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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比较法导论(意大利当代法学译丛)

書城自編碼: 364910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意]罗道尔夫·萨科[Rodolfo,Sacco]著 费安
國際書號(ISBN): 9787100099240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 2014-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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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比较法导论》是欧洲著名比较法学家、意大利比较法学教授罗道尔夫·萨科先生*具影响力的作品之一,在该书中,他将自己对比较法的讨论内容分为“法律比较导论”和“法律体系研究导论”两部分。 在“法律比较导论”中,萨科教授体系化地完整阐述了他对比较法的理解。在“法律体系研究导论”中,萨科教授对不同法律体系的分类理论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并独树一帜地以集权和分权、有无立 法者、有无法学家为标准来划分不同的法律体系。
內容簡介:
本书是欧洲著名比较法学家、意大利比较法学教授罗道尔夫?萨科先生*具影响力的作品之一,被学界公认为可以比肩同时期著名的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教授在比较法学界的影响。本书以比较法为研究对象,从比较法的存在基础、法律体系、比较的对象、比较法对法学的贡献以及对法学人才的培养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不仅那个基本理论上对比较法学进行了视野极为开阔的系统分析,而且还从学科建设的角度确立了比较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地位,是各个法学门类进行法学研究的基础必读书目。
關於作者:
费安玲: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学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罗马法。独著或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著作权卷》、《著作权法教程》、《知识产权法教程》、《知识产权案例教程》、《比较担保法》、《中国物权法教程》、《罗马继承法研究》等20余部著作,译有《意大利民法典》、《罗马法原始文献选译》等。先后用中外文发表50余篇学术论文;其研究成果多次获得 、司法部和北京市**科研教学成果奖。 罗道夫·萨果先生是欧洲**比较法专家。
目錄
编 法律比较导论
章 有关比较法的真假问题
第二章 比较的对象
第三章 若干应用事例
第四章 比较法的成果
第五章 法学人才培养的比较
第二编 法律体系研究导论
第六章 法律体系及其种类
第七章 罗马法系中的模式及其重要特征
內容試閱
九、各构成要素间的分歧、法律知识以及对立制度之间的
  同化在实践中,以上所述的这种状况可以说是相当地显而易见。一般的法学家倾向于认为,理论建构通常会陷于过度抽象并忽略实践需求,因此,导致这一缺陷的责任就被自然而然地归因于理论家。
  但是,实际上需要讨论的问题要更为广泛得多。
  上文已经讨论到,判决本身不仅包括了裁判要旨,而且还包括了判决的理由。前者旨在阐明法官所采纳的规则,后者则是法官实际遵循的规则。裁判要旨与理论建构之间具有共性:它们都不服务于实践,都具有抽象性。
  在上文中也已提及(尽管未展开讨论),立法者本身会采取两种不同的立场:一种是一般的和宣言式的,一种是特定的和实际适、用的。它们之间是相互对立的,例如,立法者可能会说,主权属于人民而且议会是由普选产生的;但它同时又会规定,只有成年公民才有选举权。与此相类似,立法者可能会说,合同是一个合意;但它同时又会规定,合同是一个得到原因支持的合意。
  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以下事实,即:将立法要素、学理要素与司法判例要素简单地对立,这样做将很难为我们描绘呈现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且相对立的多种构成要素的丰富内涵。
  在立法的内部,我们可以找到定义或判断(它们可能是逻辑中介,也可能仅仅是宣示)和实际适用的规则。
  在判决的内部,我们可以找到判决要旨(它也包含着具有逻辑中介或宣示性质的判断和定义)和判决理由(对判决结果的论证)。
  而学理有时表现为原创性的、旨在说服的作品(论文作品),有时则表现为教学或知识传播的辅助手段(教科书)。无论属于何种情形,它们都创造了知识性的(定义式的)或说服性的模式。无论是在前者还是在后者,作者往往都会提供事例(而从这样的事例中往往能够推导出一个规则,而该规则其实并非总是对作者试图告知或说服的规则的简单重复!)。说服性的作品通常都伴随着论证性的模式。
  如果愿意的话,人们可以尝试罗列出在各个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所有构成要素,但我并不打算这样做。我想强调的是,在这些法的构成要素中,有些要素本身就是行为规范,而有些要素存在的目的则在于对法律加以阐述(也就是使人们了解它们)。法律、学理和法院相互间承担了这样或那样的使命:阐述实际适用的规范;阐述理论上的建构,通过这种理论建构,人们可以对规范加以思考、重述并将其与其他要素进行沟通。此外,学理和司法判例(有时也包括法律)还会论证支持某一特定的规则。根据其提出主体的不同而对法律命题加以区分和归类或许是正确的,但我们也必须注意以下事实,即,在法的构成要素这个问题之上,重要的区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分歧)是实际适用的规范与用来重述和说明这些实际规范的表述之间的区分。
  前面已经多次谈到,各种构成要素之间可能会存在分歧。,只有比较法上的经验才能测定这种分歧。在以下的几章中,我将具体讨论一些相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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