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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沟通与协调之途: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

書城自編碼: 365647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吕忠梅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420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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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吕忠梅教授的代表作之一,也是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著作,缘起第四次民法典制定,其主要观点和建议在第五次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得以实现,这是一个环境法学人的莫大荣幸和价值体现。
  本次修订再版,既有其时代背景--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生态物权制度、环境侵害制度、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环境合同制度等的提出与研究;又有其学术意义--本书是作者的代表学说“沟通与协调说”来源处,历经十余年仍然具有学术价值和启发,并不断被实践证明和采纳。
關於作者:
吕忠梅 法学博士。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环境研究会负责人。先后荣获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司法部优秀教师、国务院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第三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名家、中国法治人物等称号,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目錄
导 言
章 环境权的理念
 节 环境权理论的变迁
 第二节 环境资源与环境权
 第三节 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第二章 反思环境权理论
 节 对环境权理论的检讨
 第二节 环境权的民法保障
第三章 环境权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权宪章——公共信托理论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环境权民法保护理论
 第三节 独立形态的权利组合:一种新思路
第四章 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环境权主体的人性假设
 节 “经济人”假说与民法
 第二节 剖析“经济人”假设
 第三节 预设“生态理性经济人”
第五章 从单一价值到多元价值:环境物权制度
 节 物权法的生态化与环境物权
 第二节 环境使用权
 第三节 环境保护相邻权
 第四节 不动产物权法的“绿化”
第六章 从自由到公平:环境合同制度
 节 合同的演变与环境合同
 第二节 环境合同制度的构架
 第三节 环境合同制度的具体设想
 第四节 环境合同的具体类型
第七章 从社会人格到自然人格:环境人格权制度
 节 法律人格观念的变迁
 第二节 环境人格权
 第三节 环境人格权制度的构建
第八章 从过错到无过错:环境侵权责任制度
 节 环境侵权行为及环境民事责任
 第二节 无过错责任
 第三节 反思中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
 第四节 构建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
第九章 从一般到特殊:环境民事诉讼制度
 节 环境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
 第二节 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第三节 因果关系推定
 第四节 环境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十章 结 语
 节 中国民法典的生态化
 第二节 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完善
內容試閱
初心不改
  (再版自序)

  《沟通与协调之途: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看了这个书名好久,有着无比熟悉的陌生。想不起当年博士论文出版时为什么会加上“沟通与协调之途”这几个字。在一些环境法论文中,有学者将我的理论称为“沟通与协调”说,大抵由此而来,也是意外收获。
  在我很年轻的时候,我曾对学生们说:写论文、出著作要以50年后还能给人以启发为目标,只有这样的作品才真正有学术价值。再遇到当年的学生,他们说,记住的是我说的另外一句话:要以宗教精神景仰学术,以理性态度追求学术,以工匠方式从事学术。也许,学术标准和学术态度异曲同工。
  现在,要决定将一本16年前的著作进行再版,是否应该或者可以?对自己的学术“洁癖”,是一个挑战。
  我又仔细读了一遍书稿,发现了一些错别字、一些表达的不精准,也回想起一些往事。1998年,我的博士论文选题是导师余能斌教授“量身定做”,目的是既能为当时已经启动的第四次民法典制定进行基础研究,也能为我在民商法博士论文中体现环境法学科背景而扬长避短。1999年上半年,论文初稿完成后,余老师逐字逐句修改,并用了整整一天时间与我讨论相关问题,指导我修改论文。1999年11月,答辩完成,余老师要求我对答辩组成员提出的一些问题认真思考,进一步完善论文。
  还有,为了写这篇论文,我把自己关在书房里,黑白颠倒、不分昼夜地度过两周。答辩完成后,我又花了三年多时间,在逐章逐节修改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章节,力争对答辩时老师们提出的问题予以回答。书稿提交出版社后,因为编辑工作变动,又经过了一年半的时间,《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这部以博士论文为基础的著作,在答辩完成5年后才与读者见面。
  我知道,即便是在法学领域,这也是一部小众的作品,能够有多少人愿意读,我不清楚。但这些年,关于这本书以及相关成果,发生过一些值得记住的故事。
  2002年,第四次民法典制定工作以“宜先制定民法分则,再以此为基础进行编纂”的方式宣告结束。按照这一思路,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即启动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民事法律的制定工作。在这两部法律制定过程中,我以论文中提出的“绿色民法典”以及相关的“环境物权”“环境侵害救济”等观点,作为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理由”,与民法学者、立法机关工作者进行了充分交流,建议在这两部法律中增加相关“绿色条款”。《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主持起草人都明确表示要高度重视环境问题,应将相关制度纳入民事立法。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在各高校举办了多场“民法与环境法的对话”活动;而且还以全国人大代表、环境法学者的身份参与了相关法律草案论证,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大会审议,为《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着绿”尽力而为。
  2010年,我到日本访学,有早稻田大学的教授找到我,希望获得将该书中的几个部分翻译成日文的授权。2011年开始,我陆续收到日文杂志,看到了本书重要的四章内容的日文译本。
  2014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法官们开展环境法学书籍研读活动。有法官告诉我,这本书已被荐读,但已经买不到,问我手头是否还有书。我把自己的样书留下一本,其余的都给了他们。
  2014年,中国启动第五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我在各种场合、各种相关会议上大声疾呼,中国必须制定一部面向21世纪的“绿色民法典”。在《民法总则》编纂过程中,通过撰写论文、提出立法咨询意见、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我力推在《民法总则》中规定“绿色原则”,经历并见证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的一波三折:看到《民法总则》草案一审、二审稿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和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时,我满怀期待;到草案三审稿时该条却从“基本原则”后移至“民事权利”,变成第133条“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 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时,我满腹疑惑;在反复据理力争后,看到草案四审稿第8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我既为绿色原则的“回归”欢欣鼓舞,也为是否能够进入表决忐忑不安。我还清楚地记得,2017年3月15日上午,我进入人民大会堂后直奔代表座位,拿起放在桌子上的《民法总则(草案)》提请表决稿,看到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到表决《民法总则》时,也许是按键太过用力,旁边的代表还问我为何激动;看到《民法总则》以2782票赞成、30票反对、21 票弃权获得通过时,我的眼眶热了……
  2018到2020年,在民法典分则编纂过程中,我和环境法的同事们为了不让“绿色原则”虚置,对“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分编中的贯彻进行专题研究,发表系列论文,组织“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会”,就民法典各分编中的“绿色条款”逐章研讨。还记得2018年11月24日整整一天,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会议室里,环境法学者和民法学者对面而坐、促膝“相亲”,就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侵权编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热烈而理性的讨论。两年时间里,我通过政协委员提案、政协信息专报、法学会要报、农工党中央信息专报、法学会专家咨询报告等多种形式,针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出了多份将“绿色原则”落实到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的意见建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其中有近20个条文专门回应生态环境问题挑战,在民法总则中确立“绿色原则”,在物权编、合同编中创设“绿色权利”、规定“绿色义务”,在侵权责任编中明确“绿色责任”、衔接“绿色诉讼”,这些真正的“中国方案”,也是中国《民法典》对世界生态文明的贡献。
  还记得《民法典》通过的那一天,我给余能斌老师发微信:“报告余老师,我的博士论文终于写进了民法典。”……
  几年前,就有做海外出版的公司联系我,表示希望将该书再版后向海外发行。才惊觉此书已出版十余年,这么多年来,相关研究一直在进行中,很多想法、纠结仿佛从昨天开始,今天仍在继续。
  缘起第四次民法典制定的论著,一些观点和建议能够在第五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得以实现,是一个环境法学人的莫大荣幸。在承载了几代法律人夙愿的《民法典》完成后,民法典研究从立法论时代转向解释论时代。作为民法典绿色规范理论提出并论证的原初观点,本书应该能够为民法典解释提供一些基础性参考。
  由此,我终于给自己找到一个理由,为《民法典》绿色规范的有效实施,让此书再次与读者见面。

  吕忠梅

   2021年6月10日于太平桥大街4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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