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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合同法学教程》一方面是为读者提供丰富的合同法知识,另一方面是为读者提供学习合同法的方法。《合同法学教程》通过如下方面实现这一目标:,全面反映我国合同法的进展。《合同法学教程》以中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为论述重点,同时密切关注立法与司法的发展,为了向读者提供我国合同法的进展。第二,注重对合同法原理的分析。合同法理论极为丰富,只有掌握了它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各种法律规则。第三,强调应用能力的培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学习法律的目的也是在于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合同法学教程》注重对合同法具体制度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分析,并且根据具体情况,指出了它们在适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合同法学教程》在各章添加了较多的案例,并辅以简洁的分析,从而使读者能够更为直观地体会合同法的适用,为读者提供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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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讲授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课程。注重研究教学关系、教学规律,授课受到广泛欢迎。
授课及理论研究注重联系实际、解决现实问题,善于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
出版《合同法要义》《合同法论》《民法新角度》《用益债权原论》等著作,发表数十篇民法学术论文,学术上有独立的见解和观点。目前重点研究民法中的合同法律制度和占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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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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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 合同法概述
节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合同法的含义、适用及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节合同遵循、适用的民法基本原则
第四节合同的解释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节要约与承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合同的内容、形式及合同书的审查
第四节强制缔约义务、格式条款、悬赏广告
第五节缔约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节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可撤销的合同
第三节无效合同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五节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第六节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节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补缺
第三节债的分类
第四节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第五节履行抗辩权
第六节情事变更原则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节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节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清偿充抵
第三节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抵销
第五节提存
第六节免除与混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节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预期违约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五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责任聚合、加害给付
第九章 买卖合同
节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风险承担及孳息归属
第四节买卖合同的解除
第五节特种买卖合同、互易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等合同
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第二节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节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提前终止
第四节特种赠与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节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民间借贷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节保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第二节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效力关系及保证合同的无效、可撤销
第三节保证期间与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变动”后的保证责任
第五节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和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代位权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节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租赁合同的特殊效力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节融资租赁概述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物的归属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节保理合同概述
第二节保理规则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节承揽合同概述
第二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节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节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节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节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节仓储合同概述
第二节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节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第四节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节物业服务合同概述
第二节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节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节中介合同概述
第二节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节合伙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合伙的终止
第二十八章 准合同
节准合同概述
第二节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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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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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
情事变更,亦称情势变更,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不可预见、致使合同原定权利义务所依据的基础丧失或重大改变的客观情况。
情事变更原则是处理因情事变更致合同基础丧失或改变的一项法律原则。当情事变更致使合同基础丧失或改变后,若令当事人继续履行原合同,则会给当事人带来不曾预见的重大损失,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依据情事变更的原则,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自始显失公平的区别
1.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1)情事变更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三不能”,?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专指合同的情事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对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重大障碍;不可抗力不仅适用于合同,也适用于其他领域,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不构成侵权责任。
(3)情事变更不是合同不能履行,而是如果继续履行将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嗣后显失公平);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
(4)对情事变更的救济方法是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情事变更的救济也就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的阻却事由。
2. 情事变更与自始显失公平的区别
(1)情事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结果显失公平,称为嗣后显失公平;自始显失公平是合同成立时就显失公平。
(2)情事变更是客观原因,与合同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无关;自始显失公平,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另一方有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的意图。
(3)对情事变更的救济方法是依照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情事变更的救济也就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对自始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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