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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作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部分成果,且均为独撰。这些成果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内容上,均伴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修改及完善的过程。本书以社会转型和民事司法改革为背景,以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为依托,以诉权和审判权的关系为核心,着力探讨和研究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与制度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与纠纷的合意解决问题、民事检察监督与公益诉讼问题、社会转型期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问题。本书的研究始终追踪改革热点,在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及程序设计的问题深入反思的基础上,立足于树立先进的程序理念,构建科学、公正、合理的程序、规则与具体制度。尤其在程序模式、诉权的保护范围、纠纷的合意解决机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以及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等问题上,本书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观点和设计,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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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蔡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出版专著2部、合著3部,主编和参编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9部,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获得教育部教学成果二等奖、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和三等奖等奖项,多篇论文被全国重要学术期刊转载,主持和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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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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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一、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及其基本模式的选择
二、释明权:制度基础透视与制度构建
三、审判委员会制度缘起、发展与改革
四、法院主管若干问题研究
五、证据制度中的程序保障问题
六、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更新
七、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完善
第二专题 民事检察监督与检察公益诉讼
一、试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
三、民事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四、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五、新时期民事检察工作的使命
六、回顾与展望:中国民事检察七十年
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理论思考
八、检察机关的公益诉权及其行使
第三专题 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
一、论人民调解群众性与规范化的统一
二、非讼程序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完善
三、优化我国仲裁监督模式的初步思考
第四专题 民事纠纷的合意解决
一、内地法院调解制度与香港特区诉讼和解制度之比较研究
二、法院调解的正当性评估
三、和谐社会视野中的诉讼调解
四、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仲裁调解
第五专题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的中国语境
一、农村土地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二、涉农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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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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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序
1982年3月,新中国部《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彼时,是我大学的后一个学期。民事诉讼法本不在教学计划内,因为这部法的颁布临时开设了约二十学时的“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匆匆扫了个盲。当时并没有意识到,这部法将伴我整个职业生涯,而我的人生之路也与民事诉讼法一路同行。
这本书,是我与民事诉讼法同行的一个记录。
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这是一个结束“十年动乱”、解放思想、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时期。我是幸运的,1978年高中毕业赶上恢复高考,我在对法律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入法律系学习。1982年,我从湖北财经学院(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留校任教,半年后有幸参加司法部举办的民事诉讼法师资进修班,与来自全国各高校的同行一起渡过了极其充实和难忘的一学期。当时国内著名的同时也是参加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前辈悉数到场为我们授课,柴发邦、江伟、王锡三、常怡、刘家兴、杨荣新等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引导我进入学术殿堂,让我尽享专业的理论、思辨的智慧以及程序法精神的洗礼。同时举办的还有民法的师资进修班,我们班没课的时候,也会去蹭江平等老师的课。司法部将这两个班放在西南政法学院举办。当时中南政法学院的恢复重建还未启动,我们挤在湖北财经学院被湖北日报、湖北省歌舞剧团瓜分掉一半地盘的狭小空间里,所以非常羡慕和享受西南政法学院的校园氛围,尤其是丰富的图书资料。在这里,我次读到克列曼、顾尔维希以及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著作。当时的西南政法学院已经招收民事诉讼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我十分荣幸地旁听了若干年后这所学校的校长、党委书记田平安老师的毕业论文答辩。田老师是新中国位民事诉讼法学的硕士研究生。
本书收录了二十余篇我独撰的与民事诉讼相关的论文,合作完成的以及行政诉讼方面的论文(因教学工作需要有十年时间同时教授行政诉讼法)没有收录其中。原本打算按年代编排,以真实地反映不同时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状况,但那样显得比较散乱。后决定按专题编排,在每一个单元里按照时间先后排列,这样可以比较清晰地反映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具体的专题里是怎样从无到有,从初建到发展完善的过程。
在收录编辑过程中,看到自己二十多岁时发表的文章,有恍如隔世的感觉。以今天的眼光看,文章短而又几乎没有注释,虽然是原创但研究层次较浅。这样的成果带有明显的时代印记,当时民事诉讼法学界前期研究成果很少,可资阅读的资料稀缺,加之大多数作者对注释还相当陌生,因而全文无注释的文章在当时司空见惯。我早期发表的论文,可以说从一个局部反映了当时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状况。
随着《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实施,民事诉讼实践的日益丰富,注释法学、比较法学及多学科交叉研究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多的学术成果不断问世,并助益于我国民事诉讼法逐渐发展与完善。1991年,经较大修改与补充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此后该法于1997年和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其间,还有若干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后从事民事诉讼法教学与研究早一代的成员,我见证并亲身经历了《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改,经历了与民事诉讼法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讨论与出台,经历了几乎所有民事诉讼法学重大理论与实践热点问题的争鸣,也有幸参与了司法部部民事诉讼法学统编教材的编写。从学子到教师,我跟随着民事诉讼法的步伐成长,留下一个个足迹,将其汇编成册,对个人来讲是一个记录和纪念;对于学科来讲,通过回顾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我国社会生活变动及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总结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取得的成果与进步,反思存在的问题与努力方向,这也是一件有意义的事。
与当今的年轻学者相比,我的研究起点很低:本科毕业,在司法部举办的师资进修班学习后,回到工作岗位即迅速投入教学,直到1995年才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没有出国学习经历,外语水平不高。1984年中南政法学院恢复重建后,招生规模扩大,教学任务繁重,虽有一些思考和研究,但多半融入教学内容中,形成文字的成果并不是太多。欣慰的是,当回顾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历程时,庆幸自己与改革开放以来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司法改革共同成长。经过三十多年的积累,我在以下几个方面较为集中地形成了一些成果:
(1)在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方面,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开始从宏观上对民事诉讼结构进行反思,主张对诉讼模式进行选择和优化,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说到底是由诉讼模式的特征决定的,诉讼模式的问题几乎制约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整个制度化系统。在诉讼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当事人本位转型中,应当确立辩论主义,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辩论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基础。故而,如果当事人的声明、陈述和证据方法不明了、不完善,法院就会以此为依据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判决。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通过法官行使释明权来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基于审判委员会的特殊作用,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须具有针对性。在民事案件的主管方面,应扩大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贯彻法治原则、私权保障原则和司法终解决原则,除几类特殊民事案件由法律明确规定排除在主管之外,其他民事案件均应由法院主管,并应健全对法院主管的制约机制和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机制。在证据制度方面,应以诉讼证明的基本规律和程序公正的要求重构举证、质证、认证制度,重点研究了证据制度中的程序保障问题。在诉讼程序的建设上,重点研究了审前准备程序和再审程序的构建。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促进了庭审功能的增强,突出了当事人的对抗作用,但如何通过审前准备程序整理焦点、获取庭审所需要的证据,程序规范尚显不足,我提出并论证了构建审前准备程序的具体构想,以及法院管理模式的更新与配合。再审程序也是我长期关注的问题。相对于我国再审程序运行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经2007年修改,仍存在回应实践严重不足、功能定位模糊、忽视诉讼原理和规律以及重要制度缺失的弊端。主张应当将再审程序定位为特殊救济程序,重视通常诉讼程序的纠错功能,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使再审程序与整个救济机制协调运行。我的关于完善再审的程序规则、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建议,在2013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体现。
(2)在民事检察监督与检察公益诉讼方面,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发轫于新中国成立之始,其监督理念带有强烈的苏联烙印,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因无程序法依据而导致理论上及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民事检察监督的存废之争、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处分权原则、既判力理论以及诉讼效率的关系等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学界持续多年。在第二个专题中,《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发表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实施期间,其中的一些观点已被后续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采纳;而《回顾与展望:中国民事检察七十年》则是应邀为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撰写的文章,该文较为全面地梳理了自1949年至2019年,我国民事检察经过七十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提起民事诉讼和参与民事诉讼为主要方式,以诉讼过程、裁判结果、执行活动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为主要内容,职能逐步完善、范围日渐扩大、方式不断丰富、程序趋于法治化的制度格局,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益诉讼是新时期检察机关一项新的使命,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将公益诉权赋予检察机关,旨在克服现实中适格主体不足而启动公益诉讼困难的弊端。本书研究了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法律监督权与公益诉权的关系以及公益诉讼程序的二元构造,强调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诉权主体,应当依法在现有诉讼框架内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方式实现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3)第三专题至第五专题,探讨在社会转型和司法改革背景下,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构建和谐社会与纠纷的合意解决、社会转型期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赋予人民调解、仲裁新的使命,其功能定位及制度设计需要与时俱进;而作为民事审判程序重要组成部分的非讼程序,是司法改革较少关注之处,其理论和立法长期以来落后于诉讼程序,未能很好地发挥处理非讼案件的作用,影响了司法解决民事案件功能的整体发挥。为此本书研究了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特殊规则和特别法理。
(4)民事纠纷的合意解决,因其具有平等对话、互谅互让、纠纷解决彻底、自动履行率高等优势,一直备受世界各国的广泛推崇。调解在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的确立,源于私权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本书对调解的应然机制和正当性基础做了深入探析,通过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讼和解的比较研究,寻求我国内地法院调解存在的正当性危机,反思我国内地法院调解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及其深层原因,提出从理念到程序的完善措施。针对实践中为追逐调解率而再度抬头的强制调解现象,本书论述了民事纠纷合意解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批判了片面理解和谐而盲目追求调解结案、以和谐的外衣掩盖怠于使用判决、回避矛盾等错误的做法,强调了贯彻自愿原则和提高调解质量,以促进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
(5)社会转型期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是我承担的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课题的研究成果,以田野调查的手资料为基础,探讨了转型期我国农村土地纠纷的严峻形势、纠纷类型与特点、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置与功能完善,着重论述了诉讼解决对于保障国家土地立法的贯彻、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以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意义,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
上述研究成果具有四个特征:,以社会转型和民事司法改革为背景,紧随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方面为法律的修改、完善建言献策;另一方面对修改后的法律作出理论阐释。第二,以基础理论为依托,研究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的具体制度和程序的建设。第三,以诉权与审判权为核心,研究诉权保障与审判权的良性运作。第四,以检察监督权为保障,探讨检察机关在保障法律统一实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上述研究成果始终追踪改革热点,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司法实践保持密切联系,故成果处于前沿,其中关于法院调解、证据调查、释明权、监察监督与公益诉讼等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完善,对于民事司法改革有着积极的影响与促进作用。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我们的老师在建设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建设中国特色民事诉讼立法中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而我作为改革开放后早一批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成员之一,大学毕业正赶上《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因为师资短缺边学习边上讲台,学习、解读、研究和传播民事诉讼法是我职业生涯的全部。年轻一代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包括我的学生,不知不觉中已经成长起来。他们学历高,基本功扎实,语言能力强,思想活跃,有着出色的研究能力。作为老师,欣慰和幸福的莫过于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他们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未来。
如今,我已过耳顺之年,从教近四十年,民事诉讼法已是我生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于我而言,这本书的意义不只是学术,更是人生。校园里,我们亲手种下的香樟树早已成荫,我教过的学生一批批走出校园,在我与民事诉讼法的故事里,我已年老,而民事诉讼法依然年轻,依然需要一代又一代人为了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完善继续努力。感谢法律出版社,感谢周丽君编辑,他们的严谨与专业令我钦佩。我还要特别感谢我的学生,是他们促成了这本书的出版。我想借此书的整理与编辑,致敬改革开放,致敬中国的法治建设,致敬我们这一代人的青春岁月,致敬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贡献力量的所有同人!
是为序。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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