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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通过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2020年以来审理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梳理分析,总结深圳地区法院针对股权转让纠纷的主要类型和裁判观点,针对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研判,既强化对股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则的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提高裁判质量,切实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司法服务经济提供助力;亦为当前正在进行的《公司法》的修订完善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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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伴随社会经济发展,股权逐渐成为民商事主体重要的财产形式之一,股权转让纠纷亦成为公司纠纷中占据半壁江山的主要案件类型,因其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复杂性程度远超出一般民商事案件,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受《公司法》改革和公司法理论发展的影响,股权转让纠纷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和裁判理念在不断发生变化,审判实践中对这些问题和裁判规则的认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虽然法院颁行多部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帮助裁判者正确理解法律并促进裁判统一,但是在面对具体而复杂的公司股权转让案件时,仍然需要裁判者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发挥个体智慧,妥当解决个性化案件。因此,研读案例、比较分析裁判观点、发现疏漏、提炼精要,进而完善规则,提高裁判质量,成为法律理论和应用研究的重要方法和路径。地方法院尤其是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而不同地方区域因其经济发展水平和能力不同,所面对的股权转让类型以及争议问题也有所不同。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活跃程度高,商业创新能力强,因此法院在处理股权转让争议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裁判理念的前沿性和开放性。本研究通过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2020年以来审理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梳理分析,总结深圳地区法院针对股权转让纠纷的主要类型和裁判观点,针对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研判,既强化对股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则的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提高裁判质量,切实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司法服务经济提供助力;亦为当前正在进行的《公司法》的修订完善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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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林一,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威斯康辛大学访问学者。兼职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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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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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绪 论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观点梳理
(二)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发展动态
二、本书的观点与价值
(一)基本观点
(二)核心关注问题
(三)可能存在的创新
(四)学术价值与研究方法
部分 团体法视域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理论研判
章 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基于团体法的成员身份合意
一、公司的社团法人属性与股东的成员身份
(一)公司的社团法人属性与有限公司的团体偏向
(二)股东的成员身份
(三)股东身份的取得方式
二、股东意思的表达形式与公司意思表示的特殊构造
(一)股东意思的表达形式
(二)公司意思表示的特殊构造与多元化表达
三、股东身份认定的意思主义标准与形式外观建构
(一)权利与外观的“因变关系”: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的分野
(二)意思主义标准的正确解读与区分适用
(三)形式外观的双重建构:以公司章程与工商登记为重心
第二章 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判断
一、股权的特征与性质:社员权及其异化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股权的性质:以资本权为核心的社员权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诺成性合同
(二)具有涉他性
(三)负担行为而非处分行为
三、股权转让合同成立要件的特殊性
(一)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书面形式
(二)股权转让的价格要素在合同成立中的特殊意义
四、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要件的特殊性
(一)公司同意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二)“批准”不再一般性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三)“批准”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区别性影响
五、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判断的特殊问题
(一)股权价格与价值背离时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判断
(二)签章的外观效力与冒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判断
(三)违反《公司法》第74条和第35条的股权回购合同效力判断
第三章 股权转让中的权利变动模式建构:复合意思主义
一、股权变动模式建构必要性与方法:公司在股权变动中的特殊地位
(一)股权转让的内涵与特征:成员权利的整体性变动
(二)股权变动模式独立建构的必要性
(三)股权变动模式的建构方法
二、股权变动的复合意思主义模式建构与规则再造:以公司同意为中心
(一)股权变动模式评价与选择
(二)股权转让的复合意思主义模式建构:合同生效与公司同意
(三)股权转让流程再造与规则重构:公司通知模式与合章性审查
(四)股权变动的条件与受让人身份表彰:“公司同意”的拟制规则
第四章 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的效力影响
一、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在公司法体系中的功能错位与改造
(一)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并行结构的功能错位与矫正
(二)同意权的议价功能与定价权的多种配置:促进价格发现
二、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基于《公司法》第71条的理解
(一)同意权兼具知情权和议价权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应然与实然:对反悔权的反对
(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和期限
三、侵害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反思与重构
(一)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与选择:法定生效要件说
(二)救济路径选择:《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解读
(三)间接收购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
第五章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自治边界
一、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分类
(一)股权变动的基本原则:自由、自治与限制
(二)实体性限制与程序性限制
(三)初始章程限制性规定与修订章程限制性规定
二、公司章程性限制的效力解析:成员权利保护原则的辨证适用
(一)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不得剥夺股东退出公司的权利
(三)强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判断
(四)修订章程中增补设限条款对反对股东的效力:基于团体法的解读
三、违反章程设限股权转让条款的法律效果:公司同意的附条件
第六章 外观主义与股权善意取得:第三人保护的差序格局
一、多重外观与第三人信赖的差序格局:真实权利人与第三人的平衡保护
(一)第三人的信赖差序:基于股东权利复杂性与外观责任限制性
(二)权利外观责任的德国法考察:在真实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斡旋”
(三)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差序格局:外观责任构成与登记外观责任的异化
(四)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差序格局:非登记的权利外观责任及差序协调
二、外观责任与善意取得的关系与股权善意取得的制度性完善
(一)外观主义与善意取得的联系与区别
(二)股权善意取得适用的四种典型情形
(三)股权善意取得的制度性完善
第二部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地方实践(2009—2020年)
2009—2020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一、2009—2020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概况
(一)样本来源与数量说明
(二)案件审理年份
(三)审理程序
(四)审理股权纠纷案件涉及类型分布
(五)《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司法适用情况
(六)涉港、涉外的股权纠纷案件
二、样本分析:裁判要旨与问题发现
(一)未变更工商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行为的影响
(二)股权转让价格/财务状况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
(三)股权代持中代持关系的确认及股权转让相关问题
(四)股权回购的法律效力问题
(五)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六)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相关问题
(七)股权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八)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相关问题
(九)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相关问题
(十)股东资格确认的特殊问题
附录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索引
附录2 其他案件索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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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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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公司法重大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实务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特殊重要的地位。一直以来,由股权转让所引发的纠纷高居各类公司法律纠纷榜首,其所引发的理论研讨范围之广、分歧之大、持续时间之长,也非其他公司法问题所能企及。尽管不断地有各高级人民法院推出适用本审域内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出台的数部公司法司法解释也都多多少少与此相关,但似乎都没能从根本上解决股权转让纠纷在法律适用上的诸多困惑,反而有“被现实的不规范行为‘绑架’”之嫌。究其根源,众说纷纭,这也正是该问题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司法实务价值之所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困境在于难以在个体自由与团体自治、个人权利与团体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的妥善度,背后则是组织法(团体法)和行为法(契约法)之间的理论与规范交织。比如,每一个研究者都认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兼顾个体财产自由与团体秩序维持,但是在二者存在冲突时,如何确定优先级,更准确地说是如何确定优先的“度”,难免见仁见智。基于不同的理论范式、制度理念和规则框架,结论却可能大相径庭。
应该指出,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离不开合同这一合意基础,但终究这首先是一个商法问题,而非民法问题。尽管这种买卖行为可能不具有营业的特征,也可能并不发生在典型意义上的商主体之间,但是,所有这个交易结构与模式下的概念,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变动”“第三人保护”等都首先应从商法的立场加以审视检讨,发掘其特殊性,并在这个特殊性上面建构独有的理念、理论与规则。
由于股权转让涉及公司组织的成员变动,所以组织法及其背后的团体性不可回避;股权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事权利,其背后的商业属性也应该得到重视。比如,股权转让不仅是转让双方之间的一个交易,不可避免地也会涉及公司这一组织体(股权的义务方)的利益,也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表意参与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基础。甚至,在出资认缴制的背景下,存在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与公司债权人之间也有显然的利益纠葛,公司债权人如以某种渠道参与到股权转让事件,也是不令人惊奇的。此外,资本的逐利性决定其天生具有“抱团取暖”的本能。马克斯·韦伯在《经济通史》中将“商业”定义为种族集团之间的事务,华夏商业的肇始也以氏族部落为基础,及至现代商业的发展,无不表明人财物集合的力量才是商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专门法,商法将主客观营业作为理论制度建构的核心要素,以彰显其相对于民法的特殊性。但遗憾的是,似乎也就到此为止。在很多场合下,商法的研习者又习惯性地回到民法,在民法的理论体系和逻辑框架里寻找解决商法问题的答案,从而忽略了商法因着营业的逻辑所具有的组织法(团体法)的本质,以及因此应该从团体法的视角去观察解决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在内的商法问题。
受林一副教授委托,我曾经以专家身份参加她主持的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规划课题“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理论与实践研究——以深圳地方法院裁判为样本”的项目开题评审工作,得以有机会对其成果先睹为快。现在,经过对该科研项目的进一步整理而形成的《团体法视阈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理论与实践》一书,我个人认为其难能可贵地在上面所讲的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得出了一些具有启发性的结论。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以体现:
其一,团体法在协调团体与成员关系方面的价值理念。从团体法的角度观察,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团体偏向的社团法人,股东(成员)具有特殊的团体性价值,股权具有控制团体的力量,股权转让将产生控制权变动使团体变质,而团体是全体成员个体自由意志的结晶。因此从团体法的角度,自然得出公平保护成员个体权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来奠定个体与团体权义平衡之度的判断基础,即在不偏颇性损害成员个体性权利的前提下,保护团体自治。这是一个建立在个人主义方法论基础上的结论,但它构成了团体法的基准,否则团体将不复存在。
其二,团体法对股权变动模式的特殊影响。股权转让或变动的本质既是个体的财产性权利的变动,也是团体运营秩序的变动。既对世也对人,因此这种变动必经由公司意志而发生对世效力。在个体的财产自由得以满足的条件下,必须充分尊重团体秩序的维护需求,减少成员个体性权利对团体意志的干预和对团体稳定性的破坏。
其三,权利外观制度在成员权表彰和第三人保护上的特殊性。成员权基于成员与团体之间的合意而设立,而团体的意思表示具有迥异于自然人的“天然离散性”。因此成员权的权利设定与权利表彰之间存在多重外观的可能。这些权利外观因其形成条件和形成过程不同而具有差序性,在团体内外不同的交易关系中产生不同的信赖基础,为第三人提供不同程度和不同层次的信赖保护,且因为团体在外观形成中具有的控制力而分担成员对第三人的外观责任风险。
此外,本书将经济学家张五常关于“县际竞争”的观点从经济领域延伸到法律领域,也是一个非常有趣的想法,在某种意义上,也不失为一种通过促进地方法治竞争推动整体法治完善的有效路径。
我近年来致力于公司法裁判实务的实证研究,建树不多,但自我收获感很强,认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这样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进行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研究,确乎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这不是落入俗套的说法。通览全书,理论与实践并举,观点不乏独到之处,透射出作者努力创新的学术追求和求真务实的学术品格。相信本书的出版将推动这一领域的研究进展,对司法裁判实务也有参考价值,并寄望于对正在进行的公司法修改有所助益。正基于此,林一请我作序,我顿感惶恐,因为这是学界先进的分内工作,我显然远不能胜任,但架不住其反复的说服工作,我想以研究同道的身份答应请求作此序,也不失为对学界同辈所作的认真的研究工作的一种共勉。
是为序。
李建伟【ZW(】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ZW)】
202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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