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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从哲学和人类学角度研究法和国家理论,提出了哲学的法和国家伦理学的核心思想是政治的正义性。作者设计了一个讨论正义的新思路:在法和国家实证主义与无政府主义的对立之间找到一个可调和的点,同时在基础哲学层次上建立与功利主义相反的正义的新模式。通过别开生面的思想实验和哲学人类学的深入思考,作者探讨了他的基本观点:政治的正义性是非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换正义,交换涉及人的(行为)自由,“自由的限制换得了自由的保障,对自由的放弃回报以对自由的权利”。这的确是一种值得人们思考的既具有理论价值又富有实践意义的观点。
本书是赫费的主要著作之一, 被译为多个语言, 是一部具有广泛影响的当代西方法哲学理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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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奥特弗利德?赫费(1943- ), 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曾任瑞士弗莱堡大学伦理与社会哲学主席兼国际社会哲学与政治研究所所长、德国蒂宾根大学国际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海德堡科学院院士、德国医学会中央伦理委员会委员、德国《哲学研究》杂志主编、《哲学教学杂志》首席学术委员和多家著名哲学杂志的编委或学术委员;受聘担任德国斯图加特大学特聘教授,以及哈佛大学、圣路易斯大学、清华大学、阿奎那基金会(纽约)美国人文基金会(巴尔的摩)、日本科学基金会的客座教授、名誉教授或客座研究员。
赫费被认为是当代德语世界“Z先使法学、国家理论和哲学三者重新结盟的哲学家”,亦被誉为“欧洲多产的哲学家之一”。
译者简介:
庞学铨,哲学博士,浙江大学外国哲学和休闲学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西方哲学的教学与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当代德国哲学、新现象学;近年介入休闲学研究,在浙江大学创建休闲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至2018年底,出版西方哲学专著、译著十余本,发表论文一百余篇,主编/联合主编出版现当代外国哲学、人文学术、休闲学等丛书四套。
李张林,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德语专业教师,翻译德国哲学、德国教育著作多本,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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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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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序言
章 导论正义讨论的新评估
节 要正义,不要利维坦
第二节 三重挑战
第三节 现代的政治设计
第四节 政治的基础哲学
编 政治正义性的立场
——对法和国家实证主义的批判
第二章 政治的正义性观念
节 公正原则
第二节 从经验伦理学到规范伦理学(罗尔斯)
第三节 描述语义学的基本要素
第三章 正义观点的合法化
节 合法化的任务:强制权限
第二节 作为分配性利益的正义
第三节 政治正义性的准则
第四章 政治的正义性或自然法?
节 一种哲学的倒退吗?
第二节 批判的自然法之观念
第三节 政治正义性的优先权
第五章 法实证主义是神话吗?
节 关于独立的法科学的定义
第二节 作为法经验主义的法实证主义(凯尔森)
第三节 法实证主义与法道德主义的对峙:一种二律背反
第六章 实证主义法概念批判
节 讨论范围:不是真理,而是权威制定法律(霍布斯)
第二节 实证主义的法概念
第三节 通过程序的合法性(卢曼)
第二编 无统治或正义的统治?
——对无政府主义的批判
第七章 无统治的乌托邦
节 是政治乌托邦中的一种范例变换吗?
第二节 从混乱到解放:关于无政府状态的意义变换
第三节 中性的概念
……
第三编 作为一种自由共同体原则的政治正义性
参考文献
人名译名对照表
术语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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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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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弗利德?赫费(Otfried Hoffe)生于1943年,曾任瑞士弗莱堡大学伦理与社会哲学主席兼国际社会哲学与政治研究所所长、德国蒂宾根大学国际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海德堡科学院院士、德国医学会中央伦理委员会委员、德国《哲学研究》杂志主编、《哲学教学杂志》首席学术委员;受聘担任德国斯图加特大学特聘教授,以及哈佛大学、圣路易斯大学、清华大学、阿奎那基金会(纽约)、美国人文基金会(巴尔的摩)、日本科学基金会的客座教授、名誉教授或客座研究员。由于其在法哲学及法伦理学领域的突出成就,赫费在德国乃至整个西方哲学界获得了包括哈贝马斯在内的许多著名哲学家的高度评价。1980年以来,德国、瑞士及法国的一些权威杂志、报纸、电视台、电台对其理论和思想做了大量报道与评论。
《政治的正义性》是赫费的主要著作之一,1987年于法兰克福出版,2004年出版第四版,现已出版英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葡萄牙语和波兰语等译本,是一部具有广泛影响的当代西方法哲学理论的代表作品。
自1971年发表部著作到2018年底,赫费已出版个人专著32部,其中有不少已被译成多种文字,发表哲学论文近两百篇,因此早在1989年他就被誉为“欧洲多产的哲学家之一”①。除本书外,赫费的主要专著有:《实践哲学》(1971)、《人性的策略》(1975)、《伦理学和政治学》(1979)、《没有自然主义者的错误结论之自然法》(1980)、《政治的正义性——实践哲学的基本问题》(1981)、《伊曼努尔?康德》(1983)、《个人幸福和政治的正义性》(1989)、《的法原则》(1990)、《作为现代化之代价的道德——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1993)、《理性和权利》(1996)、《全球化时代的民主》(1999)、《正义性——哲学导论》(2001)、《医学不存在伦理学吗?》(2002)、《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2003)、《经济公民、国家公民与世界公民》(2004)、《生活艺术与道德》(2007)、《实践哲学》(2008)、《民主具有未来能力吗?》(2009)、《德性会使人美好吗?》(2011)、《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2012)、《伦理学导论》(2013)、《老年的高贵艺术》(2018)等;主编的重要著作有:《功利主义伦理学导论》(1975)、《伦理学辞典》(1977)、《论罗尔斯的正义论》(1977)、《托马斯?霍布斯:人类学和国家哲学》(1981)、《哲学经典作家》(两卷,1981)、《理性或权力》(2006)等,以及“大思想家”(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和“经典解释”(柏林科学院出版社)两套丛书。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无论从其著作的数量、内容的创新程度及其影响看,赫费都称得上是当代德国法哲学和法伦理学领域著名的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没有认为行动可以代替知识,从而作为哲学的哲学或许可以自行消退了,穆尔对此不道理地说,伦理学的直接任务不在于行动,而在于知识。实用哲学的思想主要是以分层次的目的审视为基础。这种哲学也直接探求知识,但知识不仅没有自我目的,而且从其他目的,即从实践角度,它才显得有意义。同样,哲学的正义讨论只有一方面深入到政治领域中出现的正义问题,另一方面对这些问题做出新的哲学解释,它才具有实用的和政治的意义。
哲学既不做道德裁决,也不采用道德一政治行为的形式对道德做出反应。哲学要做的事情是进行概念论证式的思维,即使严肃一点,也无非是这样一种思维而已。那些急于改变世界的哲学家面临的危险是成为不成熟思想家同时也成为外行政治家,就是说,将蹩脚的理论家和平庸的实践家集于一身。哲学家虽然也会偶尔策动革命或反革命,但在这种策动中他们失却了自己的哲学判断力。与某些理论的虚假激情相反,与对它过高的期望相反,哲学的正义理论不提供具体的救世良方。它探索的是知识和观点,作为政治的基础哲学甚至探索质量形式的知识和观点。
应当承认,在公开发生粗暴的不公正行为的地方,需要的不是哲学讨论,而是需要有政治纲领和正义世界构想的政治行为。并且,眼看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有危险的人,不会首先去找一篇关于保护生命的哲学论文,而是采取一系列的防备措施。他寻求私人的或公共的保护,无论怎样,寻求实在的行动而不是理论的调解。但是,“丁是丁卯是卯”的事是很少有的。事情往往都是有争议的。正是这种争议的和含糊的情况促使了哲学的出现。激发起哲学论争和反思的都是些政治问题,特别是把问题激化为冲突、批判和危机:激化为个人和群体的相互矛盾的利益和权利要求之间的冲突,也激化为争论各方所依据的正义观念之间的冲突;激化为对历来共同遵循的法和国家原则的批判;尤其是由于参照模式和合法化模式的崩溃激化为共同体的危机,直至由于政治革命和国内战争而导致社会的急剧动荡。
譬如柏拉图的政治哲学就诞生于极度的非正义经验,即苏格拉底的死亡,此外诞生于在当时派别利益的纷争中借助正义观念重新获得城邦和睦统一的努力中。晚期希腊和中世纪的政治思想是在世俗政治制度与基督教终救赎期望的对峙中产生发展的。近代法与国家哲学的产生,应归功于宗教的和政治的国内战争[博丹(J.Bodin),霍布斯,格劳秀斯(H.Grotious)],或归功于对专制政权的反抗[阿尔特胡修(Althusius)]。
在促使哲学出现的政治冲突、批判和危机等现象范围内.应区分出不同的层次。政治的基础哲学不涉及它们的所有现象,而只涉及那些较高的层次(参见:本书第三章,节),并把层次视为基础层次。
在法与国家批判的基础层次上,涉及的问题譬如人的生命及其自然环境受国家保护应达到何种程度。在流产问题的争论中,要争论的是人的生命开始的时刻,在这个时刻所以根本不能或只在限制条件下才可以要这个未曾出生的生命;或在环境保护法问题上,争论的要点在于是否只是阻止环境的破坏、粗暴伤害或损害环境的行为,还有是否只涉及再生能力和技术经济意义上的环境问题,或涉及美学和非经济性疗养价值方面的环境问题。在这样的争论中,对某种法律按其宽严程度进行批判。在对各种观点做出决定时,也探讨公认法原则的程度及适用范围,在我们所举的例子中即生命保护原则的程度和应用范围。
在下一个层次上,即在基础哲学的层次上,要探讨的问题是未出生生命的保护和自然环境的保护是否确实属于法和国家制度的任务范围,或生命保护是否宁可放任于个人的良知,环境保护是否宁可放任于自由市场的调节。在这里讨论的不再是某些法律的内容及其实施,而是法和国家制度的管理职能。
后,在第二层次上要考察的是法和国家是否确实可以干预个人的自由,干预社会力量的自由游戏(即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市场”)。不明确的和不肯定的事物、冲突和批判总是以法和国家的合法性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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