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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基于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等哲学基本原理,无论是基于量刑规范化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都需要遵循量刑个别化的基本原理。所谓量刑个别化,并不是指案件的量刑结果必定不同,而是具体量刑结果需与反映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的事实相适应,是实质化的刑法基本原则和能动司法在量刑问题上的具体要求和表现,它不仅不排斥量刑统一化,而且还与之相依存,共同为量刑规范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分别从不同方面实现和体现着量刑公正。本书从当前实践中和理论上解决量刑公信力低和量刑效果差的做法和理念的主要问题入手,在对量刑个别化进行全面理论定位的基础上,通过深挖量刑个别化的历史渊源、法理基础和哲学原理等理论根基,通过解析量刑个别化在刑事政策、量刑原则和量刑方法等相关基本问题上的表现,通过解构量刑个别化的基本运行基础、运行根据和运行流程,通过评析若干热点判例、热点现象、量刑指导的量刑个别化问题,全面揭示和解读了量刑的个别化原理。这对于深入探究量刑问题、深化发展量刑理论,以及理性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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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石经海 男,1970年生,安徽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博士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刑法专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带头人(负责人)、量刑研究中心主任、学术集刊《量刑研究》主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于2018年入选重庆市第四批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于2019年入选重庆市第三批技术学术带头人。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犯罪学及相关跨学科,重点研究量刑、有组织犯罪、毒品问题治理、刑法基本理论本土化、刑法治理现代化等的理论与实践问题。2003年始持续从事量刑问题研究;2008年入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量刑规范化问题专题研究;2009年6月至2010年7月挂职于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从事量刑规范化试点的实施细则起草与适用指导工作。主持有关量刑问题的国家和省部级课题项目10多项,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应对研究”(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量刑实证研究”(2010年)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智库项目“完善对犯罪的恢复性处遇措施研究”(2020年)。发表有关量刑问题的核心期刊论文20多篇,出版《我国刑期折抵制度之检讨》(2008年)和《量刑个别化的基本原理》(2010年,本著原作)2部有关量刑问题的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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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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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
《量刑个别化的基本原理》序言1
章导论
节量刑规范化的探索困境
一、量刑规范化的探索争议
二、量刑的原理性研究薄弱
第二节几个基础性的基本范畴
一、进化发展下的“刑法”解读
二、进化发展下的“量刑”解读
三、“社会危害性”的本书界定
四、“人身危险性”的本书界定
五、“主观恶性”的刑事法地位
第二章量刑个别化之基本界定
节量刑个别化的概念
一、量刑个别化的含义与特征
二、本概念与类似概念的界分
第二节量刑个别化的本质
一、量刑个别化实际上就是“量刑”本体
二、量刑个别化并不排斥“量刑统一化”
三、量刑个别化是“量刑规范化”的核心
第三节量刑个别化的功能
一、量刑个别化是实现刑事责任任务的必要方式
二、量刑个别化是实现量刑基本理念的基本途径
三、量刑个别化是实现刑事系统目标的重要保障
第三章量刑个别化之基本理念
节量刑个别化需体现现代刑法理念
一、法治现代化下的刑法基本理念
二、量刑个别化与现代刑法理念的内在统一
第二节量刑个别化的既公正又有效理念
一、刑法公正与量刑公正
二、法律效果与量刑效果
三、量刑个别化与公正有效的有机统一
第三节量刑个别化的既合法又合理理念
一、量刑合法及其表现
二、量刑合理及其要求
三、量刑个别化是合法与合理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量刑个别化之理论根基
节量刑个别化的历史根基
一、早期朴素量刑个别化的萌生
二、近代量刑个别化的形成
三、现代理性量刑个别化的进化
四、量刑个别化的我国认同状况
第二节量刑个别化的法学根基
一、刑事科学系统论原理
二、并合主义的量刑立场
三、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
四、理性的司法能动主义
第三节量刑个别化的哲学根基
一、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原理
二、内因与外因的辩证关系原理
三、质、量、度的辩证关系原理
四、形式与辩证的逻辑思维规律
第五章量刑个别化之相关解析
节“刑事政策”的量刑个别化解析
一、刑事政策的含义、种类与作用
二、刑事政策的量刑个别化解析
第二节“量刑原则”的量刑个别化解析
一、量刑原则的含义、种类与作用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量刑个别化解析
三、量刑一般原则的量刑个别化解析
第三节“量刑方法”的量刑个别化解析
一、量刑方法的含义、种类与作用
二、经验量刑法的量刑个别化评析
三、现代量刑法的量刑个别化评析
第六章量刑个别化之运行解构
节量刑个别化的运行基础
一、需设置科学合理的量刑程序
二、需基于求刑权提起量刑建议
三、需基于辩护权作出量刑答辩
四、需基于量刑权进行量刑裁决
第二节量刑个别化的运行根据
一、是以量刑的根据为运行根据
二、量刑基准让量刑有统一标准
三、量刑情节使罪刑能够相适应
四、量刑制度也是量刑裁判根据
第三节量刑个别化的运行过程
一、总体上为视情况分阶段裁量
二、先通过定罪选定具体法定刑
三、根据免除处罚情节裁处免刑
四、按减轻处罚情节确定处断刑
五、据从轻从重情节裁量宣告刑
六、依全案量刑制度裁定执行刑
第七章量刑个别化之实务评析
节若干热点判例的量刑个别化评析
一、许某恶意取款案:需基于量刑原则
二、王某讨薪杀人案:需基于案件事实
三、亓某被追溺亡案:需基于量刑情节
四、老汉粗心烧山案:需兼顾社会效果
第二节若干热点现象的量刑个别化评析
一、辩诉交易:讨价还价式量刑个别化
二、量刑承诺:司法协作式量刑个别化
三、赔钱减刑:恢复司法式量刑个别化
四、羁押表现:悔罪认罚式量刑个别化
第三节若干量刑指导的量刑个别化评析
一、量刑指南:并非不要量刑个别化
二、案例指导:类案均衡性量刑个别化
三、司法解释:立法司法化量刑个别化
四、专家意见:个案知识性量刑个别化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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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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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量刑的个别化原理》是在笔者专著《量刑个别化的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以下简称原作)基础上,结合原作出版后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相关量刑理论与实践修订而成。按修订规划,本书本为原作的第二版,但因修订后书名改为“量刑的个别化原理”而按出版规则只能算“新书”。不过,基于与原作在体系和内容上的承继关系,本书在实质上为原作的修订“第二版(再版)”。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如下四个方面:
(1)内容的增加。主要是增加了量刑合法与量刑合理、量刑规范化方法、量刑建议精准化等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内容,以及对“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实践中使用较混乱的概念的界定。
(2)观点的修正。主要修正了笔者对“量刑基准”的理解和适用。具体是,随着对本问题观察与思考的深入,笔者否定了以前将量刑基准划分为基本的量刑基准(具体法定刑)与派生的量刑基准(具体法定刑中的某个点)两个层级的认识,修正认为,在成文法下,基于量刑的综合价值评价特点,量刑基准只能是立法体系中由具体个罪定罪所相应选定的具体法定刑,不可脱离刑法立法体系根据个别事实从具体法定刑中切割出所谓“量刑起点”“基准刑”为量刑的起始标准;如此基准的适用,是法官在量刑时,直接从定罪选定的量刑基准即具体法定刑出发,分别基于立法关于免除处罚、减轻处罚、从轻从重处罚和数罪并罚、刑期折抵等量刑制度的规定,分段裁量作出免刑、处断刑(确定下个幅度的具体法定刑)、宣告刑(基于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和执行刑(基于数罪并罚、刑期折抵、缓刑等量刑制度);虽然不可否认每个法官在量刑时在心目中确实有对量刑情节的适用“基准”,但这个“基准”不是针对抽象个罪和通过其他既判案件实证统计得出的“司法法”,而是针对具体个案和具体个罪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个别化“相对物”和拿具体个罪的个别化量刑事实与情节所做的个别化经验判断。
(3)体系的调整。原作体系为“导论”“量刑个别化之基本界定”“量刑个别化之理论根基”“量刑个别化之相关解析”“量刑个别化之运行解构”“量刑个别化之实务评析”五章六部分内容。修订后本书的体系,通过将“导论”独立成章和增设二、三级标题并编入全书排序体系(章),将“量刑个别化之基本理念”独立成章(第三章),拓展成体系化的七个部分(七章),即章“导论”、第二章“量刑个别化之基本界定”、第三章“量刑个别化之基本理念”、第四章“量刑个别化之理论根基”、第五章“量刑个别化之相关解析”、第六章“量刑个别化之运行解构”和第七章“量刑个别化之实务评析”,从而使“量刑个别化”的论证体系要相对明晰些。
(4)表述的优化。包括各级标题表述和行文的优化。在行文上,对部分内容的文字表述、文献引用等做了相应修改。在标题表述上,围绕相应主题内容做了对应性表述。如在“量刑个别化之运行解构”和“量刑个别化之实务评析”的二级标题表述上,增加指向性内容。例如第六章,将节“运行基础”改为“量刑个别化的运行基础”,并将“设置程序”改为“需设置科学合理的量刑程序”;将“构架程式”和“论证说理”改为对应具体内容的“需基于求刑权提起量刑建议”“需基于辩护权作出量刑答辩”“需基于量刑权进行量刑裁决”。又如,将第二节“运行根据”改为“量刑个别化的运行根据”,并围绕本主题的四个下级标题,做了对应的指向性调整;基于内容将第三节“运行流程”改为“量刑个别化的运行过程”,并据此重新编排下属具体内容的标题。再如,在“量刑个别化之实务评析”的二级标题表述上,增加了主旨性评析表述。
本书原作,是在笔者博士学位论文《量刑个别化研究》(2008年)的基础上加工形成的。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量刑个别化研究》,以揭示量刑的个别化原理与匡正量刑规范化探索的片面追求为选题背景与写作目标。我国在21世纪初开启了“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如此率先由地方法院进行探索并接着由人民法院总结推广的中央重大司法改革项目,承载着“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与旨在实现“由传统估堆式量刑方式向精细化量刑方式转变”等目标任务,并先后经历了“部分法院初步试点-全国法院全面试点-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全国法院全面施行”的发展历程。其中,不可否认,取得了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全面提取和适用量刑情节、真正改变“轻量刑”观念等革命性成就。然而,毋庸讳言,其也存在实体规则的设置违背刑法基本原理、理论依据的借鉴存在致命误区、意见规则的适用与法典法律适用相冲突、程序规则的设置不能与实体法对接等僵局性问题。理性审视这些问题,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同案同判”“量刑统一”的片面量刑追求。因此,梳理和揭示量刑的个别化原理,匡正量刑规范化探索的片面追求及其制度构建,是纵深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关键所在。
本研究,基于以下基本立场展开:
(1)刑法现代化。这意味着,量刑问题的考究、理解和适用,既要注重以历史思维,对特定历史背景的某个规范、概念、理论等(如“刑法”“量刑”“刑罚个别化”“量刑根据”等),进行从传统刑法到现代刑法的历史考察,以期纠正基于报应论等时代的观点、概念、理论、方法的实践探索与理论探究;也要注重以系统思维,将量刑问题(如量刑基准的确定、量刑情节的适应、量刑运行过程的设计等)放在刑法理论体系、刑法规范体系、刑事法体系中,进行体系化考察、思考与论证,以求避免盲人摸象式的问题考察、规范适用与理论探讨。
(2)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缩图。这意味着,要以系统思维,将量刑问题放在整个刑事一体化的理论体系、定罪与量刑关系等中,进行深入系统的考察、思考与论证,以展现量刑在整个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中心”地位,解决“重定罪轻量刑”的片面理念与理论研究及其给刑事法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带来的制约与困惑。
(3)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这是基于“法律的生命”到底是在于“逻辑”还是“经验”这个世纪争论与困惑,并结合定罪与量刑在适用对象、根据和方法上对逻辑与经验要求的不同,所给出的个别化命题:“定罪的生命在于逻辑”与“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以作为量刑问题研究的理论根基,并据此揭示量刑规范化改革在数量化追求与逻辑式探索上的方向性问题:量刑不可以做以定量为主(量化)的方法探索与制度构建。
(4)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统一。这是针对理论上和实践中将形式与实质、合法与合理相割裂的突出现象,基于哲学上关于“形式与实质”“合法与合理”有机统一的辩证法原理,揭示理论上和实践中所谓“先进行形式评价,再进行实质评价”“先进行合法评价,再进行合理评价”“不合理但合法”“合法但不合理”等认识和做法的悖论,以此理顺量刑合法与量刑合理、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等的辩证关系,并据此构建量刑规范化的科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的正确适用原理。
(5)统一化与个别化的有机统一。这是针对实践中将一般与个别相对立、将统一化(一般化)与划一化相等同、片面追求“同案同判”“量刑统一”、不当限制量刑裁量权等突出问题,基于哲学上的辩证法原理,论证一般与个别、一般化与个别化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从而为量刑规范化,处理好量刑的统一法律适用与个案个别化情形的关系,适用好践行统一化使命的量刑基准与落实个别化诉求的个案情节制度,构建好确保公平公正与尊重量刑裁量权的程序制度,提供理论基础与原理支撑。
(6)主客观相一致。针对实践中和理论上较为突出的将主观与客观予以割裂的现象,如将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相并列,将某个单独的客观要素(“客观归罪”“唯数额论”“唯结果论”等)或主观要素(“主观归罪”“唯犯意论”“唯恶性论”)误作量刑情节用以量刑,有必要将“主客观相一致”作为量刑的基本立场。基于“刑法惩处的与其说是犯罪行为及其后果,不如说是支配犯罪行为实施及导致相应危害后果的主观恶性”机理,某个事实要作为量刑情节并影响量刑轻重,一定是反映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或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一定都是在主观恶性大小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一定是在主观恶性大小支配下从事的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罪前、罪后行为表现。这既意味着,那些并非主观恶性大小与客观行为表现统一体的事实,不能作为量刑情节,不能作为量刑的根据;也意味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能将评价量刑情节的个别“因素”(数额、结果、恶性等)等同于主客观相一致下的量刑情节,并直接作为量刑的根据,而是需要依照《刑法》关于免除处罚的免刑规定、减轻处罚的处断刑规定、从轻从重处罚的宣告刑规定,分别在各自的平台上进行主客观相一致的有机理解与综合评价。
基于以上立场,本书认为,所谓量刑个别化,并不是指案件的量刑结果必定不同,而是具体量刑结果需与反映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的事实相适应,是实质化的刑法基本原则和能动司法在量刑问题上的具体要求和表现,它不仅不排斥量刑统一化,而且还与之相依存,共同为量刑规范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分别从不同方面实现和体现着量刑公正。据此,在“量刑个别化”与“量刑”的内在关系上,量刑个别化就是量刑的本体,量刑个别化的基本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量刑的基本原理,量刑是量刑一般化(适用同样的量刑法律和量刑方法)与量刑个别化(量刑结果与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相适应)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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