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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我国文娱行业近年发展迅猛,知识产权问题突出,本书紧抓行业痛点,为行业内从业人员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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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近年来,我国版权产业发展迅猛,文娱综艺行业已经在我国版权产业中占据核心地位。同时,文娱行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也频频发生。特别是在网络平台新兴商业模式、传媒技术、资本转型等因素的影响下,文娱行业面临着许多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和挑战。本书通过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对与文娱行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研究,辅之以该领域相关案件的裁判要旨总结,为文娱综艺行业从业人员和相关学术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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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陶乾,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企业IP委员会副主任。荣获中国互联网协会青年专家称号、荣获首都百名法学英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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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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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文娱综艺行业的传统著作权法律问题
引言
节 节目模式与节目策划案如何保护
一、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节目构思创意的著作权争议
三、近似主题综艺节目的侵权比对
四、节目策划方案的著作权保护
五、法理分析
第二节 节目使用的元素应注意的侵权风险
一、节目中演员扮演卡通人物形象的侵权认定
二、节目特效中使用动漫形象的侵权认定
三、节目名称的法律保护
四、节目宣传对他人作品的使用
五、法理分析
第三节 节目中表演他人作品应注意的侵权风险
一、翻唱节目中的音乐作品权利保护
二、节目摄制中使用作品的侵权风险
三、节目朗读作品涉及的表演权问题
四、杂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五、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
六、法理分析
第四节 综艺节目的可版权性与权利归属
一、联欢晚会视频是否构成视听作品
二、KTV播放综艺节目视频影像的行为性质
三、综艺节目的权利归属判定
四、法理分析
第五节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一、外国主体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
三、比赛开幕式节目视频的作品属性
四、背景屏幕直播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五、法理分析
第六节 综艺节目邻接权人的权利保护
一、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权利
二、表演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三、假唱对表演者权的侵犯
四、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保护
五、节目中背景音乐的使用许可
六、法理分析
第七节 侵权责任类型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
三、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
四、法理分析
本章结语
第二章 互联网时代文娱行业新兴法律问题
引言
节 机顶盒提供侵权视频的责任认定
一、内置应用软件开发者的直接侵权
二、机顶盒内置应用链接侵权视频的责任认定
三、宽带服务提供商的角色与侵权认定
四、机顶盒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侵权责任
五、法理分析
第二节 三网融合背景下点播与回看的行为性质
一、IPTV点播与回看的行为性质
二、电信运营商共同侵权的判断
三、法理分析
第三节 网络实时直播或转播娱乐节目
一、移动应用实时转播作品的行为定性
二、广播权对网络直播行为的规制
三、《著作权法》第10条兜底条款的适用
四、设链网站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五、直播平台提供信号端口的责任承担
六、法理分析
第四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文娱节目的责任认定
一、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与链接服务的区分
二、视频平台的著作权注意义务
三、视频平台无法举证证明视频由用户上传应负连带责任
四、网络平台传播节目音频的行为定性
五、提供定向链接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六、法理分析
本章结语
第三章 文娱综艺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
引言
节 文娱综艺行业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演艺活动中的虚假宣传
二、攀附他人商誉的宣传行为的不正当性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认定
四、法理分析
第二节 文娱综艺行业市场经营者的商业诋毁
一、发布声明内容应客观公正
二、广告内容不当引发的商业诋毁
三、公众号文章损害节目商誉
四、法理分析
第三节 “搭便车”行为引发的商业混淆
一、注册企业字号对他人商标的合理避让
二、竞争关系及正当性判断
三、消费者混淆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四、对知名节目名称的攀附性使用
五、法理分析
第四节 破坏网站经营模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
一、互联网环境下竞争关系的认定
二、企业商业经营模式的竞争法保护
三、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不正当性
四、快进广告是否造成利益损失
五、分时出租VIP账号是否正当
六、法理分析
本章结语
第四章 文娱综艺行业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
引言
节 娱乐节目名称的商标保护及侵权风险
一、商标性使用行为的判断
二、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判断
三、标识显著性对侵权判定的影响
四、消费者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地位
五、法理分析
第二节 娱乐节目商标的正当使用和商标侵权抗辩
一、对文字固有含义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二、商标性使用与叙述性使用的界限
三、是否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判断
四、商标元素使用的比重过低不能标识服务来源
五、法理分析
第三节 文娱综艺行业的商标行政纠纷
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二、艺人的在先姓名权益保护
三、不得抢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法理分析
本章结语
第五章 文娱综艺行业的知识产权合同法律问题
引言
节 知识产权合同的履行及合同条款的解释
一、综艺节目合作创作合同的违反
二、节目制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承担
三、采购海外节目知识产权的权利证明
四、合同附件在合同正文约定不明时的作用
五、法理分析
第二节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网络平台未依约支付节目授权费用
二、合同许可期限的提前终止
三、合同根本目的是否无法实现
四、法理分析
本章结语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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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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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大众鉴赏品味的不断提升,大众对文娱行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文娱行业呈现创新化、多样化的发展态势,才艺竞秀类、文艺会演类、真人秀等综合性视听节目不断丰富着大众的娱乐生活。一方面,这类以娱乐节目为主的视听作品有较高的文化艺术价值;另一方面,文娱行业的有序发展更有利于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文化自信的目标。然而,行业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因此,这些纠纷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值得讨论和研究。
本书结合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通过对文娱行业知识产权案件的解读,汇总和分析传统文娱行业及互联网新兴文娱行业中存在的侵权风险和法律保护等问题,可为法律工作者及文娱行业从业者提供参考和借鉴。全书对120个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这些案例涵盖综艺节目、电视剧、联欢晚会、文艺演出及体育赛事等多个领域。同时,针对各领域存在的著作权纠纷、商标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分别选取与相关行业有紧密联系的典型案例,共分5章汇集理论和实务方面的重点问题,不仅包含对案情的基本介绍、争议焦点的归纳和裁判推理过程的介绍,而且与每一章的理论分析和法条解读相呼应。为避免篇幅冗长,本书对相关案例进行缩写和提炼,突出重点,力求精简。全书内容详实且通俗易懂,旨在回应读者的实践需要,提供更准确和精要的知识产权基础法律知识。
章为文娱节目传统著作权法律问题,分别对文娱节目如何防止侵犯他人著作权、节目模式和节目策划案如何保护等问题进行分析。文娱节目的构思、制作及宣传环节通常伴随很大的侵权风险,通过这一章的学习,相关从业者可以从司法实践中寻求经验,在提升自己维权意识的同时,也应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第二章为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新兴法律问题,细分为四节,主要涉及互联网平台存储、点播、链接服务等侵权纠纷。本章通过对娱乐节目性质的界定,分析节目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并对网络平台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评价。不仅可以为文娱行业从业人员提供指引,促进文娱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可以为法律工作者处理文娱行业著作权侵权纠纷问题提供思路。
第三章为文娱综艺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主要介绍由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搭便车”行为、破坏网站经营模式行为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本章精选的案例对于市场主体的不良竞争行为具有警示作用,只有遵守商业伦理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才是经营者长远发展之道。
第四章为文娱行业的商标法律问题,主要对娱乐节目的商标纠纷问题进行分析。娱乐节目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首先应判断其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若构成商标性使用,则需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第五章为文娱行业的知识产权合同法律问题,许可合同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控制其在智力成果上享有财产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不论在著作权领域还是在商标权领域,许可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仍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在订立知识产权合同时,相关从业者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内容,避免产生合同条款模糊或双方当事人对条款有不同理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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