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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

書城自編碼: 371437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李扬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78139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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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对知识产权领域从业人员对充分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沿革、保护法益和特征、行为类型和一般条款,特别是商标混淆行为、冒用驰名标识行为等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保护范围、类型和规制等进行了研究。
內容簡介:
本书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沿革、保护法益和特征、行为类型和一般条款等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各种行为类型,分别针对商标混淆行为、冒用驰名标识行为等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保护范围、类型和规制等进行了研究。
關於作者:
李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和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人民法院第五届特邀咨询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研究员?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若干,在法律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出版《商标法基本原理》《著作权法基本原理》《法政策学视点下的知识产权法》等著作若干?诗歌业余爱好者,在《诗刊》等刊物发表过诗歌,诗歌入选《山湖集》等,出版个人散文诗歌集《献歌》.
目錄

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沿革
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沿革
一?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世界主要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
一?古罗马和中世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萌芽
二?世界主要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沿革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法益和特征
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法益
一?竞争者利益
二?消费者利益
三?其他市场参与者利益
四?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一?作为侵权责任法特别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作为竞争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一般条款
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一?立法上的类型
二?学理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尝试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的历史沿革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的适用要件
第二编
章商品来源混淆行为
节概论
一?规制商品来源混淆行为的立法目的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商标法》第57条第1项?第2项的适用关系
第二节商品和商品等标识
一?商品和服务
二?商品等标识
三?商品等标识的分类方法及其意义
第三节商品来源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商业标识知名
二?标识近似性
三?混淆可能性
第四节适用除外
一?概论
二?使用普通名称或者惯用标识的行为
三?没有不正当目的使用自己姓名的行为
四?先使用行为
第五节商品来源混淆行为的规制
一?民事规制
二?行政规制
三?刑事规制
第二章冒用驰名标识行为
节概论
第二节冒用驰名标识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他人商品标识驰名
二?标识近似性
三?给驰名标识使用者营业上的利益造成损害可能性
四?作为自己商品标识使用
第三节适用除外
第四节对冒用他人驰名标识行为的规制
第三章侵害商业秘密行为
节概论
一?规制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立法目的
二?《民法典》第123条是否改变了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
第二节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
一?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种类和范围
第三节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及其适用除外
一?概论
二?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三?适用除外
四?侵害行为的证明
第四节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
一?民事规制
二?行政规制
三?刑事规制
第五节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竞业禁止的含义和种类
二?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第四章商品形态酷似性模仿行为
节规制商品形态酷似性模仿行为的趣旨
第二节酷似性模仿他人商品形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他人商品形态
二?酷似性模仿行为
三?将酷似性模仿品进行转让等行为
第三节适用除外
一?确保商品机能不可欠缺的形态
二?酷似性模仿自首次销售之日起经过3年的商品形态
三?善意无重过失者转让模仿品等行为
第四节对酷似性模仿他人商品形态的规制
一? 民事规制
二?刑事规制
第五章不正当取得?保有或者使用域名的行为
节规制不正当取得?保有或者使用域名行为的立法目的
一?域名的含义?结构?作用和注册
二?规制不正当取得域名等行为的意义
第二节不正当取得?保有或者使用域名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图利加害目的
二?域名与他人的特定商品标识相同或者近似
三?取得?保有使用域名的权利或者使用域名
第三节对不正当取得?保有或者使用域名行为的规制
第六章误导行为
节概论
一?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二?保护法益
三?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节构成要件
一?商业行为
二?在商品?商品广告或者交易文书等中使用误导标识
三?误导可能性
第三节对误导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民事规制
二?行政规制
三?刑事规制
第七章商业毁谤行为
节概论
一?规制商业毁谤行为的目的
二?与《民法典》的关系
三?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四?主观过错是否是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商业毁谤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具体的竞争关系
二?毁损行为
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用
第三节特定行为与商业毁谤行为
一?比较广告与商业毁谤行为
二?知识产权侵权警告与商业毁谤行为
第四节对商业毁谤行为的规制
一?民事规制
二?行政规制
三?刑事规制
第八章侵害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节概论
第二节限制提供的数据的构成要件
一?限定提供性
二?相当积累性
三?电磁管理性
四?属于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五?作为秘密管理的数据除外
六?与公众可以无偿利用的信息相同的数据除外
第三节侵害限制提供的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适用除外
一?不正当获取?使用或者披露限定提供的数据的行为
二?显著违反诚信原则使用或者披露限定提供的数据的行为
三?转得者的不正当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四、适用除外
第四节 日本保护数据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的评价
一、日本保护数据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的优点
二、日本保护数据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的弊端
第五节 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技术路线
一、数据赋权保护模式的反思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的技术路线
第九章 侵害商品化权的行为
节 商品化权概论
一、商品化权的含义和性质
二、商品化权保护的理论根据
第二节 侵害商品化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对自然人的姓名等进行利用
二、广告宣传或者商品化利用
三、利用行为足以给商品化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四、未经许可
五、不符合著作权法等特定知识产权法保护客体的要件
第三节 对侵害商品化权行为的规制
一、差止请求
二、损害赔偿请求
三、信用恢复请求
四、请求权人
五、自然人死亡后的商品化权
第十章引诱违约行为
节概论
一?何谓引诱违约行为
二?对引诱违约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的必要性
三? 效率违约与引诱违约行为
四?立法例
第二节引诱违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
一、概论
二?引诱违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
第三节救济手段
一?损害赔偿请求
二?竞业禁止请求
第十一章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与其他法条的适用关系
第二节互联网环境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种类
一?互联网环境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互联网环境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第三节互联网环境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私力救济抗辩
一?概论
二?私力救济抗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私力救济抗辩的要件
四?私力救济抗辩中的私力救济措施
五?私力救济抗辩的法律效果
第十二章知识产权警告函行为与不正当竞争
节概论
一?绪论
二?德国的实践
三?日本的实践
四?我国的司法实践
第二节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诺尔-佩宁顿法理(Noerr-Pennington)
一?诺尔-佩宁顿法理(Noerr-Pennington)
二?诺尔-佩灵顿法理之假象例外(shamexception)
第三节诺尔-佩灵顿法理与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行为
一?诺尔-佩灵顿法理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行为的可行性
二?假象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行为
三?提起诉讼是否适用诺尔-佩灵顿法理的前提
四?诺尔-佩灵顿法理的适用与警告函的形式要件
五?假象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经营者,按照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在工商业、手工业或者职业活动中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以其名义或者受其委托从事活动的人。商业行为,则是指有利于自己或者他人的经营的,缔结交易之前、期间或之后的,与促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商品或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客观上相关联的人的行为。经营者不仅包括工商业者,也包括建筑师、医生、律师、会计等各种自由职业者。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德国法不同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非法人组织”规定为“经营者”。
是否具备直接营利目的,并不影响经营者的认定。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医生、律师等自由职业者,以教育、慈善、体育振兴等为直接目的的公益法人,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从事事业活动,作为市场经济的构成单位参与到交易秩序中,对其事业活动亦应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处理,相应地,也应当将活动主体作为经营者对待。日本判例上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营业”,不仅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而且包括立足于经济上的收支计算而从事的事业活动,因此医院、公益法人、宗教团体等均可成为从事营业活动的经营者。
是否具备某种特定主体资格并不影响经营者的认定,关键看其行为是否符合上述事业活动。未取得医事、律师等特定职业资格,超过限定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除了构成行政违法之外,其具体营业行为亦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事业活动,进而使活动主体获得“经营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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