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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

書城自編碼: 373429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作者: 刘洪岩,马鑫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738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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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为“绿典之路”之子系列“各国环境法典译丛”之一,是哈萨克斯坦生态法典中译本,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倾力打造的“各国环境法典译丛”之一,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具有环境法学背景的教授和博士翻译及审校,旨在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为中国立法规划和起草提供对策,为我国学者及立法机关等提供资料,推动中国环境法典的研究与编撰工作。
  哈萨克斯坦生态法典在体例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共由9编、47章、326条构成,包括《环境保护法》《生态鉴定法》《大气法》等法律。中哈两国为一衣带水的近邻,在法律传统方面,哈萨克斯坦法律体系虽脱胎于苏联社会主义法系,但本质上属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双边合作方面,哈萨克斯坦是“一带一路”框架下的核心国家和合作伙伴,了解哈萨克斯坦的相关立法可以为企业顺利开展对哈经贸合作保驾护航;在生态系统结构方面,哈萨克斯坦与我国领土接壤,在环境条件和自然禀赋等方面两国具有诸多相似之处。故此,《哈萨克斯坦国生态法典》的编纂经验对我国环境立法的法典化进程可以提供一定启示。
關於作者:
刘洪岩
  1976年12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庆安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生态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博士后研究人员(2008~2010年),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生态法学博士(2006年)。兼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生态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曾获得“教育部优秀海外留学人员”“黑龙江省留学人员归国报国奖”“黑龙江省杰出法学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主要研究领域为生态法学、法理学及法哲学、比较法学(俄罗斯、东欧中亚法)。近年来,先后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国家与法》(俄罗斯)、《国家与法:理论与实践》(俄罗斯)、《社会与法》(俄罗斯)、《外国立法与比较法》(俄罗斯)等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和译著百余篇;在国内外出版专著5部、合著和编著10余部;主持和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霍英东教育基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司法部、国家保密局、人社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工信部、教育部等各类项目30余项,参与20余部环境与资源立法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完成内部研究报告40余份。
  马 鑫
  1990年12月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法学博士。2013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获得文学学士(俄语)、经济学双学士学位;毕业后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选派赴俄攻读法学硕博学位,硕博阶段分别研修国际私法和环境法;现为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近5年在中俄学术期刊共发表20余篇论文,参与编写2部法学著作,主持和参与4项省级和科研项目等。
目錄
总则部分
编 总章
 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自然人、社会团体以及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领域的职权
第二编 环境保护领域的行为许可制度、生态标准制度、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鉴定制度、生态许可制度、生态审计制度
 第四章 生态标准制度
 第五章 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法规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章 生态鉴定制度
 第八章 生态许可制度
 第九章 生态审计制度
 第九(乙)章 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领域进行规制
第三编 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的经济调整
 第十章 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的经济调整机制
 第十一章 对环境损害进行的经济评估
第四编 生态监督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监督,自然资源保护、再生和利用领域的国家监督
 第十三章 走访性的生态检查
 第十四章 对生产行为实施的生态监督
 第十五章 社会生态监督
第五编 生态监测和生态清查
 第十六章 环境监测和自然资源监测
 第十七章 对环境污染区域的国家统计
 第十八章 对自然资源的国家清查
 第十九章 对生产和消费废弃物的国家清查
 第二十章 对有害物质、放射性废弃物填埋以及向地下资源排放废水情况进行的国家清查
 第二十(乙)章 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情况实施评估的国家系统
 第二十一章 生态信息
 第二十二章 已废止
第六编 生态紧急情况区和生态灾难区
 第二十三章 生态紧急情况区的概念或生态灾难区的概念以及宣布个别地区成为生态紧急情况区或生态灾难区的程序
 第二十四章 生态紧急情况区和生态灾难区法律调整的特点
第七编 校内生态教育和校外生态教育的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
 第二十五章 校内生态教育和校外生态教育的开展及专家资质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章 生态科学研究
 第二十七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环境保护领域以及自然资源利用领域国际合作的开展
分则部分
第八编 在实施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二十八章 关于生态要求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章 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应当遵守的一般性生态要求
 第三十章 各类型的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一章 在使用土地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二章 地下资源利用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三章 水资源利用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四章 森林和其他植被利用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五章 动物资源利用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六章 有关保护、再生、圈养和半圈养条件下繁殖、限制合理利用珍稀和濒危野生动物种类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七章 特别自然保护区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八章 在里海北部国家保护区开展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九章 使用放射性材料和原子能以及保障辐射安全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四十章 在生产和使用潜在的危险化学物质以及生产和利用
生物物质、转基因产品和生物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四十一章 在确定生产废弃物和消费废弃物所有权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四十一(乙)章 生产者(进口商)的附加义务
 第四十二章 在处理生产和消费废弃物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四十三章 废弃物填埋场及废弃物长期储存库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四十四章 放射性废弃物的储存点和填埋点的生态要求
 第四十五章 国家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行为的管理
第九编 生态违法责任和生态纠纷的解决
 第四十六章 生态违法责任和生态纠纷的解决
 第四十七章 附则条款和过渡性条款
专业术语对照表
法律名称对照表
內容試閱
译者序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原为哈萨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是苏联加盟共和国之一。1991年12月8日,苏联加盟共和国中除波罗的海三国(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之外的12个加盟共和国共同签署了一项《关于建立独联体协议的议定书》,宣布成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简称独联体。1991年12月16日,宣布独立后的哈萨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更名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为独联体成员国之一。
  在环境保护领域,《关于建立独联体协议的议定书》确立了独联体各成员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合作的基本框架和协调机制,以及共同参与建设全面的国际安全体系的行动目标。据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生态立法方面一直秉持与独联体各成员国协同发展以及与相关国际条约接轨并行的原则,成为独联体成员国中先,也是正式通过生态法典的国家。
  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法典化的主要历程
  (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立法发展的起始阶段(1991年至1996年)
  苏联解体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经济活动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其该时期的生态立法主要用于规制国家行政部门和国企之间的关系。历经5年的独立发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逐渐融入国际社会,其国内的经济组织结构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生态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对市场机制下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关系的调整,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要求,无法很好地应对环境退化、生态危机等日益凸显的问题。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立法迅猛发展阶段(1997年至2006年)
  为了适应国家新形势的发展,填补立法空白,消除立法冲突,发展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开启了加强生态立法的新篇章。在这一时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基本实现完整的生态法律体系构建。在2001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对保护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生态利益、保障生态安全、预防生态损害、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和合理使用自然资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部法律明确了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方面的职权;全面规定了环境标准制度,自然资源利用许可制度,国家自然资源利用和综合利用、再生及保护制度,国家自然资源地籍登记制度,环境保护经济措施,生态鉴定,对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生态要求,具有特殊经济、科学和文化价值的环境客体的保护制度,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等。同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还颁布了与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配套的《生态鉴定法》《特别自然保护区法》《大气保护法》《土地法典》《水法典》《森林法典》《动物界保护、再生和利用法》《强制生态保险法》等法律。
  这一时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立法鲜明的特点是通过经济手段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2001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批准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政策构想》,推动建立国家生态监督体系,制定和完善生态保险制度、防止盗猎和森林盗伐制度、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国家生态监测制度、强制生态审计制度以及生活和工业废物管理制度等,将预防和管理环境污染的经济手段引入生态立法之中。200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批准了《2004-2015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安全构想》,确定了国家可持续生态发展的综合措施,号召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为此专门成立了自然保护组织--自然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协调和发展与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及组织工作,研究环境保护相关问题,推动公众参与解决国家生态安全保障。
  (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法典化阶段(2007年至今)
  《2004-2015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安全构想》发布后,为了在2010年前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确立基本的生态标准,赋予生态要求和生态标准直接有效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层面对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系统化整合,并将国际生态保护标准引入到本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实践之中,2004年11月10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成立了生态法典编纂部门间特别工作组,标志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编纂工作的正式启动。
  生态法典编纂部门间特别工作组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法律法规司的工作人员、法律专家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型企业的法务工作者组成,该工作组起草了生态立法改革构想以及生态法典草案基本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编纂时,选取了近20项不同国际组织的指导性和建议性法律文件、14项国际公约、近30项欧盟指令和外国法律法规、《独联体生态示范法典》以及200余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法规。经过多方不懈的共同努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终于于2007年1月9日问世,截至2018年,已历经50余次修订。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的体例和主要内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在体例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共由9编、47章、326条构成。在生态法典编纂时,将《环境保护法》《生态鉴定法》《大气保护法》等法律纳入其中。《特别自然保护区法》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纳入,其仍保留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一) 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由7编、27章、193条组成,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1.编:总章
  (1)基本概念术语的解释(编章第1条)。法典对生态法律相关概念和术语进行了系统化梳理和解释, 且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 (共计105项)。
  (2)明确生态法典的适用范围,与其他法律部门法、成员国法及国际条约的关系。生态法典明确了国际条约与该生态法典之间优先适用关系,以及该生态法典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之间优先适用关系(章第2条);确定了法典的适用范围--用以协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实施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有关的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时所产生的环境保护、恢复和保存,自然资源利用和再生领域的法律关系,但生态法典没有涵盖的部分环境客体及特别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利用关系,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特别立法进行调整,其中包括生态法典第8~9条规定的对国家自然保护资源和特别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调整(章第3条)。
  (3)立法原则的体系化,注重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生态法典中详细列举了11项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作为编纂整部生态法典、制定各项生态制度的奠基之石:良好的环境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利益优先;公平地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和后代人的需要;发展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应当在考虑环境状况的情况下,制定符合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条件的生态标准;公民获得生态信息的权利和全面参与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权利;遏制和预防生态损害等(章第4条)。第二,
  生态法典规定了15项基本的立法原则,如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原则、采用生态系统方法协调生态关系原则、预防环境污染及其他环境损害原则、环境损害赔偿原则、环境影响付费和许可原则、优先采用生态清洁和资源节约型技术原则、将生产和消费废弃物作为再生资源优先使用原则、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在通过实施决议时应当推定拟议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存在生态危险原则、实施主体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及人类健康评估义务原则等。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绝大多数的矿产地和石油产地被外国公司掌控,因此在制定生态法典时,特别提出在自然资源利用和对环境施加影响时,应当确保国家利益优先这一原则(章第5条)。
  (4)明确国家生态管理的基本方向,明晰生态法典详尽的保护客体。生态法典详细规定了国家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领域的基本规制方向:生态许可,生态标准,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规范,生态鉴定,生态监督,环境保护的经济协调和融资制度(温室气体的排放配额、温室气体清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的实际排放量和吸收量的监测系统),生态监测,自然资源利用者、环境污染源以及污染区域的国家统计,生态教育和生态规划。
  生态法典还明确了环境保护客体(章第7条):土地、地下资源、地表水和地下水,大气,森林和其他植被,动物界、生物体基因库,自然生态系统、地球气候和臭氧层,特别自然保护区和国家自然保护储备区属于应受到特殊保护的客体。
  (5)注重对自然资源利用规制。生态法典将“自然资源利用”定义为:自然人和法人在人类日常生活、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或)对环境产生影响。并将“自然资源利用”划分为两大类:一般性自然资源利用和特殊性自然资源利用(章第10条);并对自然资源利用者进行了界定(章第11条);按照自然资源要素种类,分别对其特殊性自然资源利用权的产生基础及条件进行了界定(章第12条)。
  (6)明确国家机关和公民、社会团体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生态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以及社会团体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第13条、第14条);详细列出了自然资源利用领域的国家机关名录,并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领域国家和各级地方机关的职权(第二章、第三章)。
  2.第二编:环境保护领域的行为许可、生态标准、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生态鉴定、生态许可、生态审计等生态法律制度
  (1)生态标准制度。生态法典将生态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标准。排放标准是新制定的标准,包括技术设施排放标准、允许排放和排泄污染物标准、生产和消费废弃物处理标准、允许施加物理影响标准(设施产生的热量、噪音水平、振动、电离辐射等物理影响),其中技术设施排放标准是在引进可行技术的基础上,针对具体工艺和行业的技术设施规定的标准。除了上述标准外,生态法典还针对特定地区(住宅区、特别自然保护区、休闲区、沙漠和半沙漠地区)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在考虑逐步提高环境质量需要的情况下,在一定时期内环境标准化参数的值,其目的是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整体环境逐渐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生态法典还对生态标准的制定程序、其他自然资源状况的标准作出了规定(第四章第22~29条)。
  (2)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规范。生态法典规定,环境保护客体状况是否良好以及操作规程是否合格应当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技术领域的立法来确定;禁止销售属于应当进行强制合格评定,但却未通过合格评定的产品、服务、工艺流程。生产者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标记生态清洁产品符号,其产品必须符合生态标准,证明其生产活动对环境、居民健康和生物资源造成有害或不良影响的程度。同时,生态法典还明确规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名录和程序由技术规范立法来规定,而非由生态法典来确定。
  此外,生态法典还对普及国际生态标准、缩减环境保护部门对使用国际生态标准的自然资源利用者的检查频率、环境保护经济管理机制等方法,鼓励自然资源利用者采用国际环保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第五章第30~34条)。
  (3)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鉴定。生态法典详细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按照评价的重要性和完整性对环境影响评价客体进行了分类。据此,生态法典将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按照生产客体的卫生等级划分成四类,同时直接详细列举了活动的具体类型,如将勘探和开采矿产活动规定为类,将所有类型的自然资源利用和特殊性水资源利用规定为第二类等。同时,生态法典将生态鉴定分为国家生态鉴定和社会生态鉴定,对生态鉴定客体、实施机关的职权、实施程序、期限、生态鉴定结论的效力、生态鉴定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资质和要求、公众参与权和参与方式、生态鉴定过程中产生分歧的审理程序、生态鉴定的资金支持等方面作出详尽规定(第六、七章)。
  (4)生态许可。按照生态法典规定,生态标准与生态许可共同构成了生态许可制度,生态标准是发放综合性生态许可证的依据。同时,生态法典用专章对应当取得生态许可的主体、生态许可的客体、内容、程序、时效、拒绝颁发和暂停许可、废止、取消环境排放许可证的依据及综合许可证制度作出规定(第八章)。
  (5)生态审计。生态法典明确了实施生态审计的主体和客体范围、审计类型、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和程序、生态审计员和被审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将生态审计分为强制性生态审计和自发性生态审计。生态法典规定,在自然人和法人实施的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对环境造成大规模损失的情况下,以及在从事生态危险类型的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自然资源利用者)重组或破产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强制性生态审计。同时,生态法典对实施生态审计的各阶段具体活动作了单章规定(第九章)。
  (6) 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领域的国家规制。生态法典的特色之一是将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以单独章节的形式予以关注,确立了国家在排放和吸收温室气体领域进行规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分配计划、行政管理主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的市场机制、独立信息提供者、有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或)增加温室气体吸收的国家项目、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的程序,以及生态(绿色)投资等内容丰富并极具有创见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管理机制[第九(乙)章]。
  3.第三编:生态保护的经济手段
  生态法典规定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的经济协调机制以及用经济标准评估生态损害的方法和程序。生态法典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的经济机制规制类型分为环境保护措施的规划和融资、环境排放付费制度、特定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环境保护的经济刺激措施、环境排放的市场化管理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的市场机制、生态保险、生产者(进口商)生态保护的扩大义务以及对环境损害进行经济评估等。
  生态法典规定,环境保护措施的资金支持来源包括财政资金、自然资源利用者的个人资金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来源。同时,生态法典分别对不同资金来源的环境保护措施支持规划进行了细化。为减少环境排放,经授权的环境保护机关可以通过设定环境排放限额和配额标准、核准配额交易程序,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减排的交易体系,从而在自然资源利用者之间通过市场化机制,实现对环境排放年度配额的公平享有。
  此外,生态法典还以单独章节的形式就
  “对环境损害进行的经济评估”进行了专门规制,包括经济评估环境损害的程序、评估环境损害的直接方法和间接方法等。
  4.第四编:生态监督
  生态法典将生态监督分为国家生态监督、走访性生态监督、生产性生态监督和社会生态监督。
  (1)国家生态监督。生态法典规定了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再生和利用领域中国家监督的概念、任务和方向、程序、分类(根据自然资源类型)、国家生态监督的组织方法、实施生态监督的负责人组成及其权利和义务等(第十二章)。
  (2)走访性生态监督。生态法典规定了国家其他的生态监督形式,包括分析监督、室内检查等,同时对实施国家生态监督责任人的决策程序、作为(不作为)的诉讼程序以及信息保密程序作出规定(第十三章)。
  (3)生产性生态监督。生态法典对生产性生态监督的任务、目的、程序、自然资源利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详尽的内容。并对制定生产性生态监督计划,尤其对生产监测的类型以及组织开展生态监测、生产性生态监督的统计和报告提出具体的要求(第十四章)。
  (4)社会生态监督。生态法典对社会生态监督的目的和程序,特别对进行社会生态监督时的信息和其他方面的协作作出详尽规定(第十五章)。
  5.第五编:生态监测和生态清查
  (1)生态监测。生态法典第十六章将生态监测分为环境状况监测、自然资源监测、专门类型监测。
  ,环境状况监测。生态法典将环境状况检测分为8种类型:大气状况监测、大气降水状况监测、水资源质量监测、土壤状况监测、气象监测、辐射监测、跨境污染监测、背景监测。并对各种类型的环境监测的内涵、范围和内容作出界定。
  第二,自然资源监测。生态法典按照自然资源要素和自然综合体(土地、水、地下资源、森林、动物、植物、山区、特别自然保护区),对自然资源进行了分类。并对各类型的自然资源监测的内涵、范围和内容进行了界定。
  第三,专门类型的监测。生态法典将专门类型监测分为军事试验场的监测、拜科努尔宇宙航天综合体的监测、温室气体和臭氧消耗物质的使用监测、卫生防疫监测、气候和地球臭氧层的监测、紧急生态情况和生态灾区的监测、宇宙空间监测。并对各类型的专门监测的内涵、范围和内容进行了界定。
  第四,其他规定。生态法典对国家环境监测和自然资源监测统一系统的概念、任务、原则作出规定,同时对环境监测和自然资源监测系统的维护、运行基础、资金支持、统一信息系统进行了细化。
  (2)环境污染区域的国家统计。生态法典明确了环境污染区域的国家统计的任务和原则,对污染区域登记簿的管理作了程序性规定(第十七章)。
  (3)生态清查。生态法典将自然资源、生产和消费废弃物、填埋有害物质、填埋放射性废弃物以及向地下资源排放废水、排放和吸收温室气体的情况作为生态清查的对象,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家自然资源清查系统。该清查系统是各行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系统,对所有类型的国家清查实现一体化清单管理,保障对国家的自然潜能和经济潜能实施统一的、综合的核算与评估。同时,生态法典细化和规制了
  对不同清查对象所开展的清查内容、具体措施、目的任务和组织管理[第十八章至第二十(乙)章]。
  (4)生态信息。生态法典对生态信息的内涵、生态信息库、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的国家登记册、国家生态地图册、获取生态信息的途径、各主体在获取生态信息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提供生态信息的程序和期限以及国家生态情况报告编写作了系统性规定,以确保权利主体生态信息权的获取(第二十一章)。
  6.第六编:生态紧急情况区和生态灾难区的设立
  生态法典对生态紧急情况区和生态灾难区的概念和标准进行了界定,对启动生态紧急应急措施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特别的法律规制。同时,对缘于事故的生态损害赔偿问题和监测问题、终止制度以及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规定了详尽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三、二十四章)。
  7.第七编:生态文化教育、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开展
  (1)生态文化教育。生态法典将生态文化教育分为学校开展的生态教育和非学校开展的生态教育,确定了学校生态教育和非学校开展的生态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措施,以及提高相关专家资质水平的目的和任务、组织基础和国家支持计划(第二十五章)。
  (2)生态科学研究。生态法典设专章确立了生态科学研究的目的和任务、基本方向、具体措施和要求(第二十六章)。
  (3)国际合作。生态法典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的优先事项和级别、合作原则、经济基础、生态违法的国际责任、跨国合作机制、落实国际条约等相关事宜作出详尽规定(第二十七章),成为生态法典与时俱进地迈向国际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 分则部分
  分则部分由2编、20章、133条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1.第八编:在实施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1)生态法典对开展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遵守的一般性生态要求作出了规定,将活动的生态要求进行类化,规定了制定生态要求和批准生态要求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在国家财产私有化时应考虑生态要求的义务;同时规定,从事具有生态危险性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资源利用者,在破产、重组和清算时应当履行的符合生态要求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第二十八章第194~197条)。
  (2)针对不同活动类型制定相应的生态要求。生态法典针对设计和建造居民区,承担安置和建造的企业、相关设施和其他客体的利用(如使用工业设施、电力资源、交通通信设施、农业和土壤改良资源等),生产和使用汽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安置原子能发电站、热能发电站和水力发电站,军事、国防和军事活动对自然资源进行利用规定了一般性生态要求(第二十九、三十章)。
  (3)对使用和保护各自然要素的规制。生态法典将自然要素分为臭氧层和气候、大气、土壤、地下资源、森林、植物和动物、水体,并针对各自然要素的保护关系进行了法律规制,突出了对珍稀和濒危动植物、特别自然保护区、里海北部国家保护区的合理利用与依法管理(第三十一章至第三十八章)。
  (4)对特定活动提出特殊的生态管制。生态法典对放射性材料和原子能的使用,存在潜在生态危险的化学和生物物质的生产和使用,转基因产品和生物的利用,生产和消费废弃物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废弃物利用的所有权、无主废弃物、废弃物所有权的转让),生产和消费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填埋、贮存、运输等提出要求,同时对放射性物质的填埋和贮存、生产和消费废弃物所有权的确定、生产者(进口商)和经营者的延伸性义务、国家对温室气体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活动的管理分别作了专章规定(第三十九章至第四十五章)。
  2.第九编:生态违法责任和生态纠纷解决机制
  生态法典对生态违法的类型、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立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生态立法所造成损失的生态损害赔偿及其程序以及生态纠纷解决程序作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
  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的特点及启示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
  两国为一衣带水的近邻。在法律传统方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体系虽脱胎于苏联社会主义法系,但本质上属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同样,中国近现代意义的立法体系虽具有诸多本土特色,但本质上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体系有诸多相通之处。在双边合作方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作为“一带一路”框架下的核心国家和合作伙伴,目前,逾三千家中国企业落户哈萨克斯坦,成为阿斯塔纳发展“互联互通”的主力军,了解和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相关立法可以为企业顺利开展对哈萨克斯坦经贸合作保驾护航。在生态系统结构方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我国领土接壤,两国在环境条件和自然禀赋等方面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同时,两国共同的霍尔果斯界河保障着中国40万亩农田和10万多居民以及哈萨克斯坦45万亩草场和3万多居民用水。可以说,推动两国生态立法的协作与沟通是造福两国人民的重要之举。故此,无论从两国法律传统相通性、经贸合作的现实性,抑或两国生态系统的同质性考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的编纂经验对我国环境立法的法典化进程都可以提供一定启示和借鉴:
  1.生态法典编纂事半功倍的法律规范选择的系统化方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生态法典编纂的过程中,突出强调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规范实施的实效性,通过盘点和审视国内生态立法的实施水平、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及其参与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适用状况,及时废止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生态法律法规,这一举措不仅实现了对庞杂的生态立法体系整体上的“瘦身”,优化了生态立法的结构体系,而且通过法典编纂的契机,提升了生态法典的法律地位。
  哈萨克斯坦通过实质编纂的法典编纂模式(在整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同时,根据需要,对法律规范的相关原则、结构体例和制度规范进行实质性革新),对生态法律概念作出严谨的界定,填补了现行生态立法的空白与不足,消除了现行生态立法相互的矛盾与冲突,完善了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生态法律制度,同时,还创造性地建立了更符合未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新型法律制度,将环境保护立法、自然资源立法、民法、行政法和其他立法相协调,与国际环境保护标准相衔接。
  2.法典结构体例逻辑严谨,充分实现了生态立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采取“编-章-条”的编纂体例, 立法思路简明清晰。总则部分对术语概念、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立法原则和职责划分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环境保护领域的许可制度、生态标准、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生态鉴定、生态审计、生态监督、经济调节、生态清查、生态教育等机制进行了原则而细致地规范。分则部分对各类自然资源要素、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作了类型化规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在编纂方法上,从宏观上对各项生态法律制度进行了整合,从微观上根据各类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特点以及各自然资源要素的不同类别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设计,避免了法典编纂“挂一漏万”或“大杂烩”的弊端。生态法典在内容方面更加注重规范的体系化、各项制度的原则和要求的协调性, 并将各项制度的核心理念系统化、规范化,以避免法典编纂规范取舍上的顾此失彼。
  3.从法律技术上很好地解决了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利用法律规范的交叉重叠和对立关系。
  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二者既相对独立又密不可分,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是由各自然资源要素组成的统一整体,对各自然资源要素的利用必然会影响环境要素的数量变化和质量改变。只有在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合理地和可持续地利用各自然要素,才能达到对环境整体保护的立法目的。法典名称采用“生态”这一核心概念,将“环境”与“资源”法律内涵意义指向上的交叉重叠与对立关系有机地融于一体,避免科学规范体系和学科分类上的歧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均衡地纳入法典规范性法律文件选择的范围之中,其法典规范的客体范围不仅涵盖环境保护关系,还涵盖自然资源利用关系。虽然仍有部分自然资源客体利用关系未能如愿列入法典之中,但不可否认生态法典在解决二者的交叉与对立方面做出的努力尝试。
  4.法典编纂组织工作参与上的广泛性与视野上的全局性。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制定生态法典时,组建了跨部门的立法工作小组,其成员不仅包括各相关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还包括法律学者和实业界人士。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有效地打破法典编纂的部门和专业壁垒,而且可以从全局的高度把握和确定应纳入生态法典调整的客体范围,化解法典编纂中无法避免的各个环境保护部门和自然资源利用部门职责和权力分配上的矛盾,确保各方能够紧密合作、及时沟通与协作机制联动,实现从多个维度对现行的生态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化盘点、梳理、选择与评估,从而有利于更为深入和全面地实现生态法典的系统化编纂。
  5.注重与国际接轨,借鉴而不盲从国外立法经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进行生态法典编纂之时,做了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不仅对国内相关立法做了全景式研究和筛选,还将其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欧盟指令、国外相关立法、《独联体生态示范法典》作为参考对象进行深入的甄选,以便通过生态法典编纂更好地落实和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义务,与国际先进的环境保护制度相接轨,与独联体各成员国的环境保护立法相协调。同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生态法典编纂并不盲从国外经验,而是根据自身国情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国际生态立法的先进理念和制度有选择性地吸取和借鉴,保持了法典的本土化特色,而且更充分地保障法典实施的社会实效性。
    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翻译工作始末
  本书为2017年6月15日修订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俄文原本的中译本,俄文原本公布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部统一生态网络资源官网(URL: http://ecogosfond.kz)。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翻译工作组成立于2017年7月。在完成资料收集工作后,翻译工作组成员通览整部法典,对使用频率较高的法典核心术语的翻译进行了斟酌和敲定,终形成核心术语表。2017年8月,翻译工作组正式开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的翻译工作,并于2018年10月完成初稿。
  2019年开始,翻译工作组在吸收相关领域专家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初稿进行多次完善,对术语表进行了多次校正。在此基础上,翻译工作组后续对译稿进行了两次校对:次为交叉校对,第二次为统校。为保证译本质量,翻译工作组还于2020年邀请了俄罗斯中亚法律研究领域的专家和研究生对校对稿进行外部审读,对反馈出的问题做后的修正。在审校过程中,翻译工作组对使用频率较高的法典核心术语进行了汇总和整理,逐一进行审校和确定,形成了附录部分的专业术语对照表,并于2020年9月将终的法典译本和附录提交出版社。
  法典翻译过程中,翻译工作组得到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著名生态法学家古利纳拉·达科萨巴耶夫娜教授的悉心指导。2017年10月22日,翻译工作组成员还与来京参加“各国环境法典翻译出版国际研讨会”的俄罗斯国立司法大学的阿列克谢·谢尔盖耶维奇·什拉博科夫副教授针对法典翻译过程中遇到的文本释义、近义概念辨析、重点术语解释等问题组织了专门的小组讨论会。会后,翻译工作组同阿列克谢·谢尔盖耶维奇·什拉博科夫副教授一直保持着密切的交流和沟通,对翻译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做出确认和处理。通过与俄罗斯专家们的深入交流和讨论,译者对翻译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概念和词汇加深了理解,保障了翻译文本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在此,对两位专家的悉心解答和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后,特别感谢对此次翻译工作提供大力支持的阿里巴巴慈善基金会,以及为法典翻译和法典翻译组织工作付出辛劳的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对领导和推动此项法典翻译工作的吕忠梅教授、汪劲教授、张梓太教授、竺效教授以及在法典译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帮助的各界专家,为本书出版提供帮助的法律出版社吴昉编辑等同仁,谨此一并衷心感谢。
  历时四年打磨,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的中译本终于与读者见面。作为译者,很荣幸能在助力中国生态法治建设、促进中外法律文化交流、推动中国生态环境立法的法典化进程中贡献绵薄之力。作为译者,既感到兴奋,又不免有些惴惴不安。环境法(生态法)是一门极其复杂的法学交叉学科,生态示范法典的内容涉及多学科和跨部门的术语交叉以及俄语长短句式的复杂表达,尽管译者力求做到译本尽善尽美,但碍于能力有限,翻译中难免存在错误与不足,望得到各位专家和读者的指正与赐教。

  刘洪岩
  2021年8月于北京止止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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