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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与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一样,企业合规也是21世纪初在全球兴起的重大法学交叉课题。企业合规涉及商事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诸多学科,触及反商业贿赂、出口管制、数据保护、反洗钱、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环境保护、税收监管等诸多领域的法律问题。本书试图从多维视角讨论企业合规问题,解释企业合规的性质和理论根基,分析作为新的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体系,揭示企业合规架构的三大激励机制--作为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合规体系、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计划以及作为解除国际组织经济制裁依据的诚信合规机制。本书不仅讨论企业合规的基本理论问题,还对律师如何展开合规业务提出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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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国际证据科学协会理事。“ 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计划。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理论、法学方法。在程序价值、诉讼构造、程序性制裁、刑事诉讼模式、辩护、证据理论等方面,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作出了理论贡献。著有《刑事审判原理论》《看得见的正义》《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刑事证据法》《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刑事辩护的理念》《刑事辩护的艺术》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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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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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企业合规的性质 / 001
一、问题的提出 / 003
二、企业合规的三层含义 / 006
三、企业合规是如何发生的? / 012
四、企业合规还是企业高管合规? / 017
五、企业合规是否等于“风险防控”? / 019
六、合规是否等于“法律风险防控”? / 021
七、企业合规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 024
八、结论 / 027
第二章 企业合规制度的四个维度 / 029
一、问题的提出 / 031
二、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 / 033
三、作为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合规 / 038
四、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 / 044
五、作为应对国际组织制裁之依据的合规 / 054
六、企业合规的多元视角 / 056
第三章 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 / 059
一、引言 / 061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 065
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 068
四、政府对企业的有效监管 / 079
五、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 / 086
六、对可能质疑的回应 / 089
第四章 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标准——基于美国和世界银行经验的考察 / 093
一、有效合规计划的性质和功能 / 095
二、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要素 / 097
三、刑事合规计划的有效标准 / 102
四、行政监管合规计划的有效标准 / 109
五、世界银行诚信合规计划的有效标准 / 112
第五章 专项合规计划的个案分析 / 115
一、什么是专项合规计划 / 117
二、中兴公司的专项合规计划 / 119
三、出口管制合规计划 / 123
四、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 / 128
五、反洗钱合规计划 / 137
六、诚信合规计划 / 140
第六章 有效合规管理的两种模式 / 145
一、引言 / 147
二、日常性合规管理模式 / 150
三、合规整改模式 / 163
四、两种合规模式的衔接 / 174
第七章 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中的地位 / 177
一、引言 / 179
二、合规指引的发布 / 181
三、行政指导制度的推行 / 186
四、预防性监管机制的确立 / 189
五、强制合规义务的实施 / 193
六、企业合规的宽大行政处理 / 197
七、行政和解制度的试行 / 200
八、行政监管合规的发展空间 / 205
第八章 企业合规与行政和解制度 / 209
一、行政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引入 / 211
二、比较法的考察——以美国的行政和解协议制度为范例 / 215
三、对我国行政和解制度试点的观察 / 221
四、我国行政执法承诺制度的基本框架 / 226
五、在行政和解中引入合规机制的设想 / 234
第九章 合规与企业刑事归责问题 / 241
一、“企业合规无罪抗辩案” / 243
二、企业刑事归责原则的比较考察 / 248
三、我国单位犯罪的归责方式 / 258
四、“企业独立意志理论”的提出 / 263
五、企业合规视野下单位犯罪制度的重构 / 270
第十章 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 / 275
一、问题的提出 / 277
二、企业犯罪的两种形态 / 280
三、主观过错免除模式 / 284
四、法定管理义务履行模式 / 291
五、合规考察免责模式 / 298
六、合规出罪模式的未来选择 / 308
第十一章 合规与企业责任切割问题 / 311
一、作为企业责任切割依据的合规机制 / 313
二、企业责任与员工责任的切割 / 315
三、母公司责任与子公司责任的分割 / 318
四、企业责任与第三方责任的分割 / 321
五、投资并购领域中的责任分割 / 324
六、企业合规风险的“防火墙” / 327
第十二章 企业合规与暂缓起诉协议制度 / 329
一、暂缓起诉制度的产生 / 331
二、暂缓起诉协议的两种模式 / 335
三、暂缓起诉协议与企业合规的关系 / 346
四、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 354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企业合规不起诉在我国的兴起 / 365
一、问题的提出 / 367
二、合规不起诉的两种模式 / 370
三、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的主要动因 / 379
四、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中的几个难题 / 384
五、合规不起诉对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 / 393
六、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未来 / 398
第十四章 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 / 401
一、引言 / 403
二、合规整改的前置性条件——认罪、补救和处置责任人 / 407
三、合规整改针对性的制度保障——犯罪原因诊断 / 412
四、合规整改的针对性措施——制度纠错 / 419
五、合规整改的归宿——专项合规体系的构建 / 425
六、结论 / 436
第十五章 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八大争议问题 / 439
一、引言 / 441
二、企业与关联人员刑事责任的分离 / 450
三、系统性单位犯罪与非系统性单位犯罪的分类 / 458
四、合规出罪的正当性 / 461
五、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 / 465
六、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分离问题 / 469
七、合规考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 472
八、合规监管人制度的设置 / 475
九、合规整改和合规验收的标准问题 / 482
十、基本结论 / 486
第十六章 律师合规业务的基本框架 / 491
一、作为律师业务的合规 / 493
二、合规计划的打造 / 495
三、合规尽职调查 / 503
四、合规内部调查 / 508
五、执法调查的应对 / 513
六、企业刑事风险的化解 / 518
七、作为合规监管人的律师 / 525
索 引 /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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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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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序言
继2020年8月初版面世、2021年4月第二版诞生之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的第三版就要推出了。一本书在短时间内接连不断地以新的面目出现在坊间,体系和内容都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化,这一方面反映出该书具有较大规模的“读者群”,能够满足社会的知识需求;另一方面也显示出该书所研究的合规问题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作者唯有不断更新内容,才能为读者提供与时俱进的知识。
一年多来,我国企业合规制度在四个方面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一是在多方面因素的交织作用下,我国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从事外向型经营业务的企业,还是专注于开发国内市场的企业;无论是中等规模的企业,还是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都对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兴趣。继中央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之后,各省级国资监管部门正在推动省级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合规体系。二是一些行政监管部门开始在行政监管环节引入合规激励机制,以“合规换取宽大处理”的方式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建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洗钱、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合规体系。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包括阿里巴巴、美团等超级网络平台企业作出高额行政罚款,并以行政指导的方式督促这些企业做出合规整改,建立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规体系。这对于合规体系被引入行政监管机制产生了较大推动作用。三是我国检察机关推动了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改革试点,继2020年在六家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试点以来,又在2021年将改革试点的范围扩展到十个省份的检察机关。目前,这一合规监督考察制度初步形成了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前者是指检察机关在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同时,发出责令其实施合规管理体系的检察建议,督促其进行制度整改;后者则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有合规意愿并提出合规计划的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设置合规考察期,指派合规监管人,与企业签订合规监管协议,并在合规考察期结束之前,根据其合规整改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四是多达八百余家中国企业因为在参加招投标项目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欺骗等违规行为,而受到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附条件制裁,被责令建立诚信合规体系,以换取这些金融机构解除相关制裁,这成为诸多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又一强大动力,成为中国企业引入合规管理体系的又一重要途径。
在我国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过程中,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为合规研究者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研究素材。例如,企业合规究竟具有怎样的价值?对于企业、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而言,合规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内在价值和功利价值?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方面,企业合规究竟可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对于这些问题,随着相关改革的深入进行,确有深入讨论的必要。又如,随着我国相关行政法规逐渐将合规管理确立为企业的法律义务,行政监管部门通过发布合规指引、作出行政指导、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等方式推动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我们有必要思考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机制中具有怎样的地位?作为一种带有协商性、妥协性、契约性的行政监管方式,行政合规究竟具有怎样的正当性?再如,随着检察机关不断推进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改革,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和验收究竟应具备怎样的标准?这种危机发生后的合规整改,与企业日常性的合规体系建设,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实质区别?后还有,检察机关通过合规考察方式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属于一种“合规出罪”的宽大处理方式,这种“合规出罪”究竟具有多少种形态?它们各自的正当性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检察机关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所推动的改革,在经验层面得到正当性验证之后,如何在理论上获得全社会的共识,从而有可能转化为体现全民意志的法律制度?
围绕着上述制度课题和理论争议问题,笔者作出了四个方面的研究。一是重新探讨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将这种价值概括为四个方面:(1)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2)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3)监管部门实现有效监管的需要;(4)通过督促企业实行“自我监管”,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二是对行政监管合规的正当性作出了重新论证,对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机制中的地位作出了重新分析,并着重考察了行政和解在我国所面临的困境。三是对合规整改与日常性合规体系建设作出了区分,将其概括为两种相对独立的合规管理模式; 结合检察机关合规考察的成功案例,对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标准作出了总结和提炼,将“体系化整改”与“纠错性整改”作出了有机的整合。四是将企业犯罪分为系统性犯罪与非系统性犯罪两种类型,提炼出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对困扰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深入发展的八大争议问题,作出了理论上的回应和解答。对于上述研究成果,新版《企业合规基本理论》全都加以吸收,读者可以从中了解前沿的研究成果并获取新的知识和灵感。
爱因斯坦说过,人类对知识的认识犹如一个圆圈不断扩张的过程,我们所掌握的知识越多,知识之圈与外部的接触地带也就越多,我们未知的领域也就越广。在研究企业合规问题时,笔者痛切地体会到自身认知的局限和知识的匮乏。企业合规是一种横跨多个学科的研究课题,不仅涉及公司治理、企业监管的问题,也会触及公司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学等多个法律学科的难题。《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所研究的主要是合规的基本理论问题,相当于企业合规的“总论”部分,而对于那些更为专业的合规领域,也就是企业合规的“分论”部分,则远远没有形成系统的知识。这些合规专业领域至少涉及出口管制、反商业贿赂、数据保护、反洗钱、税收、环境资源保护、金融监管、公司管理、市场秩序、反走私、知识产权、安全生产、反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学科的知识,而这些学科都属于传统的“经济法学”的组成部分。随着对未知领域了解得越来越真切,也随着相关的制度探索逐步得到展开,我们在合规研究方面不应停下脚步,而应保持一种谦卑和包容的精神,与时俱进,对企业合规作出更为系统、更为成熟也更为通透的理论分析,使合规制度和合规文化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或许,犹如英国哲学家波普尔所说,这就是一种“永无尽头的探索”吧。
企业合规是一个十分有趣的研究课题,也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法学前沿领域。在此,笔者想对所有欣赏《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的读者表达由衷的感谢,同时,期望读者可以从该书的阅读中获得更多的愉悦和灵感!
陈瑞华
2021年10月21日于北大中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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