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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整体框架结构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导论部分首先介绍选题背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公益信托法律制度及其研究价值;其次,总结国内外关于慈善信托或公益信托的研究现状,并对其进行综述比较;后,阐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以及创新之处。结论部分则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并总结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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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佳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保全部主管,高级经济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与中国华融联合培养法学博士后,美国辛辛那提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法、财税法。
在《东方法学》《经济法学评论》《税务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30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1篇。主持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金融机构担保物权实现及其风险防范机制研究”。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中国信托业协会信托理论研究成果优秀奖、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论文奖、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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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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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一、选题背景和价值
二、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思路
(三)创新之处
章 公益信托制度源流考证
一、慈善信托的诞生与发扬
(一)慈善信托的产生基础——信托制度
(二)英国慈善信托的源起与发展
(三)美国慈善信托的停滞与创新
二、公益信托的“水土不服”
(一)“一物一权”的思想束缚
(二)从慈善到公益的目的转变
(三)日本公益信托
(四)中国公益信托
三、公益信托的本土化思考
(一)移植公益信托的必要性
(二)移植公益信托的可行性
(三)移植公益信托的操作性——时间、空间与法律的整合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公益信托的运行机理
一、经济法视角下公益信托的本质解构
(一)公益信托的经济合同属性
(二)公益信托主体间的平衡协调
(三)财产的独立性与目的的公益性
二、经济法理念下公益信托的价值观
(一)人权的保障与发展
(二)资源分配的正义与效率
(三)市场秩序的创新与有序
(四)政府职能的转变与适应
三、公益信托——公益的金融化思考
(一)金融与公益的融合与反思
(二)公益信托金融化的正负效应
(三)公益信托的监管与创新协同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公益信托的设立规则
一、公益信托设立的模式选择
(一)英美法系的登记主义
(二)大陆法系的许可主义
(三)我国公益信托设立模式的发展方向
二、公益信托目的的范围界定
(一)域外公益信托目的的特点
(二)我国公益信托目的的列举式安排
三、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资质要求
(一)受托人的机构化特征
(二)建立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准入机制
四、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现状
(二)信托登记对抗主义
(三)我国信托登记宜采对抗主义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公益信托的税收激励
一、公益信托与税收优惠的共生关系
(一)社会福利、税式支出与公益信托
(二)域外公益信托的税收激励
二、我国公益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三、问题所在——公益信托的课税实质不明
四、公益信托税收优惠的法治路径
(一)税收法定原则治下的税收优惠
(二)明确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资格及条件
(三)扩大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范围及幅度
(四)建立财务信息与公益活动的双公开制度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公益信托的内外监督
一、公益信托的潜在风险
二、公益信托的监察人制度的移植审思与制度安排
(一)大陆法系公益信托监察人的制度特色
(二)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法律移植之思辨
(三)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的制度安排
三、公益信托政府监督的反思与优化
(一)公益信托政府监管模式的二元化
(二)我国公益事业监管机构的改革方向
(三)公益信托“近似原则”的适用
四、构建以信息公开为核心的社会监督
(一)公益事业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以红十字会与壹基金为例
(二)更好的信息公开——关于公开收支计划的思考
本章小结
结 论
参考文献
附录: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立法个人建议稿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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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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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我国自古虽有托孤寄命的悠久历史,但现代化的信托制度仍属西学东渐,公益信托仍处于逐渐实现本土化的过程。英美慈善信托如火如荼、日韩公益信托初具规模之际,我国公益信托初期十余载依旧举步维艰,所幸《慈善法》的简政放权,为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带来希望。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域外法律制度移植的适应过程,方兴未艾且仓箱可期。我国公益信托计划或产品2016年前屈指可数,但截至2021年3月21日,慈善信托备案总数553单,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已达335941.41万元(其中,2019年度备案慈善信托264单,备案慈善信托财产规模超4亿元)。此外,时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阶段,定向“武汉加油”“抗击新冠肺炎”等专项慈善信托产品计划募集金额超15亿元。这表明传统民法视角下的公益信托制度在社会法《慈善法》的助推下,已逐渐步入科学的法制轨道,对于20世纪初的《信托法》,可供总结的经验和改革的空间颇多。秉承开放精神和“接地气”的态度,以经济法为视野、以社会本位为价值观研究公益信托,将更好地阐释和架构公益信托的运行机理与制度安排,进而对我国公益信托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发展颇有裨益。
全书整体框架结构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首先,导论部分介绍选题背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公益信托法律制度及其研究价值;其次,总结国内外关于慈善信托或公益信托的研究现状,并对其进行综述比较;后,阐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以及创新之处。结论部分则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并总结主要观点。
正文部分共五章,具体内容阐述如下:
章翔实考证公益信托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对移植公益信托进行思辨。随着救济贫困、繁荣教育为主要价值追求之一的宗教信仰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越来越广泛而深刻,慈善信托逐渐兴起并成为推动慈善事业、提升社会福利的重要模式。根植于英美法系教会法土壤的慈善信托,被以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进行了艰难的法律移植和系统改造,继而成为今日的公益信托。时至今日,公益信托因具备投融资功能、公益持续性、运行模式简便和二元监督模式的制度优势,成为风靡世界的公益活动之一。我国公益信托虽自《信托法》实施以来发展较慢,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共识秤谌的提高,在我国已具备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的制度土壤。同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公益信托的法律移植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空间地域和法律制度的长期融合,实现公益信托的中国化或本土化,方能激发公益信托应有的功能与价值,造福于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详尽剖析公益信托的运行机理,尝试性探讨公益信托金融化的监管与创新。有别于传统民商法学的私法视角,经济法视野下的公益信托研究豁然开朗,遵循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深度剖析公益信托,可以获得公益信托新颖且全面的运行机理和法律关系结构。首先,公益信托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和体现国家意志的制度结构,极好地契合了经济法的理念和经济合同的基本特征,具备经济合同属性的公益信托制度,动摇且突破了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藩篱,促使市场机制与政府管理、他域法律与本国制度的借鉴融合,从而繁衍出一个崭新的公益法律领域。其次,除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黄金三角”外,信托监察人因代表国家意志和公众意愿的监督而成为公益信托的新设当事人。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目的的公益性,公益信托得以发挥其应有的创造性和灵活性。不从属于任何当事人但用益于不特定多数受益人的公益信托财产,具备了破产隔离功能,不仅赋予受托人更加广泛的管理空间,还维系着法律关系长期稳定的存续。再次,公益信托所反映出的人权保护、社会再分配、市场创新与政府职能转变等价值理念,统合与协调了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诸多重要方面,强有力地促进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后,有别于传统普通信托或公益法人的纯粹性,公益信托则兼具公益与金融的双重功能,成为架设于公益慈善与金融资本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应当清醒地意识到公益信托金融化的媒介正负效应,在推崇便捷灵活的公益信托并赋予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还应关切投机的伪善目的和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等隐性问题;另一方面,不能忽视公益信托金融化因一贯创新而产生或埋藏的风险与问题,必须在公益信托的有效监管与鼓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点。
既要使监管理念与金融创新水平相适应,还要使监管模式与公益支出方式相结合。
第三章则以设立模式、信托目的范围、受托人资质和信托登记制度为内容,详细论证公益信托的设立规则。公益信托能够健康发展,一个关键的因素在于公益信托的设立是否顺畅便捷,是否减除委托人发起公益信托的设立成本。公益信托的设立模式、信托目的的具体范围、受托人资质的要求以及信托登记制度均是衡量公益信托设立优劣的重要标尺。首先,基于人文历史、法律文化、发展观念等诸多因素的不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公益信托的设立模式采取了不同的登记主义和许可主义。
结合国情加以审慎判断,我国公益信托的设立模式短期内应当按照《慈善法》保持登记主义,培育监管部门对公益信托这一新鲜事物的认知水平和监管能力。但长期而言,我们应当两法联动修改,全面转向登记主义,以助推公益信托的发展和社会福祉的提升。其次,国际上慈善信托或公益信托的信托目的公益性,可以主要概括为三大方面:一为扶贫济困、助残帮弱的慈善目的;二为促进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健身以及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简言之科教文卫体环保)发展的社会公共目的;三为以祭祀信奉、种族文化为宗旨的宗教目的。我国公益信托目的的范围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圭臬,将扶贫济困的良好传统传承下来,并增添现代社会的教育医疗、科学文化、环境保护等内容,但不涵盖宗教祭祀活动。再次,受托人在公益信托法律关系中占据着重要的核心地位,是连接委托人与受益人、金融市场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纽带和桥梁。受托人的行为时刻左右着公益信托的运转,也深刻影响着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我国公益信托的受托人除了满足民法规范所要求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外,主要的还是实现了机构化和资格化,以保障受托人有能力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后,信托财产登记是将信托财产与公益信托当事人固有财产相区分的基础性制度,亦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信息公示与制度保障。我国信托财产信息公示制度或财产登记制度的模糊与缺失,严重阻碍了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发展。统一登记主管机关,提高公益信托设立效率,明确信托财产独立地位,能够切实促进我国公益信托向制度化、法治化迈进。
第四章深入考究公益信托与税收优惠的价值关联与制度衔接。公益信托与税收优惠具有共生关系。除文化传统、法律习惯和制度设计等因素的差别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冗杂和断层也是阻碍公益信托激发制度活力的重要原因。为架构科学合理、系统完备的公益信托税收激励机制,平衡协调国家与纳税人、资本与公益之间的利益,有必要首先认清公益信托税收优惠的法律实质。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应当分为设立、管理和分配三个阶段。公益信托设立阶段,应当减免委托人因无偿移转信托财产所发生的所得税、遗产税和房地产税等捐赠税费;公益信托管理阶段,应当减免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所得税、流转税和行为税等交易税费;公益信托分配阶段,则应当免除受益人因受让信托收益所发生的所得税、印花税和契税等获益税费。未来应在税收法定原则及本土化思维的指导下,明确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资格及条件,增加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范围及幅度,建立财务信息与公益活动的双公开制度。
第五章以风险意识为导向,组织构建囊括政府、监察人和社会三方面的公益信托监管体系。为了更好地防范公益信托的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切实保障公益信托目的之实现和社会福祉之提升,受托人不再是无人监管的强势主体,而应当接受多元化风险预防机制的约束,贯穿于公益信托运行的各个环节。公益信托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其经济合同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者必然对公益信托有所监管。同时,为更好地匹配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植社会自治能力,监察人应当在公益信托的运行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信息公示应当成为社会监督公益信托的常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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