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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一。全书系统介绍了有关劳动法的理论,阐述了劳动法的基本知识,劳动法的历史发展,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本书共三编十六章,编劳动法总论,第二编劳动法律制度,第三编劳动争议的处理与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本书作者立足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参考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出发,正确地阐释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工作的政策和法律,兼顾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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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关 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我国劳动法学的奠基人。曾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名誉会长等。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主编高等院校法学统编教材《劳动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及“十一五”规划教材《劳动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劳动法》、《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经济法与劳动法学科)等。
林 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社会法教研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等。2005年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劳动法律讲座。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等期刊发表数十篇学术论文,出版多部著作,主编集刊《社会法评论》和多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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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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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言
编 劳动法总论
章 劳动法概述
节劳动法的概念
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劳动法的渊源
第四节劳动法的内容
第五节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六节劳动法的作用
第二章 劳动法的历史发展
节外国劳动法简史
第二节中国劳动法的简要历史
第三节国际劳动立法概述
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四章 工会与劳动关系的调整
节工会和工会法概述
第二节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
第二编 劳动法律制度
第五章 劳动就业
节劳动就业概述
第二节劳动就业的方针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劳动就业服务
第四节招工制度
第六章 劳动合同
节劳动合同概述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无效认定及其处理
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六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七节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第八节劳务派遣
第九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章 集体合同
节集体合同概述
第二节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我国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
第四节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五节专项集体合同与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六节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七节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八节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八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节工作时间概述
第二节工作日的种类
第三节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四节休息休假制度
第九章 工资
节工资立法概述
第二节工资的宏观调控
第三节基本工资制度
第四节工资制度
第五节工资形式
第六节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第七节工资的法律保障
第十章 劳动安全卫生
节劳动安全卫生概述
第二节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节劳动卫生规程
第四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概述
第二节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第三节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十二章 职业培训
节职业培训概述
第二节职业培训的类型和培训实体
第三节职业培训的标准和考核
第十三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节社会保险概述
第二节我国社会保险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社会保险的种类
第四节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保险待遇的计发
第五节职工福利
第三编 劳动争议处理与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处理
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第二节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及基本原则
第三节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四节劳动争议的仲裁
第五节劳动争议的诉讼
第十五章 劳动监督检查
节劳动监督检查概述
第二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内容
第三节工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四节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章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节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劳动者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
法律责任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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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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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一)如实告知的义务
由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开始生产或者经营过程,双方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配合和协作,所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必要了解对方的有关情况,以便使这一过程得以顺利实现。因此,法律规定,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必要信息,即任何一方对对方都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是,该项知情权必须有明确的限度。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上述信息,一方面是关乎劳动者的劳动权具体实现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关乎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其他劳动待遇问题,这些对于劳动者而言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在上述条款的表达中并不十分清楚:劳动者要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哪些信息,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很容易让用人单位滥用该项知情权,给劳动者的隐私权带来侵害。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据此可知,婚姻信息属于个人的隐私。然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婚姻状况信息,对此,有些已婚女士在求职时故意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信息,却在被招用后,在工作中被单位发现已经结婚,于是,用人单位以该女士“欺诈”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这样的解除本身是不能成立的,隐瞒自己婚姻状况的信息,也不应该构成“欺诈”。
(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此前我国一些地方发生过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金钱担保、提供证明人、甚至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等现象。《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了这种做法。劳动既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自由,任何人的劳动都不得被强迫,所以,禁止强迫劳动一直是现代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识。因此,法律有必要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或者让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做法,因为这些做法都有强迫劳动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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