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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作者团队结合工作过程中处理的闲置土地处置争议,以原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各地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为基础,研读了大量的闲置土地行政诉讼实务案例,总结出了与闲置土地认定及处置有关的12个重要核心专题。这些专题涉及闲置土地认定、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的处置、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的处置、闲置土地处置的行政救济及司法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闲置土地抵押权人的权益保障、审判权和行政权同时作用于闲置土地而产生的冲突、闲置土地处置中的听证程序以及送达程序等。专题既涉及实体问题,又涉及程序问题。12个专题较为全面、系统地总结了闲置土地处置的实务核心要点。
本书每个专题均包含【要点描述】【可供参考的例案】【要点分析】三个主要栏目。其中,【要点描述】栏目简要概述了本专题的基本内涵;【可供参考的例案】栏目选取了三个与该专题有关的实务案例,均为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且绝大多数为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要点分析】栏目紧紧围绕该专题所涉的实务疑难点问题进行解析,通过该结构安排,读者可以较好地获取该专题的实务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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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主编:
胡玉平
律师,吉林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从事房地产、公司及项目并购、企业投融资、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长期担任政府机关、央企、国企、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作为项目负责人以及主办律师,参与多家五星级酒店、商业综合体、文旅地产、住宅地产、工业地产、仓储物流地产等房地产项目的收购、并购。先后荣获“北京市海淀区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副主编:
段俊茹
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部主任,北京中洲(海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投融资、土地和房屋征收等诉讼以及非诉讼法律业务。先后荣获“北京市海淀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周胜
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现为全国律协建房委委员,第十届北京市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八届、第九届北京市律协土地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专业从事不动产和能源投资、企业兼并重组、建设工程等法律业务。先后荣获“北京市十佳房地产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事务所优秀主任”“北京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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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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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构成闲置土地
一、可供参考的例案
例案一 澄迈绿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例案二 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例案三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洋浦泓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
二、要点分析
2.1 闲置土地的内涵
2.2 闲置土地认定的客体
2.3 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单位
2.4 “动工开发日期”的确定方式
2.5 “动工开发”的认定标准
2.6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的认定
专题二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构成闲置土地
一、可供参考的例案
例案一 吉林世纪兴金玉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永吉县自然资源局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案
例案二 青岛市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例案三 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川省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确认案
二、要点分析
2.1 未有效利用的闲置土地的类型
2.2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认定
2.3 投资额的认定
2.4 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认定
专题三 因未按约定交付土地,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一、可供参考的例案
例案一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辽中分局与沈阳海洋轻型软管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案
例案二 儋州市人民政府与儋州江龙商贸有限公司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案
例案三 建昌县国土资源局、建昌县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二、要点分析
2.1 土地实际交付的判断标准
2.2 土地的交付使用条件
2.3 未按约定交付土地的法律后果
专题四 因规划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不能按照原用途、规划开发的,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一、可供参考的例案
例案一 琼海市人民政府与琼海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二审案
例案二 文昌市人民政府与广州皇苑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例案三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与慈溪市明月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案
二、要点分析
2.1 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简述
2.2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修改
2.3 实务中因规划问题引发的闲置土地收回的常见纠纷
专题五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处置
一、可供参考的例案
例案一 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案
例案二 龙海市国土资源局、龙海市小百合双语幼儿园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案
例案三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海南仙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星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补偿二审案
二、要点分析
2.1 未经协商作出的处置决定的效力
2.2 针对是否必须协商一致的两种观点
2.3 闲置土地协商处置的六种方式
专题六 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可供参考的例案
例案一 三亚环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再审案
例案二 武汉福达曲轴有限公司与孝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孝感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二审案
例案三 颉瑞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乐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案
二、要点分析
2.1 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
2.2 征缴土地闲置费
2.3 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专题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可供参考的例案
例案一 新疆东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等行政处罚二审案
例案二 南京市溧水金马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案
例案三 海南洋浦永昌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儋州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二审案
二、要点分析
2.1 闲置土地处置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
2.2 闲置土地处置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
2.3 闲置土地处置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2.4 闲置土地处置行政复议申请的其他问题
2.5 闲置土地处置行政复议的受理
2.6 闲置土地处置行政复议的决定
专题八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可供参考的例案
例案一 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益阳市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案
例案二 旭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纠纷案
例案三 福州市长乐区国土资源局、长乐百悦达家居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决定纠纷案
二、要点分析
2.1 闲置土地处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2 闲置土地处置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2.3 闲置土地处置行政案件的诉讼参加人
2.4 闲置土地处置案件的证据
2.5 闲置土地处置行政案件的起诉
2.6 闲置土地处置行政案件审理和判决
2.7 闲置土地处置决定的强制执行
2.8 闲置土地处置的行政赔偿案件
专题九 抵押土地存在闲置风险时,抵押权人可以积极参与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程序
一、可供参考的例案
例案一 海南省万宁市海洋产业有限公司诉万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
例案二 王某森诉连平县人民政府、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回闲置土地决定行政纠纷案
例案三 张某茹与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土地行政管理案
二、要点分析
2.1 闲置土地收回与抵押权的存续或消灭
2.2 抵押权人防范抵押土地的闲置风险
专题十 闲置土地被人民法院司法查封期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无偿收回并处置利用
一、可供参考的例案
例案一 宜昌固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例案二 湖南宏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宏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衡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
例案三 淅川县人民政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土地行政管理案
二、要点分析
2.1 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与行政权
2.2 依法查封土地使用权与司法权
2.3 司法实践中的两种不同观点
2.4 可以适用“先管优先”的原则处理
2.5 不宜无偿收回先被法院查封的闲置土地
专题十一 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组织或开展听证程序,存在闲置土地处置决定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的风险
一、可供参考的例案
例案一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郁南县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郁南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缴土地闲置费纠纷案
例案二 大连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与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行政决定案
例案三 海口明华旅业有限公司与澄迈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案
二、要点分析
2.1 关于听证制度
2.2 闲置土地处置因听证程序违法应当被撤销的典型
2.3 不足以导致闲置土地处置决定被撤销的听证程序瑕疵典型
专题十二 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实施送达程序,存在闲置土地处置决定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的风险
一、可供参考的例案
例案一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容创实业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纠纷案
例案二 焦作市大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修武县人民政府、修武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决定案
例案三 高淳县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高淳分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案
二、要点分析
2.1 闲置土地处置送达程序的要求和方式
2.2 因送达程序违法导致闲置土地处置决定被撤销的典型
2.3 不足以导致闲置土地处置决定被撤销的送达程序瑕疵典型
附录一 闲置土地行政案件大数据报告
附录二 闲置土地认定与处置流程图
附录三 各地关于闲置土地认定及处置的文件名称
附录四 闲置土地认定与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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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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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近年来,在国家强力推行节约集约土地资源政策的背景下,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闲置土地处置利用力度,随之而来的是闲置土地认定及处置纠纷案件的高发和频发。闲置土地行政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自2013年起,闲置土地行政案件的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因闲置土地的处置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给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都会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闲置土地行政案件的上诉率非常高。从一审裁判结果来看,原告(土地使用权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案件比例高达5202%,这意味着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现象较为严重,行政机关作出的超过一半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被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另外,我们也应当看到,有近一半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被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土地使用权人被征缴土地闲置费或者被处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行政处罚的比例非常高。这些数据对土地使用权人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都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很遗憾的是,目前市面还没有一本系统性的,专门针对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及处置的实务书籍。鉴于此,笔者团队结合工作过程中处理的闲置土地处置争议,以原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各地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为基础,研读了大量的闲置土地行政诉讼实务案例,总结出了与闲置土地认定及处置有关的12个重要核心专题。这些专题涉及闲置土地认定、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的处置、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的处置、闲置土地处置的行政救济及司法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闲置土地抵押权人的权益保障、审判权和行政权同时作用于闲置土地而产生的冲突、闲置土地处置中的听证程序以及送达程序等。专题既涉及实体问题,又涉及程序问题。12个专题较为全面、系统地总结了闲置土地处置的实务核心要点。
关于本书的体例结构。笔者团队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拟定名,待出版)中部分规则的撰稿工作,借鉴该书的体例结构,本书每个专题均包含【要点描述】【可供参考的例案】【要点分析】三个主要栏目。其中,【要点描述】栏目简要概述了本专题的基本内涵;【可供参考的例案】栏目选取了三个与该专题有关的实务案例,均为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且绝大多数为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要点分析】栏目紧紧围绕该专题所涉的实务疑难点问题进行解析,通过该结构安排,读者可以较好地获取该专题的实务知识要点。
本书还包括四则附录。附录一为闲置土地行政案件大数据报告。报告系借助Alpha系统生成,数据采集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案件裁判日期为2002-2021年,案由为行政案件,关键字为“闲置土地”“处置”。通过阅读报告,读者可以了解涉闲置土地行政纠纷整体情况、所涉行业分布、诉讼程序(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案件情况)、一审裁判结果(全部/部分驳回、全部驳回、驳回起诉案件的相应比例)和二审裁判结果(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相应比例)以及再审改判情况、审理期限等。附录二是闲置土地认定及处置流程图,系笔者团队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整理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及处置等三个阶段的具体程序而得出的。附录三为各地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以及政策文件的汇总,因相关规定及文件可以通过网络检索的方式获取,故未将文件的全文进行汇编。附录四为闲置土地认定及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文本系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包括《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闲置土地处置听证程序告知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本书历经一年半时间最终得以付梓。感谢师父周胜律师、部门主任段俊茹律师的信任和支持;感谢团队各位同事在紧张工作之余利用个人时间检索和研读大量实务案例,并积极参与书稿的撰写;感谢马怀德校长为本书作序;感谢法律出版社在本书出版过程中给予的大力支持。由于时间仓促、笔者知识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错漏,请读者不吝赐教(联系邮箱:zzhuyup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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