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帳戶  | 訂單查詢  | 購物車/收銀台( 0 ) | 在線留言板  | 付款方式  | 運費計算  | 聯絡我們  | 幫助中心 |  加入書簽
會員登入 新用戶登記
HOME新書上架暢銷書架好書推介特價區會員書架精選月讀2023年度TOP分類瀏覽雜誌 臺灣用戶
品種:超過100萬種各類書籍/音像和精品,正品正價,放心網購,悭钱省心 服務:香港台灣澳門海外 送貨:速遞郵局服務站

新書上架簡體書 繁體書
暢銷書架簡體書 繁體書
好書推介簡體書 繁體書

八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七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六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五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四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三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二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一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12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11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十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九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八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七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六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簡體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规则 监管 裁判

書城自編碼: 378466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沈伟,张磊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769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39.2

我要買

 

** 我創建的書架 **
未登入.


新書推薦:
数学史(第三版) 国际数学史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名著
《 数学史(第三版) 国际数学史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名著 》

售價:HK$ 181.7
接纳真实的自我(日本超人气禅师小池龙之介力作!"与自己和解"指南!)
《 接纳真实的自我(日本超人气禅师小池龙之介力作!"与自己和解"指南!) 》

售價:HK$ 67.9
敦煌及周边区域荒漠植物图鉴
《 敦煌及周边区域荒漠植物图鉴 》

售價:HK$ 78.2
吴哥王朝兴亡史(方尖碑)
《 吴哥王朝兴亡史(方尖碑) 》

售價:HK$ 79.4
夜幕之下.6:神祸降临
《 夜幕之下.6:神祸降临 》

售價:HK$ 63.3
叶锦添自传:向前迈进的日子(奥斯卡艺术指导获得者 叶锦添 50多年的人生经历,近40年的从业经历,向前迈进,步履不停)
《 叶锦添自传:向前迈进的日子(奥斯卡艺术指导获得者 叶锦添 50多年的人生经历,近40年的从业经历,向前迈进,步履不停) 》

售價:HK$ 148.4
四十自述:中国现代传记文学的名篇代表之作(胡适回顾自己前四十年的成长轨迹与心路历程)
《 四十自述:中国现代传记文学的名篇代表之作(胡适回顾自己前四十年的成长轨迹与心路历程) 》

售價:HK$ 78.2
特权与焦虑:全球化时代的韩国中产阶级
《 特权与焦虑:全球化时代的韩国中产阶级 》

售價:HK$ 90.9

 

建議一齊購買:

+

HK$ 90.0
《公司法务部:揭开公司法务的面纱(第二版)》
+

HK$ 119.6
《破产重整律师业务:疑难问题与实务应对》
+

HK$ 77.5
《企业合规与律师服务》
+

HK$ 191.4
《IPO企业上市实战攻略:业务盈利问题深度剖析》
+

HK$ 60.8
《致青年律师的信:律师如何开拓案源》
+

HK$ 274.8
《公司法律顾问实务指引(第三版)》
內容簡介:
本书主要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其相关问题,特别是股权转让对公司资产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股权是物权而非债权,因此股权转让事关股东的利益保护和股东的物权保护。中国《公司法》下的股份转让有许多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比如,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是股份转让,因为中国《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份,只有股权,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注册资本没有股份的概念,因此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只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非《股份转让协议》。再比如,中国《公司法》下股东的有限受让权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而非任择性的法律规定。理论上讲,这样的制度安排更加有利于股东保护,但是事实上小股东保护一直是《公司法》上薄弱的环节。再比如,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依照三资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制度和股东保护机制并不相同。尽管三资法作为外资法应当给予外国投资者更多的意思自治表示,但是《公司法》给予公司股东更多的意思自治表示权利。凡此种种都说明中国公司的股权转让法律制度有许多法律问题值得研究。按照LLSV的法律与金融理论,一个法域的股东保护制度有效,这个法域的金融市场就更加强劲。从这个角度看,优化股权转让制度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显然至关重要。
關於作者:
沈伟,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博士。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韩国商业仲裁会(国际),深圳国际仲裁院,杭州、威海、泉州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调解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和金融规制。
  张磊,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上海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科创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目錄
第一章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法律制度
 引 言
 一、股东退出概述
  (一)股东退出的内涵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类型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现实基础——股东困境的出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股东退出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二)股东退出制度对效率价值的选择
  (三)股东退出制度的功能
 三、国外相关立法例评述
  (一)国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动退出路径
  (二)国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动退出路径
  (三)小结
 四、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一)国内立法评述
  (二)国内司法实践评述
  (三)国内对股东退出理论研究现状
 五、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动退出制度
  (二)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动退出制度
 六、小结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研究
 引 言
 一、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一)理论基础
  (二)现实意义
 二、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运行障碍
  (一)既有规则存在的问题
  (二)股权对外转让的现实障碍
 三、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域外考察与立法模式分析
  (一)大陆法系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立法模式分析
  (二)英美法系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立法模式分析
 四、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改善
  (一)选择赋权性立法模式
  (二)双重规则到多种规则的改进
 五、小结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问题研究
 引 言
 一、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案件的司法实践审视
  (一)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案件的实证研究
  (二)理想与现实:第96号指导性案例
 二、司法实践的反思与理论检讨
  (一)人合性标准的反思与检讨
  (二)初始章程与修订章程的二元路径反思与检讨
 三、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解释与路径再造
  (一)章程性质的契约逻辑重构
  (二)决议行为的效力构造:从“竞争”到“合作”
  (三)股权利益分离下的股权转让自由与限制
  (四)迷思破解: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解释路径重构
 四、营商环境优化视角下司法介入及审查路径之破解
  (一)司法介入章程自治的基础
  (二)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司法审查路径之破解
 五、规则到制度:《公司法》改革的回应
  (一)公司法规范的重新定位:从“被动”到“主动”
  (二)重新配置公司内部权力: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
 六、小结
第四章 公司股份回购理论与实践研究——从《公司法》第142条锲入
 引 言
 一、公司股份回购静态理论研究
  (一)股份回购法律理论:概念与功能
  (二)股份回购法律规制之变:理念、逻辑与内容
  (三)“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法律内涵
  (四)合法事由应适度扩张
 二、公司股份回购动态理论研究
  (一)回购前监管:决议、方案、资金
  (二)回购期间监管:禁止期、爬行规则及专用账户、披露规则
  (三)回购后监管:库藏股、减资、减持
  (四)其他问题
 三、股份回购司法实践研究
  (一)司法案例总览:分类和频数分析
  (二)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问题
  (三)依协议而回购股份
  (四)因职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而回购股份
 四、小结
第五章 论外商隐名股东资格确认与股权转让风险
 引 言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与股东资格确认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二)实践中隐名股东资格认定
  (三)国外相类似的概念比较
 二、外商入境投资隐名股东的概念及其资格确认
  (一)外商隐名股东的概念及类型
  (二)外商隐名股东区别于一般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
  (三)案例数据
 三、股权代持协议对外商隐名投资者股东资格确认的影响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认定
  (二)现行有效规范汇总以及司法实践
  (三)涉外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
 四、外商入境投资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的风险
  (一)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
  (二)行政审批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
  (三)涉外股权转让纠纷与隐名代持交叉领域的典型司法裁判
 五、小结
第六章 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研究——以法律规避为视角
 引 言
 一、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与法律规避的关系
  (一)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的法律规避行为
  (二)收益大于成本促成了市场主体法律规避的主观动因
  (三)法律不完备性创造了客观的规避空间
 二、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实践
  (一)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民商法实践
  (二)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罪与非罪
  (三)管制型的行政法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四)税法的形式和实质之争
 三、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制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有害
  (二)成本—收益分析指导下的立法回应
  (三)土地增值税的反避税措施制定
 四、法律规避行为的司法裁判
  (一)强金融监管下规避行为的司法裁判新趋势
  (二)《民法典》下法律规避行为的司法裁判理由变化
  (三)剩余立法权下合理配置司法权和行政权
 五、小结
第七章 股权代持案件司法审判“监管化”和商事外观主义
 引 言
 一、代持效力审判的变迁与问题
  (一)代持效力审判的前后转折
  (二)天策案与杨某国案的审判分析
 二、代持案件司法审判的监管化倾向
  (一)穿透式监管简述
  (二)代持审判中的监管化倾向
 三、代持协议无效审判的替代性路径
  (一)监管协调与司法独立的矛盾
  (二)保培案概要
  (三)区分效力与履行
 四、债权人申请执行股东代持股权:以最高人民法院“王某岐案”等十四篇判决书为实证
  (一)案例对比分析
  (二)审判中的认定标准
  (三)对于《公司法》第32条的“第三人”的理解与适用
  (四)对于商事外观主义的理解与适用
  (五)启示和建议
 五、小结
第八章 私募股权投资估值调整机制法律问题
 引 言
 一、私募投资与估值调整机制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本概念——定义、特征、比较
  (二)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估值调整机制
 二、估值调整机制法律效力探析
  (一)合法性分析
  (二)甘肃私募股权投资案及其估值调整条款分析
  (三)选择仲裁替代法院判决的可能性
  (四)估值调整机制的比较法视角
 三、估值调整机制的法律障碍
  (一)美元私募股权投资的障碍
  (二)A股首次公开发行面临的障碍
  (三)收购国有资产规管的法律障碍
  (四)私募交易的税法障碍
 四、估值调整机制的风险防范
  (一)通过法域选择防范法律风险
  (二)具体设计的风险防范
 五、小结
第九章 《证券间接持有体系立法指南》视角下的账户持有人权利保护研究
 引 言
 一、证券持有体系之概述
  (一)证券持有体系的历史发展
  (二)证券持有体系的参与人
  (三)证券持有体系的分类
 二、《证券间接持有体系立法指南》的优势
 三、证券间接持有体系下的账户持有人权利性质
  (一)个人所有模式——个人所有权
  (二)共同所有模式——按份共有权
  (三)信托模式——信托权益
  (四)证券权益模式——“证券权”
  (五)合同模式——合同权利
  (六)透明模式与非透明模式
 四、证券间接持有体系下的账户持有人权利内容
  (一)账户持有人的基本权利
  (二)证券中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三)间接持有证券的转让
  (四)证券中介机构破产时对账户持有人的保护
 五、中国证券持有体系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一)中国证券持有体系的现状
  (二)《立法指南》与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在账户持有人保护层面的比较研究
  (三)中国证券持有体系下的账户持有人保护规则的立法完善
 六、小结
第十章 虚拟股的法律性质界定与规制路径研究
 引 言
 一、虚拟股概述
  (一)虚拟股概念的界定
  (二)虚拟股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运用
  (三)我国虚拟股的特征与优势
  (四)我国虚拟股计划的实施的主要问题
 二、虚拟股的法律性质探究
  (一)虚拟股定性分析
  (二)虚拟股债权规制路径的厘定
  (三)虚拟股的转让
 三、虚拟股法律规制路径的修正
  (一)现有法律规制路径的弊端
  (二)有偿性虚拟股法律规制路径的重构
  (三)无偿性虚拟股法律规制路径的整合
 四、小结
第十一章 股权转让和反避税措施——国别差异路径和全球有限合作
 一、增加税收和反避税成为全球税收改革的焦点
 二、中国的反避税措施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
 三、欧盟各国打击避税筹划的措施和实践
 四、美国的反避税措施
 五、G8、G20和OECD与全球税制改革
 六、国际税收监管合作的困境:国内和国际的视角
內容試閱

  本书主要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其相关问题,特别是股权转让对公司资产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股权是物权而非债权,因此股权转让事关股东的利益保护和股东的物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下的股份转让有许多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例如,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是股份转让。《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份,只有股权。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注册资本没有股份的概念,因此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只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非“股份转让协议”。又如,《公司法》下股东的有限受让权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而非任择性的法律规定。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制度安排更加有利于股东保护,但是事实上小股东保护一直是《公司法》的薄弱环节。再如,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依照“三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制度和股东保护机制并不相同。尽管“三资”企业法作为外资法应当给予外国投资者更多的意思自治表示,但是《公司法》给予公司股东更多的意思自治表示权利。凡此种种都说明中国公司的股权转让法律制度有许多法律问题值得研究。按照法与金融理论,一个法域的股东保护制度有效,这个法域的金融市场就更加强劲。从这个角度看,优化股权转让制度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显然至关重要。
  由于股权转让制度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本书只对股权转让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第一章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的创造者是作为投资者的公司股东。保护全体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稳定、健康地运行,进而提高公众的投资活跃性,优化营商环境。股东作为投资者的性质决定了股东在投资方面拥有选择权,因此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股东退股的意思表示也理应受到公司和社会的尊重,顺畅的股东退出法律制度是股东利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质决定了股东之间存在的联系和信赖利益会影响甚至决定公司治理成败,当个别股东的存在导致公司治理成本过高,或者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信赖利益消失时,个别股东也应当可以自愿或者被强制退出公司,并给予适当补偿。
  在商事法领域设计股东退出制度已经成为全球各个国家立法机构的共识,我国自《公司法》制定至今,形成了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设计较简单,框架尚不完善。同时,这方面研究的热度不够,理论较少。实践中的实用性不强。以上问题可以通过扩大多种股东退出路径的适用要件范围,定义退股“公平价格”及评估程序以及设计较宽松、合理的程序使退出更加顺畅等手段予以解决。本章拟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相关概念、现实需要和理论基础出发,总结国内外股东退出制度的立法与适用情况,从立法、司法、理论三方面评述我国退出机制设计现状,最后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第二章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制度。股权转让发挥着降低资产交易成本、优化资本结构、促进财富流转的重要功能,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的重要途径。出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促进股权流通的考虑,2013年《公司法》设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双重限制规则。股权对外转让须经除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优先行使购买权。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细化补充了同意规则、优先购买权规则的相关规定。遗憾的是,新的规定并没有弥合实践和立法之间的差距,双重限制模式仍然显现出固有的缺陷和弊端。本章的研究旨在重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对限制规则的整体框架提出合理化建议,努力为商事交易提供符合商业逻辑、节约交易成本、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范本。
  股权转让限制规则要求兼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流通的目标。公司契约理论、组织交易理论和共同法律行为理论为理解股权转让限制的法理基础提供了不同的视角。
  目前,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存在较多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既有整体规则设计的不足,如股东同意规则和优先购买权规则的重叠导致同意规则流于形式,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以同意规则为前置条件,与法律规定不符;亦有具体规则内部的弊端,如股权转让通知内容不明确、“过半数通过”效力不明、异议股东购买环节的缺位、其他股东救济途径的缺失、同等条件判断标准不明、转让股东反悔权等。规则设计的不足违反商业逻辑,提高了股权对外转让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与基本法理不符。
  考察域外股权对外转让限制规则的立法模式,法国采用强制性规则,日本采用任意性规范中的缺省性规则,德国、英国、美国均采取了法律授权公司自行设计股权限制转让规则的赋权性立法模式。采用单一规则限制股权转让的立法例中,在同意规则下,人合性的维护借由同意程序实现,股权的流通性借由未获同意的股权购买安排实现;优先购买权规则亦可以满足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确保股权可转让性的制度需求。公司法可以提供两种及以上的简单规则供公司选择,而无须设计复杂烦琐的多重限制规则。
  立足我国股权转让法律实务和审判实践,采用赋权性股权转让限制规则不仅符合公司法的发展趋势,能够降低股权交易成本,而且有助于减少公司章程效力争议,节约司法资源。基于降低规则拟定、审查和运行成本的考量,赋权性规则的内容设计以拆分原有的同意规则、优先购买权规则之双重限制为基础,从明确通知方式、通知内容、同意效力、增加拟转让股权未获同意购买安排等方面改进同意规则,从引入价格评估机制、限制转让股东的反悔权等方面改进优先购买权规则,从而形成赋权性多种规则的立法模式。
  第三章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
  中国公司具有股权高度集中和股东异质性严重的特征。但是,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4款的规定,存在明显有利于控股股东的倾向和规则漏洞,导致在实际的适用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经常利用该条款的漏洞在章程中设置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损害少数股东利益。加之学者对于章程的性质、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和公司的人合性等问题长期未达成统一的共识,《公司法》在解释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效力时呈现出“有法不好用”和“无法可用”的状况。因此,厘清公司章程和决议的性质与效力以及股权转让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解决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效力问题的治本之策。
  本章立足公司法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的时代背景,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作为研究的重点,提出当前学界对于人合性、公司契约理论和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存在错误的解读及运用,从而导致股权限制转让纠纷数量长期居高不下。因此,有必要在对章程性质的契约逻辑、资本多数决的效力和功能以及股权转让的交易逻辑进行重新解构的基础上,基于少数股东权利保护和促进控股股东交易激励的现实要求,运用成本收益分析重新对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
  本章的部分结论是,未来的公司法改革应当回归本土化视角,不可忽视股东异质性这个核心问题。对公司法规范应当进行重新定位,形成以赋权性规则为主导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同时,在《公司法》改革之际,顺势引入“股东压制”概念,对公司内部权力进行重新配置,为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提供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双重救济路径。
  第四章聚焦公司股份回购制度。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正案),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公司法》第142条(股份回购条款)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
  法学界对于股份回购的讨论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且讨论多主张我国《公司法》向域外靠拢,对股份回购采取更宽松的态度。修正案颁布后,有观点认为其目的在于救市。本章选择股份回购条款修改为切入点,研究发现修改的背后实际上是公司资本理念的转变:我国《公司法》正在发生从资本信用理念向资产信用理念的转变,因为后者更具效率。股份回购立法禁止的缓和背后体现的是资本维持原则的缓和。但相对于域外立法,我国对允许股份回购情形的扩张又是小心翼翼的,仅增加了“安定操作”,而未引入防御性回购。
  因为股份回购本身所具有的“双刃剑”特征,对其监管应采取扬长避短的策略。尤其是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回购股份,由于信息不对称,极易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对其监管是世界范围的难题。现行比较有效的方法是设置“安全港”,从回购方式、数量、时间、价格四个方面规范股份回购。本章以“安全港”为中心,研究我国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监管措施,发现除了“安全港”包含的要素,我国证券交易所还设置了严格的披露制度、禁止期制度等保护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的手段。本章还发现,在资产信用理念下,引入“偿债能力测试”是一项合理和客观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方法,在回购方案对债权人利益安排和不对回购资金来源作限制时,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最后,本章为研究股份回购条款在司法领域的实践效果,从搜集所得的617份裁判文书中筛选整理出370份有效文书,并从中总结出三类典型案件。其一,在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案件中适用股份回购条款进行裁判。这显然适用法律错误,本章一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关于回购股权的错误。其二,“对赌协议”是否因违反股份回购条款而无效。本章联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指出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审查外,还应使用“偿债能力测试”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其三,员工脱离公司时,公司是否有权回购其股份。本章指出员工持股计划本身具有福利性,且依其设立的目的而言,也应当肯定公司的回购权。
  第五章主要研究外商的隐名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引进外资以实现经济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核心方式之一,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的改革开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虽然鼓励外商投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政策之一,并给予了一系列优惠待遇或者超国民待遇,但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我国对外商可涉及产业仍有所保留,不是完全开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我国对外资准入实行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规避法律法规限制性条款的影响,一些外国投资者为了避免各种不利影响其入境盈利的因素和条件,选择以他人名义出资成立公司,而由自己实质获取利益的隐名投资方式。隐名投资,是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出于种种原因不以自己的名义成立公司,而选择通过签订协议让他人持股的方式成立、经营公司。随之也引发了许多股权确认与转让相关问题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隐名投资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有逐年增长的趋势。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外商隐名投资引发的股权相关纠纷数量逐年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规定一》)规制了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没有明确外国隐名投资于内资公司能否参照该规定执行。2020年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也没有提及有关外商隐名股东或者股权代持的相关问题。
  本章旨在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规定一》的理论漏洞以及实践困境进行梳理,结合《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适用,力求提出合理方案以解决法律实务与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第六章研究的主题是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商事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治理,研究视角是从法律规避视角对其加以学理分析,认为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规避行为。不同于多数学者运用法解释学方法,片面研究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本章采用法经济学方法和法解释学方法,突破单一学科视角,通过研究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避原因,结合民商法、税法和刑法的解释与治理,提出合理的法律规避行为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治理方式。鉴于房地产业在我国经济领域的重要地位,研究股权形式下的土地使用权供给方式的合法性对于保障房地产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保障民众的居住权具有重要意义。从更深层次上讲,研究法律规避行为的法律治理,既能促进法律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又适度保持制度张力。
  本章通过对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模式、法律规定和司法执法实践的解析,提出正是由于差异化的法律制度,才造成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性,为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通过变换交易形式和交易主体等方式规避法律法规,为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契机和条件。这使游离于合法与违法的灰色地带的法律规避行为增多。本章认为,首先,应该从立法角度,衡量被规避的法律是否属于“良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成本—收益角度分析,允许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能够促进未开发的土地资源流入市场,防止土地资源闲置浪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存在不仅起不到防止“炒地皮”的功能,而且部分司法机关不当适用该条,判定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构成犯罪,这会对房地产供给起到消极作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实施成本大于收益,应该予以及时废止。其次,在立法不完备的前提下,需要合理配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剩余立法权,以更好地治理法律规避行为。当某种法律规避行为预期损害程度极大,并且能够通过行政程序将其行为标椎化,行政监管更具有比较优势。最后,无论是在《九民纪要》,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立法框架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不具有适用余地,注重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将成为判定法律规避行为无效的事由。损害后果的判断不仅需要衡量损害大小程度,而且需要考虑法律规避的交易模式可能的创新性、节约交易成本等积极价值。
  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法律规避领域已有的研究文献,认为现有研究主要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重点研究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而忽视了综合学科角度和其他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介绍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规避行为,并分析法律规避行为的主观动因和客观条件。第三部分,介绍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民商法、刑法、税法的法律规则及其实践,发现在实践中,公私法对法律规避行为的混乱治理现状。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制,认为从稳定房地产供给的角度,认定该行为有害其实是个伪命题,并讨论在保持合法性的前提下,如何对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五部分,主要从司法角度,研究未来司法实践中判定法律规避行为无效的主要事由和考量因素,并提出剩余立法权理论下司法权和行政权在治理法律规避中的合理配置。
  第七章主要讨论股权代持有效性问题。代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审判从有效到无效的转折,反映了近年来司法对监管回应处理,但在通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合同无效的审判路径之下,法院说理论证存在明显的“监管化”倾向,一定程度导致审判独立性的缺失。为达成与监管协调的联动审判,无效处理并非唯一路径,可通过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将合同效力问题交由法院评价,将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罚交由金融监管部门,从而实现监管与审判的独立与统一。本章还分析债权人能否申请股东代持股权的问题,从司法实践考察商事外观主义的司法取向。
  第八章聚焦私募交易中的对赌条款。
  私募股权投资是资本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多企业在发展初期所需的资金都是源于私募股权投资者。2006年以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估值调整机制频繁亮相于私募股权投资。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私募投资案再审将估值调整机制的探讨和研究推向高潮。
  本章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加以阐述,并由此引出常见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估值调整机制,讨论了估值调整机制存在的根源、设计安排、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属性,并尝试从法经济学视角对估值调整机制进行分析。本章从法理角度阐释估值调整机制合法性,重点分析了海富案的一审、二审、再审判决要旨,同时对法律界和私募界提出的通过约定仲裁来规避法院不认可估值调整机制风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章还分析了国内估值调整机制适用面临的法律障碍,如外资私募股权投资面临的审批问题、资本市场关注的估值调整机制对IPO的影响等,分别阐述了障碍形成的原因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本章尝试提出适用估值调整机制应当注意的风险防范,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法域选择以及具体设计层面的注意事项。
  第九章的主题是《证券间接持有体系立法指南》视角下的账户持有人权利保护研究。证券无纸化时代的到来不断压缩着传统的证券直接持有体系的适用空间,证券间接持有体系开始登上资本市场的舞台,日渐成为当今世界证券持有体系的主流。然而,由于各国关于证券间接持有体系的立法差异性仍然较大,使账户持有人在跨境证券交易中的证券权利和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护,从而影响跨境证券交易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s,UNIDROIT)在《中介机构持有证券实体法公约》的基础上又起草制定了《证券间接持有体系立法指南》,对证券间接持有体系下的账户持有人权利保护的各个方面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以期为各国的国内立法提供更为有效的指引和参考,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各国在证券间接持有体系的实体法规则方面的差异性,切实保障账户持有人的各项证券权利和权益。本章拟从UNIDROIT《证券间接持有体系立法指南》这一最新国际立法指南的视角出发,首先对我国立法借鉴《证券间接持有体系立法指南》的必要性作详细说明,其后对证券间接持有体系下的账户持有人权利性质、权利内容进行逐层剖析,最后结合中国证券持有体系的现状,将UNIDROIT《证券间接持有体系立法指南》与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在账户持有人保护层面作对比研究,分析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并以此为据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第十章主要讨论虚拟股及其转让问题。虚拟股作为一种员工激励的方式而在实践中被广泛适用。但是,虚拟股在法律性质认定和规制路径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明晰之处。现行法规定下虚拟股无法满足构成股权的相关要件,因而只能被认定为一种基于合同约定的协议安排。在此种“入债”规制路径下,无偿性虚拟股的法律性质为公司对员工附义务的赠与,有偿性虚拟股则被认定为公司与员工的借贷法律关系。
  有偿性虚拟股在权利义务构造上的特点决定了“入债”的规制路径在解释上无法实现逻辑自洽,增加了公司组织成本,以及不利于对虚拟股持有者的权利保护,因此虚拟股的规制路径需要得到进一步修正。鉴于有偿性虚拟股与类别股在权利义务构造及实施目的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因此其应当纳入类别股规制;无偿性虚拟股可以通过合同路径的整合,完善对虚拟股持有者的保护。
  第十一章主要讨论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规避和反避税措施。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国财政趋紧。同时,跨国企业为了扩大利润,通过不同的税收筹划实现避税目标,侵蚀国家税基。全球范围内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国际合作重新提上议程,成为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议题。但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和规则主导权博弈,国际税收监管合作多停留在双边范围,多边税收监管合作仅在涉税信息分享方面有所进展。主要国家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采取的反避税措施呈现国别差异路径和有限国际合作。究其实质,这些差别路径主要是各国国内法域外效力的规则和执行力的竞争。本章讨论反避税领域的主要措施,并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维度分析这些差异路径的形成原因与全球反避税有限合作的法律机理。
  本书的写作得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课题资助,特此致谢!
  沈 伟
  于风城北湖岸道
  2020年7月30日
  修改于上海清水湾
  2021年5月13日

 

 

書城介紹  | 合作申請 | 索要書目  | 新手入門 | 聯絡方式  | 幫助中心 | 找書說明  | 送貨方式 | 付款方式 香港用户  | 台灣用户 | 大陸用户 | 海外用户
megBook.com.hk
Copyright © 2013 - 2024 (香港)大書城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