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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恐怖主义犯罪侦防问题研究

書城自編碼: 378900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田野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504878
出版社: 时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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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从侦防一体化的视角,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问题及侦查与防控对策进行研究。首先从理论层面剖析恐怖主义犯罪,探讨恐怖主义犯罪侦防的理论依据;对典型国家的恐怖主义犯罪侦防进行比较研究;进而提出革新侦防观念、深化情报导侦、优化侦查机制、强化防控体系等恐怖主义犯罪侦防机制构建建议。
關於作者:
田野, 法学博士。现任山西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主要从事侦查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已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篇、出版学术专著一部、主持多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目錄
导论()
第一章恐怖主义犯罪概述()
第一节恐怖主义的概念与起源()
第二节恐怖主义犯罪解析()
第二章恐怖主义犯罪侦防的理论依据与原则()
第一节恐怖主义犯罪侦防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恐怖主义犯罪侦防的刑事政策依据()
第三节恐怖主义犯罪侦防原则()
第三章恐怖主义犯罪侦防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恐怖主义犯罪侦防立法现状()
第二节恐怖主义犯罪侦防现状()
第三节恐怖主义犯罪侦防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恐怖主义犯罪侦防的域外比较()
第一节英美法系国家()
第二节大陆法系国家()
第三节域外恐怖主义犯罪侦防的异同与启示()
第五章恐怖主义犯罪侦防机制构建()
第一节革新侦防观念()
第二节深化情报导侦()
第三节优化侦查机制()
第四节强化防控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第一章恐怖主义犯罪概述
第一节恐怖主义的概念与起源〖1〗一、恐怖主义的概念“9·11”事件后,联合国专门成立工作组制定出台了《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并几易版本,将恐怖主义界定为:任何人不论以何种方式,为了在人群中制造恐怖或者强制某一政府或国际组织做或不做某种行为,非法且国际性地导致其他任何人的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害,其中包括公用场所、国家政府设施、公共交通系统、基础设施及环境等,造成实际的或者可能的经济损失。任何人如果威胁采用前款规定的行为,或者有采取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企图,或者参与、组织、领导或资助前款行为,均构成恐怖主义犯罪。所有缔约方都必须将此种行为“犯罪化”及“非政治化”。此公约草案在国际反恐立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但其在恐怖主义定义的完整性与灵活性方面都存在瑕疵,还涉及其他诸多问题,导致此公约草案历时十几年至今仍未通过。参见刘仁山、尹生、简基松、邓烈:《国际恐怖主义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2001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通过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第一条中,将恐怖主义定义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十个条约之一所认定并经其定义为犯罪的任何行为,以及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死亡或对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其他行为,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而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依据各方国内法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我国2016年1月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其中第三条将恐怖主义界定为: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学界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莫衷一是,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学者分析了109个恐怖主义定义后,归纳出22个要素并分别计算其频率,从统计结果中总结恐怖主义概念的共性为:以暴力行为为基本手段;具有鲜明的政治目的性;以非战斗目标为打击目标;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行为;违背人道主义精神;会引起众多人的恐慌。Alex PSchmid and Albert JJongman et al,“Political Terrorism”,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1988,p28又有美国学者提出,恐怖主义是一种在力量对比中非对称的斗争对策,是弱者用以反对强者的武器。参见[美]伊恩·莱塞等:《反新恐怖主义》,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61,122页。还有美国学者直接将恐怖主义界定为一种意在制造恐怖而非毁灭对手的突发性的暴力行为,其旨在通过袭击和威胁具有象征性意义的目标来影响对手的政治行为,然而其结果却往往是使得平民百姓成了牺牲者。参见肖平:《恐怖主义的法律定义研究》,《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68—72、76页。不同国家的学者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差别较大,但总结不同国家学者们的观点,他们对恐怖主义的认识具有一定的共性,包括使用暴力手段、为了达到政治目的等。我国学者对恐怖主义相关问题的研究同样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9·11”事件后则达到高峰,典型观点有以下几种。有社会学者认为,恐怖主义是一种旨在通过制造恐怖气氛来引起社会关注,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是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或社会目标服务的,无论弱者或者强者都可以采用的,针对非战斗目标的包括暗杀、绑架、爆炸、投毒、劫持人质及交通工具、危害计算机系统以及其他形式的违法犯罪性质的暴力、暴力威胁或非暴力破坏活动。参见胡联合:《第三只眼看恐怖主义》,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有学者明确提出,恐怖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具体而言,恐怖主义是个人或组织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进而改变国家的政治方向,以惨无人道的暴力或威胁方法残害政敌或民众的一种意识形态。参见杨心宇、丁毅:《对恐怖主义及其相关概念的分析》,《当代法学》2003年第 3期。在恐怖主义的主体与属性界定模糊、探讨纷纷的情况下,有的学者索性扩而大之地将相关要素都包含进恐怖主义的定义之内,提出恐怖主义是个人、组织或国家,为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的,通过使用或威胁使用残酷方法,制造社会恐怖,恐吓另一个人、组织或国家的犯罪行为和思潮。参见李慧智:《反恐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这样定义看似简洁明了,但却大而化之,对恐怖主义的研究并没有太大价值。有学者在分析众多恐怖主义的定义后,得出恐怖主义既属于政治学范畴,也属于法学范畴,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不特定的社会一般民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意图造成其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等的损害,从而使社会大众产生普遍的恐惧心理,从而实现其自身的政治目的或其他社会目的。参见莫洪宪、周娅:《论恐怖主义的界定》,《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第10—13页。综观学者们的观点,多数学者并没有区分清楚恐怖主义究竟是一种“思想”还是“行为”,对于恐怖主义的性质界定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笔者认为,“恐怖主义”是一种主义,它属于意识范畴,是一种不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信仰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意识形态。由于恐怖主义本身只存在于意识范畴,它并不是法律所调控的对象。而当恐怖主义思想外化为行动时则涉及犯罪行为,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法律所规制的对象。因而,“恐怖主义犯罪”就是在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下所实施的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属于实践范畴。恐怖主义与恐怖主义犯罪两个概念有着范畴上的区别。二、恐怖主义的特点恐怖主义虽然时常打着宗教、民族的旗号,但它与所宣扬的宗教、民族思想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思想主张、组织行为方式、处世态度等方面迥然不同,它是思想异化的产物,呈现出鲜明的政治性、虚伪性与排他性。(一)恐怖主义的政治性在政治与宗教的关系问题上,政教分离是政治现代化的国家所普遍接纳的模式,也是近代民主宪政的重要成果。政教分离在根本上强调政治与宗教的分离,同时也要求政治与宗教之间建立起合理的联系,即一方面要求国家与政府要保护其治理范围内各宗教的存在,并尊重宗教人士的信仰自由;另一方面要求宗教要在国家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当今世界仍有少数国家实行政教合一制度,例如泰国仍然以佛教为国教,西班牙仍然以天主教为国教,伊朗、巴勒斯坦等国家仍然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参见顾肃:《现代政治发展中的政教分离原则与实践》,《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90—96页。各国的政教关系制度有所区别,但促进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主流价值导向是一致的。然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却企图实现不当政治目的,它假托宗教之名,把宗教作为工具利用,试图为其政治图谋染上一层宗教色彩。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处心积虑包装、掩盖自身政治目的,以宗教之名煽动群众,这恰恰从侧面反映出其目的的不正当性。极端分子将宗教教义予以歪曲化、极端化的解读,并在信众群体中大肆宣扬,例如本·拉登提出“推行圣战以传播真主的教义”“以宗教来清除不信者”,这些主张已经完全背离了宗教本意,而是在动员、蛊惑人们实施有目的的罪恶行径,其最终目标仍然是实现政治图谋。(二)恐怖主义的虚伪性恐怖主义利用信众的心理特点,将它的极端思想、恶劣主张全部强加为神的旨意,并将相关教义歪曲解读、制定出迷惑人们的极端纲领或主张,以进一步适应它的歪理邪说,蒙骗具有相似信仰的人们。但无论如何包装粉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思想主张与组织行动,通常都是背离社会主流价值的,具有明显的违法犯罪性质,难以迷惑更多理智的人们,因此恐怖主义将它的目标放在部分具有虔诚信仰,也具有偏激不满情绪而又欠缺判断力的盲目信众身上,力图将更多的人引入歧途。如此一来,恐怖主义既能壮大其追随者队伍,又能从这些追随者中得到资金、帮助以及庇护。(三)恐怖主义的排他性恐怖主义极力排斥与之不同的信仰、文化、思想主张,任何不能为它所利用的观念都受到它的强烈抵制,恐怖分子甚至试图通过极端暴力行径来毁灭其他文化。这与世界文明以所共同追求的平和、宽容、自我约束等价值理念背道而驰。例如伊斯兰教倡导和平、宽容、善良,要求穆斯林谨守中道,不允许主观臆断、偏执绝对地理解经训。然而,伊斯兰极端主义却极端片面和武断地扭曲解释伊斯兰教义,歪曲宣扬“圣战”来实现政治图谋。伊斯兰极端主义竭力鼓吹其极端、暴力思想,排斥伊斯兰文明中的主流思想,抵制甚至妄图消灭异己思想与力量。三、恐怖主义的产生恐怖主义的产生有着极其复杂的机理,它是在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滋生蔓延的。(一)恐怖主义产生的经济因素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并不平衡,资本看似源源不断地由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快速增长,然而利润却反而从发展中国家不断回流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没有缩小反而越拉越大,贫富差距不断加剧,这些都有碍于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少数人享受全球化带来的巨大利益的同时,多数人却并没有在全球化中获得福利,甚至有部分人依旧在赤贫线上挣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缓慢,弱势群体生存条件恶劣、对前途极其绝望,他们既无法寻得现实的出路,又难以获得精神的排解,便更容易思想极端化,此时受到别有用心者的蛊惑利用,便极易使贫困成为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贫穷地区一贫如洗的人们试图反抗世界财富的不平衡分配,但他们尚没有强大的力量,他们只能利用暴力、自我牺牲等极端行径来表达对现状的不满与诉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造成恐怖主义产生与蔓延的重要原因,各区域间经济上的相互促进、普遍发展、共同繁荣是消除恐怖主义的基础,只有消除了恐怖主义产生的物质基础,才能铲除恐怖主义的根源。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防范与打击必须注重源头治理,且只有尽力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经济发展的相对公平,才能使恐怖主义成为无源之水。国际社会要加快构建相对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从源头上遏制恐怖主义的产生。(二)恐怖主义产生的政治因素世界政治矛盾是经济矛盾的进一步表现,也是产生恐怖主义的另一重要因素。从历史上看,西方列强残暴的殖民统治早已在殖民地埋下仇恨的种子,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更是让这种仇恨生根发芽。以美国与伊拉克的矛盾为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穆斯林世界的长期侵犯与压迫,引起广大穆斯林的敌视与强烈反抗,激化了穆斯林世界与西方国家的矛盾。正是这些国家的单边主义政策极大地扰乱了国际政治秩序,使得弱小国家无法公正、妥当地表达其政治诉求,于是便寻求暴力、极端等不当表达诉求的途径。从国家内部来看,一国政府的独裁、腐败、不当作为等都可能引起该国民众的强烈反抗,特别是当一国的政策失当、触犯较大一部分民众的利益时,此时加以恶性势力的煽动,很容易诱发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与暴力恐怖主义。另外,美国在反恐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反恐多年“越反越恐”,也是导致恐怖主义在世界范围内泛滥的一大因素。美国基于其政治经济利益,一度暗中支持利用极端势力,在阿富汗战争时期曾对本·拉登的“基地”组织提供金钱、武器、庇护等大力支持。恐怖主义是全世界的共同敌人,合力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是全世界的共同责任,世界各国应当在反恐问题上坚定立场,协力遏制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与暴力恐怖主义。(三)恐怖主义产生的社会文化因素世界文明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古老的东方文明、希腊神话、恺撒与基督时代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直至理性的觉醒,文明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并不断发展。当今世界文明体系中,存在着几大不同的文明系统,这些不同的文明系统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影响,也必然会产生相互碰撞,而在相互碰撞之中,既会产生智慧的火花,也无法避免冲突与摩擦。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不同的文明之间也快速吸收、借鉴、融合,如今各文明系统之间的交流已十分广泛,许多具有普适性的文化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但各文明依然保留有自己的部分独特性。在信息时代各文明快速的碰撞与融合中,处于文明交界地带、边缘地带的人群一时难以适应,他们无力快速消化夹杂在固有文化与新观点间的迅猛冲击,引起了一定程度的排斥、反抗等消极应对。文明本身具有多样性,各文明之间本身并无孰优孰劣之分,各文明间求同存异、共同发展。然而,一些西方学者提出恐怖主义的根源在于西方文明与伊斯兰文明之间的冲突,伊斯兰文明具有反西方文明的性质,伊斯兰教是中东地区恐怖主义泛滥的原因。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89页。这种观点带有立场的主观性,是有失偏颇的。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阿拉伯国家联盟总部的演讲中,对伊斯兰文明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提出,就如同自然界的物种具有多样性,文明也具有多样性;中华文明与阿拉伯文明各成体系、各具特色,但都包含有人类发展进步所积淀的共同理念和追求;中国反对一切针对特定民族、宗教的歧视和偏见。信息化与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让人们享有更多资讯与资源的同时,也对恐怖主义的泛滥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一方面,信息化时代,恐怖分子利用网络、自媒体等平台宣扬与传播恐怖主义思想,使得恐怖主义的扩散面更广,给了恐怖分子更多的可乘之机。例如在本·拉登时期,“基地”组织头目利用互联网与卫星电话操纵极端组织、部署恐怖活动;近年来英国、俄罗斯、法国等发生恐怖袭击后,与ISIS有关的极端组织都迅速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公开宣扬恐怖行动,并运用黑客技术攻击受袭击国家的网站。恐怖分子利用网络获取并传播恐怖信息,也把网络作为了新的袭击对象。另一方面,伴随着高新科技的快速发展,新技术不断被恐怖分子利用,他们由传统的打砸抢、绑架、爆炸等暴力恐怖的活动方式,演变为试图利用生化武器、网络黑客技术等进行破坏性活动,造成更加泛化且难以估量的危害。第二节恐怖主义犯罪解析〖1〗一、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犯罪是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的一种社会现象,犯罪行为不仅会危害公民的各项权利,还可能危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甚至有损于国家安全和政治统治。为此,国家及社会给予犯罪行为否定性评价,防范与惩罚犯罪行为,以保持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如何认识犯罪问题,在犯罪学领域与在刑法学领域是有所区别的,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通常着眼于犯罪的实体角度,而刑法学对犯罪的认识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展开的。因此,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在刑法学研究中具有一致性,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涉及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以及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等。而在犯罪学研究中,学者们对于犯罪的定义问题有所争议。在我国犯罪学的早期研究中,有学者提出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与刑法学中的犯罪定义等同,参见刘灿璞:《当代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2页。随着学科研究的不断深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如今已经很少。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危害社会性的,应当受到制裁或者处罚的行为,包括《刑法》规定的犯罪范畴但又不仅局限于此。参见康树华:《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有学者提出,犯罪学的犯罪概念核心是强调社会危害性,而并不受到刑事违法性的制约,它不仅包括绝大多数的法定犯罪,还包括准犯罪、待犯罪化的犯罪这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参见刘广三:《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83—90页。有学者提出了犯罪学与刑法学中犯罪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这两个学科研究中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认识不同,虽然犯罪的本质属性在于其社会危害性是两学科的共识,但两学科对“社会危害性”的理解却存在不同,刑法学中的社会危害性是反映了统治意志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评价,而犯罪学中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其客观事实属性。参见张远煌:《犯罪理念之确立——犯罪概念的刑法学与犯罪学比较分析》,《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第127—135页。我国法学界学者们着重立足于法学研究的视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进行分析界定。有的学者提出了界定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的几个注意事项,一是要正确认识恐怖行为的实施者,二是鉴别恐怖行为时要符合保护人权观念,三是要认清恐怖主义犯罪的共性,四是下定义时要体现本国特色。参见王爱鲜:《界定恐怖主义犯罪概念应注意的问题》,《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23卷第12期,第64—69、123页。有的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个人或者团体有计划地使用暴力或非法利用高科技手段,或者威胁使用前述手段,扰乱公共秩序,恐吓、要挟社会的行为。参见欧阳华等:《恐怖主义犯罪与我国刑事立法》,《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集(下)》,2002年,第1103页。然而,对于不属于任何恐怖组织的个人出于政治、宗教等原因实施的恐怖活动,是否属于恐怖主义犯罪,部分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个人不能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因为这样会导致恐怖主义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的混淆。参见莫洪宪、彭文华:《恐怖主义犯罪对策与控制研究》,赵秉志、卢望平:《国际刑法评论》第3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6页。还有学者指出,恐怖主义犯罪应当是具有明确恐怖主义主张的组织及其成员所实施的恐怖活动,对个人能否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他们主张分情况予以对待。他们认为,个人偶然实施的如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犯罪,由于行为性质不具有恐怖主义犯罪的系统性和有组织性,不宜作为恐怖主义犯罪探讨;但是面对航空安全、核材料安全特别重大的人类法益,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本身即表明了其恐怖主义系统主张,因而即便其不具有组织性也应当视为恐怖主义犯罪。参见赵秉志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防治对策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有的学者对恐怖主义犯罪在犯罪学领域和在刑法学领域的不同内涵做了区分,他提出,以犯罪学视角看,恐怖主义犯罪是在恐怖主义旗帜下的反人类的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实施主体包括个人、团体乃至政府;而从刑法学的视角看,恐怖主义犯罪是由刑法所规定的,由恐怖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意图引起社会恐怖气氛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参见童伟华:《论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8期,第76—82页。对于学者们有所争议的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是否包含个人这一问题,本书认为,应当视行为的根本性质以及个人行为是否受到一定组织思想行动的影响而定。如果只是某一个体自发产生暴力犯罪念头,并自己付诸行动进行犯罪行为,不能称作是“恐怖主义犯罪”,毕竟恐怖主义之所以称之为“主义”,是因为其思想意识有着在一定范围内的传播性,单纯某一个体的想法即便其再反叛,若没有影响他人的想法、行为与力量,都不能称之为一种“主义”,因此此时的犯罪不属于恐怖主义犯罪,而只是普通犯罪行为。而如果某一个体是在有着恐怖主义反社会思想的团体的思想激励、经济资助、行动支持等影响下实施犯罪行为,那他其实就是恐怖主义团体的代言人,他的行为看似个体行动,实则代表着其背后的恐怖组织,此时哪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只是一个人,也应当属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范畴。面对恐怖主义定义的多样性和统一定义的艰难性,有学者创造性地提出,可将研究着眼于定义的方法论上,建议在同一层面统一恐怖主义的定义,在不同层面区分恐怖主义的定义,梳理清楚定义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而运用传统的国际法分步立法的方法在定义范围与法律地位上界定恐怖主义。参见刘仁山、尹生、简基松、邓烈:《国际恐怖主义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0—26页。不同学科研究的视野存在差异,而且恐怖主义犯罪是不断动态变化的,因此本文支持各学科研究者在客观、科学、法治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实际及本学科研究视角,求同存异,这将更有利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研究。本书对恐怖主义犯罪侦防问题的研究,是在犯罪学视野下展开的,因而采取犯罪学对犯罪的界定,认为犯罪是需要由国家和社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与处置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恐怖主义犯罪,是在恐怖主义思想影响下的团体及团体中的个人所实施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足以引起社会恐慌、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综观当前的恐怖主义犯罪状况,总体上处于可控状态,但形势依然严峻,恐怖主义的袭击范围和对象不断扩大,其犯罪活动呈现出扩大化、复杂化、网络化等新特点。恐怖主义犯罪在短期内不会被消除,恐怖主义犯罪的威胁仍将长期存在并影响国际与国内安全形势。(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目前国际反恐总体形势不容乐观。虽然美国历年的国别反恐报告中,偶有中方不能接受的涉华不实之词,其在反恐问题上的“双重标准”无助于国际反恐合作。但是其报告中的数据统计,还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的。据美国近13年间的国别反恐报告显示,全球重大恐怖袭击的次数、死伤人数如下表所示:表1-12007—2019年全球重大恐怖袭击统计
年份袭击次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200714433227376687520081172615734498282009109841532447989201086941012634031201157001253322816201267711109821652201397071789132577201413463327273479120151177428328353202016110722562133814201785841875319461201880933283622651201983022508219924资料来源:Country Reports on Terrorism 2007-2016,https://wwwstategov/j/ct/rls/crt/.从表1-1中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恐怖主义在全球范围内仍然呈现泛滥之态,虽然在美国的《2015年国别反恐报告》中提出,2015年下半年,全球恐怖袭击的次数以及伤亡人数在经过连年上升之后首次大幅下降,但是,这并不能反映出各国、各地区遭受的恐怖袭击都呈现下降趋势,例如,2015年阿富汗遭受的恐怖袭击就较前一年度有较大上升。因此,世界范围内的反恐形势仍然严峻,恐怖主义仍是人类社会的巨大威胁。欧洲刑警组织《2016年欧盟反恐形势与趋势报告》中显示,2015年欧盟成员国遭受恐怖袭击的事件多达211起,这是自2006年开始做此报告以来,欧盟受到恐怖袭击最多的一年。2015年的恐怖袭击发生在英国、法国、丹麦、意大利、希腊、西班牙等六个欧盟成员国,其中受到恐怖袭击最多的是英国,多达103起,其次是法国,恐怖事件达72起。而在2015年欧盟恐怖袭击事件的被捕者中,绝大部分是“圣战恐怖分子”。报告中特别对在欧盟成员国发生的极端主义犯罪情况进行了统计,2011—2015年,欧盟发生的极端主义犯罪增速迅猛,特别是2014—2015年,犯罪发生数、涉罪人数几乎翻倍增加。近年来欧盟涉及“圣战”的恐怖主义犯罪中,受到逮捕或羁押的人员数量统计如图1-1 所示:图1-12011—2015年欧盟涉圣战恐怖犯罪被捕人数资料来源:Figure:Number of Suspects Arrested for Religiously Inspired/Jihadist Terrorism 2011 to 2015,European Union Terrorism Situation and Trend Report 2016。
从全球总体形势上看,国际性的恐怖组织形成了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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