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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推论、社会和历史——布兰顿哲学导论

書城自編碼: 378969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哲學/宗教哲學
作者: 成素梅 周 靖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52038538
出版社: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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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国内学界关于布兰顿哲学的第一部学术专著,它不仅涵盖了布兰顿哲学的核心内容,而且还涉及人们很少讨论的布兰顿思想在伦理学、人工智能等话题上的效应。这些都是布兰顿研究的盲区,对之展开深入探讨,无疑拓展了布兰顿哲学的研究范围。它还将布兰顿置于与同时代其他哲学家如哈贝马斯、麦克道威尔、塞尔、丹尼特等人对话的语境中,考察他们之间的关联与互动,从而为更好地理解布兰顿的相关思想提供了有益的参照。
關於作者:
周靖,男,1989年生,江苏淮安人,南京大学与奥斯陆大学联合培养哲学博士,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后,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语言哲学、实用主义哲学、心灵哲学,以及符号哲学等方向的研究,主持包括两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内的多项课题。著有《表征论的多副面孔:当代英美哲学语境下的探究》《“世界”的失落与重拾:一个分析实用主义的探讨》,译著有《匹兹堡问学录——围绕〈使之清晰〉与布兰顿的对谈》等。
目錄
总序:智能文明时代是哲学问题迸发的时代/成素梅
序/陈亚军
导论:布兰顿其人其思
一、 布兰顿哲学的特质
二、 布兰顿哲学的地标与本书安排
三、 小结
第一章 布兰顿是何种实用主义者
一、 对古典实用主义的承袭
二、 对古典实用主义的批评和实用主义的分析化
三、 布兰顿新实用主义的三个轴向: 推论、社会、历史
四、 小结/34
第二章 形式语义学和实质语用学双轨
一、 从康德、黑格尔到弗雷格的语义学转向
二、 将分析哲学奠基在实用主义的基础上
三、 迈向黑格尔式的历史语义学
四、 小结
第三章 推论、替换、回指与表征
一、 推论
二、 替换
三、 回指
四、 表征
五、 小结
第四章 一项黑格尔式的理性主义认知方案
一、 哈贝马斯的批评: 实践概念的内在张力
二、 丹尼特对布兰顿的质疑
三、 哲学需要何种自然主义?
四、 布兰顿的哲学自然主义方案
五、 对哈贝马斯批评的回应
六、 小结
第五章 布兰顿对强人工智能的实用主义辩护
一、 塞尔式的强人工智能问题场景
二、 布兰顿对强人工智能的辩护
三、 从布兰顿论证中习得的两项教训
四、 小结
第六章 现代性、主体性和伦理生活
一、 何种现代性?
二、 前现代生活: 规范身份决定规范态度
三、 现代性的康德自治模型: 规范态度建制规范身份
四、 后现代性的黑格尔承认模型: 规范态度和规范身份相互依存
五、 规范生活和伦理生活
六、 小结
第七章 布兰顿和匹兹堡学派
一、 匹兹堡学派与塞拉斯对所予神话的批判
二、 布兰顿对塞拉斯的承袭与背离
三、 布兰顿与麦克道威尔
四、 小结
第八章 布兰顿及其批评者
一、 布兰顿的维特根斯坦与规范性之谜
二、 重审语义表征的界限和范围
三、 认知哲学与哲学语义学的一般关联
四、 布兰顿的黑格尔
五、 小结
附录术语表
参考文献
后记/周靖
內容試閱

陈亚军(浙江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周靖的《推论、社会和历史——布兰顿哲学导论》一书问世了。如果我没弄错的话,这应该是国内学界关于布兰顿哲学的第一部学术专著。书的篇幅并不太大,但内容却很丰富。

布兰顿研究已经是学界的一个热点,各种成果层出不穷。与已有的研究成果相比,周靖的这本书给我留下了这样几个很深的印象: 第一是视域。它不仅涵盖了布兰顿哲学的核心内容,而且还涉及了人们很少讨论的布兰顿思想在伦理学、人工智能等话题上的效应。这些都是布兰顿研究的盲区,对其展开深入探讨,无疑拓展了布兰顿哲学的研究范围。第二是比较。他将布兰顿置于与同时代其他哲学家,如哈贝马斯、麦克道威尔、塞尔、丹尼特等人对话的语境中,考察他们之间的关联与互动,从而为更好地理解布兰顿的相关思想提供了有益的参照。第三是全面。布兰顿的书艰涩难读,再加上动辄七八百页的篇幅,没有相当的毅力,是不敢轻易尝试的。周靖知难而上,不仅抓住了布兰顿在《使之清晰》《言行之际》中阐述的推论语义学、实用主义等核心内容,同时还阐释了布兰顿最新巨著《信任的精神》中的黑格尔解读,殊为不易。

在当代英美哲学家中,布兰顿显得十分独特。他的哲学既有宏大体系,又有细致论证,用他自己的话说,他的目标是将他的两位导师罗蒂的问题和刘易斯的方法结合起来。这是一个很有抱负的工作,但也给布兰顿研究者带来了不小的困难。既要深入细节,又要照看全局,一步也不能放松。周靖知难而上,通过刻苦的努力,完成了这部布兰顿哲学导论,推进了国内学术界相关话题的研究,可喜可贺。

由于体系的庞大繁杂,如何梳理布兰顿的哲学理路,便是见仁见智的事情。在此,我愿将自己的理解呈示如下,一来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二来也为周靖的大作做个注脚。

与大多数实用主义者或分析哲学家不同,布兰顿不是经验主义者,而是理性主义者。也就是说,和古希腊哲学以来的理性主义者一样,布兰顿想解决的首要问题是: 是什么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人的说话与动物的发音有何不同,人的动作和动物的举止有何不同?他的回答是: 人的说话和行动是有意义的,也就是说,是有概念内容的,是在理性空间完成的;而动物的发声和举止只是在自然空间完成,属于本能范畴,并没有概念内容或意义。当我们受到环境的刺激时,我们的反应是通过恰当运用概念形成具有概念内容的知觉报告,当我们做出改变环境的行动时,我们是在响应运用概念对环境做出的判断。因此,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能运用概念形成判断并采取行动,人与动物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人的活动本质上是运用概念的实践。布兰顿称之为“话语实践”(discursive practice)。

“运用概念的”便意味着它是规范的、遵守规则的。这和笛卡儿开创的哲学传统很不相同,而与康德靠得更近。笛卡儿追求的是确定性,康德追求的是必然性。在笛卡儿那里,拥有概念来自人的自然特性,而在康德那里,拥有概念来自人的规范特性。在笛卡儿那里,概念受制于我,而在康德这里,则是我受制于概念,运用概念的能力即是掌握一套规则的能力。与流行的看法相异,布兰顿认为,康德在哲学史上最重要的贡献不是他的“哥白尼式的革命”而是他的规范转向:“康德理论的核心观念,也就是他的整个哲学所围绕的轴心,是他的这样一个深刻洞见: 将判断和意向行为与只是自然创造物的反应区分开来的,不是有没有笛卡儿式(Cartesian)的心灵要素的事实问题,而毋宁是说,判断和行动是我们在一种独特意义上对之负责的事情,它们表达了我们的承诺。这些都是规范的观念。”运用概念的活动不再是心灵内部的事情,而是公共空间中遵守规范的事情。

那么,什么是规范?规范的本性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布兰顿既不赞成康德的理性先验主义主张,也拒绝接受经验主义的自然主义立场。“根据……康德的观点,规范即是行为规则。”遵守规范便是遵守明确的规则。“按照这种说明,行为服从于规范评价——就它们受到具有命题内容的清晰的法令、禁令及许可的制约而言。这些都可以被理解为规则,或原则、法律、命令、契约以及常规。”布兰顿称这种主张为“规则主义”(regulism)。他指出,维特根斯坦和塞拉斯的论证已经表明,诉诸规则的规则主义会导致无穷倒退,因而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路。维特根斯坦告诉我们,遵守规则实际上是遵守对于规则的解释,而一切解释都可以被解释得符合规则,结果,“任何解释都仍旧和它解释的东西一起悬在空中”。塞拉斯的论证则表明,对象语言的使用规则必须由元语言给出,而元语言给出规则的规则又需要元元语言给出,这个过程永无止境。因此,我们无法将规范理解为康德式的清晰规则。

那么是否可以像自然主义者那样,将规范等同于规律性(regularity)呢?布兰顿称这种用规律性解说规范的方式为“规律主义”(regularism)。用规律性解说规则,似乎可以避免规则主义的无穷倒退,因为这里没有对规则的理解问题,实践者遵守规范是一种符合规律的行为,不需要表达:“一个具有在C[情境]做A[事情]的习惯的人,于是会与……法则保持一致,即便在C[情境]做A[事情]的念头从来没有出现在他脑海里,即便他没有任何语言来指称A[事情]或C[情境]。”布兰顿认为,这同样不可取。塞拉斯已经让我们看到,自然与规范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领域,用自然的规律来解说规范会落入摩尔所说的“自然主义谬误”。“这种方式的直接困难在于,它可能会抹去将一个行为当作服从于某种规范评价与将一个行为当作服从于物理法则之间的区别。”它没有在实际做什么和应当做什么之间做出任何区别,没有为犯错误的可能留下空间,因此,它其实与规范并不相干。

诉诸清晰原则的规则主义和诉诸自然法则的规律主义看上去是非此即彼的两种选择,于是,布兰顿面临着一种挑战,既要“拒斥关于规范的理智主义的规则主义,又不陷入非规范的规律主义”。布兰顿以实用主义的方式回应这一挑战,以隐含在实践中的规范态度作为规范的基础。与维特根斯坦一样,布兰顿认为,制约我们的不是规则,而是我们对规则的理解,即我们的内隐的规范态度。它既不是清晰的命题化的规范,又不是自然的无意识服从的规律性,而是在实践中实际存在,通过奖惩建立起来的评价体系。它“通过在实践中用一个奖励(或者不给予惩罚)来加以回应,把一个行为当作正确的,以及通过在实践中用一个惩罚(或者不给予奖励)来加以回应,把一个行为当作错误的”。奖罚可以诉诸自然的方式,也可以诉诸规范的方式。前者是用强化行为倾向的方式,形成对于规范的遵守;后者是用调整规范身份即资格的方式,培养规范态度。设想某个共同体要求进入某个特殊小屋的每个人都有义务展示某种特殊的树叶。如果一个人没有展示这种树叶而欲进入小屋,他就违反了共同体的规范要求,其行为就被共同体的他人认作是不正确的,就会因此而受到惩罚。惩罚的目的是让他学会遵守规范。这时可以有两种惩罚方式,一种是非规范的自然方式,如鞭挞;一种是以规范的方式改变他的规范身份,如剥夺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资格。这是一种规范范围内的惩罚,“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规范可依赖于另一个规范,因为根据第一个规范表达对行为规范意味的评价的奖惩,是由与第二个规范有关的规范身份的变动构成的”。布兰顿认为,前者是外在于规范系统的,而后者则是内在于规范系统的。他更倾向于以后者作为规范态度的基础。因为在他看来,前者尽管不同于规律主义,但还没有真正摆脱自然主义,而后者则“不会支持任何将规范身份还原到非规范的可明确化的倾向上去”。

要理解人,就必须理解语言;而要理解语言,就意味着掌握使用语言的规范。规范来自哪里?来自人们在实践中对规则的理解,即规范态度,这种理解隐含在人们的实践生活中,命题形式的规范是对这些实践规范态度的清晰化。
……
布兰顿的思想风帆张得很大,他将不同的哲学思潮尽收其中,试图为超越大西洋两岸的哲学对峙找到可行的途径: 分析哲学与实用主义、语义学与语用学、推论主义与表象主义、弗雷格与黑格尔,以一种人们“连做梦都想不到”(罗蒂语)的方式融合在一起。他继承了罗蒂的思想路线但又超越了罗蒂,他不仅用一种系统的方式将罗蒂那里分散的主题如“实践”“社会”“推论”连接在一起,而且将罗蒂抛弃的“指称”“真”“世界”重新引回,作为哲学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他最富原创性的工作,尽管受到某些人的质疑,但无疑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在布兰顿那里,我们看到了一种希望,一种未来哲学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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