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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22年1月,由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共15个国家共同参加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这意味着我国投资者即将面对的是一个充满机遇的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马来西亚作为东盟成员国,历来就是中国投资者对外投资的热门地,如今又同为RCEP成员国,两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会更频繁、关系会更密切,这为中国资本“走出去”提供了更多机会。本书选取了马来西亚的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并结合现实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提示我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并提供合理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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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洁,广西大学教师,广西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东盟法商部主任,南宁仲裁委员会、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马来西亚中国法律联合会志愿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广西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兼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涉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广西国际商会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广西律师协会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涉外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商事调解团队成员,获“南宁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通过广西首次专业律师水平评审,被认定为“涉外法律服务”“建筑房地产”两个领域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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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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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中企扬帆海外:机遇与挑战并存
第一节 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 003
第二节 RCEP 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意义 006
第三节 中国企业投资RCEP 国家的主要风险 009
第四节 马来西亚成为中企投资热点 014
第五节 专业机构在助推企业成功“走出去”中发挥的作用 019
第一章 投资方式的选择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及风险 027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优势及风险 031
第三节 公司的优势及风险 037
第二章 设立公司的法则
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核心要素 043
第二节 公司的注册 050
案例: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之争 056
第三章 管理公司的学问
第一节 重要的公司管理者 061
第二节 健全的公司会议制度 064
案例: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董事职务的解除 068
第四章 劳动用工的智慧
第一节 马来西亚劳动市场概况 077
第二节 马来西亚的用工成本 081
第三节 中国企业防范劳动法律纠纷对策 087
案例:不正当解雇与裁员程序 093
第五章 外汇管理的技能
第一节 中国外汇管理基本制度及实操 101
第二节 马来西亚外汇基本制度及政策 104
第三节 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 108
第四节 中马货币清算及人民币业务综合服务 113
案例:虚构外汇项目受处罚 115
第六章 税收筹划的方略
第一节 马来西亚税收知识简说 119
第二节 赴马来西亚直接投资税务筹划需考量的因素 127
案例: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 136
第七章 公司退出的路径
第一节 自愿清算的两种模式 143
第二节 法院强制清算和指令清算 146
第三节 清算人 148
第四节 公司财产分配和公司注销 151
案例:公司资产处置与公司清算 154
第八章 商事纠纷解决之道
第一节 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159
第二节 中国与马来西亚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75
案例:诉讼及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实践 179
第九章 中企在马来西亚园区投资的策略选择
第一节 选择去园区投资的原因 185
第二节 马来西亚的产业园区概况 191
第三节 中国在马来西亚的产业园区 208
附录
中国驻马来西亚主要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218
马来西亚主要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219
马来西亚主要商协会(社团) 一览表 221
咨询机构一览表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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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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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由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国家)共同参加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并于2022年1月正式生效。它的生效和建立是东亚区域合作极具标志性意义的成果,也是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胜利,将给区域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复苏增添新动能。迄今为止,RCEP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贸区。为此,我国商务部等六部门发布了《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高质量实施RCEP,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深层次改革。同时引导鼓励企业以RCEP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贸易和投资发展水平,扩大国际合作,提升质量标准,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还在全球蔓延,恢复全球经济仍需时日,RCEP的落地生效,从宏观上为区域内的投资营造了稳定的环境,对各成员国来说都孕育着机遇。RCEP协定的成员国既有日本、韩国这样经济、科技发达的国家,又有泰国、马来西亚等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还有越南、印度尼西亚等人口众多,消费需求、市场潜力比较大的国家。微观层面上看,RCEP的签订及生效给区域内的投资者带来信心。
RCEP协定是当前亚洲地区规模最大的投资协定。RCEP投资规则分为文本规则和负面清单两部分。文本规则主要是协定第十章(投资)以及第十章的两个附件(习惯国际法和征收)。此外,应注意到协定其他章节中也有适用于投资的内容,例如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十七章(一般条款和例外)、第十九章(争端解决)等。除文本规则外,RCEP协定附件三(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列出了各成员方关于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RCEP投资规则涵盖投资保护、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四个方面,既继承了传统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也体现了国际投资缔约实践的新发展。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制度是RCEP投资规则达成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它大幅降低了投资准入门槛,为RCEP区域内投资者带来福利。但要注意的是,RCEP投资负面清单仅涉及非服务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及采矿业等)。部分成员(澳大利亚、文莱、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采用了服务和投资合一的负面清单模式。另外,成员方只允许通过负面清单列出本国采取的与投资章节四个义务(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符的措施,投资章节的其他义务不能通过负面清单进行保留。再就是RCEP投资负面清单属于国际协定,并不简单等同于一国的外资准入政策。
正因如此,RCEP区域内的投资也面临着风险。既有15个成员国国内不同的外资准入政策,也有15个成员国各自的司法环境,不同法系使得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办事流程等差异较大。其中有些成员国国家仍然存在法律不完善或朝令夕改的问题,投资者往往会因对当地法律政策不熟悉而面临经营成本增加的风险。尤其是提议建立RCEP的东盟,虽然其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也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热点地区,但其内部不仅法律体系各异、信息公开程度不同,还具有政治体制不稳定、文化宗教背景复杂的特点。这些现实情况很容易导致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等被称为“水土不服”的行为,乃至于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投资失败。
为了方便企业在RCEP成员国进行投资,本系列书选取了一些RCEP重点国家的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同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提示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并综合分析在境外发生纠纷时如何合理选择解决方式,以妥善解决争议。这可以让赴RCEP成员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及个人全面了解RCEP国家的投资环境、投资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并在赴RCEP国家投资前准确评估投资风险和机遇,在进入RCEP国家投资后合法合规运营,以期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本系列书是带有一定学术研究色彩的实务性论著,可以为赴RCEP成员国投资的中国投资者提供必要、系统、及时、专业和实用的法律指导。编者中既有资深中国律师,又有高校及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充分融合了司法实务和法律研究两大领域的优势,他们在写作中力求贴近现实需求,以通俗实用、全面准确的法律、投资政策信息和积极的态度回应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实际问题。
作为一名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研究东盟国际组织的研究者,我很高兴地看到新人的成长,同时也看到我国不仅重视对东盟的贸易、投资方面的研究,还开始重视对东盟成员国的法律、政策的研究,这将十分有利于我国与东盟成员国更好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本书编者中,既有我的学生罗传钰博士,又有陈洁、肖敏、邓珊、鲁学武等多位广西国际法学研究会会员,在该系列书第一本付梓之际,受他们邀请,谨志数语,是为序。
杨丽艳
(广西国际法学研究会会长、教授)
2022年3月23日于石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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