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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与限制问题研究

書城自編碼: 380928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李贤森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905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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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涉外法治建设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强化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障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流声音,但过于强调保障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是缺乏辩证性的片面表现。适当限制不仅是国际商事仲裁存在的正常状态,也是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必要策略。认识仲裁意思自治保障与限制之间的辩证性,既是正确处理国际商事仲裁基本关系的关键钥匙,也是把握中国《仲裁法》修改方向与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重要起点。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辩证发展问题的关注,表征了对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法治考量、学术审思以及实践策略。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要融洽整合于中国法治现在的发展阶段与现有的制度空间。
關於作者:
李贤森,1992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派访问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法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武大国际法评论》《人民司法》《法治日报》等发表论文。主要研究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等,对法学其他领域亦有持续研究,同时关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领域研究。获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法新锐奖”,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中伦杯”全国国际商事仲裁征文大赛一等奖,“北仲杯”全国高校国际商事仲裁征文大赛二等奖,“一裁杯”中国仲裁征文开拓奖、“金仲华国研杯”国际问题研究优秀论文二等奖、中国国际治理论坛优秀论文等学术奖励。
目錄
导论
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概念廓清
一、相关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一)私法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国际私法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
(一)核心目标是构建自我维持的争议解决秩序
(二)价值内涵是自由权利本身及其保障方式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作用
一、意思自治增强了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信任
(一)意思自治与程序正义、交换正义联系密切
(二)意思自治使当事人有权影响仲裁程序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思维的基础
(一)仲裁思维本质上是商事思维
(二)商事思维的基础是意思自治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深刻影响了仲裁制度的发展
(一)当事人、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三方共同影响仲裁发展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机关监督权的协调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机构管理权的协调
第三节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与限制的关系
一、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与限制的辩证统一
二、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与限制的利益平衡
第四节国际商事仲裁不同发展侧面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二章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障
第一节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一、各国不断放宽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
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仲裁协议一般内容与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仲裁协议个性内容与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二节仲裁规则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一、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修改仲裁规则
二、仲裁规则内容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障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案件审理
(二)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特殊程序
三、仲裁规则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机构管理权的冲突
(一)快速仲裁规则中意思自治与机构管理的冲突
(二)合并仲裁规则中意思自治与机构管理的冲突
第三节仲裁员选择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人数
(二)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的指定
(三)当事人可以影响仲裁庭的权力
二、当事人可以选择争议解决的裁判者
三、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一)当事人对仲裁员考察的不同角度
(二)当事人对仲裁员资格的具体约定
第三章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限制的理论阐释
一、国家权力对意思自治限制的影响
二、私法立宪主义对意思自治限制的影响
第二节可仲裁性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一、《纽约公约》项下可仲裁性的适用
二、非商事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
第三节公共政策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一、《纽约公约》项下公共政策的适用
二、中国法院适用公共政策的典型案件
三、中国法院认定公共政策的具体标准
第四节强制性规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一、强制性规则与公共政策的关系
二、国际商事仲裁需要考虑的强制性规则
(一)合同准据法中的强制性规则
(二)仲裁地的强制性规则
(三)执行地的强制性规则
三、禁止第三方资助的强制性规则及放开
第四章合并仲裁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与限制
第一节仲裁立法对合并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障与限制
一、合并仲裁需要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当事人正向协商一致同意合并仲裁
三、当事人反向协商一致排除合并仲裁
第二节仲裁规则对合并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障与限制
一、要求当事人对合并仲裁达成明示一致同意
(一)要求明示同意合并仲裁的典型仲裁规则
(二)规定当事人明示同意合并仲裁的可行性分析
二、通过选定相同仲裁规则推定当事人默示同意合并仲裁
(一)推定默示同意合并仲裁的仲裁规则代表
(二)推定当事人默示同意合并仲裁的合理性分析
第三节仲裁协议对合并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障与限制
一、仲裁协议内容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同意合并仲裁
二、从相同仲裁条款推定当事人默示同意合并仲裁
第四节以尊重意思自治为前提推定合并仲裁的默示合意
一、争议基于相同或联系密切的基础交易
二、存在相同或可以相互引证的仲裁条款
三、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反对合并仲裁
第五章第三方资助仲裁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与限制
第一节第三方资助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
一、第三方资助的形式
二、第三方资助冲击了当事人的相对关系
三、第三方资助增强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愿
第二节第三方资助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
一、对受资助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
二、对双方当事人间意思自治的影响
第三节第三方出资者控制问题对意思自治的影响
一、第三方出资者控制问题的产生原因
二、第三方资助者控制问题的分析解决
(一)第三方资助者控制问题的分析视角
(二)第三方资助者控制问题的具体解决
结论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法律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具有依据其个人意愿选择创设仲裁权利与义务的自由。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被普遍接受为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奠定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基础,并以此为原点展开了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进而构建起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具体规范。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现有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较为缺乏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系化研究,导致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认识与适用存在碎片化的问题。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不能片面强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障,同时也需要正确认识当事人意思自治限制的意义。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障与限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有在保障与限制两者之间达成平衡,才能真正实现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自由权利,发挥意思自治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作用。
  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障体现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各个部分中,并且深刻影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运作。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与原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内容具有广泛的自由选择权与自主决定权。仲裁规则是当事人的行动指南,也是仲裁庭与仲裁机构的权力宪章。当事人可以选择并修改仲裁规则。同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也是意思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而灵活的选择自由与决定自由使当事人可以在争议解决中充分考虑自身情况,从而创造出一种自生的自我维持的争议解决秩序。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仅构成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而且赋予了其生机勃勃的发展动力。
  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恰当限制是合理且必要的,是一种正常状态。有保障就有限制,这是不可避免的情形。可仲裁性、公共政策、强制性规则等限制也是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限制不仅从反面界定了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而且为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落实提供了“缓冲地带”。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障与限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虽然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中日益强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与保障,但依然要认识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不会消失也是不可能消失的。
  以合并仲裁为代表的国际商事仲裁内部改革,需要在提高争议解决效率与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取得平衡。合并仲裁的初衷在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这需要强化仲裁机构与司法机关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这是制度创新可以接受的必要成本,但是这些创新举措需要平衡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能以牺牲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代价。仲裁立法、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协议三个方面,都应对合并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必要的体现与保障。合并仲裁应当通过规则设计与解释的方法实现提高争议解决效率与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
  第三方资助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适应时代发展,回应外部影响的典型代表。第三方资助介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如何面对第三方资助的影响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一方面,第三方资助对仲裁具有积极作用,增加了当事人的仲裁机会,增强了仲裁中心的吸引力,有助于仲裁行业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第三方资助冲击了仲裁的契约性、相对性、保密性,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产生了影响。这是可以理解与接受的必然对价,但不能任由其无序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制度需要在发挥第三方资助积极作用的同时,注意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利影响。第三方资助仲裁需要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障与限制之间实现平衡。
  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有边界的,“绝对的自由就是绝对的不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实践中面临各种具体问题。在由当事人、仲裁机构、司法机关所组成的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三角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是一个神圣信条,也不是一种绝对力量,它必须受到现实的锤炼与实践的检验。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并非被保护在与世隔绝的真空之中并被奉为圭臬,而是时时刻刻面临着具体问题,它要在保障与限制之间达成平衡才能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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