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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致力于介绍经历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发生巨大变化的银行业监管和银行交易规则。第三版增补了蓬勃发展的银行监管的内容,并继续致力介绍银行交易领域的关键法律问题,涉及银行与客户间的关系,支付,贷款和金融服务等。本书除了框架性介绍,还提供了大量准确的资料索引,是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国际通行监管规则和主要业务法律关系的业务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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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译者简介:
吕琦,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美国天普大学LLM,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金融从业二十年,曾任中国民生银行总行法律部副总经理,现创办奋力格金融法实务研修院,致力于金融法律实务的研究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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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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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目
案 例1
立 法23
国际条约和公约37
第一编 银行与银行监管1
第一章 金融体系中的银行3
第二章 审慎监管Ⅰ:资本与流动性控制27
第三章 审慎监管Ⅱ:结构改革、存款保险和公司治理70
第四章 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与最后放贷人——重新界定概念108
第五章 实践中的银行监管:以英国和欧洲银行业联盟为例140
第六章 银行破产和处置170
第二编 银行与客户185
第七章 银行—客户法律关系187
第八章 银行间网络225
第九章 保密义务250
第十章 顾问性和交易性责任265
第十一章 跨境银行业务303
第三编 支付与支付系统327
第十二章 支付的原则329
第十三章 国内支付系统355
第四编 银行与融资407
第十四章 贷 款409
第十五章 银行和资本市场437
第十六章 贷款出售与证券化470
第十七章 国际支付系统和贸易融资489
第十八章 担 保531
索 引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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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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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金融作为一个产业在过去十年已面目全非。2007—2008年的危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对银行业的结构和监管,而且对银行和金融机构如何做业务,支付系统如何运行以及金融交易如何达成影响深远。近来,信息技术的革命进一步推进了这个行业的转变,这一次是对流程和商业模式的影响。这一切对法律意味着什么?
“金钱不会自我管理……”这是沃尔特·白芝浩 (Walter Bagehot) 在其1873年年初首次出版的名著《金融街》 (Lombard Street) 中的论断。该书写于Overend Gurney & Co银行陨落之后。Overend Gurney & Co银行开始是家贴现机构,对汇票贴现并以票据质押从银行获得存款。但它开始投资——英国和海外的铁路都为其所好——并且其规模是位居英格兰银行之后的第二位。很多投资都是投机性的,当风暴来临,它无力化解。1866年5月10日,它停止了支付。恐慌发生了,由于很多人要取出存款,于是出现了银行挤兑。继Overend Gurney & Co银行之后,大概有200家银行和公司倒下。白芝浩的论断不是说英格兰银行 (Bank of England) 应该救它,而是觉得它已经烂到根了。但是,他认为,当一家健康的金融机构面临流动性问题时,英格兰银行应该成为提供贷款额度的最后放贷人。
虽然白芝浩的《金融街》是因为最后放贷人的论断为人熟识,但他的观点还包括了那些近来已成为银行监管规定的真知灼见,特别是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充足准备金,以及要求董事勤勉监督管理层,因为他们“很容易滑入危险且不安全的交易……”
有一些事件与Overend Gurney & Co事件以及国际金融危机产生了共振。它首先在英国大范围地开始,当英格兰北部的一个相对小的房屋互助协会——北岩银行 (Northern Rock)——力不从心时,它转成了一家银行,并通过批发市场和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而在家庭按揭业务方面融资支持他们扩张的野心。危机开始后,对家庭按揭证券化的需求消失了,2007年9月北岩不得不从英格兰银行通过白芝浩所说的最后放贷人机制获得流动性支持。这个消息一公布,发生了很多小额存款人对银行的挤兑,这是Overend Gurney & Co时代之后的首次。2008年年初这家银行不得不转为公有。
然后,2008年9月美国大型投资银行——雷曼兄弟 (Lehman Brothers),依据《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其高管曾令其过分暴露于次级按揭市场。雷曼的命运加剧了金融危机。更多的英国银行处于困境。苏格兰皇家银行自不量力地实施了极其野心勃勃的扩张计划——它一度是世界上最大的银行,2008年10月政府不得不对其注入巨额资本令其存活,政府因此成为最大股东。劳合社银行 (Lloyds Bank) 和苏格兰银行 (Bank of Scotland) 也遭遇了相似的命运。
国际金融危机的结果是多方面的经济艰难,某些方面仍在持续。公众还对公司行为和政治失望与动荡出离愤怒。这一态势因后续的丑闻而加剧,导致银行被巨额罚款和处罚。
本书直接关注的是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后续事件改变了银行业务和银行法的面貌。尽管尚未回到投资银行和繁华金融大街的传统模式,银行还是比危机前受到更多约束。银行监管迅速增加且延及新的领域,例如资本的监管需求,衍生品交易的行为以及在银行面临厄运时引入银行处置机制。同样,个体银行从业人员的行为、报酬和职业道德回到监管清单。尽管客户对银行的大量诉讼尚未产生如同监管领域剧变一样的法律转变,但它还是对银行不当行为的私法适用原则提出了质疑。
银行法的内涵扩张以及我个人的职业休整,意味着本书的新版要在合理时间内完成,需要帮助。我很幸运为这一工作完成了组队。
本书的第一编是新的。第一至五章由国际著名的银行法理论和监管法的领先学者埃米利奥斯·阿维奇拉斯 (Emilios Avgouleas) 撰写。克里斯汀·范·兹维坦 (Kristin van Zwieten) 是破产法专家,负责第六章银行处置方案,并修改了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一节、第二节和第十六章。克里斯托弗·黑尔 (Christopher Hare) 对银行法的精湛贡献广为人知,重写了第十三章和第十七章。第十五章的第三节和第十八章由西奥多·范·桑特 (Theodor van Sante) 修订,其有能力凭借在此领域的广泛法律执业经验撰写。我仍对本书的第二编和第十二章负责。我们对出版商的勤勉和耐心满怀感激,特别是我们的编辑约翰·卡罗尔 (Johns Carroll) 和萨拉·斯蒂芬森 (Sarah Stephenson)。
如前面几版的序言所说,本书无意对主题提供详尽的论述,而只是如标题所示,概述了其轮廓。第一版框架已然经久地包含了调整银行和银行交易的法律的主要特征。本版空间有限,删除了旧版中的一些主题,包括中央银行和支付方面的内容。尽管存在这些局限,我们仍希望,如同第一版所述,本书阐述的主旨清晰且与时俱进,同时能传递一些重要且有趣的东西。
罗斯·克兰斯顿 (Ross Crans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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