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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律多元主义阐释——历史、理论与影响(法政名著译丛)

書城自編碼: 385127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美]布莱恩·Z.塔玛纳哈[Brian,Tamanaha]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100217699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 2023-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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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是塔玛纳哈教授有关法律多元主义以及法哲学三十余年研究的集大成之作。法律多元主义涉及多重法律形态的彼此共存。它包含国家法、国际法、跨国法、习惯法、宗教法、原住民法以及彼此不同的种族或文化社群的法律。法律多元主义是当下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后殖民法学研究、女性权利与人权、比较法、国际法、跨国法、欧盟法、法理学以及法律与发展研究的主题。尽管塔玛纳哈教授早年在此领域已经发表了一系列极富影响力的论文,但其试图在本书中从全新角度勾勒并描绘法律多元主义研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发展。
內容簡介:
本书是在如下两重学术脉络中的展开。一方面,当代法哲学研究中法律实证主义的主流地位,使得学院中关注的法律现象往往以国家法为中心,并注重概念抽象和哲学思辨;这不仅简化和扭曲了我们对法律现象的理解,也使法理学的发展陷入困境。另一方面,法律多元主义限于方法论层面的难题在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逐渐趋于式微,如何克服其理论困难,并复兴该传统中的洞见,成为当代法律多元主义研究的重要课题。本书的讨论便是对这两个方向的接续,根据法律史、比较法以及法哲学理论,通过作者提出的“惯习主义”方法,既克服了法律多元主义方法论上的困难,也批判了当代法哲学主流学说的空洞。
本书旨在澄清并尝试解决围绕法律多元主义存在着的诸多混淆与理论分歧。依赖过往与当下的研究——包括有关中世纪时期、奥托曼帝国、后殖民社会、原住民族、犹太教与伊斯兰教法、西方国家法律体系、跨国法以及其他方面的研究——本书表明“国家拥有统一的法律体系并垄断法律”的主导观点,不仅在当下错漏百出、具有误导性,且一直以来都是如此。国家法律体系以不同方式呈现出内在多样性,法律的多重形态在每个社会中都彼此共存。本书阐明了法律多元主义的潜在理由与渊源,考察它的不同影响,揭示出其概念与规范意涵,有助于解决当下的相关理论争议。如塔玛纳哈先前著作所体现的特征,本书一如既往地清晰、简洁而又有力,论辩味道十足。
關於作者:
布莱恩·Z.塔玛纳哈,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约翰·莱曼校级教授,国际知名法理学家、法律与社会研究者。他曾获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首届图书奖(2019年)、美国专业与学术杰出出版提名奖(2006、2018年)等学术奖项,并在2013年美国《国家法学家杂志》(National Jurist)遴选的“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教育家”中位列第一。自1997年至今,塔玛纳哈教授出版包括《论法治》《法律工具主义》在内的著作11部,这些著作被翻译为12种语言的版本。
译者简介:
赵英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人文访问学者。现为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研究方向为比较法与西方法哲学。
目錄
前言与致谢
导论 三重线索
国家法一元论
抽象法律多元主义与民间法律多元主义的对比
社群法、政权法和政权间法
法律多元主义提要
第1章 历史语境下的法律多元主义
帝国如何创造法律多元主义
罗马帝国及其后的属人(社群)法
中世纪鼎盛时期的法律多元主义
法律国家的巩固
奥斯曼帝国的米勒特
世界范围内的领事裁判权和治外法权
奥斯曼帝国中多样化的法律多元主义
作为法律国家的英国东印度公司
国家法一元论学说的运用与滥用
第2章 后殖民时期的法律多元主义
殖民地的间接统治
习惯法的转型-发明
植根于社会的非正式村庄法庭
传统精英不断提升的权力
有关土地的不确定性与冲突
人权方面习惯法与宗教法的冲突
发展机构近来向非国家法的转向
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因素与法律多元主义
法治与法律多元主义
第3章 西方法律多元主义
罗姆人法
新西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原住民法
犹太教法院和伊斯兰教法庭
社群法和领域内国家法
第4章 从国家法律多元主义到跨国法律多元主义
美国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多元主义
欧洲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多元主义
欧盟的宪法多元主义
美国和欧盟法中法律多元主义的连续性
麦考密克的抽象法律多元主义
全球/跨国法律多元主义
质疑“全球法律多元主义”
托伊布纳与桑托斯的全球法律多元主义
理论描绘
“全球法律多元主义”的价值
第5章 抽象法律多元主义与民间法律多元主义的对比
抛开法律多元主义的强弱之分
抽象与民间法律多元主义的差异
埃利希的“活法”
社会联合体的法律
穆尔与格里菲斯的否定
制度化的规范实施
功能分析的涵盖过度与不足
后现代法律多元主义
与社会复杂性相连的社会――历史视角下的民间法
结论 法律多元主义阐释
索引
附录 法律是什么:塔玛纳哈的回答 赵英男
译后记
內容試閱
这本书的写作已逾30年之久。1986年的我曾是密克罗尼西亚雅蒲岛的一位年轻的司法部长助理,遇到了一个基本不在国家法律体系之内运作的有效习惯法体系。这一经历颠覆了我对法律的基本假设:先前我假定国家垄断了法律。那时我还没有听说过法律多元主义(legal pluralism)。后来,在研究生阶段学习法律理论,我不仅知道法律多元主义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常见现象,而且意识到大部分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理论家完全不在意它。于是我写了一系列文章来阐述法律多元主义:“法律多元主义社会科学概念的愚笨”(TheFolly of the Social Scientific Concept of Legal Pluralism,1993),“法律多元主义的非本质主义概念”(A Non-Essentialist Conceptof Legal Pluralism,2001),“理解法律多元主义”(UnderstandingLegalPluralism,2008),“法治和发展中的法律多元主义”(TheRule of Law and Legal Pluralism in Development, 2011)以及“多元主义法学的承诺与困惑”(The Promise and Conundrums of PluralistJurisprudence,2019)。写作本书时,我把这些文章置于一旁,以便提出更深入和广博的理解。
我的目标是为任何对法律多元主义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一份阐释性导引。我也希望能够对我们理解法律有理论上的贡献。最后,关注历史与当下的法律多元主义,对我们理解法律与社会多有启发。
除却身为律师的经历以及作为法律理论家受到的训练,一些个人理由使我身处撰写这一主题的有利地位。莎利·福尔克·穆尔(Sally Falk Moore)是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硕士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约翰·格里菲斯(John Griffiths)尽管一开始与我观点相左,但却逐渐彼此尊重。戈登·伍德曼(Gordon Woodman)和西蒙·罗伯茨(Simon Roberts)同我就法律多元主义有过多次精彩交流。莎利·恩格尔·梅丽(Sally Engle Merry)多年来在许多场合和我就彼此关心的夏威夷、法律多元主义及其他话题展开讨论。罗杰·科特瑞尔(Roger Cotterrell)自我学术生涯伊始便一直是我在法律社会学领域的导师。马克·格兰特(Marc Galanter)和威廉·特维宁(William Twining)是我与之分享体会和讨论各种个人及专业话题的老友。这些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以及法律理论领域的杰出学者,是第一代法律多元主义者中顶尖的思想家。我从他们的观点中获益良多,这本书受惠于他们所有人。
感谢牛津大学出版社的责任编辑杰米·别列津(Jamie Berezin)对本书的支持,以及对我拖延交稿日期的耐心。本书献给我的姐姐,拉尼·塔玛纳哈·布罗德本特。我深深感恩拉尼在我们父母临终前照料他们时作出的牺牲。尽管我无法报答,我以此题献表达内心真诚的感激。谢谢你,拉尼。

法律多元主义无处不在。法律秩序的多样性似乎遍及我们考察的每一个社会领域。有不同类型的村庄、城市、郡县法;有不同类型的州、地区、区域法;有不同类型的国内、跨国、国际法。在许多社会中还有其他形态的法律,比如原住民法、习惯法、宗教法以及特定民族或文化社群的法律。在不同问题的各个层面,当下这个时代都见证了公共和私人规制制度的激增。共存的各种法律形态,可能在方向上彼此相近,能够彼此协作、相互支持或形成互补;它们可能会提出彼此竞合的权威主张,施加相互冲突的规范,通过矛盾对立的程序运作;它们的存续可能彻底彼此无关抑或完全彼此相连。法律多元主义导致了不确定性,因为人们可能无法知晓何种法律体制会适用于自己的情况,但它也为人们提供了下述机遇:在不同法律体制中作出机会主义的抉择,或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使得不同体制彼此竞争。法律多元主义语境中的律政官员会面临潜在竞争者、会彼此竞取权力和资源、会相互合作或彼此对立。
在另一种意义上,法律多元主义也是无所不在。20世纪60年代,这个词被首次提及,之后的几十年里随着该概念从人类学领域向社会学、法律史、比较法、国际法、跨国法以及法理学学术领域的传播,对于它的提及成爆发式增长。在它最初被引入法律人类学20余年后,1988年的一篇综述极大地增强了它的曝光率,莎利·恩格尔·梅丽宣称:“法律多元主义是再概念化法律/ 社会关系的一个核心主题。”更晚近些,人们认为“法律多元主义已成为国际法和比较法学界的标配(standard fare)”。一部有关“多元主义法学”的文集指出,法律理论家必须超越他们的国家中心视角来解释法律的多种共存形态。
有关法律多元主义的兴趣不止在学界。政府和发展机构已经投入几十亿美金来发展南半球的国家法律体系,但效果令人遗憾。法律和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强调法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习惯法和宗教法律体系被视为地方性的、落后的、退化的,是妇女权利和人权的对立面。世界银行的发展专家观察发现,“发展理论家和实务人员倾向于要么盲目地忽视无所不在的法律多元主义现象,要么将之视为对发展的约束,是一种必须以现代化、国家建构以及增进‘法治’的名义加以克服的缺陷”。不过最近发展领域的实务人员“已经开始重新审视有关法律多元主义的一些假设,并在法律多元主义是一种普遍现状的语境下探索可能存在的机遇”。一位关注后冲突状况的国际关系理论家注意到,“理解法律多元主义,对包括但绝不限于国家建构在内的任何法律或政策干预至关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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