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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为开创人工智能法学提供理论基础,为智能时代的国家治理提供前瞻性解决方案,为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评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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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进入智能时代,在人机交互条件下,国家如何治理,法治如何运行,政制如何演变,法律如何回应,这个课题是宏大的也是具体的,是未来的也是现实的。本书通过对治理悖论、协同进化、智慧国家、由法治国、自主政制、算法行政、数字经济等问题的探讨,力图回应上述问题,并为开创人工智能法学提供理论基础,为智能时代的国家治理提供前瞻性解决方案,为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评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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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邵长茂,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司法工作和法学研究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届委员会委员,“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法治宣传专家团成员,人民法院执行研究中心研究员。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曾获“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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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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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悖论
1.1?国家治理模式的触顶与迷失
1.2?西方国家解决方案的局限与不足
1.3?自主互利视角的可行与可能
1.4?人机共生政制的结构与机制
2?协同进化
2.1?人类的历史是一部从动物到人再到“超人”的进化史
2.2?人是社会系统与工具系统的统一
2.3?人的进化是社会与工具的协同进化
2.4?在社会与工具的协同进化关系中,工具的进化更具有决定性
2.5?技术及技术主义的限度
3?智慧国家
3.1?智能是使宇宙免于热寂的能力
3.2?智慧国家是与智能工具时代以及人机合体这一“新物种”相适应的国家形态
3.3?智慧国家是治理与智能化合后的国家质变
3.4?智慧国家的衡量基准是国家治理商数
3.5?智慧国家建设应被确立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战略
4?由法治国
4.1?以法治国是非法治
4.2?据法治国是准法治
4.3?由法治国是真法治
4.4?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从准法治走向真法治
5?自主政制
5.1?自主政制是对民主政制的扬弃与超越
5.2?自主政制的逻辑起点是公权利
5.3?自主政制塑造的治理模式是结网治理
5.4?自主政制下的权力状态为水平性权力
5.5?自主政制的实现机制是互利
6?算法行政
6.1?算法行政是依法行政在智能时代的表现形式
6.2?算法行政引起行政领域的生态性变革
6.3?算法行政的三项内容
7?数字经济
7.1?数字经济是与智能时代相适应的新型经济形态
7.2?发展数字经济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议题和必由之路
7.3?数字经济的若干法律问题
8?结论
8.1?基本结论
8.2?若干建言
8.3?些许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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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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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宗明义,于前言交代本书研究什么、为什么要研究以及如何研究这三个基本问题,分别概括为宗旨、动因和方法。
一、宗旨
本书的基本目标是:(1)为开创人工智能法学提供理论基础;(2)为智能时代的国家治理提供前瞻性解决方案;(3)为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可靠的评测体系;(4)探讨共产主义社会在智能时代实现的可能路径。简叙如下。
(一)为开创人工智能法学提供理论基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国务院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对建设人工智能学科提出了明确意见,要求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人工智能专业,建设人工智能一级学科,成立人工智能学院,大力培养人工智能相关学科方向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该规划指出:“鼓励高校在原有基础上拓宽人工智能专业教育内容,形成‘人工智能 X’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重视人工智能与数学、计算机科学、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专业教育的交叉融合。”法学是我国国务院明确的需要与人工智能交叉融合的七个专业之一。2022年,科技部发布《关于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提出着力建设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标杆型示范应用场景。同年,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可见,“人工智能 法学”这个交叉学科的建设已经在国家层面提上日程,而且对迅速发展的实践也提出了理论需求,有的高校、研究机构抓住机遇,抢占学科发展高地。而一个学科的发展,前提在于相应的基础性理论的完备和深化。
人工智能法学在体系上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人工智能 法律”;二是“人工智能 法治”。二者缺一不可,并且在一定意义上,“人工智能 法治”更为根本也更为重要。目前科技界和法律界的研究,基本局限在“人工智能 法律”领域,探讨机器人等形式的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人工智能所产生的诗歌、音乐等作品的权利归属,机器人致人伤害的责任承担,以及深化智能立法、智能行政、智能司法实践,存在舍本逐末的问题。如果没有“人工智能 法治”作为基础和依托,“人工智能 法律”的发展恐怕只会是混乱的、零散的以及没有方向的。
人工智能法学,尽管形式上与知识产权法学、公司法学等一样,似乎针对的是法学的一个领域,但实则不然。人工智能法学将颠覆传统法学体系,而且很有可能是颠覆绝大部分的法学体系。当代各国的法学体系都是前智能时代的,人们很快就会意识到应用了几百年的法学体系正在迅速落伍,甚至在很多方面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因素。建立一套与智能时代相适应的法学体系,是人工智能法学的基本任务。本书所作之一般性原理阐释,旨在为中国“人工智能 法学”领域的基础理论发展提供一个进路。
(二)为智能时代的国家治理提供前瞻性解决方案
对一个共同体而言,治理至关重要。它不仅决定共同体的兴衰成败,而且决定共同体中每一位成员的命运沉浮。站在当前的历史时点回头看,战乱、瘟疫、大革命、文艺复兴、宗教革命、民族独立、工业革命、全球化、互联网等,都曾经成为影响当时治理的“因素”,当这些因素到来的时候,共同体的治理需要在“因素”所形成的“趋势”之下进行。而告别已逝的历史向前看,决定未来“趋势”的“因素”就是智能工具。
当前,传感器、万联网、移动设备、大数据、超级计算、区块链、脑科学等系列智能科学技术在经历一甲子的千锤百炼后,于21世纪初发生聚合与裂变,呈现出加速发展、链式突破、整体推进的格局,标志着智能时代的来临。这项划时代的科技已经开始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终改变人。人的改变是根本的以及终极的改变,当承载着生物科技、信息科技、超级计算科技等智能科技的工具常态化地内嵌或者穿戴在人体上,当人与智慧工具长期共融共生,当人的机器化与机器的生命化的进程从泾渭分明到合二为一,那么人将成为事实上的“人机合体”这一“新物种”。
相对于人自身这个“内体”而言,工具可以视为人的“外体”,人类进化主要体现在也取决于“外体”的进化。根据协同进化定律,基于人进化为“人机合体”这一“新物种”,人所在的环境转变为数字生态,人所掌握的工具升级为智能工具,与“新物种”、新环境、新工具相适应的新国家形态,即智慧国家,正在形成。智慧国家是把智能工具内嵌到国家治理活动当中,实现国家治理与智能工具深度融合,从而具有较高国家治商水平的国家形态。探寻在智慧国家形态下,国家该如何治理,法律会如何运行,法治将如何演化,是本书所要完成的一个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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