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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投资连结保险简称投连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本书主要研究投连险等金融复合型产品的“法律属性及其规范思路”“如何回归现行法适用和改进相应规则”等问题。如投连险目前限于保险法的适用,产生规则适用缺位与错位等诸多问题。基于此,本书主要采用法解释学、比较法、实证等研究方法展开分析,试图解决投连险等金融复合型产品的法律治理和规范前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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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游,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日本东北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院长助理;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员。主要研究商法基本理论、金融法。主持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司法部、工信部、中国科协、教育*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课题8项,参研国社科、教育*等课题多项,出版专著《资本市场法专题研究》,参编教材和学术著作多本,在《政治与法律》《北京社会科学》《保险研究》《民商法论丛》等刊物发表相关学术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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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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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问题与主要观点
四、思路结构、研究方法与意义
五、几个行文术语说明
第二章 投连险等产品规范适用现状及其评析
节 投连险的守成与拓新:与相关产品比较
一、定额给付的传统寿险与不定额给付的投连险
二、投连险与分红保险、险
三、投资账户与证券投资基金、集合理财计划
第二节 金融产品的规范逻辑与规则配置
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规范逻辑差异
二、保险法和证券法规范目的差异:以产品购买者保护为例分析
第三节 投连险交易规则的适用现状及其评析
一、《保险法》第2条:保险保障与投资风险承担
二、《保险法》第5条、第16条:诚实信用原则与告知义务的履行
三、《保险法》第10条:单一身份与投连险主体的多重角色
第四节 投连险监管规则的适用现状及其评析
一、《保险法》第4条:合法原则与“非法集资”
二、《保险法》第8条:保险专营与投连险跨业
三、《保险法》第106条:资金运用安全性与投连险适用除外
第五节 规范适用总评:易被忽视的投资权益保护
一、信息披露
二、投保人等“弱势群体”保护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投连险的法律属性及其规范思路
节 保险与证券不同的功能指向和判断要素
一、同质风险池与风险分摊的数理技术运用
二、证券界定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投连险法律属性的评析及其“主导性因素”定性的局限
一、投连险法律属性评析
二、与分红保险、保险、变额年金的比较分析
三、投连险“主导性因素”法律定性的困境
第三节 比较法上的规范处理
一、美国法上变额年金的规范方式
二、日本法上“准用”《金融商品交易法》
第四节 “实质重于形式”的适用思路
一、“实质重于形式”的规范来源和适法意义
二、与“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冲突及其厘清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投资账户的私法关系及其解释
节 投资账户上“委托理财”与投连险合同性质
一、委托理财关系的合同解释
二、委托理财与传统寿险的合同联立与类推解释
第二节 投资账户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则的类推适用
一、投资账户的法律性质: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投资账户上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美国法中的分离账户基金属性
一、美国分离账户:作为投资公司的规范方式
二、投资公司类型的注册:实务转向单位投资信托
第四节 保险人的义务群
一、“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交易构造
二、账户资产的管理与保险人的受信义务
三、适当性义务、信息提供义务和说明义务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公法适用中的监管关系及其厘清
节 当下投连险监管主体权力的形成及其规则局限
一、原保监会对投连险监管权形成的时势与成因
二、原保监会规则中体现的思路和方式
三、投连险监管规范不足的审思
第二节 投连险监管规则的理念转变与当下改进
一、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
二、我国“穿透式”监管的提出与投连险监管的应然范式
第三节 我国机构监管的演进与投连险的监管探索
一、我国金融机构的演进与改革
二、投连险监管困境的解决与探索
本章小结
第六章 规则适用的完善:以反欺诈等内容为主要分析
节 保险法中的诚信规则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与法律效果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与法律效果
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欺诈行为:保费返还与责任承担
第二节 适当性规则
一、规范依据、履行主体等基本范畴的适用
二、域外适当性规则发展
三、适当性规则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信息披露规则
一、产品登记和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则
二、域外注册与信息披露规则
三、信息披露规则的发展趋势
第四节 受信义务
一、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填补与解释
二、忠实义务的履行:以利益冲突交易、管理报酬等为例
三、注意义务的履行:谨慎投资者规则
第五节 其他规则的适用与豁免
一、规范竞合:以投连险发行条件的监管规则适用为例
二、规范豁免:以资金运用安全性的监管规则适用为例
本章小结
第七章 投连险等同质金融复合型产品立法前瞻
一、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二、“金融投资商品”的法律术语及其抽象界定
本章小结
结 论
一、主要结论
二、主要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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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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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金融机构业务的增长诉求、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等因素,市场上的复杂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纷繁多样,如商业银行的综合理财计划、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这些产品均具有“复合”的典型特征,除了保持传统某一金融属性外,还都采取了信托的法律结构,呈现证券投融资的功能属性。但是,这些具有“同质性”的不同金融产品归属于不同机构监管,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由此出现“同质不同规”的法律情形,进而引起金融市场竞争不公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周的现象,存在大规模违约等潜在金融系统性风险。
如何治理上述金融复合型产品,消解相应法律适用困境,理论研究多以金融统合法的发展趋势等比较法经验,侧重从“功能监管”或“统一法律适用”等来检视该问题。譬如,扩大我国《证券法》中“证券”类型,将这些产品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畴,采取信托的实质界定,以《信托法》作为金融复合型产品当事人的基本法。简言之,目前研究多从立法论、宏观视角等维度展开,无疑为金融复合型产品治理转型开出诸多良方。
本书另辟蹊径,从解释论、微观视角入手,以点带面、以小见大,选择投连险作为典型金融复合型产品为研究对象。该产品被称为“世界上的险种”“难理解的金融产品”“投资工具”,涉及传统保险保障、证券融资、商事信托、银行销售等金融业务。由此可见,以投连险作为金融复合型产品的典型代表分析,能够更为细化深入地推进目前金融复合型产品的治理转型研究。基于此,本书主要从解释论视角,着重研究该类产品在现行规范体系下的适法困境和法律属性、私法层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权监管不足的成因和改进、金融统合法视角下投连险等同质产品的横向规制等内容。全书坚持问题导向,行文思路清晰,逻辑结构严谨,有效丰富了既有探讨,补充了理论研究不足,并兼具实务价值,是一部关于金融复合型产品治理研究的上乘作品。
李游2016年从西政考入清华,攻读商法专业博士学位,由我指导他的学业和学位论文。在读期间,李游学术兴趣浓厚,刻苦钻研,发表了多篇核心论文,顺利完成学业。李游踏实勤奋、品行端正,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我欣赏这样的学生。本书是李游的博士学位论文,由我和周小明老师共同指导。周小明老师帮助李游确定选题方向,为他了解相应实务提供诸多机会。
与此同时,2017年,李游通过清华CNDC项目,去往日本东北大学进行博士联合培养,并于2021年3月以优异成绩(summa cum laude)获得日本东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这一经历既开阔了他的学术视野,也使他受到日本东北大学得津晶教授、森田果教授等老师们的悉心指导。在2020年清华博士学位论文和2021年日本东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中,李游获得了评委的一致好评。李游博士毕业后,任教于北航法学院,并在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进一步从金融统合法视角展开,延续相应研究。颇为欣慰。
在本书即将出版之际,李游邀请我为本书作序,我欣然为之。
清华大学法学院
202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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