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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与应用(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

書城自編碼: 386169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唐鹍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3347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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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紧扣条文内涵 解读精炼到位
实务应用 对标热点难点 精准答疑解惑
案例指引 拣选经典案例 权威准确实用
多重速查 实务案例术语 检索方便快捷
双色印刷 重难点更清晰 阅读体验更佳
电子增值服务 【法融】数据库支持
內容簡介: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历经四版,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自第四版后,相关法律规定已发生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第五版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与应用》分册收录了《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的内容及关联法律规定。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行为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
關於作者:
唐鵾,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现任职于中国法制出版社。常年专职从事法律图书出版,法规、实务、普法、学术文化、考试培训等领域图书品种研发。法律功底扎实,写作经验丰富。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章 一般规定
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
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
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程序】
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千零五十三条【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节 夫妻关系
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千零六十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
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千零七十条【遗产继承权】
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
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
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
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
千零八十二条【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
千零八十三条【复婚】
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千零八十六条【探望子女权利】
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
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 收养
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
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与例外】
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条件】
千零九十九条【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千一百条【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
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
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千一百零三条【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千一百零四条【收养自愿原则】
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千一百零七条【亲属、朋友的抚养】
千一百零八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千一百一十条【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千一百一十三条【收养行为的无效】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
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支付】
关联法规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2020年11月24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3月29日)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2020年11月24日)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1年11月18日)
实用附录
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公式
夫妻个人财产计算公式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
办理婚姻登记流程图
离婚协议书
离婚起诉状
离婚答辩状
离婚上诉状
证据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法院诉讼费缴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重要法律术语速查表
实务应用速查表
01.结婚和离婚自由都是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吗?
02.暴力干涉恋爱是否可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03.索要“彩礼”是否为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04.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女方接受“彩礼”后又反悔,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有依据吗?
05.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还没实际共同生活,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可以吗?
06.同居关系需要通过起诉解除吗?
07.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08.同居期间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受理吗?
09.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对婚龄作例外规定吗?
10.哪些血亲禁止结婚?
11.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12.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有哪些?
13.结婚登记程序分为哪几个环节?
14.婚姻无效有哪几种情形?
15.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如何处理?
16.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均应确认无效吗?
17.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的限制有哪些?
1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两年后才发现,还能请求撤销婚姻吗?
19.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不同?
20.怎么理解“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21.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意味着对等、平均吗?
22.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23.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是否应得到支持?
24.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能否自行约定不需履行?
25.夫妻单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如何处理?
26.遗产与一般财产有哪些不同?
27.女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只登记女方姓名,算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28.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一定是共同共有的财产吗?
29.结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30.结婚前,父母出资买的房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3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32.产权登记能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依据吗?
3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有哪些?
34.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有哪些?
35.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是否应得到支持?
36.出嫁女有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37.养子女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38.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该由谁抚养?
39.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吗?
40.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分为哪些类型?
41.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该怎么办?
42.祖孙之间当然具有抚养或者赡养义务吗?
43.兄、姐当然具有扶养弟、妹的义务吗?
44.弟、妹当然具有扶养兄、姐的义务吗?
45.协议离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46.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的,如何处理?
47.离婚证遗失,能补办吗?
48.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49.协议离婚的,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50.诉讼离婚的,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51.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如何处理?
52.破坏军婚罪是如何规定的?
53.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没有离婚请求权吗?
54.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
55.复婚登记比结婚登记的手续简化吗?
56.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抚养子女的,怎么办?
57.父母能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吗?
58.生父与继母离婚,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怎么办?
59.抚养关系确定后,还能变更吗?
60.抚养关系变更是否应当充分尊重子女意愿?
61.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62.给子女改姓氏,可以作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吗?
63.离婚时“全职太太”可否请求经济补偿?
64.法院在判决离婚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时应考虑哪些方面?
65.法院能依职权判决离婚损害赔偿吗?
66.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67.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条件有哪些?
68.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如何变更监护人?
69.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表示送养的意思吗?
70.生父母单方送养子女须满足什么条件?
7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72.收养孤儿可以不受哪些规定的限制?
73.收养人为无配偶女性、被收养人为未成年男性的,可以不受40岁年龄差的限制吗?
74.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75.收养登记机关有哪些?
76.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的只能是原始的户口登记吗?
77.抚养与收养的适用范围有什么不同?
78.生父母的亲属无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怎么办?
79.父母、外祖父母放弃优先抚养权必须明示放弃吗?
80.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父母、外祖父母的优先抚养权?
81.配偶一方死亡,死亡配偶的父母就当然具有优先抚养权吗?
82.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适用哪国法律?
83.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包括哪些?
案例指引速查表
01.以财产分割为条件限制离婚,是否可行?
02.借条能否作为返还彩礼的依据?
03.没领证彩礼能退吗?
04.涉军离婚彩礼能退吗?
05.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为由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06.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的成年继子女,享有继父母死亡抚恤金分配权吗?
07.婚前与他人同居并怀有身孕,且结婚时隐瞒该事实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吗?
08.寄养与收养是一回事吗?
09.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10.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就不算重婚吗?
11.一方患艾滋病,婚前未告知另一方,属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
12.妻子患重病无法自食其力又缺乏收入来源,丈夫是否应当给付扶养费?
13.女方患有重大疾病,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男方离婚吗?
14.同居期间的财产能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行分割吗?
15.丈夫在直播平台上打赏巨款,妻子可否索回?
16.丈夫给“第三者”多次转账,妻子还能要回吗?
17.丈夫可以不经妻子同意将共同房产的一半产权赠与孙子吗?
18.闪婚闪离后主张分割对方婚内大额收入,法院支持吗?
19.一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低价进行夫妻共有房屋交易,怎么处理?
20.离婚时能否分割配偶一方所得的死亡赔偿金?
21.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
22.离婚当日签的借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23.购房时父母出资,子女要偿还吗?
24.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一方享有撤销权吗?
25.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教育费应否支持?
26.父母尚未离婚,孩子提出给付抚养费请求,怎么处理?
27.父母具有抚养能力却不抚养,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吗?
28.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29.父母子女两代人共同步入老年阶段发生赡养纠纷,怎么处理?
30.子女能否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31.继子女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判决,继父母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2.丈夫找代孕生子,妻子能否认亲子关系吗?
33.老人将房产低价卖给长子,长子去世后能要求长孙支付赡养费吗?
34.(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有无条件的抚养义务吗?
35.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离婚协议,当事人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
36.《民法典》施行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后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怎么处理?
37.对于老年人离婚纠纷“劝和不劝离”是“和谐圆满”的处理方法吗?
38.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
39.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40.“假”离婚变为真分手,当事人享有请求撤销权吗?
41.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42.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均能妥善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法院如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43.调解离婚后能否要求非抚养方给付抚养费?
44.为达到取得孩子抚养权的目的,将孩子藏匿起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45.意图控制孩子后要求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行得通吗?
46.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应如何认定?
47.夫妻赠与约定与夫妻财产约定有什么区分?
48.夫妻忠实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吗?
49.婚姻期间丈夫学习深造,职场妻子能否获得离婚家务补偿?
50.共同抚育继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51.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可否请求家务补偿?
52.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追偿”精神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53.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权是否为无限度的呢?
內容試閱
出版说明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历经四版,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自第四版后,相关法律规定已发生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第五版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独家打造七重法律价值:
1.出版专业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条文解读精炼到位
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解读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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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参见检索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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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3 年4月

第五编婚姻家庭
章一般规定
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读者检索使用,仅供参考,下同。)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解读
婚姻→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关联参见
《民法典》第1045条

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条文解读
婚姻自由→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实务应用
01结婚和离婚自由都是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吗?
婚姻自由不是的,而是相对的,即婚姻自由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任意的、无限制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具有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意思真实;二是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离婚自由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
02暴力干涉恋爱是否可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若构成此罪,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由此可见,暴力干涉恋爱不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不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
案例指引
01以财产分割为条件限制离婚,是否可行?
薛某与倪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1年5月离婚,后又于2012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在第二次登记结婚前,曾签订《复婚协议书》,约定:“复婚后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提出离婚,该套房产产权原属男方的一半划归女儿薛某某名下,更名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男方负担。”2018年,薛某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约定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复婚协议书》该项约定虽系薛某与倪某所签,但其实质是以财产分割为条件作出的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应为无效条款。后判决《复婚协议书》该项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律的首项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事项,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即婚姻关系的成立、变更与解除均依照婚姻当事人的意愿。离婚自由是指双方拥有共同做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时,任何一方有提出诉讼离婚的权利。本案中,“复婚后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提出离婚,该套房产产权原属男方的一半划归女儿薛某某名下,更名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男方负担”的协议条款,是以财产分配的权利归属达到限制婚姻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即以财产性契约约束身份关系的约定,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婚姻自由权,违背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条款应为无效。
夫妻双方享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由订立协议以约束双方行为的权利,这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但约定的内容和目的均需在不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会产生预期的约束效果。
关联参见
《宪法》第49条;《刑法》第257条;《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第9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条

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条文解读
包办婚姻→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的主要行为表现有订娃娃亲、抱童养媳、指腹为婚等。
买卖婚姻→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一是父母将儿女视为“摇钱树”,公开要彩礼或聘礼,大量索取财物;二是拐卖妇女而形成的买卖婚姻;三是骗婚骗财。
借婚姻索取财物→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样构成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法律明令禁止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本条所称的“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遗弃子女、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妻子或者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丈夫等行为。
实务应用
03索要“彩礼”是否为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在我国很多地方都流行着结婚之前男方给女方一定的“彩礼”的风俗习惯,如“彩礼”是男方主动提出给予女方的,则属于自愿行为。但如果女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以给付“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甚至以此为要挟,那么就属于《民法典》所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04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女方接受“彩礼”后又反悔,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有依据吗?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05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还没实际共同生活,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可以吗?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只有以离婚为前提,此种情形男方才可要求返还彩礼。
06同居关系需要通过起诉解除吗?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同居关系是私人生活领域的事情,法律不应多加干涉,因此我国《民法典》规定,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提起诉讼的目的往往不只是解除同居关系,更多的是请求分割同居财产,确认孩子抚养权。
07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予以处理。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能认定为共有的,可以按照共有财产的处理原则予以分割。
08同居期间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受理吗?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指引
02借条能否作为返还彩礼的依据?
谢某某与周某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时谢某某给付了彩礼款188000元并购买了金银首饰。订婚之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因谢某某与周某之间出现矛盾,为了断双方关系,周某遂向谢某某出具借条,承诺还清谢某某244000元。谢某某催促周某返还彩礼未果,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谢某某与周某之间系婚约财产纠纷,而周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适用借贷关系的相应规定。故借条不应作为谢某某要求其返还彩礼款的依据。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归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之内,其生效条件、实现条件、效力强弱、负担有无及轻重、受到怎样的对抗等均可能大有不同。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不作辨析就一并审理,法律的适用也将发生错位,容易导致案件处理不当,甚至出现错判、误判的结果。
对于周某出具的借条,因谢某某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故不宜以该借条作为返还彩礼数额的依据。本案作为婚约财产纠纷,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需结合谢某某与周某同居生活时间、双方各自过错、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
03没领证彩礼能退吗?
李某甲、李某乙于2018年4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开始同居。2019年1月13日,李某甲支付李某乙彩礼88000元,当日,李某乙从该彩礼中支付17442元用于购买首饰,4月5日至10日,李某乙从该账户中陆续取款共计70000元。李某乙于同年8月13日生育非婚生女李某丙,至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乙主张取款行为系双方共同所为,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抚养非婚生女李某丙,李某甲对此不予认可。后双方因彩礼返还纠纷诉至法院。
另查,李某乙曾于2019年10月17日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终判决非婚生女李某丙由李某乙抚养,李某甲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丙18周岁止。后李某甲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对被告收受原告彩礼88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2018年5月起即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李某乙除收受彩礼当日从彩礼中支付款项购买首饰外,又于2019年4月5日至10日将剩余彩礼陆续取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收入并不稳定,被告称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孩子抚养等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彩礼,依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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