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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卖点
★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
★近代法学巨擘沈家本一生最大规模的法律学术作品以简体录排整理出版。
★收录清代司法实践的海量案例,为法律史乃至更多元的历史专题研究提供丰富的史料。
编辑推荐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卷帙浩繁,堪为古代司法实践的集大成之作,为我们深入了解传统法律文化的运作机制,研究传统法律体系向现代法律体系的转型,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一手材料。
2.本书收录了晚清司法实务中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案例,其曲折的案情、多个层级的断案过程,不仅体现清代司法的运作机制及其法理逻辑,而且从不同侧面反映转型期的政治、经济、道德伦理和社会风俗等,可为史学研究与历史写作提供丰富的证据与素材。
这个体例清晰、编排科学的简体整理本,不仅有利于国内研究者翻阅查考,而且方便国际学界的传播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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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在沈家本《刑案汇览三编》稿本基础上编校整理而成。原稿自光绪己亥年(1899)秋完成,长期未得刊布,几经辗转,现为中国国家图书馆重要馆藏。原稿大部内容为书手抄写之官方文牍,或刻印版刑部《通行章程》,小部分文字系沈氏笔录。整理本尽量遵依沈氏原意,对所抄录之司法文牍、章程条例,删削连缀,加以句读。全书分为50卷(每卷又有2到6个分卷,最末尚有10个未归类散卷,合计124个分卷),收录了清朝道光至光绪年间的大量法律案例,最末一卷收录清政府与俄、英、法、德、美各国交涉案件各若干起,为其他“刑案汇览”类著作所未见。
这部巨著的出版,不仅将推动关于清代法律制度与实践的学术研究,更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传统司法的实践特征,理解传统法律文化和近代法律转型对于现代中国的深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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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一、原作者
沈家本(1840—1913),清末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资政院副总裁,中国近代法学最重要的奠基人之一,被誉为“中国现代法学之父”。一生著述甚丰,主要有:《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秋谳须知》《刑案删存》《沈寄簃先生遗书》等。《刑案汇览三编》为沈家本一生最大规模之法律学术作品,在其生前已经基本编竣,但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未刊行,文献学术价值极高。
二、编者
李贵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所长,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主要著作有:《沈家本传》《沈家本评传》《近代中国的法制与法学》《沈家本年谱长编》《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等。
沈厚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沈家本先生曾孙,中国政法大学古籍研究所原所长,现为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秘书长。参与主持出版《沈家本全集》《沈家本未刻书集纂》等大型文献资料汇编,并发表相关论文多篇。
孙家红,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出版专著多部,发表论文数十篇。古籍整理成果有《孟森政法著译辑刊》《孟森政论文集刊》《明清讼师秘本八种汇刊》《樊山政书》等,逾千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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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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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出版前言
《刑案汇览三编》原序
例 言
第一册
一 · 上
五刑 赎刑 应议者犯罪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职官犯罪 犯罪免发遣
一 · 下
应议者犯罪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职官有犯 犯罪免发遣 以理去官 流囚家属
二 · 上
常赦所不原
二 · 下
常赦所不原
三 · 上
犯罪存留养亲
三 · 下
犯罪存留养亲
四 · 上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四 · 下
老小废疾收赎
五 · 上
给没赃物 犯罪自首
五 · 下
犯罪自首 二罪俱发以重论
六 · 一
共犯罪分首从 犯罪事发在逃
六 · 二
犯罪事发在逃
六 · 三
犯罪事发在逃
六 · 四
亲属相为容隐 化外人有犯 加减罪例 称与同罪 称日者以百刻
断罪依新颁律 断罪无正条
第二册
七 · 一
徒流迁徙地方
七 · 二
徒流迁徙地方
七 · 三
徒流迁徙地方
八 · 上
吏 贡举非其人 擅离职役 讲读律令 制书有违 上书奏事犯讳 事应奏不奏
官文书稽程 同僚代判署文案
户 人户以籍为定 立嫡子违法 收留迷失子女
八 · 下
欺隐田粮 盗买田宅 弃毁器物稼穑等 男女婚姻 妻妾失序 居丧嫁娶
九 · 上
强占良家妻女
九 · 中
强占良家妻女
九 · 下
强占良家妻女 出妻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十
钱法 虚出通关朱钞 私借钱粮 那移出纳 冒支官粮 收支留难 转解官物
盐法 私茶 匿税 违禁取利 费用受寄财产
十一 · 上
礼 毁大祀邱坛 禁止师巫邪术 乘舆服御物
兵 匿父母夫丧 宫殿门擅入 冲突仪仗 越城 飞报军情 漏泄军情大事
失误军事 从征违期 军人替役
十一 · 中
主将不固守
十一 · 下
激变良民 私藏应禁军器 从征守御官军逃 私越冒度关津 盘诘奸细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递送公文 多乘驿马 公事应行稽程
十二 · 上
刑 谋反大逆 谋叛 盗大祀神御物 盗印信
十二 · 下
盗内府财物 盗城门钥 盗园陵树木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常人盗仓库钱粮
第三册
十三 · 上
强盗
十三 · 中
强盗
十三 · 下
强盗
十四 · 上
强盗
十四 · 下
强盗
十五 · 上
劫囚 白昼抢夺
十五 · 下
白昼抢夺
十六 · 上
白昼抢夺
十六 · 下
白昼抢夺
十七 · 上
窃盗
十七 · 下
盗马牛畜产 盗田野谷麦 亲属相盗
十八 · 上
恐吓取财
十八 · 下
诈欺官私取财
第四册
十九
发冢
二十 · 上
夜无故入人家
二十 · 中
盗贼窝主
二十 · 下
共谋为盗 公取窃取皆为盗 起除刺字
廿一 · 上
谋杀人
廿一 · 下
谋杀人
廿二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谋杀祖父母父母
廿三 · 上
杀死奸夫
廿三 · 下
杀死奸夫
廿四 · 上
杀死奸夫
廿四 · 中
杀死奸夫
廿四 · 下
杀死奸夫
第五册
廿五 · 上
杀一家三人
廿五 · 中
杀一家三人
廿五 · 下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六 · 上
造畜蛊毒杀人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六 · 下
斗殴及故杀人
廿七 · 上
斗殴及故杀人
廿七 · 中
斗殴及故杀人
廿七 · 下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一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二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三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四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五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六
斗殴及故杀人
第六册
廿九 · 上
屏去人服食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廿九 · 下
卅 · 上(一)
夫殴死有罪妻妾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弓箭伤人 车马杀伤人 庸医杀伤人
卅 · 上(二)
威逼人致死
卅 · 下(一)
威逼人致死
卅 · 下(二)
威逼人致死
卅一 · 上
威逼人致死
卅一 · 下
威逼人致死 尊长为人杀私和
卅二 · 上
斗殴 保辜限期
卅二 · 中
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拒殴追摄人 殴受业师
卅二 · 下
威力制缚人
卅三 · 上
良贱相殴 奴婢殴家长 妻妾殴夫
卅三 · 下
妻妾殴夫 夫殴死妻妾 殴死妻父母 同姓亲属相殴
第七册
卅四 · 上
殴大功以下尊长
卅四 · 中
殴大功以下尊长
卅四 · 下
殴大功以下尊长
卅五
殴大功以下尊长
卅六 · 上
殴期亲尊长
卅六 · 下(一)
殴期亲尊长
卅六 · 下(二)
殴期亲尊长
卅七
殴祖父母父母
卅八 · 上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殴妻前夫之子
卅八 · 中
父祖被殴
卅八 · 下
父祖被殴 骂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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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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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三编》原序
沈家本
《刑案汇览》前编六十卷,续编十六卷,纂订者会稽祝松庵,刊行者歙县鲍季涵也。前编所集,有说帖、成案、通行、邸抄,以及《所见集》《平反节要》诸书,而以说帖为最多,约居四之二,成案居四之一。续编所集,惟说帖、成案、通行、邸抄,而无他书,成案居四之三,说帖仅十之一。其中有道光十三、十四等年交馆之案,当时核覆未具说帖者五十九件。此两编纂订之不同也。
从前刑部遇有疑似难决之案,各该司意主议驳,先详具说帖呈堂。如堂上官以司议为是,由司再拟稿尾覆外省之语,曰稿尾,分别奏咨施行。若堂上官于司议犹有所疑,批交律例馆详核,馆员亦详具说帖呈堂。堂定后,仍交本司办稿,亦有本司照覆之稿,堂上官有所疑而交馆者。其或准或驳,多经再三商榷而后定,慎之至也。道光中,渐有馆员随时核覆,不具说帖之事,去繁就简,说帖遂少。光绪庚辰以后,凡各司疑难之案,一概交馆详核。于是各司员惮于烦也,遂不复具说帖,馆员亦不另具说帖,径代各司拟定稿尾,交司施行。自是馆事日繁,而各司多不讲求,因有人才牢落之叹。虽经堂上官谆谆告诫,而积习相沿,未之能改,故说帖亦寥寥罕觏。所可采者,惟成案矣。
余官西曹三十年,癸未秋在奉天司主稿。凡议驳之案,必先具说帖,或拟定稿尾,再请交馆。奉天辖东三省,该省官吏多不知刑名事,每年应驳之稿,有多至百余件者。余固不敢惮烦,而同司僚友,亦互相讲求,颇获切磋之益。夫刑名关系重要,其事之蕃变,每千头万绪,其理之细密,如茧丝牛毛。使身膺斯责,而不寻绎前人之成说,参考旧日之案情,但凭一己之心思,一时之见解,心矜则愎,气躁则浮,必至差以毫厘,谬以千里。往往一案之误,一例之差,而贻害无穷,岂不殆哉?
《汇览》一书,固所以寻绎前人之成说以为要归,参考旧日之案情以为依据者也。晰疑辨似,回惑袪而游移定,故法家多取决焉。顾或者曰:今日法理之学,日有新发明,穷变通久,气运将至。此编虽详备,陈迹耳,故纸耳。余谓:理固有日新之机,然新理者,学士之论说也。若人之情伪,五洲攸殊,有非学士之所能尽发其覆者,故就前人之成说而推阐之,就旧日之案情而比附之,大可与新学说互相发明,正不必为新学说家左袒也。鲍之《续编》,说帖讫于道光十七年冬季,成案讫于道光十四年,通行讫于道光十八年秋季,邸抄讫于道光十八年九月。自是以后,无人续纂以接其绪。鄂省刻有一编,所采仅咸丰、同治两朝,亦未完备,与鲍书不能相接。余尝得抄本《驳案集成》一书,起道光十八年,讫三十年,凡三十二卷,系律例馆原本,不知为何人所编,实可以接鲍书之绪。又得抄本道光十八年以后之馆稿八册,可以补《集成》之未备。光绪戊子秋,余承乏律例馆,复得裒集咸丰、同治、光绪年事,如是者五年。癸巳秋,擢守天津,不复与馆事,尔后见闻遂寡,间采通行数件,他未及也。丁酉夏,调守保定,省中诸幕僚见此书,咸怂恿付梓,因复手自校订,除繁去复,排比成书,凡一百二十四卷,颜之曰《三编》,志与鲍书相接也。官事冗迫,暇晷难得,灯灺饭罢,搦管吮毫,辄自笑曰:何不惮烦也!
光绪己亥秋日
此编抄撮于京邸,编订于天津、保定两郡署。见者谓,宜公诸世。余方筹剞劂之资,旋值庚子之变,事遂中辍,忽忽又八九年矣。今日修订法律之命,屡奉明诏,律例之删除变通者,已陆续施行。新定刑法草案,虽尚待考核,而事机相迫,施行恐亦不远。此编半属旧事,真所谓陈迹故纸也。芟薙之功,待诸来日,姑记其缘起于此。
丁未仲冬
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出版前言
李贵连
在2009年即将结束之际,沈家本编辑的《刑案汇览三编》终于要出版了。我用“终于”一词,是因为沈家本编辑的这套《刑案汇览三编》在19世纪的最后一年杀青时,他本打算筹资刊刻。但是,国家社会的变故,终止了他的计划。20世纪20年代,后人刊刻《沈寄簃先生遗书》,这部巨著竟付阙如。时间一晃,就是一个多世纪,直到21世纪第一个10年,这部著作才将付梓。
本书终于要出版了。在此,我们不妨上溯至110年前的己亥年(1899)。这年秋天,沈家本在保定府署编完这部书稿,并将之定名为《刑案汇览三编》。潜心编书的老知府,字斟句酌地把自己对清朝刑案——同时也是对中国传统法律的鲜明观点写进序文:“夫刑名关系重要,其事之蕃变,每千头万绪,其理之细密,如茧丝牛毛。使身膺斯责,而不寻绎前人之成说,参考旧日之案情,但凭一己之心思,一时之见解。心矜则愎,气躁则浮,必至差以毫厘,谬以千里。往往一案之误,一例之差,而贻害无穷,岂不殆哉!《汇览》一书,固所以寻绎前人之成说以为要归,参考旧日之案情以为依据者也。晰疑辨似,回惑祛而游移定,故法家多取决焉。”
面对新学家的评头论足,已届花甲之年的老知府,在这篇序文中仍不无顽固地表示:“顾或者曰:今日法理之学,日有新发明,穷变通久,气运将至。此编虽详备,陈迹耳!故纸耳!余谓:理固有日新之机,然新理者,学士之论说也。若人之情伪,五洲攸殊,有非学士之所能尽发其覆者。故就前人之成说而推阐之,就旧日之案情而比附之,大可与新学说互相发明,正不必为新学说家左袒也。”据我之寡闻浅见,似乎这里出现的“法理”一词,是近代中国用古代法理对接西方法理的首次尝试。也就是说,老知府对于彼时从西方传入的新法理并不感到陌生,也不排斥外来的新法理。但他所看重的,仍然是传统司法经验的积极价值。
曾几何时,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最终把老知府沈家本的“陈旧”观点亲自加以否定。1907年沈氏在这篇序文末尾,特意加上一段按语:“今日修订法律之命,屡奉明诏,律例之删除变通者,已陆续施行,新定刑法草案,虽尚待考核,而事机相迫,施行恐亦不远。此篇半属旧事,真所谓陈迹故纸也。”从八年前坚信旧案成说“大可与新学说互相发明”,到此时认定这些旧案成说为“陈迹故纸”,前后变化如此之大,难免让人怀疑:难道老知府是因为做了修律大臣,故作姿态,以迎合新潮流吗?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既无根据,也欠公道。笔者更倾向将沈氏的前后变化理解为一种“凤凰涅槃,浴火重生”之举。
记得是1986年,中国法律史学会在贵阳花溪开会。会议间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海年先生问我:晚清修律时期,沈家本的思想为什么那么开放?彼时作为学生的我,还无法完满回答他的问题,只是从沈氏出身、为官地域、亲友师承等方面,谈了一点自己的想法,但此后一直没有停止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不断与师友讨论这个问题。20世纪快要结束时,我曾写过一篇文章,题目为《保定教案与沈家本被拘考》,探讨的便是这个问题。我认为,导致沈家本思想急剧变化的原因,很可能就发生在他撰写《刑案汇览三编序》的前后之年。
该序文撰写于己亥年(1899),前一年即为戊戌(1898),后一年则为庚子(1900)。众所周知,戊戌年发生了著名的“戊戌变法”,而于变法诏旨发布之前,在保定的北关发生了一场不大不小的教案,沈家本参与了教案处理。正是这场教案,给后来“庚子事变”中沈氏的遭遇埋下祸根。庚子年爆发的义和团运动,直接导致八国联军侵华的后果,北京被占,慈禧西逃。联军随后南下,占领保定,因为戊戌年的北关教案,将沈拘捕,并押赴法场。沈家本在法场目睹了三名上司、同僚被判处斩刑,自己则被“就地免职”,并在关押将近四个月后,方解除拘禁,前往西安行在,继续为朝廷效力。在前往西安的路上,沈家本特别到子产祠拜祭,并作诗纪念:“公孙遗爱圣门推,论学原须并论才。国小邻强交有道,此人端为救时来。” 这首诗与其说是在歌颂子产,毋宁说是沈氏之自我抒怀。他在脱离虎口不久,以劫后余生接受朝廷任命,主持法律改革,而他于国家贫弱之际尝试以法律改革的方式匡时救世,似乎与先秦时期的子产并无二致,甚至更形强烈。因此或可以说,是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转型,最终把沈家本推到了历史的聚光灯下。
时下某些学人动辄侈谈“转型”。如果将“转型”理解为社会转型,以及由此而来的思想、文化、学术、政治、经济、制度的全面深刻变化,那么这种转型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发生过两次。第一次是春秋战国时期。“废井田,开阡陌;废分封,立郡县”,太史公总结的这十二个字,便是这次转型的全部内容。前六个字,用今天的话说,就是经济体制变革。井田废,阡陌开,以土地私有制取代土地王(国)有制,在土地作为最重要财富的远古社会,这是何等重大的转变。后六个字,则可以理解为政治体制变革。土地私有,各级贵族失去血缘分封的经济基础,邦国消亡,君主中央集权,设立郡县,便成了时代的必然选择。郡县不是封邦,而是听命中央,由中央委任,可以撤换的地方政权。血缘贵族没落,官僚阶层兴起,这又是何等巨大的转变。第二次转型,则是1840年以后发生直到现在尚未终结的中国社会转型。这次转型比第一次转型更困难,也更彻底。第一次转型纯由中国社会内部因素促成,第二次转型则主要是国际资本东来所促成。而且,这时的国际资本正处在野蛮增长的殖民时代。近年偶尔重翻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看着看着,广州湾伶仃洋海面上的鸦片船,林则徐的虎门销烟,总情不自禁地在脑海中涌现出来。内忧外患之下,直到20世纪初年,中国社会转型方才进入制度变革层面。法律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在必转。虎口余生的沈家本,风云际会,因为旧法专家的身份,被推上中国法制转型的风口浪尖,并因其自身惨痛的经历,钦奉朝命,主持法律改革,痛定思痛,试图“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他毅然决然地抛弃前人成说旧案,采用来自西方的新理,实乃大势所趋,并非不可理解。
最终,修订法律大臣把老知府的心血之作视为“陈迹故纸”,扔进了历史的垃圾桶。这一扔不要紧,一扔就是一百多年。百余年间,《沈寄簃先生遗书》面世,《刑案汇览三编》只是作为“未刻书目”,列于《遗书》目录之后。20世纪40年代瞿同祖以清代刑案为基础,撰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至今被奉为经典,但该书对于沈氏《刑案汇览三编》未有只字道及。《续修四库全书》编者曾拟将之收入,并已撰写提要,最终无果而终。90年代学界合作整理出版沈氏未刻之书,本书同样没有进入法眼。直到1999年,在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吴志攀教授支持下,我们才正式启动《沈辑刑案汇览三编》的编校整理工作。迩来十阅寒暑,终于交付出版,我则在北大人事处办好了退休证。所以,本书出版就算是我向北大讲台的告别之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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