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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新时代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研究

書城自編碼: 388128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程庆栋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960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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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对新时代我国法规备案审查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讨的学术著作。书中通过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地方性法规的典型案例,对备案审查的方式、程序、标准、方法、结果的类型和效力,以及审查能力等问题进行了类型化、精细化研究,以期为我国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审查能力的提升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本书资料丰富,内容全面,对建成中国特色的备案审查理论体系具有推进意义,对我国法规备案审查实践活动亦具有相当程度的参考价值。
關於作者:
程庆栋,1989年生,山东临沂人。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英国卡迪夫大学访问学者(2018-2019年)。研究领域为立法学、法理学。出版学术专著(合著)2部;在《法学》《政治与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福建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作为成员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目錄
导 论
第一章 法规备案审查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法规备案审查的内涵与外延
 第二节 立法审查的一般理论
 第三节 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复合理论基础
第二章 我国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回顾
 第一节 我国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第二节 我国法规备案审查的成就与不足
第三章 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域外研究
 第一节 宪法审查的三种模式
 第二节 三种模式之外:英国合法性审查的实践
 第三节 域外宪法审查制度的批判性思考
第四章 法规审查的方式与程序
 第一节 事前审查制度的构建
 第二节 事后审查程序的完善
第五章 法规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合宪性审查、适当性审查的关系
 第二节 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方法Ⅰ:地方执行性立法领域
 第三节 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方法Ⅱ:地方补充性立法领域
 第四节 适当性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第六章 审查结果的类型与效力
 第一节 审查结果的类型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的法律效力
第七章 审查能力的改进与提升
 第一节 国家能力理论视野中的立法能力与审查能力
 第二节 共性层面:提升立法能力的举措同样可以提升审查能力
 第三节 个性层面:提升审查能力的针对性举措
结论 迈向精细化的审查
参考文献
后 记
內容試閱
总序
  立法法理学(Legisprudence),顾名思义即立法的法理学,它是一门用法律理论的方法及视角研究立法及其过程,并促进立法完善的学问,其学术旨趣在于探求理性的立法理论。
  立法法理学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欧美国家,它是伴随着对传统法律理论的批判以及对立法实践的反思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在欧美国家,传统法律理论倾向于法制主义(Legalism)的研究视角。法制主义将规范性行为视为规则遵守问题,主要关注的是裁判问题,即法官对规则的适用,而不重视这些规则的来源,不重视规则的创制,此外,法制主义认为,立法是前法律的(pre-legal)政治理论问题,应由政治家而非法学家去研究。由此,法律理论便逐步将研究重心聚焦司法,但是,由于研究对象的专业性质,政治家对立法问题的研究又显得力不从心,这便造成了立法这一重要问题域被忽视,被“边缘化”。总之,传统法律理论对于立法理论是忽视的,立法问题没有被认真对待。
  20世纪欧美国家正处在一个“立法国”(legislation-state)的时代,面临着立法膨胀(legislative inflation)与立法紧缩(legislative deflation)共存的困境,这主要体现在,欧美国家成文立法的数量呈现指数性的增长,但立法的质量却越来越低,立法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造成这种困境的直接原因是实践中立法的被贬低。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将立法问题视为政治问题,并且视政治为非理性、恣意的选择问题,因而立法具有诸多“坏名声”。例如,每每提到立法,人们经常将诸如决策交易、讨价还价、 相互吹捧、利益迎合以及政治分肥等标签贴于其上。在当时,相对于司法、行政,立法被视为最不道德的(unprincipled)、最不连贯的(incoherent)、最无尊严的(undignified)的事业。
  在这种背景下,立法法理学(legisprudence)作为研究立法问题的新进路应运而生,它试图构建一种理性的立法理论,以此恢复立法的尊严,并唤醒法律理论家对立法问题的严肃对待。最终,通过理论上的反思与重构为立法实践提供更好的智识支撑,实现提高立法质量的终极目的。
  最早使用Legisprudence这个名词的学者是美国法学教授朱利叶斯·科恩(Julius Cohen)。1950年,他在《耶鲁法律评论》上发表《迈向现实主义的立法法理学》(Towards Realism in Legisprudence)一文中使用了这一名词。1982年,其在《霍夫斯特拉法律评论》上发表了《立法法理学:问题与方案》(Legispredence: Problems and Adenda)一文,比较详细地说明了这个概念,但在美国并未引起很大的反响。推进立法法理学研究并引向深入的则是欧陆国家的学者。在欧陆国家,比利时布鲁塞尔大学维特根斯(Luc J. Wintgens)教授2012年出版的《立法法理学:立法中的实践理性》一书是立法法理学领域的第一部专著,该书对立法法理学的概念、背景、理论基础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目前以布鲁塞尔大学法学院“立法·法例·立法法理学研究中心”、欧洲法律理论研究会等机构为基地,以《立法法理学》期刊(自2007年始,每年出版1期,维特根斯教授任主编)为载体,云集了一大批对立法法理学有浓厚兴趣的学者,从各个学科、各个领域、各个角度探讨立法的理论,成为立法法理学研究的重镇。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立法迅速发展,从中央到地方每年的立法都是以数以百计的规模产出。2011年我国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我国的立法可谓硕果磊磊。但我国立法的质量尚不尽如人意,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时代的强音,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丰硕。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现有的立法学研究成果更多是关于具体的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问题的研究,缺少对自身的理论反思及提升,因而,在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以及在对立法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方面,在整体上产出有限的知识贡献。
  国内目前有关立法法理学的研究仅有极少量翻译资料及论文,无体系化的研究成果,研究基础比较薄弱。我与我的博士生姜孝贤合作发表的《立法法理学探析》一文,在国内算是最早的关于立法法理学的专门研究成果。为将立法法理学研究推向深入,并为完善中国立法提供决策参考和理论支撑,特组织一套“立法法理学丛书”。
  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教研室,尤其是以学院为依托的立法学研究中心,长期以来将立法学作为重点研究的方向,发表了一系列研究论文,研究成果为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在我历年指导的硕士与博士论文中,以立法为选题的占大多数。立法是一门科学,要想真正为我国立法提供智力支持,我们的研究既需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至少需要对中国立法的现状有充分的了解。为了使硕士与博士论文的写作不至于陷入空谈,我总是要求学生多了解我国立法的实际,并通过参与起草具体法案而直面立法,深切地感受立法,所写的论文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真正做到既有学术价值又有实践意义。
  本丛书将由我自己的著作和历年指导通过答辩的立法法理学博士论文、博士后研究报告及立法学研究中心同仁相关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构成。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为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贡献绵薄之力。
  宋方青
  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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