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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数据权利是公民个人因个人数据的产生而拥有的基本权利,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共享社会模式下,个人数据共享成为社会的必然要求,但共享所要求的分享性决定了个人数据权利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国家数据权力、企业数据权力以及其他社会个体的不当侵害,跨境数据流动中的个人数据更是面临着诸多可能被侵害的刑事法律风险。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个人数据权利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作为保障法的刑法供给结构性缺失、动态保护不足等问题,司法保护也存在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等方面的争议。应当在反思与检讨数据权利个人控制论的基础上,确立社会控制论立场,明确数据权利保护必须受制于国家数据主权、兼顾个人社会责任等原则,采用多元刑法立法模式,以避免单向性立法、兼顾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平衡、完善附属刑法规范设定并明确跨境数据流动中的相关刑事责任为具体进路,构设刑法个人数据权利的刑法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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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凤梅(1974—),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出版专著、译著三部;在《光明日报》(理论版)《法商研究》等国家级报纸、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其中9篇被全文转载。主持、参与国家社会基金、教*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项目二十余项,获各类奖励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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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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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研究》
目 录
引 言
第一章 数据权利的客体内涵及独立价值
第一节 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
第二节 个人数据:数据权利的客体内涵
一、个人数据的立法规定
二、个人数据的应然内涵:个人痕迹数据化的提倡
第三节 数据权利独立价值的理论证成
一、个人数据权利基本属性的域外理论发展
二、我国个人数据权利基本属性的研究现状
第二章 共享社会模式下数据权利的刑事法律风险
第一节 共享模式的提出、价值及数据要求
一、共享社会模式的提出
二、共享模式在现代化社会治理中的价值
三、个人数据共享是共享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个人数据共享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国家数据权力视角下数据权利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企业数据权力视角下数据权利的刑事法律风险
三、跨境数据流动中数据权利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其他社会个体对数据权利可能形成的刑事法律风险
第三章 我国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一节 数据权利刑法立法保护现状
一、前置性法律法规中关于数据权利的保护性规定
二、我国《刑法》关于数据权利保护的规定
三、附属刑法中关于数据权利保护的规定
第二节 数据权利保护刑事立法存在问题及其检讨
一、忽视特殊个人数据保护,刑法供给存在结构性缺失
二、关注个人数据的境内保护,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个人权利保护仍显不足
三、重视对个人数据的静态权利保护,未兼顾数据价值的动态转化
四、立法保护模式欠缺有效因应数据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
第三节 数据权利刑事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检讨
一、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二、事实认定存在争议
第四章 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基本立场
第一节 个人控制论立场的反思与检讨
一、个人控制论的立论基础值得质疑
二、数据的价值属性决定个人控制论的欠完备性
三、作为个人控制论核心的同意原则并不必然具有客观合理性
第二节 社会控制论立场的证立
一、个人数据的公共属性决定数据权利保护的社会性
二、社会基础的改变为个人数据社会控制论提供现实支撑
三、社会控制论有利于实现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之间的平衡
第五章 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体系构建
第一节 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数据权利保护必须从属于国家数据主权原则
二、数据权利保护必须兼顾个人社会责任的履行
三、数据权利保护必须以保障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核心
第二节 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一、刑法立法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二、我国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
第三节 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具体思路构设
一、关注数据整体安全,防止片面强调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的单项立法
二、兼及数据技术发展需求,寻求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之间的平衡保护
三、完善附属刑法规范设定,明确跨境数据流动中的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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