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中国王朝内争实录:宠位厮杀
》
售價:HK$
61.6
《
凡事发生皆有利于我(这是一本读了之后会让人运气变好的书”治愈无数读者的心理自助经典)
》
售價:HK$
44.6
《
未来特工局
》
售價:HK$
55.8
《
高术莫用(十周年纪念版 逝去的武林续篇 薛颠传世之作 武学尊师李仲轩家世 凸显京津地区一支世家的百年沉浮)
》
售價:HK$
54.9
《
英国简史(刘金源教授作品)
》
售價:HK$
98.6
《
便宜货:廉价商品与美国消费社会的形成
》
售價:HK$
77.3
《
读书是一辈子的事(2024年新版)
》
售價:HK$
77.3
《
乐道文库·什么是秦汉史
》
售價:HK$
80.6
|
內容簡介: |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何在社会防卫和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没有一个标准答案,构建完善的强制医疗程序绝非易事。在此背景下,我们力图在既往的研究进路基础上,借助裁判大数据对强制医疗适用的客观表达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重点访谈了法官、检察官、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相关人士以及精神科医生,就强制医疗的决定、执行、解除以及检察监督等环节的实施状况做出分析。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强制医疗立法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靶向性分析和论证,通过设定强制医疗的基本价值,对这项制度做进一步的解构,再按照重构的思路,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
關於作者: |
李筱永简介
作者简介:李筱永,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卫生法学系主任,国家级卫生监督培训基地授课专家。兼任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管理与法治分会理事、北京市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和卫生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佑安医院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主要研究诉讼法学和卫生法学。
|
目錄:
|
绪论| 001
一、研究背景| 001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003
三 、研究方法| 008
实证发现篇
第一章强制医疗的决定| 017
一、 适用条件| 017
二、强制医疗审前程序| 030
三、 强制医疗审理程序| 036
四、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 051
第二章强制医疗的执行| 054
一、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不明确且数量不足| 055
二、强制医疗经费缺乏保障| 057
三、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058
第三章强制医疗的解除| 060
一、强制医疗解除难的现象| 061
二、影响强制医疗解除决定的因素分析| 062
三、强制医疗解除中存在的问题| 068
第四章强制医疗的证据问题| 080
一、有些材料陷入证据资格的“身份危机”| 081
二、证明责任分配立法语焉不详| 082
三、事实要件和主体要件的证明标准因案而异| 082
四、“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的证明标准把握较为宽松| 085
第五章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087
一、强制医疗法律监督对象缺位错位| 088
二、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虚化弱化| 094
靶向归因篇
第六章强制医疗的理论定位| 101
一、强制医疗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01
二、强制医疗的正当性根源:社会防卫| 115
三、强制医疗的合法性证成:比例原则| 121
四、强制医疗程序的核心价值:正当程序| 124
对策建议篇
第七章强制医疗决定之完善| 131
一、适用条件| 131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制度| 143
三、强制医疗审理程序| 154
第八章强制医疗执行之完善| 176
一、吸收公共卫生资源满足强制医疗执行的需要| 176
二、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强制门诊治疗的执行| 180
三、规范强制医疗定期评估的期限和内容| 183
四、保障精神病人在执行期间的权利| 185
五、有条件地开展针对性的康复训练| 188
第九章强制医疗解除之完善| 191
一、规范与保障强制医疗解除的建议权和申请权| 191
二、明确委托人身危险性评估司法鉴定的“必要时”| 192
三、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193
四、规范强制医疗解除的认定标准| 194
五、增加对于强制住院医疗的附条件解除强制医疗| 197
六、将强制医疗解除后的精神病人纳入社区管理治疗和监控体系| 207
第十章强制医疗证据制度之完善| 215
一、非鉴定类的专家咨询意见和诊断评估报告的质证问题有待完善| 215
二、关于精神病人过去相似行为证据问题| 216
三、举证责任| 217
四、证明标准| 221
第十一章强制医疗检察监督之完善| 226
一、强制医疗检察监督体现的是单向监督的控权逻辑| 226
二、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是执行活动的合法性| 227
三、优化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具体建议| 228
四、建立强制医疗程序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 231
五、建立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协同配合机制| 232
第十二章强制医疗的两个特殊问题| 235
一、对于“高度危险性”的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刑满释放后的应对| 235
二、强制医疗程序与《精神卫生法》非自愿医疗的衔接| 2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