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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中《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其他三部分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它是当时的罗马法学家根据查士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所以,查士丁尼对它十分重视,认为它是“包括全部法学的基本原理”,是学习罗马法的主要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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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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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第一卷
第一篇 正义和法律
第二篇 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第三篇 关于人的法律
第四篇 生来自由人
第五篇 被释自由人
第六篇 哪些人和由于哪些原因不得释放奴隶
第七篇 福费?加尼尼法的废止
第八篇 受自己权力支配和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
第九篇 家长权
第十篇 婚姻
第十一篇 收养
第十二篇 关于家长权的权利消灭的方式
第十三篇 监护
第十四篇 哪些人可在遗嘱中被指定为监护人
第十五篇 宗亲的法定监护
第十六篇 身分减等
第十七篇 保护人的法定监护
第十八篇 家长的法定监护
第十九篇 信托监护
第二十篇 根据阿提里法的监护人和根据犹里和提第法的监护人
第二十一篇 监护人的核准
第二十二篇 监护关系终止的方式
第二十三篇 保佐人
第二十四篇 监护人或保佐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篇 免除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
第二十六篇 受怀疑的监护人和保佐人
第二卷
第一篇 物的分类
第二篇 无形体物
第三篇 地役权
第四篇 用益权
第五篇 使用权与居住权
第六篇 取得时效与长期占有
第七篇 赠与
第八篇 哪些人能让与和哪些人不能让与
第九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
第十篇 订立遗嘱
第十一篇 军人遗嘱
第十二篇 哪些人不许可订立遗嘱
第十三篇 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第十四篇 指定继承人
第十五篇 一般的替补指定
第十六篇 为未成熟者替补指定
第十七篇 遗嘱在哪种情况下失效
第十八篇 不合人情的遗嘱
第十九篇 继承人的性质和差别
第二十篇 遗赠
第二十一篇 遗赠的撤销和转移
第二十二篇 发尔企弟法
第二十三篇 信托遗产继承
第二十四篇 特定物的信托遗给
第二十五篇 遗命书启
第三卷
第一篇 无遗嘱的遗产继承
第二篇 宗亲的法定继承
第三篇 特图里安元老院决议
第四篇 奥尔斐特元老院决议
第五篇 血亲继承
第六篇 血亲亲等
第七篇 被释自由人的遗产继承
第八篇 被释自由人的指定分配
第九篇 遗产占有
第十篇 通过自权者收养的财产取得
第十一篇 为了维护自由而对之判给遗产的人
第十二篇 废止有关出卖财产的财产承受和根据克劳第元老院决议的概括取得
第十三篇 债务
第十四篇 以要物方式缔结债务的各种方式
第十五篇 口头债务
第十六篇 几个口约者和几个承诺者
第十七篇 奴隶的要式口约
第十八篇 要式口约的分类
第十九篇 无效的要式口约
第二十篇 保证人
第二十一篇 书面债务
第二十二篇 诺成债务
第二十三篇 买卖
第二十四篇 租赁
第二十五篇 合伙
第二十六篇 委任
第二十七篇 准契约的债务
第二十八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债权
第二十九篇 债务消灭的方式
第四卷
第一篇 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
第二篇 对抢劫者的诉权
第三篇 亚奎里法
第四篇 侵害行为
第五篇 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第六篇 诉权
第七篇 处在他人权力下的人所缔结的契约
第八篇 交出加害人之诉
第九篇 四脚动物造成的损害
第十篇 有权起诉的人
第十一篇 诉讼担保
第十二篇 永久性的和有时间性的诉权以及对继承人行使或由继承人继承的诉权
第十三篇 抗辩
第十四篇 答辩
第十五篇 特别命令
第十六篇 对健讼者的罚则
第十七篇 审判员的职权
第十八篇 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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