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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为北京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司法治理典型案例丛书”中的商事卷,该卷选取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五年来审理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27件涉网商事典型案例,包括“主播私下带货”行为性质的认定、平台违反“限时免单”规则违约责任认定、“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边界等涉网典型案例。全书共分为五编:第一编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第二编合同履行问题、第三编合同效力问题、第四编合同欺诈的认定、第五编消费者权利正当行使,每个案例分别从典型意义、关键词、案情介绍、裁判内容、裁判结果、法官解读六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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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北京互联网法院是为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全面发挥司法在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方面的职能作用而增设的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在审理方式上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实现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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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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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网络交易平台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未显著标示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应承担平台经营者责任———杨某与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App未公示经营主体的责任认定 ———刘某与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网约车平台未依规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杨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主播带假货,平台依约管理获支持———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说明与提示义务的责任认定规则 ———邬某与某旅游咨询 (北京)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炒鞋”市场中可得利益的判断和审查 ———宋某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互联网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二编 合同履行问题
擅自更改 “免单”结果,商家要承担违约责任———张某与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不按照限时免单规则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某与周某某、第三人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商业推广短信退订费用约定不明时由平台负担———王某与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配送费 “前后有别”,外卖平台对预估配送费信息负有提示义务———陈某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于网络用户是否符合集挂饰活动的兑奖条件的认定———胡某与北京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游戏公司对违规使用 “外挂”用户 “封号”行为非违约性之论证 ———马某与趣游公司、星辉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主播私下带货行为应承担经营者责任———王某与许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原号主 VS买号人,游戏账号数据谁来“继承”———胡某与趣游公司、星辉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第三编 合同效力问题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唐某与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未成年人大额游戏充值的合同效力和返还规则———任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探索新的商业模式不得侵害用户原有权利 ———吴某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秒杀”成功后商家取消订单的赔偿责任———孟某某与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互助平台修改变更服务协议不得减损 “老会员”合法权益 ———闫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第四编 合同欺诈的认定
假借 “福袋”销售低价商品,构成价格欺诈 ———滕某与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刷单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 ———李某某与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隐瞒重大信息构成欺诈的认定 ———余某与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某信息技术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赌石交易真假难辨,风险谁来担 ———沈某某与某翡翠投资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五编 消费者权利正当行使
网络购物合同中 “职业索赔人”的认定与处理———张某与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权利不能滥用,“无理由”不等于“无条件” ———杨某某与北京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不得滥用 ———高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某银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利用价格标示错误恶意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和责任承担———李某与上海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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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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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飞速发展,连续11年显著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2022年数字经济规模占比达到41.5%,相当于第二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北京作为首都,有全国70%的互联网资源,数字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42%左右,全国50%左右的互联网平台独角兽活跃在北京,数字化发展样态呈现出科技创新成果领先、数据要素快速流通、产业模式创新活跃的特征。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许多新矛盾、新纠纷不断出现,并对互联网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2018年9月至2023年7月底,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大型数字平台纠纷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4%左右,涵盖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主要数字消费领域,牵涉平台、商家、消费者三方主体。一个简单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背后包含广告展示、快递物流、平台管理、优惠促销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纠纷。另外,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更新迭代,对司法审判提出挑战,如“主播带货”存在主播、销售者、直播平台、第三方平台等多重主体,销售链条加长,一旦出现纠纷,分辨责任主体、责任程度的难度较高。如何应对这一系列复杂多变的法律难题,不断提高互联网司法专业能力,是北京互联网法院一直在深耕和钻研的方向。
成立五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为数字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明晰规则,引导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比如认定漫画平台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的网络文化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网络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引导平台秉持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完善服务内容;认定视频平台探索“超前点播”等新商业模式,须遵循公平原则、尊重用户感受、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认定商业推广短信退订费用约定不明时由电商平台负担,肯定平台在尽到事前告知义务、提供事后拒绝渠道的情况下,将个性化服务纳入一揽子格式协议;明确外卖订餐平台利用特定算法预估配送费时的合理提示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主播带假货的行为,支持直播平台依约管理,依法规制新商业模式中的不诚信经营行为;认定网约车平台未依规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注重平衡广大不特定乘客的利益与司机群体的权益,促进网约车经营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首次确认了直播带货人“经营者”身份,强调直播带货人的带货责任,规范流量经济时代的直播带货行为;坚决肯定“鞋穿不炒”,判定上家不发货平台不承担责任,推动潮流回归文化本身。这些案件充分体现出法官了解技术逻辑、把握产业特征、融入数字场景的思维和能力,展现了在权利保护和产业发展之间包容审慎、善拈轻重的高超司法智慧。
本书将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五年来审理的商事案件汇编成册,认真总结、发掘其中的裁判规则、典型意义,并对其中的法律争点问题、裁判思路和方法进一步解析,最大化展现每一个案例的作用和价值,值得各位读者细细品评。希望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来继续挖掘典型案例,尤其是做好引领保障数字经济发展标志性案件的发现、审理、发布、转化工作,为数字法治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薛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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