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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条文解读 紧扣条文内涵 解读精炼到位
实务应用 对标热点难点 精准答疑解惑
案例指引 拣选经典案例 权威准确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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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色印刷 重难点更清晰 阅读体验更佳
电子增值服务 【法融】数据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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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历经四版,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自第四版后,相关法律规定已发生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第五版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与应用》分册收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内容及关联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系统地规范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明确了道路通行条件和各种道路交通主体的通行规则、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和机制、加强了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监督、完善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本书通过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主体条文并结合实务应用问答、案例指引等,使得民众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并运用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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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润,湖北利川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纠纷解决智能化研究中心主任。
李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陆旭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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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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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 3
第二条【适用范围】 / 3
第三条【基本原则】 / 4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 5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 6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 7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 / 8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机动车登记制度】 / 8
第九条【注册登记】 / 9
第十条【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 11
第十一条【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 12
第十二条【变更登记】 / 13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检】 / 16
第十四条【强制报废制度】 / 18
第十五条【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 21
第十六条【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 22
第十七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26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的管理】 / 29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证】 / 30
第二十条【驾驶培训】 / 33
第二十一条【上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 / 35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 / 35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 37
第二十四条【累积记分制度】 / 38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 / 40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分类和示义】 / 42
第二十七条【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 / 43
第二十八条【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 / 43
第二十九条【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对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 / 44
第三十条【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 / 45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 46
第三十二条【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 / 50
第三十三条【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 / 51
第三十四条【行人过街设施、盲道的设置】 / 53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右侧通行】 / 56
第三十六条【车道划分和通行规则】 / 57
第三十七条【专用车道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 / 58
第三十八条【遵守交通信号】 / 59
第三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 / 59
第四十条【交通管制】 / 60
第四十一条【授权国务院规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 / 61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行驶速度】 / 61
第四十三条【不得超车的情形】 / 62
第四十四条【交叉路口通行规则】 / 64
第四十五条【交通不畅条件下的行驶】 / 65
第四十六条【铁路道口通行规则】 / 66
第四十七条【避让行人】 / 66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 / 69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 / 71
第五十条【货运车运营规则】 / 72
第五十一条【安全带及安全头盔的使用】 / 73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故障处置】 / 73
第五十三条【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 / 74
第五十四条【养护、工程作业等车辆的作业通行权】 / 75
第五十五条【拖拉机的通行和营运】 / 76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的停泊】 / 77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通行规则】 / 79
第五十八条【非机动车行驶速度限制】 / 82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的停放】 / 82
第六十条【畜力车使用规则】 / 83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通行规则】 / 84
第六十二条【行人横过道路规则】 / 84
第六十三条【行人禁止行为】 / 86
第六十四条【特殊行人通行规则】 / 86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规则】 / 87
第六十六条【乘车规则】 / 88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高速公路通行规则、时速限制】 / 89
第六十八条【故障处理】 / 92
第六十九条【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 93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交通事故处理及报警】 / 94
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 / 100
第七十二条【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 / 101
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 / 104
第七十四条【交通事故的调解或起诉】 / 108
第七十五条【受伤人员的抢救及费用承担】 / 110
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 111
第七十七条【道路外交通事故处理】 / 124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交警管理及考核上岗】 / 125
第七十九条【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 126
第八十条【执行职务要求】 / 126
第八十一条【收费标准】 / 127
第八十二条【处罚和收缴分离原则】 / 127
第八十三条【回避制度】 / 128
第八十四条【执法监督】 / 129
第八十五条【举报、投诉制度】 / 130
第八十六条【交警执法保障】 / 13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 / 132
第八十八条【处罚种类】 / 133
第八十九条【对违法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 134
第九十条【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 136
第九十一条【饮酒、醉酒驾车处罚】 / 137
第九十二条【超载行为处罚】 / 142
第九十三条【对违法泊车的处理及拖车规则】 / 143
第九十四条【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 /144
第九十五条【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标志、未携带证件、未合理安放号牌的处理】 / 145
第九十六条【对伪造、变造行为的处罚】 / 146
第九十七条【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 147
第九十八条【对未投保交强险的处罚】 / 148
第九十九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149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及应报废机动车的处理】 / 154
第一百零一条【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终生禁驾规定】 / 156
第一百零二条【对专业运输单位的管理】 / 157
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管理】 / 157
第一百零四条【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处理】 / 158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管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责任】 / 159
第一百零六条【对妨碍交通标志行为的管理】 / 160
第一百零七条【当场处罚】 / 161
第一百零八条【罚款的缴纳】 / 161
第一百零九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理】 / 162
第一百一十条【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则】 / 163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权作出拘留裁决的机关】 / 164
第一百一十二条【扣留车辆的规则】 / 165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吊销的期限】 / 166
第一百一十四条【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进行的处罚】 / 167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交警及交管部门违法行为的处理】 / 168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违规交警的处分】 / 169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构成犯罪的交警追究刑事责任】 / 170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交管部门、交警违法赔偿责任】 / 170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用语含义】 / 172
第一百二十条【军警机动车管理】 / 172
第一百二十一条【拖拉机管理】 / 173
第一百二十二条【境外车辆入境管理】 / 173
第一百二十三条【授权制定执行具体标准】 / 174
第一百二十四条【生效日期】 / 175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 179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 181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183
(2017年10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07
(2022年3月29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222
(2019年3月2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 / 230
(2021年12月17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263
(2020年4月7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82
(2017年7月22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 309
(2021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320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326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327
(2022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332
(2000年11月15日)
实用附录
准驾车型及代号 / 33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 33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 341
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流程图 / 342
重要法律术语速查表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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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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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历经四版,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自第四版后,相关法律规定已发生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第五版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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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
第十条 【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条文解读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主要是指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的标准。
安全技术检验——这主要是针对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在登记时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检验的要求。主要是考虑该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监管,其所生产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属于未知。但该企业的成立、注册、生产已经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因此,出于安全性和对社会公众的负责,在该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予以登记注册。如果拒不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则不予以登记。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安全技术检验是指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验,通过技术检验,检查该机动车的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的标准。
实务应用
02.机动车登记时免检需满足哪些条件?
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该车型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2)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已经厂家检验,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即内部的严格检验已经过关,如果没有获得厂家自己的合格证,则该车不得出厂。(3)新车出厂后免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仍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条文解读
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身份的象征,也是区别不同机动车身份的重要标志。为了便于统一执法和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国家对悬挂机动车号牌作出了统一的标准,并在执行中被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接受。号牌因故损坏的,应按照规定及时修复或更换,以便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践中一些机动车所有人故意将机动车号牌用车牌套遮住,或者用泥巴等涂抹遮盖,或者将机动车号牌的字母或者数字部分涂抹、遮掩起来。有的是为了逃避道路交通管理,如使交通警察或者自动监测装置无法辨识车辆身份,有的是为了逃避其他方面的监督,如公车私用怕被发现等。不论行为人是出于什么目的,其遮挡、毁损车辆号牌的行为都是一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实务应用
0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应当如何处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道路运输条例》第33条、第66条、第68条;《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条文解读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是指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旧机动车交易。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依法享有各项权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应当转移给新的机动车所有人。新的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一方面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对其自身权利的保护。对机动车实施登记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机动车转让行为属于依法应登记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新的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及时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才能使自己对机动车的所有权享有法律赋予的有效保障。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有关事项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出现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机动车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等。在这些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保证登记资料与机动车实际状况相适应。
机动车抵押——机动车抵押,是指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机动车的占有的情况下,将机动车作为债权的担保。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机动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机动车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机动车设立抵押,是对机动车所有权的重大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作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要求机动车抵押实行登记,是为了保证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因此,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报废登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对报废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有利于防止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实务应用
04.当事人如何申请机动车抵押登记?如何解除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抵押合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以及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对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关联参见
《民法典》第225条、第395条、第402条、第403条、第121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6—42条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条文解读
为减轻车主的负担,实行政企分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这是车辆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有的地方对车辆检验已经实行了社会化管理,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由专门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检验机构社会化;(2)检验标准严格化;(3)检验结果社会化;(4)检验机构选择自由化;(5)检验机构管理严格化。考虑到实际操作的便利和更好地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根据本条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对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无论是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视其车型、老旧程度、使用条件和使用强度等制定定期检验制度,使其在行驶一定里程或者时间后,按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通过这种检验达到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及噪声等公害的目的。二是安全技术检验与车辆维护定期进行。通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来确定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需要大修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具有机动车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为其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关注的是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而不是指定机动车在哪个维修、保养场所进行维修和保养。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17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条文解读
机动车强制报废,是指对于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国家强制回收拆解,防止其被重拼组装重新上路行驶。这里所说的报废的机动车,是指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的核心是确定机动车的报废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报废标准主要是依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予以确定。规定机动车的报废标准,主要考虑适应机动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需要。其主要指标包括累计行驶公里数、使用年限、车型、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有关部门在制定报废标准时,既要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等等;又要根据机动车的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主要是累计行驶公里数或者使用年限标准,如对于轻、微型载货机动车、矿山作业专用车,重、中型载货机动车,各种类型客车、轿车等,规定不同的累计行驶公里数或者使用年限标准。此外,在实践中,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客、货车辆,虽然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一定时间报废。对于这些机动车,有关部门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实务应用
05.交通警察违规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83条的规定,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案例指引
01.交通局违规出售报废汽车,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局是否应就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9月28日12时40分许,朱某某在其无驾驶教练资格的丈夫李某某指导下无证驾驶无号牌桑塔纳轿车练车,因操作失误,将在某小吃铺门前洗碗的夏某某的父母二人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李某某以曹某名义从某市交通局以1万元价格购买,购买时已属于报废车辆,市交通局、曹某及李某某对交易时的车辆状况均明知。
甲市人民检察院就朱某某、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后,夏某某等一并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朱某某、李某某赔偿各项损失896851元,市交通局、曹某承担连带责任。甲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先后三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在当事人第三次上诉后,终审认为朱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决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认为朱某某、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无号牌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交通局为追求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将已报废的车辆予以出售,具有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与朱某某、李某某的肇事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交通局与李某某、朱某某之间只是一种违反行政法规的买卖关系,双方之间并无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故交通局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根据其过失大小及原因力的比例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判决朱某某、李某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交通局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某市交通局违规出售报废汽车与李某某、朱某某开车肇事之间虽然无意思联络,但各自的侵权行为之间紧密、直接的结合与交通肇事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和加害结果无法区分,具有共同关联性和致害结果的一致性,其共同侵权行为成立。交通局应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判决朱某某、李某某赔偿夏某某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774359.38元,某市交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8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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