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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大字学习版

書城自編碼: 391152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3884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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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字醒目、双色标注、关联注释、实用图表、案例指引、学法测试
◎大字醒目 大字号、宽行距,版式疏朗,阅读顺畅,体验更佳
◎双色标注 以双色、星级及波浪线等多种形式标注,方便读者迅速把握法条脉络
◎关联注释 注释 案例 相关法条 小测试,多维度帮助读者学懂弄通会用
◎实用图表 以图表形式总结提炼,法条重点,一目了然
◎案例指引 精心选取相关案例,贴近生活,通俗易懂
◎学法测试 判断 选择 填空,三种题型,及时检验学习效果
內容簡介:
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法律法规系列图书,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本丛书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处理,以帮助广大读者记忆、学习。本分册为行政复议法分册,正文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全部条文,附录一中还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工作原则】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行政复议调解】
第六条【行政复议人员】
第七条【行政复议保障】
第八条【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二条【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申请范围】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四条【申请人】
第十五条【代表人】
第十六条【第三人】
第十七条【委托代理人】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申请期限】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二十二条【申请形式】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前置】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部门管辖】
第二十六条【原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条【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等管辖】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的管辖】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条【受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申请材料补正】
第三十二条【部分案件的复核处理】
第三十三条【程序性驳回】
第三十四条【复议前置等情形的诉讼衔接】
第三十五条【对行政复议受理的监督】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六条【审理程序及要求】
第三十七条【审理依据】
第三十八条【提级审理】
第三十九条【中止情形】
第四十条【对无正当理由中止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终止情形】
第四十二条【行政行为停止执行情形】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证据种类】
第四十四条【举证责任分配】
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收集和补充证据限制】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等查阅、复制权利】
第三节 普 通 程 序
第四十八条【被申请人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听取意见程序】
第五十条【听证情形和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听证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四节 简 易 程 序
第五十三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第五十四条【简易程序书面答复】
第五十五条【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行政行为依据审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附带审查处理程序】
第五十九条【附带审查处理结果】
第六十条【接受转送机关的职责】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第六十二条【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六十三条【变更决定】
第六十四条【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责令重作】
第六十五条【确认违法】
第六十六条【责令履行】
第六十七条【确认无效】
第六十八条【维持决定】
第六十九条【驳回行政复议请求】
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答复等情形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行政协议案件处理】
第七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赔偿请求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行政复议调解处理】
第七十四条【行政复议和解处理】
第七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七十六条【行政复议意见书】
第七十七条【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第七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第七十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和文书抄告】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条【行政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被申请人不书面答复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有关文书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拒绝、阻挠调查取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法事实材料移送】
第八十六条【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移送】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受理申请不收费】
第八十八条【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八十九条【外国人等法律适用】
第九十条【施行日期】

附录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附录二 实用图表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行政复议流程图
內容試閱
编辑说明
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为方便广大读者学习法律法规,中国法制出版社全新编写了“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丛书。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体例新颖,内容翔实,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法律法规,真正让法律走到读者身边、走进读者心里。
本丛书的特点如下:
1. 大字醒目。正文法条内容通过双色印刷、大字号、宽行距等精心设计,版式疏朗,阅读顺畅,致力于为读者带来更佳的阅读体验。
2. 双色标注。对法条以双色、星级及波浪线等形式标注,既能有效消除读者对复杂、烦琐法条的畏难心理,又能帮助读者迅速把握法律法规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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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用图表。立足读者实际需求,以图表形式对所收录的法律法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提炼,贴近生活,通俗易懂,帮助读者更加直观地理解核心条款。
5. 电子增补。为了帮助读者随时掌握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本丛书将适时进行电子增补,请读者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网站http://www.zgfzs.com“出版服务”中的“资源下载”频道或者关注我社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制出版社”免费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读者检索使用,仅供参考,下同。)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释
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是制定行政复议法的宪法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注释
本条第1款为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订新增的内容,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全面、完整、准确地体现到法律规定中。
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原则,即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其中“高效”“为民”为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订新增的内容,体现了坚持人民至上,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次修订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丰富便民举措,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打造行政复议便捷高效的制度“名片”。
具体来讲,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权利:
一是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四是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五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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