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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中国式现代化生态检察监督机制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出现诉前程序的独立性缺失、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碎片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实施异化等现实困境。为了应对上述困境,亟需厘清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生态检察权的属性,明确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定位,以进一步确认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内核、促进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权归位、设置诉前检察建议对审听证程序、明晰类型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中国式现代化公益诉讼实践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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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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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第一节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
一、从事后救济到风险规制:一种预防性司法模式之提倡
二、基础法理要素:预防性行政诉讼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
三、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与典型表现
第二节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属性
一、时代宣言: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与基础构成
二、规制方式:由“末端规制”到“过程性规制”
三、诉讼类型:客观诉讼“内核”与主观诉讼“外衣”
第三节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价值
一、功能价值:重启“回应型”环境风险法律规制
二、程序价值:实现环境诉讼法体系“协商性程序正义”
三、秩序价值:恢复行政检察监督职能行使秩序
第二章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沿革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的初露锋芒
一、改革试点前的零星探索
二、改革试点后的正式落地
第二节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有序发展
一、我国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大突破
二、域外环境公益诉讼预防功能的谱系考察
第三节 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的重大转变
一、争论与共识:检察机关作为唯一起诉主体
二、定位与特色:新时期检察权的发展趋向
三、公益代表与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特殊身份
第三章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权力的交互:行政权与检察权关系理论
一、生态文明时代的国家权力分工
二、行政自制理论与检察谦抑理论
三、行政权与检察权的互动合作关系
第二节 正义的拓展:公益诉讼视域下的环境权检视
一、环境权属性的研究现状及反思
二、从环境公益诉讼视域审视环境权属性的正当性
三、从公共利益视域实现环境权
第三节 治理的延伸:生态风险治理与多元共治理论
一、治理民主的核心要义与实践模式
二、生态风险治理的内部推力与基础范式
三、从风险治理到生态多元共治的模式转变
第四章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检视与问题溯源
第一节 程序要素:诉前程序的独立性缺失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功能
二、“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的混同适用
三、诉前程序独立价值偏离的不利后果
第二节 职务权力: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碎片化
一、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内涵与争议
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碎片化之表现
三、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碎片化的不利后果
第三节 诉讼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实施异化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价值因循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异化
三、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实施异化的不利后果
第四节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溯源
一、主观诉讼机制的不利干扰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错位
三、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偏颇
第五章 生态多元共治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实现
第一节 检察权适度司法化的理论构建
一、明确客观诉讼机制的主导地位
二、检察权适度司法化的一般理论
三、协商解决环境纠纷机制的选择
第二节 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权归位
一、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角色定位
二、权力行使应注重主动性与慎重性的平衡
三、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介入裁量权的路径
第三节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体规则的精细化
一、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内在规律回归
二、判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选择行为标准
三、明确类型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第四节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与衔接
一、环境诉讼法体系的程序协同要义
二、厘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衔接
适用关系
三、检察建议令状制度的重构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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