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第十三位陪审员
》
售價:HK$
53.8
《
微观经济学(第三版)【2024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者作品】
》
售價:HK$
155.7
《
Python贝叶斯深度学习
》
售價:HK$
89.4
《
启微·狂骉年代:西洋赛马在中国
》
售價:HK$
78.4
《
有趣的中国古建筑
》
售價:HK$
67.0
《
十一年夏至
》
售價:HK$
76.2
《
如何打造成功的商业赛事
》
售價:HK$
89.5
《
万千教育学前·透视学前儿童的发展:解析幼儿教师常问的那些问题
》
售價:HK$
58.2
|
內容簡介: |
本书内容讲述:中国金融领域的另一重要特征是金融的现状与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之间的不协调变得更加尖锐。随着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的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然而,我们的金融体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财政体系、相关企业和投资体系仍然是支持高速增长的体系。这个体系有强大的动员资源能力,只要了方向,可以将大量的资源调动到该方向,不管资源使用的效率高低,也不管风险的大小。
|
目錄:
|
第一章 金融开放概述
第一节 金融开放的内涵与原则
第二节 金融开放的测度指标与方法
第三节 金融开放的效应分析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述评
第一节 金融开放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金融开放的文献述评
第三章 我国金融开放的发展历程
第一节 我国资本与金融账户开放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我国金融服务业开放的发展历程
第四章 中国金融开放的成与经结
第一节 中国金融开放成
第二节 中国金融开放的经结
第三节 我国金融开放的未来趋势
第五章 世界其他国家金融开放的经验与启示
第一节 英国金融开放历程
第二节 美国金融开放历程
第三节 德国金融开放历程
第四节 日本金融开放历程
第五节 韩国金融开放历程
第六节 俄罗斯金融开放历程
第七节 阿根廷金融开放历程
第八节 主要经验与启示
第六章 国家经济战略与金融开放
第一节 “”倡议下的金融开放
第二节 “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金融开放
第三节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中的金融开放
第七章 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的政策建议
第一节 以制度型开放加速金融开放
第二节 以金融科技推动金融开放
第三节 以人民币化促进金融开放
第四节 加速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节 以金融为底线把握金融开放
后记
|
內容試閱:
|
《新时代金融开放》:
中国保险业开始有条不紊地恢复。1979年2月,央行通过了关于恢复中国保险业务的决定。1979年9月,上海、重庆、江西等地的国内的保险业务陆续恢复经营,新险种也接连开办,保险业逐渐复苏。1979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基本确定了有关保险业恢复的决定。1982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在深圳特区设立了分公司。由此可以视为特区在打破垄断、引入市场机制方面的一种先行先试。1982年,全国的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先恢复的基础上,与人身保险的相关业务开始逐渐恢复。1985年3月,《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打破了保险业被国有企业垄断的局面,为增加市场经营主体、引入竞争机制提供法律规范准备。1986年,生产建设兵团的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成立。紧接着“中国平安”与“中国太保”相继成立。随着保险业的经营和竞争主体的增加,我国保险业开始向多元化竞争格局的方向发展。
外资企业纷纷入驻,相关法律逐步完善。在国内保险公司繁荣发展、中国保险市场开始迸发出的同时,一些战略眼光的外资保险公司开始着手进入中国市场纷纷来华设立联络机构。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对外开放试点城市上海设立分公司,成为家外资保险公司,随后对外开放试点城市从上海扩大到广州、深圳等。瑞士再保险公司分别于1995年在北京、1996年在上海设立代表处。这些外商保险机构在积极收集相关信息的同时与的保险机关及人保、太保、平安等保险公司保持联系和沟通。外商保险的加入,一方面了国内保险市场的活力,另一方面对企业学外先进管理和技术有着重要意义①。1995年,《保险法》颁布,产寿险分业确立。此,我国保险市场体架构体系基本完成,相关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中外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接连成立,为我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大规模对外开放奠定了坚实基础。1996年,中宏人寿在上海成立,这是家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此后试点城市逐步扩大广州、深圳等。2000年,我国保险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向看齐——原中国保监会加入保险监督官协会,意味着在保险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我国不仅注重“引进来”,还兼顾“走出去”。
(二)繁荣开放阶段(2001-2017年)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市场的开括金融保险市场的开放是一个国家将自身纳入世界产业分工体系和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的必然要求。对外开放适应能力与合作能力的基础是对内开放程度和市场化进程的提高,因此,我国一直把金融市括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作为建立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美贸易谈判为我国国内金融保险业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增添了压力和动力,增加了时间上的紧迫和加速改革的要求。
我国加入WTO后,出于国家战略与利益的考量,决定将保险业作为金融排头兵实施对外开放。在企业设立方面,允许外资企业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在对经营区域的限制方面,允许外资企业首先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山进行试点经营。在业务经营范围方面,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华经营的保险种类采取随加入年份而逐步放宽的政策。在保险经营牌照的发放方面,对营业许可的发放不再设置数量限制并对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做出相应规划。
在资格准入放开的同时,外资保险企业监管的相关法律条文开始逐步完善。2001年12月,《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初步构建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体系。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保险市场所存在的乱象,《保险法》在2002年和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和更订。2006年7月,交强险法律准则颁布,随后外资保险公司被允许经营交强险业务。随后,对外资企业的监管开始逐步规整化。
同时,保险机构“走出去”也在这一时期取得了较大进展。我国保险业开放初期采取先行试点的模式,对外资进入保险业的各个环节采取谨慎态度,时刻遵循并践行对外开放的各项准则,在有效避免外资对国内保险公司产生的影响的同时引进了一批的外资企业,同时国营保险公司在此阶段也纷纷上市。2003年11月,中国人保财险在香港挂牌上市,成为国有金融企业在境外上市的股。此后,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保险公司陆续在中国香港、纽约上市,实现了资本持续补充和偿付能力的改善。2007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相继登陆A股市场。2007年11月,中国民营保险业巨头的“中国平安”收购欧洲富通集团,是中国市场化的大型并购案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