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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全书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理论基础辨析,在探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属性的基础上,构建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基础理论体系。这一体系的具体内容包含对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内涵与外延的阐释,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衔接机制的属性特征和价值功能,以及应当遵循的理念原则。二是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制度保障,根据当前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的立法规范和实践现状,二者衔接所涉及的具体制度包括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被调查人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制度等。三是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程序规范,包括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程序、案件移送接收具体流程、退回补充调查程序、被调查人不在案案件的衔接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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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吕晓刚,山东莱阳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法学杂志》《月旦刑事法评论》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等省部级以上项目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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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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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一、研究缘起——制度改革衍生程序变迁
二、研究综述——两法衔接背景下的程序贯通
三、研究内容——形式移送基础上的程序实质衔接
第一章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概述
第一节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概念界定
一、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内涵探究
二、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外延明晰
第二节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理念原则
一、追诉犯罪与权利保障平衡理念
二、正当程序理念
三、互相配合原则
四、互相制约原则
第三节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价值功能
一、程序推进功能
二、案件过滤功能
三、主体对接功能
四、权利保障功能
五、法律协调功能
第二章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基本流程
第一节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管辖衔接
一、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管辖与审查起诉管辖的现实冲突
二、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管辖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中的管辖协调路径
第二节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具体流程
一、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终结与案件审理
二、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接收审查
第三节 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的正当性辨析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角色定位分析
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的实践现状反思与完善路径
第三章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证据衔接
第一节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证据概述
一、职务犯罪监察证据基础理论
二、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证据衔接的立法现状
三、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证据衔接的功能与价值
第二节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证据衔接面临的挑战
一、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存在争议
二、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证据衔接具体流程面临的挑战
三、监察调查非法证据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衔接机制不健全
第三节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证据衔接机制的完善
一、明确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
二、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证据衔接流程
三、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非法证据排除衔接
第四章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强制措施衔接
第一节 监察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概述
一、监察强制措施概念辨析
二、监察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既有规范梳理
三、监察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监察调查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面临的挑战
一、监察调查强制措施体系与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对应度不足
二、留置措施适用条件与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冲突
三、先行拘留属性定位不明
四、监察调查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流程有待完善
第三节 监察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完善路径研究
一、拓展监察调查强制措施体系,形成与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有效对应
二、调整留置措施适用条件
三、明确先行拘留的属性定位,细化先行拘留的适用规范
四、细化监察调查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流程
第五章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中的权利保障机制
第一节 被追诉人在案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中的权利保障
一、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概述
二、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中权利保障的主要内容
三、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中的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完善措施
第二节 被追诉人不在案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过程中的权利保障
一、违法所得没收与刑事缺席审判的竞合关系
二、被告人不在案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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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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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完成,我国腐败治理体系从制度层面实现了整体重构,职务犯罪追诉模式随之由检察机关自侦自诉的模式,转变为监察机关监察调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之间的衔接模式。由于监察机关在权力基础、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刑事侦查机关存在不少区别,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机制,与公安等刑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刑事侦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在法理基础和基本内容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有关的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体系性建构,并以此为基础,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立法完善,优化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程序。所以,对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对《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相关的理论构建、立法完善和实践创新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吕晓刚副教授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我对他的研究领域比较关注。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他就开始聚焦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衔接问题。他深入了解实践现状,紧跟学术研究前沿,先后承担了包括国家社科基金在内的一系列科研项目,并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等问题发表过一系列学术论文,积累了扎实的研究基础。
本书内容全面,观点明确,体系完整。作为长期以来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研究成果的集中展示,本书研究重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基础理论进行系统研究,在准确辨析有关概念内涵外延的基础上,探讨了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理念、原则、价值、功能,为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理论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二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讨论了监察调查程序与审查起诉程序衔接过程中管辖、证据、强制措施等制度之间的协调兼容。三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程序框架进行了整体梳理,将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研究范围拓展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环节,并关注了被追诉人不在案案件中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等既往研究关注不足的问题。
相较于已有研究,本书的主要创新点有以下两个:第一,提出实质衔接理念,拓展了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研究范围。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分属监察领域和刑事司法领域,二者在权力基础、程序属性、法律渊源、主体关系、对象身份等层面都存在差异,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研究,不能满足于只提供一种操作方案,应当构建全面推进该衔接机制完善发展的理论支撑体系和实践规范体系。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构建,应当建立在能够兼容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两种不同属性程序的基础上,实现监察程序向刑事诉讼程序的转向。在实质衔接视野下,从职务犯罪追诉的目标导向出发,将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研究边界前移至监察调查环节,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机制,保障后续衔接的顺畅高效。将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研究边界向后延伸至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建立退回补充调查等机制,保障审查起诉向监察调查的倒流补强功能能够切实发挥作用。这些观点是新颖且有意义的。第二,提出犯罪追诉与权利保障并重的价值导向。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不仅实现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案件流转,而且实现了被调查人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换,衔接结果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实体责任的确定。因此,针对现行理论研究和立法偏重于权力衔接的倾向,本书提出犯罪追诉与权利保障并重的价值导向。本书关于身份转换与权利义务配置的研究,纠正了普遍存在的“重程序推进,轻权利保障”的价值定位偏差,有利于在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阶段实现犯罪追诉与权利保障之间的良性互动。
总之,本书是一本研究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的力作,我祝贺这部著作的问世,也期待作者在本领域持续研究并取得更新的成果。
王新清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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