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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专题为形式、以实务问题为导向、以全面的实务观点归纳和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为方法,对共同犯罪案件认定中常见且疑难的十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这十个问题分别是: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雇佣犯罪中的共犯认定、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共犯认定、毒品犯罪中的共犯认定和网络犯罪中的共犯认定。
本书在写作风格上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司法案例分析和理论分析两方面内容紧密关联。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分析归纳出相应裁判规则,通过理论分析揭示裁判规则的合理或不合理之处,以为司法实务在将来处理相似案件时提供相应的裁判规则和理论观点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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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沈琪,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英美刑法学。在《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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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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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沈琪的《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一书被纳入我和周光权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刑法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丛书”,即将出版问世这是令人高兴的。沈琪邀我为其著作写序,我欣然应允。
沈琪曾在中国政法大学读博,师从曲新久教授,此后长期在杭州师范大学从事刑法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沈琪对共同犯罪问题素有研究,曾经发表过关于共同犯罪司法认定的论文。考虑到沈琪的前期研究成果符合本丛书的编辑宗旨,我约请沈琪就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撰写本书。经过数年写作,现在,沈琪的著作即将出版,与读者见面。为写本序,我拜读了本书,感到虽然本书不是关于共同犯罪的体系性论著,但本书选择对共同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论述,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和处罚疑难问题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通读本书后,我认为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色:第一,以共同犯罪司法认定为核心展开本书的论述,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司法实践对共同犯罪的理论需求。共同犯罪是刑法教义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其内容的宏大、体系的缜密,为共同犯罪教义学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共同犯罪一直是我的研究主题之一,对于共同犯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我也较为了解,因而对本书在运用共同犯罪原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拟达到的目标,我是有深刻体认的。例如,本书第三章关于身份犯的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涉及共犯与身份犯竞合的理论问题。德日刑法通常都对共犯与身份犯问题作了明文规定,我国刑法则无此规定,而且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较之德日刑法中的身份犯更为复杂。在德日刑法中,共犯与身份犯之间一般都是单一关系,只在极个别情况下存在双重身份犯问题。但我国刑法则不然:我国刑法在设置罪名的时候,往往存在针对同一行为,根据不同身份而设置不同罪名的立法例,例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等。这种情况加大了身份犯的共犯认定的复杂程度。例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 1条和第 2条分别对贪污的共犯和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作了规定这是对无身份的人与有身份的人共同犯罪,以身份犯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其第3条则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是对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定罪规则,即依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在此,该司法解释在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引入了依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的规则。这是我国刑法所特有而德日刑法所没有的特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但无法区分主犯与从犯的情形,因而依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的规则的适用存在障碍。对此,本书引用了 2003 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该规定重申了前述 2000 年司法解释依主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犯性质的基本立场,同时又规定在难以区分主、从犯时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根据主犯的身份确定罪名所可能面临的困难,为司法实务提供了裁判的方向。由此可见,沈琪对共同犯罪和身份犯的定罪量刑问题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为疑难案件的解决提供了规范根据和法理根据,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第二,本书在以专题为线索的基础上,关注共同犯罪教义学的内在理论逻辑,使叙述具有合理的体系性。如前所述,本书并不是体系性的共同犯罪教义学的理论著作,而是专题性的作品,但本书的结构安排形成了内在的逻辑关系,因而使共同犯罪教义学的基本理论得到全面的关照。本书分为十章,其中第一章“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和第二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属于共同犯罪教义学的本体论的内容,对这两个基本理论问题的论述,为此后章节的具体分析提供了根据。在共同犯罪教义学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分为共同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故意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此我国《刑法》第25条对共同犯罪的概念作了具体规定。而有关共同犯罪行为的阐述,对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本书第三章至第六章属于共同犯罪形态论,分别对共同犯罪的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的中止犯、共同犯罪的主从犯等专题进行了具体阐述。这些共同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而且在定罪量刑上都较为复杂。在本书中,沈琪结合共同犯罪教义学的基本原理,对这些专题都作了具有新意的论述,因而具有现实意义。例如关于共犯中主从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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