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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权威机构专业解读 逐条阐释立法原意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与法律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员共同编写
● 运用第一手立法材料,阐述、解释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
● 对法律条文逐条解析,准确、全面、深入解读条文内涵
● 对理解适用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作出提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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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通过以来的第五次修改,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内容方面,重点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了完善,同时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司法实践反映集中、各方能够形成高度共识的民事诉讼领域其他问题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为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切实实施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与法律修改工作的有关同志共同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一书,对最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行逐条解读,力求准确、全面、深入地解读条文内涵,并对理解适用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作出提示说明,为读者深入理解、准确把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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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主编:马正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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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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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审判权】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一般地域管辖例外规定】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六条【选择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八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不适用独任制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
第四十四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五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依法办案】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回避制度适用主体范围】
第四十八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九条【回避决定权人】
第五十条【回避决定程序与救济】
......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七十条【适用本法原则】
第二百七十一条【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第二百七十二条【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
第二百七十三条【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第二百七十四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第二百七十五条【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百七十六条【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外协议管辖】
第二百七十八条【涉外应诉管辖】
第二百七十九条【涉外专属管辖】
第二百八十条【平行诉讼的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一条【平行诉讼的处理措施】
第二百八十二条【不方便法院原则】
第二十五章 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涉外送达方式】
第二百八十四条【域外调查取证】
第二百八十五条【答辩期间】
第二百八十六条【上诉期间】
第二百八十七条【审理期限】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百八十八条【或裁或诉原则】
第二百八十九条【涉外仲裁保全】
第二百九十条【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二百九十二条【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二百九十四条【司法协助的途径】
第二百九十五条【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
第二百九十六条【司法协助程序】
第二百九十七条【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九条【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百条【外国法院裁判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三百零一条【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的认定】
第三百零二条【同一纠纷的处理】
第三百零三条【承认和执行的救济】
第三百零四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三百零五条【外国国家豁免】
第三百零六条【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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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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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导读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民事诉讼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或者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裁决解决争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既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也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的行为规范。
我国最早的一部民事诉讼法是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试行九年后,根据试行中积累的经验,针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991年4月,由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正式的民事诉讼法。该法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四次修改,进一步优化完善了民事诉讼法律制度。2023年的修改是这部法律的第五次修改,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并提出议案,于2022年12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此次修法工作的总体考虑主要有: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决策部署,适应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新要求,着重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在之前的四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均未作实质性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重大部署,对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作为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事纠纷数量快速攀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决策部署,有必要在全面总结涉外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条约和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司法实践反映集中的其他重点问题,本着“较为成熟、争议不大、确有必要”的原则予以回应,对民事诉讼法非涉外编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民事诉讼法非涉外编的修改,严格限于各方面有高度共识,已经比较成熟,确有必要修改的内容。例如,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各方面一致认为需要从立法上加以更严格的规制,因此,本次修改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制度作了有针对性的补充完善;再如,民法典“继承编”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各方面一致认为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程序作出衔接性的规定,以确保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对此,本次修改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专门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就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效衔接,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目前各方面还存在意见分歧、还不成熟的内容,这次暂不作修改。例如,关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一些意见提出,根据有关改革试点情况,目前修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为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次修法没有对此作出修改。
三是积极对接国际规则。注重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将国际规则有机融入我国诉讼制度,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全球争议解决领域的吸引力,推动全球治理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在2022年12月初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中央有关单位、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协会、专家及律师的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到广西、广东、山西等地调研,并就修正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修正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了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草案,于2023年8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并最终于2023年9月1日,由当次常委会会议顺利高票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26条,涉及28个条文,其中新增条文15条,修改条文13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编的修改
一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增加管辖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适度扩大相关管辖依据;完善涉外协议管辖规则;增加涉外案件专属管辖的情形等。
二是完善协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提高解决国际民事争议的效率。对有关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的原则作出规定,明确相关适用条件,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司法需求。
三是丰富涉外案件送达方式,优化送达制度,提高诉讼效率,解决制约涉外审判效率的瓶颈问题。本次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涉外案件送达方式,此次修改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了电子送达和有关外国人、无国籍人与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的替代送达等三种方式,使送达方式增加为十一种。同时,缩短了公告送达的期限,并对原有的有关送达方式予以完善。
……
(二)关于非涉外编的修改
一是扩大回避制度适用范围。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相衔接,扩大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纳入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范围,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全面行使,确保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是完善虚假诉讼认定规则。突出虚假诉讼本质特征,在“双方恶意串通”情形之外,增加“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的情形,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空间。
三是增加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与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就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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