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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信息通信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行为具备事实上的参与性已逐渐成为常态。如何区分犯罪参与行为与日常不可罚行为,已成为一般公民、企业以及司法实务部门都需要面对的难题。本书尝试在研究范式上对刑法治理与技术治理机制进行有机融合,在基本理念上确立信息网络环境下适度前瞻的审慎刑法观,在具体的教义学方案上引入归责视角,以行为论与犯罪参与理论相结合为语境,以有效厘清正犯形象与前规范行为概念为前提,探索区分作为归责结果的“犯罪参与行为”、作为归责对象的“参与行为”以及作为归责标准的“犯罪参与”,并厘清其各自的规范内涵,提出不同构成要件类型下对犯罪参与行为的归责标准,以明确信息网络环境下刑法对犯罪参与行为的处罚边界,基本完成了“目光在技术与规范、理论与实践之间来回往返”的学术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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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敬力嘉,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在《法学研究》《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当代法学》《东方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个人专著《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2项,主要研究领域为预防刑法、信息网络犯罪、数据合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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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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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信息技术发展对犯罪参与理论的冲击
第一节形式化、现象化行为概念与犯罪参与
第二节实质化、规范化行为概念与犯罪参与
第三节信息网络犯罪中集体法益保护范围的扩张与限度
第二章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形象与前规范的行为概念
第一节社会生活中的正犯形象与构成要件行为
第二节归责视域下的正犯形象与前规范行为
第三章作为举止规范违反者的正犯
第一节由抽象举止规范衍生的具体个人义务
第二节举止规范及其衍生规范
第四章作为禁止规范违反者的作为正犯
第一节故意作为犯的一般禁止规范
第二节故意作为犯的特别禁止规范
第三节过失作为犯的禁止规范
第五章作为命令规范违反者的不作为正犯
第一节故意纯正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命令规范
第二节过失不作为犯的命令规范
第三节举止规范类型的总结
第六章故意作为型犯罪参与的处罚边界
第一节故意作为型犯罪参与的规范内涵
第二节故意作为型犯罪参与的归责标准
第三节信息网络环境下故意作为型犯罪参与的刑事归责
第七章故意不作为型犯罪参与的处罚边界
第一节信息网络环境下故意不作为型犯罪参与归责的挑战
第二节故意不作为型犯罪参与的归责标准
第三节信息网络环境下故意不作为型犯罪参与的刑事归责
第八章过失犯罪参与的处罚边界
第一节过失犯罪参与的规范内涵
第二节过失犯罪参与的归责标准
第三节信息网络环境下过失犯罪参与的刑事归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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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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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2023年初春,三年疫情带来的悲欢离合,已随着祥和的春节沉淀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间。陪伴家人游历在望天树下、梯田埂边,漫步滇池畔、探访古巷间,过去三年时常惶惑不安的心灵得到了充分的修复与滋养。于此期间,我的第二本专著也在不知不觉中修改完工了。在完成书稿这特殊的三年里,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现实社会的变幻莫测与刑法对社会产生的重要影响,也更坚定了从事刑法学教学科研工作的信念。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行为具备事实上的参与性已逐渐成为常态。如何区分犯罪参与行为与日常不可罚行为,已成为一般公民、互联网企业以及司法实务部门都需要面对的难题。面对信息网络环境下犯罪参与行为需罚性的急剧增强,不同于既有研究成果多着眼于为此类行为提供入罪的理论根据,本书选择的研究主题,是共犯理论这一刑法理论研究中的“黑暗之章”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面临的新挑战——如何确立犯罪参与行为的处罚边界。针对这一问题,本书尝试在研究范式、基本理念与教义学方案这三个层面作出探索性的回应。
首先,在研究范式上,本书尝试将刑法治理与技术治理机制有机融合。当今时代,信息通信技术飞速发展,大数据、区块链、元宇宙、ChatGPT等新的技术热点层出不穷。为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提供系统、前瞻的治理方案,本书力有不逮。毕竟,面对“人类认知的局限性与自身对人类尊严无限信仰之间的矛盾”,刑法学研究者不应制造与贩卖有关技术发展的不专业预言,否则就会陷入“科幻法学”的尴尬境地。与此同时,对于信息网络环境下犯罪类型与形态的实然变化,刑法学研究者也决不应当视而不见。因此,本书尝试以对犯罪参与行为的规范研究为基础,立足于我国网络产业发展的实然现状与信息网络环境下实施不同类型犯罪参与行为的实然技术逻辑,对犯罪参与行为的处罚边界展开系统探讨。
其次,在基本理念上,本书尝试确立信息网络环境下适度前瞻的审慎刑法观。我国学界有关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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