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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德国民法导论:总则(第十七版)(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

書城自編碼: 395025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作者: [德]欧根·克伦钦格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3997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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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畅销民法教科书《德国民法导论》的总则部分,了解德国民法基本理论与法律适用
內容簡介:
这是一本了解德国民法总则的基础性读物,是德国畅销民法教科书《德国民法导论》的导言和总则部分,亦是作者的代表作。书中讲解了民法的渊源、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意思表示的要素、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代理的法律基础、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等问题,并附有大量案例、图表和学习提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德国民法基本理论和相关规范,以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是如何适用的。
關於作者:
[德]欧根·克伦钦格(Eugen Klunzinger):德国图宾根大学民法、商法和合伙/公司法荣休教授。研究领域涉及民法、商法、公司法、税法和继承法等,出版著作七部,发表论文和案例评述数十篇。

译者简介
安晋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法学会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曾主持教育bu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在《法学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目錄
第一编 导 言

第1 章 法律的概念、功能和表现形式
I. 法律:社会秩序的组成因素
II. 法律的表现形式

第2 章 民法的法律基础
I. 民法的法律渊源
II. 私法的其他法源

第3 章 法律适用与法律实施
I. 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II. 涵摄技术
III. 鉴定书与判决书
IV. 按照请求权基础搭建框架


第二编 民法典——总则

第1 分编 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

第4 章 权利主体
I. 权利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II. 自然人
III. 法 人

第5 章 权 利
I. 权利的概念
II. 权利的种类与分类
III. 权利的实现
IV. 权利的边界
V. 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

第6 章 权利客体
I. 作为上位概念的权利客体
II. 物的集合与权利集合
III. 物

第2 分编 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概念

第7 章 人的行为中的法律行为
I. 具有法律意义的人的行为
II. 私法自治原则
III. 私法自治式形成法律关系的方式
IV. 与其他行为的界定

第8 章 意思表示
I. 意思表示的要素
II. 意思表示的种类
III. 意思表示的生效
IV.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9 章 法律行为
I. 法律行为的概念
II.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10 章 合 同
I. 合同的概念与功能
II. 合同的订立
III. 使用一般交易条款订立合同
IV. 消费者合同与特殊交易形态下的合同缔结

第3 分编 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11 章 行为能力
I. 无行为能力
II. 限制行为能力
III. 成年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第12 章 法律行为的形式
I. 形式强制的功能
II. 不同的形式类型
III. 违反形式的法律效果

第4 分编 有瑕疵的法律行为

第13 章 私法自治形成法律关系在内容上的界限
I. 法定禁止
II. 让与禁止
III. 违反善良风俗

第14 章 意思瑕疵
I. 利益状态
II. 意思与表示有意识的不一致
III. 意思与表示无意识的不一致(错误)
IV. 意思表示的发出受到了不正当的影响

第15 章 无效法律行为的维持
I. 形式瑕疵的治愈
II. 转 换
III. 认 可
IV. 部分无效的维持

第5 分编 法律行为生效的其他条件

第16 章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I.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II.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17 章 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I. 利益状态
II. 同意的种类
III. 无权利人的处分

第6 分编 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

第18 章 代 理
I. 代理的功能
II. 法律基础
III. 代理的种类
IV. 类似的制度
V. 代理有效的前提
VI. 通过法律行为授予代理权(意定代理权)

第19 章 无权代理
I. 无权代理人缔结的法律行为
II.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第20 章 代理权的界限
I. 法定代理权的限制
II. 代理权的滥用
III. 自我交易行为的禁止

术语索引
內容試閱
意思表示的概念要素
任何一个意思表示都包含着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如果我们更精细地分析意思表示的话,意思表示可以被拆分为下列要素:
a)表示事实
首先,意思表示需要有一个可由外部识别出的行为。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称其为“表示(Erkl?rung)”。这样,一个可由外部识别出的行为,并且明示或默示地包含着一个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的意思,就足以满足表示要件了。
示例:说话、写字、举手、点头以及其他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被理解为表达了一项特定的意思的行为(例如,某人在报刊亭拿走了一本杂志,并留下了相应的钱,这一过程中他一言未发;或者某人从便利店的货架上取走一件商品,拿到收银台处,并将其放在了收银员的面前。这些都是以缔结买卖合同为目标的表示行为)。

学习提示:大多数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formlos)”就可以生效(也就是说, 口头的表示即可)。在例外的情况下,法律才要求遵守特定的形式(参见下文第12 章)。

b)意思要素
意思表示的主观方面更为复杂,被区分为三项要素:行为意思、表示意识与效果意思。
行为意思是意思表示存在的根本前提。效果意思欠缺的话,依然可以成立(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表示意识的法律意义目前处于争议之中。联邦普通法院(参见BGHZ 91,324 ff.)对这个理论上争议不断的问题作出了如下裁断:“如果表意人的表示按照诚实信用与交易习惯的要求可以被视为意思表示,表意人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就能意识到并避免这样的理解,但他没有这样去做,而受领人恰恰这样去理解的话,此时虽然不存在表示意识,但是仍然成立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9条、第121条与第143条被撤销。”换言之:一个“潜在的表示意识(potentielles Erkl?rungsbewusstsein)”就足够了!因此,在实践中,只要意思表示可以归属于表意人,即便不存在表示意识,也成立意思表示。
aa)行为意思
意思表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实施某一行为并愿意这样做。说话、写字、举手这些行为,只有在行为人有意识且有意志地实施时才是法律行为,反之则不是。
记住:这里所要求的行为意思指的是实施行为的意识。
示例:神经反射行为、睡梦中实施的行为以及在直接强制下实施的行为,都不能构成意思表示。
bb)表示意识
我们将表示意识理解为行为人意识到了表示的法律意义,换言之,表意人必须意识到其行为会产生法律后果。
记住:这里所要求的表示意识指的是引起法律后果的意思。
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一项行为,但却以法外的东西(Au?errechtliches) 为目的,那么就欠缺表示意识。
示例:此处,法律人一定会引用“特里尔葡萄酒案(Weinversteigerung zu Trier)”这一经典案例,该案中,“举手(Handaufheben)”这一行为被当作加价的意思表示。如果某人在现场举手并不是为了加价而是为了向一位熟人打招呼的话,那么就不存在表示意识(通说)。
欠缺表示意识的外部表示效力如何?民法典本身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新近的司法判例与通说都借助下面的标准来解决这一问题:
? 行为人的表示按照诚实信用与交易习惯的要求可否被视为意思表 示,并且
? 表意人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能否意识到并避免受领人这样理解。
如果“行为人的表示按照诚实信用与交易习惯的要求可以被视为意思表示,且表意人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就能意识到并避免这样的理解,但他没有这样去做,而受领人恰恰这样理解的话”(BGHZ 91,324),没有表示意识的外部表示也可以被评价为意思表示。表意人主观领域的理解偏差只能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9条的撤销来纠正。
因此,特里尔葡萄酒案可以这样解决:
如果表意人尽到交易中必要的谨慎义务就能意识到并避免他人在那样的环境中将其手势理解为加价的话,那么就存在一个意思表示;在落锤的同时,合同就成立了。但是,这个不情愿的葡萄酒拍得人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撤销其意思表示,但在结果上,他必须按照民法典第122 条第1 款对撤销表示的受领人进行信赖利益的赔偿。
其他示例:某人在多张商品订购单上签名,但他以为自己签的是一份寄给多人的格式统一的贺卡。
cc)效果意思
我们将这个概念理解为表意人实施某一个特定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时背后的意图,即实现非常特定的法律效果的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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