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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探讨了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今天,从人本主义视角探讨其著作权法律研究的必要性。
內容簡介:
本书以问题为导向,围绕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或视为作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被定性为作品这两大问题展开研究。在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时,本书以“人本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层层深化”为研究路径,以“先破后立”为论证方法,从反面证否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上的法律地位,再从正面证成了以广义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适当性。
關於作者:
游凯杰,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博士毕业生,华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讲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和研究。 已发表文章: 1. 《An EmpiricalStudy on the Patent Quality of Vaccine Technology from China, the United Statesand Japan -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Legal Status, Maintenance Time andCitation Index of Vaccine Patents Granted in China》(CPCI);2. 《著作权法体系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权利保护》(南大核心);3. 《版权制度应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路径选择——以民法孳息理论为视角》(南大核心扩展版)。参编著作:1. 《“一带一路”著作权法律制度研究》;2. 《“一带一路”专利法律制度研究》;3. 《“一带一路”商标法律制度研究》;4. 《改革开放四十年法律制度变迁》。
目錄 :
绪论
一、引言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点
第一章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概述及其著作权法律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人工智能的定义和特征
一、人工智能的定义
二、人工智能的特征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产出过程、机理和概念界定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产出过程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产出机理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概念界定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提出
一、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问题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问题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模式问题
四、涉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以人本主义法律观指导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意义
第一节 人本主义法律观的基础理论
一、人本主义思想的历史演进
二、人本主义之“人”“本”解读
三、人本主义法律观的内涵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考量维度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涉及利益分配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更关乎价值取向
第三节 “人本”价值是著作权的正当性缘起、意蕴和旨归
一、“人本”价值是著作权的正当性缘起
二、“人本”价值是著作权的意蕴和旨归
第四节 “人本”价值: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目标和底线
一、“人本”价值是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目标
二、“人本”价值是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底线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人本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主体的适格性分析
第一节 哲学层面的主体
一、传统哲学对主体的发现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主体的发现
三、小结
第二节 法学层面的主体
一、自然人
二、非自然人
三、小结
第三节 著作权法层面的主体
一、作者
二、“视为作者”
三、小结
第四节 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主体的适格性分析
一、人工智能的“类人”属性
二、人工智能不具备哲学层面主体的属性
三、人工智能不符合法学层面主体的资格与能力
四、人工智能不能成为或视为著作权法层面的作者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人本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著作权客体的适格性分析
第一节 哲学层面的客体
一、与主体成“互渗关系”的客体
二、与主体成“相对关系”的客体
三、与主体成“偏正关系”的客体
四、小结
第二节 法学层面的客体
一、法学客体的历史之维
二、法学客体的逻辑之维
三、小结
第三节 著作权法层面的客体
一、著作权客体的历史之维
二、著作权客体的逻辑之维
三、小结
第四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著作权客体的适格性分析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准财产属性和“类作品”属性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哲学层面的作品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层面的作品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人本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模式
第一节 人本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原则
一、“分而治之”原则
二、“弱保护”原则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探讨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及其评析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技术措施保护路径及其评析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民法孳息保护路径及其评析
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单独立法保护路径及其评析
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路径及其评析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广义邻接权保护范畴的可行性
一、传统邻接权表现为“作品传播者权”具有历史偶然性
二、邻接权呈扩张之态
三、邻接权与“原始作品”以及“传播”的关联逐渐淡化
四、邻接权客体“无独创性”以及“与作品(或作品相近信息)相关”的特性越发凸显
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广义邻接权相适应
第四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保护的具体安排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条件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期限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人本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第一节 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之提出
一、文本数据获取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二、数据训练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三、人工智能内容生成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第二节 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之困境
一、既有的利益平衡将被打破
二、侵权与侵权例外的判定更为复杂
第三节 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之出路
一、文本数据获取阶段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出路
二、数据训练阶段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出路
三、人工智能内容生成阶段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出路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
前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 “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专利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专利审查是专利保护的基础和源头。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开展专利审批工作。为总结审查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审查业务管理部依托专利局审查业务指导委员会及其专家组,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审查实践的指导作用。
本书是在专利局多年以来积累的局级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经过工作组专家研究讨论、再次梳理和提炼形成的。本书共九章,基本按照专利审查主要涉及的法律条款进行编排。其中,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的案例集中编入第七章,涉及基因技术等生物技术的案例集中编入第八章,主要是考虑到这些案例属于相对前沿的技术领域,也是创新主体特别关注的。本书每个案例均涉及相关法条、关键词、案例要点、相关规定、案例简介、焦点问题,以及审查观点和理由;同时,为了更好地归纳指导案例的内容,在每章都增加导语部分,以方便读者阅读和参考。本书收入案例涉及的法条按 2021年 6月 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 2024年 1月 20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条款序号注明。
指导案例既是审查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对专利审查标准的进一步诠释。因此,理解案例应重在结合具体案情体会法律适用中所体现的法律思维和审查理念,而非个案的审查结果。我们衷心希望本书的编辑出版能够为知识产权行业的从业者和广大创新主体提供更加明晰的指引和帮助,促进专利质量持续提升,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本书各章导语部分的撰写和文字整理分工如下:第一章:穆江峰、周文和陈炜梁;第二章:穆江峰、陈炜梁;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八章:周文;第六章:张宪锋;第七章:詹靖康、赵静文;第九章:穆江峰、陈炜梁、高飞。全书统稿:吴红秀、周胡斌、詹靖康、张宪锋、穆江峰和曲燕。最后,再次对指导案例的推荐、遴选和形成过程中提供支持和帮助的专利局有关部门单位、各位专家表示最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