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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大学问·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史与法律史研究

書城自編碼: 397167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歷史专业史
作者: 黄宗智
國際書號(ISBN): 9787559867261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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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大学问·实践社会科学系列”012号图书,丛书主编“超级教授”黄宗智关于中国社会经济史与法律史研究集大成之作,是其50余年学术生涯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立足本土、从实践出发的经济史和法律史研究。黄宗智教授“倡导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社会科学”理念的系统化呈现,通过社会经济史研究中的悖论现象、近现代法律史中的“第三领域”等研究,深入、清晰地论述“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探寻建立中国研究自身的新社会科学的方案。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和问题意识。无论是经济史研究中渗透着对中国农村问题的思考,还是法律史研究中反思中国的治理模式,都透露出作者强烈的现实关怀。作者着眼于农村经济、民事法律实践、非正规经济等中国现实,探寻解决农村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等问题的可能途径。建立理论和实践相连接而非对立的学术原则。研究的关键在于对理论和实践的连接,强调从实践到理论再返回到实践去检验的不断往返的认知过程,作者认为需要集中研究的不是两者之间的任何单一方面而是两者之间如何连接的问题。手把手教你如何做学术。对于从事社会科学研究,作者从自己读书时期接受的学术训练、如何一步步走上科研道路并持续深耕
內容簡介:
“超级教授”黄宗智关于中国社会经济史与法律史研究集大成之作。从悖论实际与理论概括相关的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实践法史研究、实践经济史研究的课题出发,进而倡导从实践出发的研究进路,并且反思中西方不同理论的价值与局限,指出西方中心论及其理论范式与中国历史研究的悖论差异。作者认为学术研究应该尽量避免形式化理论的简单套用,强调历史感和真实感,以从实践到理论再返回到实践检验的侧重实践的认识方法,重视本土经验和实践。
關於作者:
黄宗智,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UCLA历史系,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2004年荣休。主要著作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获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奖)等。
目錄
导论
第一编 悖论实际与理论概括: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
第1章 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的悖论现象
第二编 表达/话语与实践:法律史研究
第2章 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清代纠纷处理中的第三领域
第3章 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
第4章 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
第5章 近现代中国和中国研究中的文化双重性
第三编 现实关怀的学术研究
专题一 实践社会科学建构
第6章 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
第7章 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
专题二 实践法史研究
第8章 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
第9章 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现实意义
第10章 《历史社会法学:中国的实践法史与法理》


专题三 实践经济史研究
第11章 从实践出发的经济史和经济学
第12章 明清以来的乡村社会经济变迁:历史、理论与现实
第13章 “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的发展出路吗
专题四 非正规经济研究
第14章 中国被忽视的非正规经济:现实与理论
第15章 中国发展经验的理论与实用含义:非正规经济实践
第16章 重新认识中国劳动人民:劳动法规的历史演变与当前的非正规经济
专题五 国家体制与经济体系的探讨
第17章 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
第18章 “项目制”的运作机制和效果是“合理化”吗
第19章 国有企业与中国发展经验:“国家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20章 道德与法律:中国的过去和现在
后记一 法学和社会科学应该模仿自然科学吗
后记二 问题意识与学术研究:五十年的回顾
內容試閱
导论:从经验证据到理论再返回到经验的认知进路

理论是清晰的、抽象的和符合逻辑的,其目标是跨时空和普适的,而实践则常是模糊的、具体的和不符合逻辑的,是在某一特定时空中的特殊行为。两者之间可能是相符的,但也可能是背离和互动的,或充满张力和矛盾的。虽然如此,在人们认知发展的过程中,抽象概念或理论和具体经验或实践明显都是不可或缺的方面。本文强调,我们需要集中研究的不是两者之间的任何单一方面,而是两者之间如何连接的问题。
长期以来西方现代社会科学学术界多倾向于一种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思维习惯,而且由于其所占据的霸权地位,这种倾向今天已经渗透全世界的学术研究。普适主义与特殊主义之间非此即彼的选择甚至已经成为不同学科的基本倾向。在社会科学领域,一般划分为要么是普适理论建构,要么是特殊经验或应用研究,并明显偏重理论,如经济学和社会学,也包括法学,而历史学和人类学则比较偏重经验。在今天的中国,这一思维更造成主流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全盘引进西方理论,而主流历史学则几乎完全拒绝(西方)理论的分裂状态。在法学领域,甚至普遍把“法理”和“法史”划分为两个不同的“二级学科”,造成两者各行其是、互不过问的局面。有的学术管理者甚至以“分工”来为这样的隔离辩护。
在这样的学术倾向下,我们失去的是常识性的根本认识,即认知不可能单凭抽象/理论或单凭经验/实践中的任何一方面获得,而必须兼顾、连接两者,从经验中得出概念和理论,在理论中看到经验和实践。本书强调,非此即彼倾向其实偏离了学术应有的最终目的——怎样最好地认识真实世界,其中的关键正在于对概括/理论和经验/实践的适当的、不违背现实的连接。这需要的是超越简单的特殊性而朝向较宽阔的概括,而后再返回到实践检验,如此不断往返的认知过程。本书的目的即从连接实践与理论的问题的角度,来回顾笔者自己从事学术研究50年中所得出的一些关于方法和理论的体会,讨论的既是阶段性的积累和演变,也是一幅图像从局部到较全面逐步形成的过程。
一、悖论实际与理论概括: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
(一)《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
笔者进入不惑之年后的第一本专著是1985年出版英文原版、1986年出版中文版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以下简称《华北》)。此书提出的学术理念和方法是“试图从最基本的史实中去寻找最重要的概念,然后再不断地到史料中去验证、提炼自己的假设”(1986年中文版序,第2页);同时,以连接经验与理论为中心问题,“有意识地循着从史实到概念再回到史实的程序进行研究,避免西方社会科学中流行的为模式而模式的作风”(1986年中文版序,第2页),总体目的是创建符合经验实际的概括。在理论上,则有意识地同时借鉴当时的三大理论传统,即形式主义、实体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学术理论,通过与之对话来形成自己的概念,凭经验证据来决定其中的取舍。
根据以上的研究进路,笔者首先采用了关于革命前中国农村最系统和细致的调查资料,尤其是“满铁”(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的经济人类学调查,根据关于一家一户的翔实的经济实践资料来认识农家经济,并辅之以各种历史文献资料来掌握长时段的历史变迁,同时与各大理论对照。拙作得出的结论首先是,三大理论传统均有一定的洞见,共同组成了小农的“三种不同的面貌”,伴随其阶级位置而异:雇佣劳动的“经营式地主”和“富农”更适合从形式主义的营利单位来理解,而受雇的雇农、打短工的贫农以及租地的贫农则比较符合马克思主义中被剥削的劳动者的图像。但是,在系统检视和比较两种农场的历史演变之后,出乎意料的发现是,华北在近三个世纪的商品化(市场化)和人口增长两大趋势下,所展现的主要现象不是农村向此两端的分化,而是小农家庭农场凭借“农业 手工业”和打短工“两柄拐杖”的强韧持续,一直占据总耕地面积的绝大比例,而“经营式农场”所占比例则一直没有能够超过10%。两种农场在劳动组织上不同,但在亩产量上则基本一致,其间主要的差别只是后者因为可以按需要调节其劳动力而达到较高效率的劳动力使用,而前者的家庭劳动力则是给定的,在农场面积不断缩减的压力下,只能凭借投入越来越密集的劳动力来应对生存需要。相比之下,经营式农场达到较适度的劳动力使用,而小家庭农场则明显趋向劳动边际报酬的递减。由此,我们可以很具体地理解“人口压力”的含义。在三大理论中,最贴近这样的经验证据的其实是“另类”的实体主义理论所突出的小农家庭农场在组织和行为逻辑上与资本主义雇佣单位间的不同。
读者明鉴,上述的基本学术研究进路是:第一,从经验到概念/理论的方法;第二,凭借经验证据来综合多种理论传统的使用,决定其不同部分的取舍。也可以说,是一种有意识地超越任何意识形态化理论的研究进路。
(二)《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和《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
在《华北》一书之后,笔者在1990年出版的英文原版《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以下简称《长江》)中则沿着以上的基本研究进路,使用的是翔实的微观调查材料,并辅之以笔者自己连续数年的实地追踪调查。在经验发现层面上,之前的华北研究已使我感到意外,而长江三角洲研究则更让我感到惊讶。此地商品化(市场化)程度要远高于华北,但在明末清初之后,其“经营式农场”便基本消失,完全被高度市场化(主要是棉花和蚕桑)和家庭化(纺纱织布和缫丝)的小家庭农场取代。微观层面的资料所展示的是,在单位耕地面积上,长江三角洲的生产比华北的还要高度劳动密集化。
据此,笔者在借助当时占据主流学术地位的形式主义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洞见的同时,对两者都更鲜明地提出了商榷和批评。主要针对的是其对市场化(商品化)必定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基本信念,论证中国农村经济的“悖论”现象,提出了更符合中国农村经济实际的几个“悖论”概念,即“没有发展的商品化”以及“没有‘发展’(笔者定义为单位劳动生产率和报酬的提升)的‘增长’(定义为总产量的提升)”,而不是经典理论所预期的两者同步并进。这就是笔者用“内卷化”或“过密化”(即借助廉价的家庭辅助劳动力而进行边际报酬递减的生产)两词来表述的高度劳动密集化家庭生产以及其所推动的“内卷型商品化”。与有的不可论证的宏大理论概念不同,这是可以证实的概念。譬如,明清以来从“水稻 冬小麦”种植转入越来越多的“棉花 纺纱 织布或蚕桑 缫丝”生产,毋庸置疑,这是伴随着单位劳动日报酬递减(亦即“过密化”)而发生的(譬如,纺纱的按日劳动报酬只是种植水稻的1/3左右),而那样低廉的报酬是由家庭辅助劳动力来承担的(笔者称作“农业生产的家庭化”)。
与《华北》不同,此书还根据比较翔实的访谈资料以及由当地政府提供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把研究延伸到集体化时期和改革初期(当代部分约组成全书的一半)。使笔者惊讶的是,集体化农村经济展示了与之前的家庭农业同样的“过密化”趋势,而改革初年则展示了与西方经验很不一样的“农村工业化”。
在《长江》出版之后,笔者在1991年原版的后续思考性论文《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的悖论现象》(本书第1章)中更明确地论析,从西方理论来看待中国实际,几乎所有的社会经济现象都是“悖论的”(paradoxical),即从现有理论上看是一些相互排斥的悖论现象,但实际上都是并存和真实的,如“没有发展的增长”“过密型商品化(市场化)”“集体化下的过密化”以及“没有城镇化的工业化”。这些都是与经典理论(新自由主义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预期不相符的社会经济实际,是它们所没有考虑到的实际,需要重新来理解和概括。这就意味着长期以来由西方经典社会科学理论所主宰的中国研究学界存在“规范认识危机”,也意味着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创建新的、更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和理论。笔者提出的内卷化和内卷型市场化等概念便是那样的尝试。此文可以看作笔者在《华北》和《长江》两本专著的基础上总结出的学术方法和理论思考,当时在国内引起较广泛的讨论。《史学理论研究》最先以《中国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与当前的规范认识危机》为标题发表了拙作的前半部分,删去了对1949年以来研究的讨论。在接下来的5期中,《史学理论研究》连载了一系列关于这篇文章以及关于《华北》和《长江》两本书的讨论。一开始是四位学者对拙作的简短评论(1993年第2期,第93—102页),接着是一篇论文(1993年第3期,第151—155页),再接着是关于针对拙作召开的两次会议的报告,一次是由《中国经济史研究》杂志发起的,主题为“黄宗智经济史研究之评议”(《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4期,第95—105页),一次是由《史学理论研究》《中国史研究》和《中国经济史研究》三个杂志联合召开的,主题为“黄宗智学术研究座谈会”(《史学理论研究》1994年第1期,第124—134页)。这一系列讨论最终凝结为以“黄宗智学术研究讨论”为主题的6篇文章(《史学理论研究》1994年第2期,第86—110页)。《中国经济史研究》也先后报道了这两次会议的议程(1993年第4期,第140—142页;1994年第1期,第157—160页)。这里纳入为本书正文部分的首篇。
这里需要重申,以上论述中的一个关键的认识和体会,是要从实践到理论再返回到实践检验的侧重实践的认识方法,与一般社会科学从理论到经验再到理论的侧重理论的方法正好相反。笔者提倡的方法要求的是,在扎实的经验研究基础上进行抽象化和概括——既非纯经验堆积也非纯理论空谈,而是两者的结合,因此可以说是“双手并用”。同时,有意识地避免从抽象化概括跳跃到理想化、普适化的违反实际的理论。笔者追求的是对史实的最真实理解和概括,不是普适理论的建构。这才是“到最基本的事实中去探寻最重要的概念”的基本研究进路。
二、表达/话语与实践:法律史研究
(一)《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从1989年开始,笔者在其后的15年中把主要精力转入了法律史的研究,部分原因是获知诉讼案件档案开放,认为这是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国社会的极好机会,部分原因是在后现代主义理论潮流的影响下,笔者对自己过去研究中隐含的唯物主义进行了一定的反思,觉得很有必要将其纳入后现代主义所特别突出的“话语”层面,而诉讼案件是明显具有话语表达和行动实践双重层面特点的史料。
在详细阅读、梳理和分析了来自3个县的628起诉讼案件档案,并将其与《大清律例》条文对照之后,笔者认识到的不是后现代主义所坚持的要以话语为一切研究的主要对象,而是话语/表达层面和实践层面的背离,以及其所导致的两者间的长期互动的复杂历史过程。笔者从经验证据逐步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法律体系是一个既包含高度道德化表达也包含高度实用性实践的体系,两者所组成的是既矛盾又抱合的统一体,也就是说,“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一回事,合起来又是另一回事”。其中关键在于“合起来”的“又是另一回事”。与对后现代主义理论\\[例如,萨义德(Edward Said)和格尔茨(Clifford Geertz)的理论\\]的处理不同的是,绝对不能将中国法律体系简单视作一套话语,而需要看到其话语表达和实践间的相互作用。法律史的演变其实多是由于两者的互动而产生的。与探讨理论/概括和实践/经验间的连接一样,我们需要集中探讨的是中国法律体系中话语表达和实践间的连接和互动,而不是任何单一方面。
基于此,笔者在1996年出版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以下简称《表达与实践》)中建立了“实用道德主义”(既矛盾又抱合)的悖论概念来表述清代法律体系的特色。同时,文中论证了民间的非正式调解制度和法庭判决的正式制度的二元并存(而不是非此即彼),由此形成一个悖论统一体,以及源自其间的互动的“第三领域”。
《表达与实践》一书的主要理论启发来源和对话对象是韦伯(Max Weber)、后现代主义的萨义德和格尔茨以及布迪厄(Pierre Bourdieu)。韦伯代表的是形式主义理性的视角,那既是他的中心论点,也代表着西方现代的“理想类型”,也是他本人的基本思维。笔者从韦伯的理论获得的是其极其宽阔的比较视野以及对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主导逻辑的认识。后现代主义则如前所述,促使笔者更多地关注到表达层面的建构和话语。与韦伯和后现代主义不同,布迪厄强调的不是韦伯那样的理论化(和理想化)的“理想类型”,或后现代主义的话语,而是“实践”与其所包含的“实践逻辑”,这对笔者逐步形成的“实践历史”研究进路和方法有一定的影响。
但是,即便笔者明显受到三者的影响,然而与三者都不同的是笔者一贯以认识真实世界而不是建构普适理论为目标,因而特别侧重从经验证据出发的研究进路,凭此来决定对各种理论论点的取舍、重释或改组,最终目的是阐明中国的实际而不是建构理论,而韦伯、萨义德及格尔茨和布迪厄则都是偏重建构普适理论的理论家。
笔者在法律史研究中选择的进路其实是过去的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进路的进一步延伸。同样从大量经验材料出发,同样借助、关注多种理论传统并凭经验证据来决定其间的取舍或选择性修改。与之不同的是,在经验与理论间的关联之外,更关注实践与话语/表达间的关联,而又同样避免在两者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同样坚持在认知过程中两者缺一不可。我们研究的焦点不该是两者中任何单一方面,而是两者之间的连接和媒介。
正是如此的进路使笔者看到韦伯理论的弱点:当他遇到自己建构的“理想类型”与他转述的中国的历史实际不相符的时候,他曾试图合并两种类型来表述其性质,即关乎中国政治体系的世袭君主制(patrimonialism),加上关乎西方现代的官僚科层制(bureaucracy)的“世袭君主官僚制”(patrimonial bureaucracy)概念,以及关乎中国法律体系的“实体主义理性”概念。但是,他最终仍然偏向单一方面的选择,凭借形式逻辑而把中国简单划归为非理性的世袭君主制类型和实体主义非理性类型。在论述中国以外的其他非西方“他者”时,也同样如此,展示的是深层的西方中心主义和主观主义倾向(详细论证见拙作《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第9章;亦见本书第9章《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现实意义》)。
实际上,韦伯建构的“形式理性法律”是一个既排除伦理/道德也排除非正式法律制度的理想类型。他认为,像中国传统法律这样高度道德化的法律,最终只可能是“非理性的”,只可能促使法外威权介入法律。同时,像中国以道德价值为主导思想的(非正式)民间调解制度,也只可能是非形式理性和非现代性的。他建构的形式理性理想类型是限定于完全由形式逻辑整合的体系,也是限定于正式制度的体系(详细讨论亦见本书第20章《道德与法律:中国的过去和现在》)。
后现代主义理论虽然可以视作对韦伯的现代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的有力批评,但在话语/表达与实践的二元对立间,其同样偏重话语这一单一方面。而笔者认为,要理解清代的法律体系,需要的是分析话语与实践之间的变动关系,而不是其单一方面。
至于布迪厄,他对实践的重视和阐释对笔者影响深远,但是笔者同时也看到他缺乏关于话语与实践背离和互动的问题的思考,以及缺乏长时段的历史趋势的视野。基于笔者自己的经验研究,笔者认识到“实践逻辑”不仅是(布迪厄所强调的)现实时空横截面上的逻辑,更是通过实践积累而形成的长时段历史趋势,并与话语积累所形成的长期趋势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作用。后者才是笔者所集中探讨的问题,也是布迪厄没有关注的问题。
上述研究方法的关键是,面对理论和经验实际、话语和实践的二元对立,我们要做的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要认识到,对真实世界来说,二元中的任何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真正需要我们去集中关注的是两者间持续不断的相互关联和互动,而韦伯、布迪厄和后现代主义却都忽视了这个问题。
(二)《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
在2001年第一次出版的《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专著中,笔者面对的是中西法律乃至中西文明碰撞与混合的大问题。从法典和大量实际案例出发,笔者发现,从表达或法典或话语层面出发,会产生民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已经完全抛弃传统而全盘引进西方法律的错觉,看到的只是法律文本上的全面更改以及国家领导人与立法者全盘拒绝传统法律的决策。但是,从法律的实践/实际运作出发,则会看到中国与西方法律并存和互动的众多不同的实际:中华民国法律既包含鉴于社会实际而保留的清代法则和制度(尤其突出的是典权),也有与引进的西方法律相互妥协、适应和融合的方方面面(如产权、债权、赡养、继承方面的法律),还有充满张力的勉强并存(如妇女权利,从不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西方现代法律中妇女完全自主的法则出发,因此抛弃了清代法律给予妇女的一些重要保护,如借助法庭来防止丈夫或姻亲强迫自己改嫁或卖淫)。中西方法律两者的混合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全盘西化过程,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传统延续的过程,而是两者的并存和互动。这样更突出实践视野的不可或缺以及历史视野的必要,也突出了探寻兼容两者,甚或超越性地融合两者的必要。
从实践和实用的角度来考虑,法律不可能存在于简单抽象和理想的空间,必须适应社会现实,也就是说,韦伯型的形式理性理想类型和跨越时空的(形式主义理性)普适法律不仅是对实际的抽象化,更是脱离实际的理想化。读者明鉴,抽象化固然是认知的必要步骤,但理想化则不是——它多是脱离或违反实际的,对西方来说本身已经如此,而对非西方世界更加如此。把西方法律简单地移植于非西方世界,只可能得到违反实际的法律。要研究中国现代的法律,在条文之上我们必须更要考虑到实际运作,考虑到条文与实践之间的关联。近现代中国的一个给定前提条件是中国与西方、历史与现实、习俗与条文的必然并存。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作出简单的西化主义或本土主义的非此即彼抉择,必须从历史传统和社会实际(包括民众意愿)来考虑立法中的抉择以及运作中的实际。

——节选自黄宗智《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史与法律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4月出版

“实践社会科学系列”总序

中国和美国的社会科学近年来多偏重脱离现实的抽象理论建构,而本系列丛书所强调的则是实践中的经济、法律、社会与历史,以及由此呈现的理论逻辑。本丛书所收入的理论作品不是由理论出发去裁剪实践,而是从实践出发去建构理论;所收入的经验研究则是那些具有重要理论含义的著作。
我们拟在如下三个子系列中收入精选后的重要作品,将同时推出中文版和英文版;如果相关作品已有英文版或中文版,则将其翻译出版。三个子系列分别是“实践法史与法理”“实践经济史与经济学”“中国乡村:实践历史、现实与理论”。
现今的社会科学研究通常由某一特定的理论立场出发,提出一项由该理论视角所生发出的研究问题,目标则是证明(有时候是否证)所设定的“假说”。这种研究方法可以是被明确说明的,也可以是未经明言的,但总是带有一系列不言而喻的预设,甚或是无意识的预设。
因为当下的社会科学理论基本上发端于西方,这种认识论的进路经常伴随着西方的经验(诸如资本主义、自由市场、形式主义法律等),以及其理论抽象乃是普适真理的信仰。而在适用于发展中的非西方世界时,社会科学的研究基本上变成一种探索研究对象国家或地区的不足的工作,经常隐含或者公开倡导在西方“模式”道路上的发展。在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内,它表现得最为明显,这是因为它们是当前最形式主义化和意识形态化的学科。而中国乡村的历史与现实则是最明显与主流西方理论不相符的经验实际。
我们的“实践社会科学系列”倡导把上述的认知过程颠倒过来,不是从源自西方的理论及由此得出的理论假说出发,而是从研究对象国家的实践历史与现实出发,而后进入理论建构。近代以来,面对西方在经济、军事及文化学理上的扩张,非西方国家无可避免地被卷入充满冲突性斗争的历史情境中——传统与西方“现代性”、本土与引进、东方与西方的矛盾。若从西方理论的视野去观察,在发展中国家的历史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现象几乎是悖论式的。
我们从实践出发,是因为不同于理论,实践是生成于研究对象国家自身的历史、社会、经济与政治的情境、视域和话语内的。而且由实践(而非理论)出发所发现的问题,更有可能是所研究国家自身的内生要求,而不是源自西方理论/认知所关切的问题。
实践所展示的首先是悖论现象的共存——那些看起来自相矛盾且相互排斥的二元现实,却既真实又真切地共存着。例如,没有(社会)发展的(全球化的)商业化、没有民主的资本主义,或者没有相应司法实践的西化形式主义法律。其挑战着那些在它们之间预设因果关系的主流西方理论的有效性,因此呼吁新理论的构建。此外,理论往往由源自西方的形式演绎逻辑所主导,坚持逻辑上的前后一贯,而实践则不同于理论,惯常地容纳着看起来是自相矛盾的现象。从实践出发的认知要求的是,根据实践自身逻辑的概念化来建构理论——比如中国的“摸着石头过河”。
从实践出发的视野要求将历史过程作为出发点,要求由此出发的理论建构。但是,这样的实践和理论关怀并不意味着简单地拒斥或盲目地无视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而是要与现有理论进行自觉的对话,同时自觉地借鉴和推进西方内部多样的非主流理论传统。此类研究还可以表现在实际层面上,在西方主流的形式主义理论以外,有必要结合西方主流以外的理论传统去理解西方自身的经验——例如,结合法律实用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和主流的“古典正统”法学传统,去理解美国法律实践的过去和现在,或者结合马克思主义、实体主义和主流的亚当·斯密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传统,去理解西方的实践经济史。更重要的还在于,要去揭示这些存在于实践中的结合的运转理论逻辑,在这些看起来相互排斥的二元对立之间,去寻找超越“非此即彼”之逻辑的道路。
我们的丛书拟收入在实践法史与法理、实践经济史与经济学,以及中国乡村的实践历史、现实与理论研究领域内的此类著作,也包括讨论中国创新的著作,这些创新已经发生在实践内,却尚未得到充分的理论关注和表述。我们的目标是要形成一系列具有比主流形式主义研究更适合中国历史、现实的问题意识和理论观念的著作。


黄宗智

——选自黄宗智《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史与法律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4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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