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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第二版)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

書城自編碼: 398082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唐青林,李舒 主编,李斌,张德荣 副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4412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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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优化核心条款 完善关键细节
维护各方权益 保障公司运营
一本书让公司章程设计完美落地
內容簡介:
本书以上市公司章程为研究对象,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章程设计中的关键问题和常见陷阱。从法律、经济、管理等多个角度出发,介绍了公司章程的起草原则、设计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及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对72个核心条款的详细讲解和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章程的设计要点,提高公司章程设计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从而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保障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關於作者:
唐青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朝阳区参政议政专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99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和《法学研究》。唐青林律师精通公司与金融领域法律事务法,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注重法律实务的同时,注重理论和案例研究,十多年来在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的著作有《判决书中的合同法》《公司保卫战》《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十余部。受邀在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高校或大型企业讲授法律实务课程讲座。
李舒,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商业和金融领域的法律实务和问题研究,擅长公司业务、企业合规、金融与银行业务、执行与破产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企业合规与建设工程等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曾为国内外数十家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角度就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和需求提出整体的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数百亿元。
李舒律师出版了《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担保纠纷裁判规则与类案集成》《破产纠纷裁判规则解读》《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等多部著作;在专业刊物和媒体发表了大量法律实务文章,并就诸多法律问题接受中外著名媒体采访;受邀在多所著名高校和上百家金融机构和各类大型企业讲授法律实务课程;创办的“法客帝国”和“保全与执行”等专业平台有近百万人订阅,在法律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尤其在公司法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担任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调解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出版《企业家必知的100个法律风险》《民商事再审案件实战指南》《电子商业汇票实战指南》《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等著作。
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法学法律硕士,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校外导师。专业领域为公司法、破产法、刑民交叉。主办过大量股权诉讼和控制权争夺案件,为股东间争议解决、控制权争夺及合理对价退出等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最高院、省高院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在建设工程、执行异议、破产法等领域取得胜诉效果。
张德荣律师注重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出版了《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破产纠纷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民商事再审案件实战指南》等多部实务著作;作为执笔人之一起草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多次受邀在中国人民大学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业讲授“办理股权转让案件的52个实务问题”“股权诉讼与公司控制权争夺20讲”等课程。
目錄
第一章 公司章程总则条款
001公司章程的性质到底是合同还是自治性规范
002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全都能够“从其规定”吗?
003公司章程可否规定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
004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公司全体股东通过吗?
005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可否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
006公司名称应当合法合规,不应哗众取宠
00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手续如何在章程中规定
008法人姓名写在公司章程上,若变更需多少股东通过才有效?
009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条款示范
第二章 股东权利条款
010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行使方式、权利范围、必要程序
011股东知情权行使的“6W”原则
012保障股东知情权实现的“撒手锏”——单方审计权
013公司章程应如何对分红条款作出规定
014公司章程可规定利润分配基准和分红比例的衡量标准
015股东会已通过的分红决议若做调整需经绝对多数股东同意
016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享有优先认购权
017股东是否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优先清偿权?
018公司章程有必要列举谁有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吗?
019公司章程可细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股东代表诉讼利益的归属及分配
020公司提起诉讼的决策主体和程序可在章程中规定
第三章 股东义务条款
021未按期缴足出资的股东表决权是否可以打折行使?
022股东除名制度在章程中如何落地执行?
023防止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公司章程可规定“占用即冻结”机制
024公司章程可规定大股东不得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
025隐蔽性、长期性股东压制行为可在章程中列为公司解散的理由
第四章 董监高权利与义务条款
026董事长的选任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任意约定吗?
027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长对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的提名权
028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长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审批权
029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长对一定额度内公司财务的审批权
030公司章程可在法定范围外确认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031公司章程可规定董监高聘任程序细化条款
032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在章程中如何规定?
033协助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董事将被股东会罢免
034公司章程可对董监高在法定禁售期外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期间另行作出限制
035为保持董事独立性,章程可细化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036公司章程需要细化监事财务检查权的行使方式
第五章 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
037公司章程可将经营管理的权限分级授予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
038股东会可否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039公司章程能否将分红方案的审议批准权赋予董事会?
040公司章程应详细规定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041股东会对股东进行罚款的决议是否有效
042如何防止董事会无理由任意撤换总经理?
第六章 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运行
043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事由与召集权人
044公司章程中能否自由规定股东会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045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召集通知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046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应提交哪些手续?
047公司章程有必要对股东会召开的最低出席人数作出规定
048公司章程可制定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
049股东会网络投票公司章程应如何规定?
050公司章程可规定有权征集代理投票权的主体
051公司章程可规定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具体情形
052股东会决议过半数通过,过半数是否包括本数
053“过半数”与“二分之一以上”的含义一样吗?
054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可否通过公司章程豁免?
055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的运作机制
056公司章程可以特别规定需要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第七章 公司反收购条款
057“宝万之争”后的修改公司章程浪潮
058公司章程是否可以限制股东的提名权?
059如何通过设计董事提名权来防止公司被恶意收购
060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条款设计
061董监高的“金色降落伞”是否合法?
062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超比例购买的股权可否限制相应的表决权?
063股东大会可否拒绝对未充分披露信息的并购提案进行表决?
064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将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设置为四分之三通过?
第八章 关联关系防控条款
065公司章程如何列举关联股东的类型
066公司章程可将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批权列为股东会的职权
067公司章程可对关联交易的审查主体和救济途径作出规定
068公司章程如何设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069谁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在表决中进行回避
070“关联股东”坚决要求表决时该如何处理?
071公司章程应禁止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072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有表决权
內容試閱
序言
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
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章程承载着公司组织架构、权利义务等基本规范,对于确保公司内部管理的规范性、透明度和稳定性至关重要。一个完善的公司章程不仅能够确保公司内部管理的高效性和透明度,还能有效降低公司发生争议的风险,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除公司内部管理外,章程还能够起到约束和保障股东权益的作用,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制定一份合理、完善的公司章程至关重要。
然而,很多公司在起草章程时存在着诸多问题。许多企业在注册之初都直接使用“模板”,而不是聘请专业的律师根据自身情况量身定做自己的章程,导致章程内容与公司实际需求不符,无法实际执行。甚至因为缺乏专业人士的指导,对章程设计的风险把控不足,容易忽视一些重要细节,导致后续发生纠纷和争议。此外,一些企业也存在着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和精准的问题,导致章程的条款过于模糊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影响了章程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书以大量上市公司章程为研究对象,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章程设计中的关键问题和常见陷阱。我们从法律、经济、管理等多个角度出发,提纲挈领地介绍了公司章程的起草原则、设计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及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对72个核心条款的详细讲解和案例分析,我们希望读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章程的设计要点,提高对章程设计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从而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保障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书于2019年6月首次出版以来,受到了各界读者的广泛好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判决规则与本书初次成稿时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尤其是《公司法》在2023年年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其中涉及大量公司治理的结构性变化,必然涉及公司章程制定原则的改变。为了提供更为及时、准确的指引,本书编委会对本书内容进行修订和更新,以确保读者获取到最新、最实用的章程设计知识和经验。
最后,我们真诚希望本书能够成为企业治理领域的实用参考书,为广大读者提供智慧和支持,共同推动企业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愿本书能为公司治理指明方向、护航前行,让企业在法治的海洋中航行得更加安全、稳健!

003 公司章程可否规定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
设计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规定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股东的表决权按照持股比例行使。

阅读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属于股东意思自治范畴,可自由约定,但为了防止大股东或多数股东欺压小股东或者少数股东,只有公司全体股东同意才可约定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出资比例不一致。

章程研究文本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版)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由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比例=持股比例。

同类章程条款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正)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
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以及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5)其他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事项;(6)除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外,优先股是否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的设置;(7)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表决权的具体计算方法。
其中,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作规定。
据笔者观察,所有上市公司关于每一股份的权利及取得条件均是直接引用《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公司法》(2018年修正,已被修订)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家分析
公司章程可自由规定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不一致等个性化的条款,该类条款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属于股东之间的合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法》授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持股比例、表决权的行使、分红权的行使等方面,作出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利用不同股东手中的资源,吸引不同类别的投资者,使各类资源要素充分组合,进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作出此类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规定,因其涉及股权自益权的核心要素,与每一位股东的根本权益息息相关,为防止“资本多数决”制度中以大欺小的弊端,该类约定需要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第一,一般情况下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完全可以作出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这种情况下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可能发生以大欺小、恃强凌弱的情形,大股东凭借多数的投票权作出大股东多分利润而小股东少分利润的决议。
第二,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形式,应在公司设立的股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并写入公司章程。
第三,很多地方的工商局要求使用统一的公司章程范本,不允许记载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因此,对于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约定不一致的公司章程要想得到工商局的登记,可能需要非同一般的说服能力。因此,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在股东协议中进行约定: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对该分配方式进行决议,全体通过后,由各方股东各执一份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合法有效,对各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例1: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实缴的出资比例/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例2:股东甲出资 x%,持股y%;股东乙出资y%,持股比例为x%;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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