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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定罪量刑指南【第七版】

書城自編碼: 398727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京衡律师事务所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989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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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全面性:本书约一百余万字,基本囊括了现行有效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1997年《刑法》和十二个刑法修正案条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部门相关规定和相关刑事鉴定的技术参数。
  系统性:本书对483个刑法罪名,逐罪进行了编纂梳理和研究归纳。针对每个罪名,整理量刑标准、法律依据(刑法条文、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要义辨析,分析犯罪构成、辨析罪名要点、梳理罪名变迁。
  科学性:本书编排体例科学,各模块划分清晰,层次分明,便于对刑法罪名的逻辑理解。
  实用性:本书旨在方便从事刑事立法、司法、执法及研究工作者,律师,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对刑法罪名的相关条文及司法解释的查找和应用,一书在手,一目了然。
  新颖性:本书并非简单的法律文件汇编,而是开创性地使用了检索方式和表格形式,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一目了然的整理编纂。围绕“定罪”和“量刑”两个要义,进行逐罪研究分析。
  延续性:自1996年本书第一版面世后,随着《刑法》的不断修正,本书数次再版,共印刷了十多次,累计印数十多万册,广受刑事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研究者的欢迎。本次再版是本书的第七版,是对本书前六版的延续和发展。
關於作者:
京衡律师事务所简介
  京衡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型、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中国大型律师事务所。现有杭州、上海、宁波、湖州、浙江自贸区、郑州、合肥、南京、芜湖、义乌、京沪衡(共享品牌)十一家国内成员所,温哥华、汉堡两家国际分支机构,且有多家境外业务直接合作的律师机构。英文名Capital Equity Legal Group,简称CELG。京衡现有逾千位律师和助理,百余位合伙人。创始人陈有西主任是享誉业界的著名律师。京衡多次获得国内荣誉,并被钱伯斯、《商法》月刊、ALB《亚洲法律杂志》等国际法律评价机构评为大中华区杰出律所、华东区一类律所、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十五佳长三角地区本地律所。
  京衡发挥综合优势,将各成员所律师按专业特长组合分工,共设十三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刑事专业委员会、债务重组专业委员会、证券与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国际与区际事务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家族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民商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特资和执行保全法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下设共五十多个专业法律业务部,进行专业精细化分工。能够为国内外委托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京衡注重国际协作和业务建设,在瑞士日内瓦、西班牙马德里、马来西亚吉隆坡、巴拿马、日本东京等地设有办事处,与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越南、印度等各国和地区律师行,建立了友好协作关系。能熟练运用中、英、法、德、日等语言进行符合高标准要求的法律服务。
  京衡注重了解客户需求,精益求精,不断创新,研习各类新型法律业务、开拓新兴法律市场,使全体执业律师始终走在法律服务业的前沿。
目錄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102)
 分裂国家罪(103·1)
 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
 武装叛乱、暴乱罪(104)
 颠覆国家政权罪(105·1)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
 投敌叛变罪(108)
 叛逃罪(109)
 间谍罪(110)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
 资敌罪(1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114,115·1)
 决水罪(114,115·1)
 爆炸罪(114,115·1)
 投放危险物质罪(114,115·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15·1)
 失火罪(115·2)
 过失决水罪(115·2)
 过失爆炸罪(115·2)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15·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
 破坏交通工具罪(116,119·1)
 破坏交通设施罪(117,119·1)
 破坏电力设备罪(118,119·1)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8,119·1)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19·2)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119·2)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19·2)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2)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20)
 帮助恐怖活动罪(120之一)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20之二)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20之三)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20之四)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20之五)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20之六)
 劫持航空器罪(121)
 劫持船只、汽车罪(122)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1)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2)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2)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6)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2)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8·1)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2,128·3)
 丢失枪支不报罪(129)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
 重大飞行事故罪(131)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
 交通肇事罪(133)
 危险驾驶罪(133之一)
 妨害安全驾驶罪(133之二)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1)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134·2)
 危险作业罪(134之一)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5之一)
 危险物品肇事罪(13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
 消防责任事故罪(139)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39之一)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141)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142)
 妨害药品管理罪(142之一)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8)
第二节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151·1)
 走私核材料罪(151·1)
 走私假币罪(151·1)
 走私文物罪(151·2)
 走私贵重金属罪(151·2)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2)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51·3)
 走私淫秽物品罪(152·1)
 走私废物罪(152·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158)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
 欺诈发行证券罪(160)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61)
 妨害清算罪(162)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62之一)
 虚假破产罪(162之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1)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64·2)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66)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6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68)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169)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69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170)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1)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2)
 持有、使用假币罪(172)
 变造货币罪(173)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1)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4·2)
 高利转贷罪(175)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75之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7之一·1)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77之一·2)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8·1)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8·2)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9)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80·4)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81·1)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81·2)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82)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85之一·1)
 违法运用资金罪(185之一·2)
 违法发放贷款罪(186)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87)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88)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
 骗购外汇罪
 逃汇罪(190)
 洗钱罪(19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192)
 贷款诈骗罪(193)
 票据诈骗罪(194·1)
 金融凭证诈骗罪(194·2)
 信用证诈骗罪(195)
 信用卡诈骗罪(196)
 有价证券诈骗罪(197)
 保险诈骗罪(19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201)
 抗税罪(202)
 逃避追缴欠税罪(203)
 骗取出口退税罪(204·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
 虚开发票罪(205之一)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9·2)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3)
 非法出售发票罪(209·4)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10之一)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21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5)
 假冒专利罪(216)
 侵犯著作权罪(217)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
 侵犯商业秘密罪(219)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219之一)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
 虚假广告罪(222)
 串通投标罪(223)
 合同诈骗罪(22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24之一)
 非法经营罪(225)
 强迫交易罪(226)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27·1)
 倒卖车票、船票罪(227·2)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1,229·2)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29·3)
 逃避商检罪(230)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232)
 过失致人死亡罪(233)
 故意伤害罪(23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34之一·1)
 过失致人重伤罪(235)
 强奸罪(236)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236之一)
 强制猥亵、侮辱罪(237·1,237·2)
 猥亵儿童罪(237·3)
 非法拘禁罪(238)
 绑架罪(239)
 拐卖妇女、儿童罪(24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1)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2)
 诬告陷害罪(243)
 强迫劳动罪(244)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44之一)
 非法搜查罪(245)
 非法侵入住宅罪(245)
 侮辱罪(246)
 诽谤罪(246)
 刑讯逼供罪(247)
 暴力取证罪(247)
 虐待被监管人罪(248)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50)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51)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51)
 侵犯通信自由罪(252)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3·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3之一)
 报复陷害罪(2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55)
 破坏选举罪(25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
 重婚罪(258)
 破坏军婚罪(259·1)
 虐待罪(260)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60之一)
 遗弃罪(261)
 拐骗儿童罪(262)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62之一)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62之二)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263)
 盗窃罪(264)
 诈骗罪(266)
 抢夺罪(267·1)
 聚众哄抢罪(268)
 侵占罪(270)
 职务侵占罪(271·1)
 挪用资金罪(272·1)
 挪用特定款物罪(273)
 敲诈勒索罪(274)
 故意毁坏财物罪(275)
 破坏生产经营罪(276)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76之一)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277)
 袭警罪(277·5)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
 招摇撞骗罪(279)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80·2)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80·3)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280之一)
 冒名顶替罪(280之二)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81)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82·1)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82·2)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3)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4)
 组织考试作弊罪(284之一·1)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84之一·3)
 代替考试罪(284之一·4)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1)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2.)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85·3)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286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87之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87之二)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88)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1)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2)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290·3)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290·4)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91之一·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之一·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291之一·2)
 高空抛物罪(291之二)
 聚众斗殴罪(292·1)
 寻衅滋事罪(293)
 催收非法债务罪(293之一)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1)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94·2)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3)
 传授犯罪方法罪(295)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96)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297)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98)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299)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299之一)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00·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300·2)
 聚众淫乱罪(301·1)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01·2)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302)
 赌博罪(303·1)
 开设赌场罪(303·2)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303·3)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04)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305)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
 妨害作证罪(307·1)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2)
 虚假诉讼罪(307之一)
 打击报复证人罪(308)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308之一·1)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308之一·3)
 扰乱法庭秩序罪(309)
 窝藏、包庇罪(310)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31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1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3)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14)
 破坏监管秩序罪(315)
 脱逃罪(316·1)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16·2)
 组织越狱罪(317·1)
 暴动越狱罪(317·2)
 聚众持械劫狱罪(317·2)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8)
 骗取出境证件罪(319)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320)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20)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21)
 偷越国(边)境罪(322)
 破坏界碑、界桩罪(323)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323)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324·1)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2)
 过失损毁文物罪(324·3)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
 倒卖文物罪(326)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1)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8·2)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329·1)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29·2)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31)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32)
 非法组织卖血罪(333·1)
 强迫卖血罪(333·1)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334·1)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334·2)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334之一) 
医疗事故罪(335)
 非法行医罪(336·1)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36·2)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336之一)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337)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污染环境罪(338)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39·1)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2)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0)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1)
 非法狩猎罪(341·2)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341·3)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342之一)
 非法采矿罪(343·1)
 破坏性采矿罪(343·2)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44)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344之一)
 盗伐林木罪(345·1)
 滥伐林木罪(345·2)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45·3)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
 非法持有毒品罪(348)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1,349·2)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49·1)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350)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51)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353·1)
 强迫他人吸毒罪(353·2)
 容留他人吸毒罪(354)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355之一)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358·1,358·2)
 强迫卖淫罪(358·1,358·2)
 协助组织卖淫罪(358·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9·1)
 引诱幼女卖淫罪(359·2)
 传播性病罪(360·1)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63·1)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63·2)
 传播淫秽物品罪(364·1)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64·2)
 组织淫秽表演罪(36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68·1)
 阻碍军事行动罪(368·2)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1)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2)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1)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2)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71·1)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71·2)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373)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373)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74)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375·2)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375·3)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376·1)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76·2)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77)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78)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79)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0)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381)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382)
 挪用公款罪(384)
 受贿罪(385)
 单位受贿罪(38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88之一)
 行贿罪(389)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390之一)
 对单位行贿罪(391)
 介绍贿赂罪(392)
 单位行贿罪(39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95·1)
 隐瞒境外存款罪(395·2)
 私分国有资产罪(396·1)
 私分罚没财物罪(396·2)
第九章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397)
 玩忽职守罪(397)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398)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98)
 徇私枉法罪(399·1)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399·2)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399·3)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99·3)
 枉法仲裁罪(399之一)
 私放在押人员罪(400·1)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0·2)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0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03)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4)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05·1)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05·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06)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7)
 环境监管失职罪(408)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408之一)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09)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410)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10)
 放纵走私罪(411)
 商检徇私舞弊罪(412·1)
 商检失职罪(412·2)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13·1)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3·2)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14)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415)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5)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1)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8)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9)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421)
 隐瞒、谎报军情罪(422)
 拒传、假传军令罪(422)
 投降罪(423)
 战时临阵脱逃罪(424)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425)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427)
 违令作战消极罪(428)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429)
 军人叛逃罪(430)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431·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2)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432)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32)
 战时造谣惑众罪(433)
 战时自伤罪(434)
 逃离部队罪(435)
 武器装备肇事罪(436)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437)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8)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439)
 遗弃武器装备罪(440)
 遗失武器装备罪(441)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442)
 虐待部属罪(443)
 遗弃伤病军人罪(444)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445)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46)
 私放俘虏罪(447)
 虐待俘虏罪(448)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6.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5.1)
內容試閱
第七版前言
  (2024年4月)
  陈有西
  《定罪量刑指南》自2021年4月出版第六版后,已近三年。《刑法修正案(十二)》立法通过,三年中司法解释也有一些变化,故需要及时修订出版第七版。除了根据修正案更新了相关的罪名和内容,同时将三年中已经废改的刑事司法法解释,进行新旧更替和修订。截止时间到2024年的4月。
  1997年《刑法》大修生效后,二十六年时间中,我国对《刑法》又进行了十二次修正。《刑法修正案(一)》主要增加了公司犯罪和证券犯罪;《刑法修正案(二)》主要是增加了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修正案(三)》主要针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四)》主要是针对违反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童工保护等犯罪;《刑法修正案(五)》主要是针对金融秩序、信用卡管理犯罪和军事设施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很多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证券犯罪、公司犯罪、枉法裁判罪;《刑法修正案(七)》主要是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反腐败相关规定相衔接,加强了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扩大了关系人受贿、斡旋受贿罪的适用范围,以及证券犯罪中的老鼠仓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主要是对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修改,废除了13种死刑;提高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到最高25年,对缓刑、从轻、累犯、进行了规范;《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减少了集资诈骗等财产型犯罪、组织卖淫等风化型犯罪、平时基本没有适用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犯罪等9种的死刑刑种,减少死刑,加重了刑罚财产刑;取消量刑的刚性数额标准,增加了一些危险驾驶等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主要是涉及一些罪状新表述和罪名的修改,增加了侮辱国歌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金融秩序、产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二)》主要修订了两大类内容:一是对民营经济企业权益进行平等保护,对民营企业的高管损害本企业利益的犯罪,同样适用国有经济高管犯罪的规制措施。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不只限于国企高管,同样适用于非国有经济企业的管理人员。二是对行贿犯罪,进行腐败源头治理,加大了惩治力度,增加了处罚标准。根据这些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制订了八个罪名补充规定。新增了很多罪名,另对一些罪名作了调整或者取消。至今,我国《刑法》总共规定了483个罪名的犯罪。刑法的发育达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
  经过这十二次的修正和增删,现在的483个罪名各章分布情况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罪名;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4个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0个罪名(具体为: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0罪,第二节走私罪10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7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8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8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13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3个罪名;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3个罪名;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6个罪名(具体为: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56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0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8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10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13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6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6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3个罪名;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4个罪名;第九章渎职罪37个罪名;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1个罪名。《刑法》修改的总的趋势是,大量增加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生态保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罪名,而死刑罪名则逐步减少。1997年《刑法》死刑罪名有68个;《刑法修正案(八)》后,保留死刑罪名55个;《刑法修正案(九)》后,我国《刑法》尚有46个死刑罪名。这体现了我国刑法规范的日趋完备。同时同尊重人权、减少死刑、加强犯罪预防和恢复性司法的国际潮流相一致。
  本书是目前国内收集、编纂我国刑事法律规范最全、最为方便快捷实用的一本工具书,一百余万字,基本囊括了现行有效的所有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法》条文和十二个修正案条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部门相关规定原文和相关刑事鉴定的技术参数。对483个罪名,逐罪进行了编纂梳理和研究归纳,对犯罪构成、条文理解适用、定罪量刑中要特别注意的要点,进行了精要的解读说明。一书在手,一目了然。
  我主编这本书前后已经29年了,编纂这样一本实用的刑法工具书,是我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时萌生的念头。那时网络检索信息工具没有现在这样发达便捷,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讨论刑事判决,研究请示答复,审判法官经常为寻找对照多年来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改废、效力、含义、冲突、沿革而耗费很大的精力。法律适用方面的内部请示特别多,每年都可以编出一本请示答复和解释的小册子。一些审判人员,会有自己的一个小本子,将相关罪名的解释进行记录摘要,便于检索。由于司法解释的改废频繁,有时仍然难免疏漏,容易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当时我就想,为什么不把浩如烟海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司法解释,按罪名进行整理,去旧取新,去废存精,衔接要义,编纂梳理,方便适用。1994年,我从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班进修后,回到浙江省高级法院研究室,就开始了本书的写作。1995年,我调到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持工作,专门从事法学研究,本书初步完成。1996年,本书第一版《最新定罪量刑指南》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出版社问世。书的风格和理念就是权威、原貌、方便、实用。第一次开创性地使用了检索方式和表格分类形式,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一目了然的整理编纂。围绕“定罪”和“量刑”两个要义,进行逐罪研究。
  1996年首版后,1997年《刑法》即发生了大修订,很多罪名内容被增加和修改了。于是,1998年,我组织了一批审判第一线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和相关专家,修订出版了《新刑法定罪量刑指南》。2000年又出了修订本。到2001年第四版,正式定名为《定罪量刑指南》,法院出版社的责编郭继良等编辑,提供了重要的帮助和审订。前面五版,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共印刷了十多次,累计印数十多万册,受到刑事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研究者的欢迎,得到广大读者的好评,一直很畅销。用法条罪名进行编纂的方法、甚至用表格形式表述的体例,也被不少其他刑法实务著作的作者借鉴运用。特别是网上也出现了很多按我这个方式体例的条文解读。许多热心的老读者,特别是法律实务界的朋友,来电来信,查询本书修订新版情况,要求再版。
  随后,面对刑事案件高发、审判压力增加的司法现实,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进一步推进了认罪认罚、认罪减轻、审判简化、检察量刑建议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已失效)于2014年1月1日实施、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对其全面修订,颁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八种犯罪进行了专门的量刑指导。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这些内容,对本书的量刑部分,新增和丰富了很多重要的内容。
  这样,我国的刑法,不但在“定罪”概念上,有了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细致的定义规范,在“量刑”方面,也有了比较明确可循的依据标准。不但定罪的内容更为丰富,关于量刑内容也有了更细致的依据。初步实现了量刑规范化。使本书的“定罪量刑指南”的写作,有了更为扎实的立法基础、司法基础和实践依据,也使本书也有了更权威可靠的适用性。
  在《刑法修正案(九)》起草期间,在法律出版社的建议下,我们即着手进行了本书第六版的研究撰写。随着中国刑事法律规范的发展进步,本书第六版容量大增,已经达一百余万字。经同人民法院出版社商量同意,从第六版开始,改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本书不是简单的法律条文分类汇编。而是含有很多的著述内容。对法条部分,我们严格遵循了原文准确性、原始性、权威性的要求,都是按法条照录的方式进行。而在要义解读部分,是总结研究了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成果的。主要体现在每个条文后面的要义解读,阐明了条文适用中需注意的事项和关键要点。本书的权威性和实用性,是同样具备的。
  这三十年是中国刑法产生重大变化和发展的时间阶段,也是中国刑事司法解释充分发育和成熟的三十年。因此第六版我们所花的精力,比前五版要大得多。十二个修正案的总的编纂加入,和衔接统一,工作量确实非同一般。因为有一个历史对照,努力探寻其中的罪名、罪状、量刑的变迁和刑法发展的脉络,要比较甄别、去旧更新,保留沿革脉络,便于对照适用,对于准确定罪量刑非常有价值。在中国,法典编纂还是一个不大为人重视的工作,新旧法的对照、含义的比较、增删、取舍、整理、释义部分对各种学者观点的研究和甄别,实施起来才知道有这样大的工作量。本书从第一版开始,前后参与的作者有50多位,主要是资深律师。多数都有法官、检察官、教授、警察、军职、法医、注册会计师等司法实务多岗位的经历,有大量的案例积累,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作者的名字,在前六版中都分别列出了。参加第七版修订的除了我以外,主要有李云、潘风畅、蓝烨贝等三位作者。为体现集体成果,从第七版始,主编署名改作京衡律师事务所编著。
  诚挚地感谢广大读者对本书的支持和厚爱。尽管我们的编纂作风是严谨认真的,但由于规范浩繁,内容太多,难免还会有错漏之处。欢迎各位使用者不吝教正,以便本书进一步补正完善。
  2024年4月序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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