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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原著对国际民用航空法进行了逐条的解读,内容全面详细,具有国际视野。本书可以作为航空领域相关人员的案头书。
內容簡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也称《芝加哥公约》(Chicago Convention),为管理世界航空运输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宪法。1944年12月7日,由52个国家在芝加哥共同签署。本书是航空法方面较为知名的专家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全面解读。
關於作者:
原著作者:Ruwantissa Abeyratne,国际民航组织的高级法律官员,荷兰莱顿大学兼职教授
译 者:王 瀚:西北政法大学二级教授,陕西省三秦学者特聘教授;张丝路: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潘俊武: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錄 :
目 录
第一部分 空中航行
第一章 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
第一条 主权
第二条 领土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第三条 分条
第四条 民用航空器滥用
第二章 在缔约国领土上飞行
第五条 不定期飞行的权利
第六条 定期航班
第七条 国内载运权
第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九条 禁区
第十条 在设关机场降落
第十一条 空中规章的适用
第十二条 空中规则
第十三条 入境及放行规章
第十四条 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五条 机场费用和类似费用
第十六条 对航空器的检查
第三章 航空器的国籍
第十七条 航空器的国籍
第十八条 双重登记
第十九条 管理登记的国家法律
第二十条 标志的展示
第二十一条 登记的报告
第四章 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简化手续
第二十三条 海关和移民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关税
第二十五条 航空器遇险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不因专利权的主张而扣押航空器
第二十八条 航行设施和标准制度
第五章 航空器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航空器应备文件
第三十条 航空器无线电设备
第三十一条 适航证
第三十二条 人员执照
第三十三条 承认证书及执照
第三十四条 航行记录簿
第三十五条 货物限制
第三十六条 照相机
第六章 国际标准及其建议措施
第三十七条 国际标准及程序的采用
第三十八条 背离国际标准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证书及执照的签注
第四十条 签注证书和执照的效力
第四十一条 现行适航标准的承认
第四十二条 合格人员现行标准的承认
第二部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七章 组织
第四十三条 名称和组成
第四十四条 目的
第四十五条 永久地址
第四十六条 大会第一届会议
第四十七条 法律能力
第八章 大会
第四十八条 大会会议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大会的权力和职责
第九章 理事会
第五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和选举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主席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的表决
第五十三条 无表决权参加会议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履行的职能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可以行使的职能
第十章 航行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委员会的提名和任命
第五十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章 人事
第五十八条 人员的任命
第五十九条 人员的国际性
第六十条 人员的豁免和特权
第十二章 财政
第六十一条 预算和开支分摊
第六十二条 中止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 代表团及其他代表的费用
第十三章 其他国际协议
第六十四条 有关安全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 与其他国际机构订立协议
第六十六条 关于其他协定的职能
第三部分 国际航空运输
第十四章 资料和报告
第六十七条 向理事会送交报告
第十五章 机场及其他航行设施
第六十八条 行路和机场的指定
第六十九条 航行设施的改进
第七十条 提供航行设施费用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对航行设施的提供和维护
第七十二条 土地的取得或使用
第七十三条 开支和经费的分摊
第七十四条 技术援助和收入的利用
第七十五条 从理事会接收设备
第七十六条 款项的退还
第十六章 联营组织和合营航班
第七十七条 允许联合经营组织
第七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能
第七十九条 参加经营组织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第十七章 其他航空协定和协议
第八十条 巴黎公约和哈瓦那公约
第八十一条 现行协定的登记
第八十二条 废除与本公约抵触的协议
第八十三条 新协议的登记
第八十三条分条 职责和义务的转移
第十八章 争端和违约
第八十四条 争端的解决
第八十五条 仲裁程序
第八十六条 上诉
第八十七条 对空运企业不遵守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 对缔约国不遵守规定的处罚
第十九章 战争
第八十九条 战争和紧急状态
第二十章 附件
第九十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第二十一章 批准、加入、修正和退出
第九十一条 公约的批准
第九十二条 公约的加入
第九十三条 准许其他国家参加
第九十三条 分条
第九十四条 公约的修正
第九十五条 退出公约
第二十二章 定义
第九十六条
公约的签署
结 论
內容試閱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述评》译者前言
1944 年12月7 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目前有193个缔约国,我国是公约的签字国之一。《芝加哥公约》序言明确提出,公约的目的是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芝加哥公约》为管理世界航空运输奠定了法律基础,明确了领空主权原则,规定了各国航空器从事国际航行应遵守的基本准则;《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宪法,规定了国际民航组织的构成以及不同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为各国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提供了平台。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述评》(以下称本书)作为世界范围内第一本全面论述《芝加哥公约》各个条款的专著,不仅有助于我们系统理解公约本身,了解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的过去和现在,并展望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的未来发展;也有助于我们全面了解公约生效以来,公约各个条款的适用情况和国际民航组织的演进。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王瀚教授力推并主持本书的翻译工作。本书初期由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潘俊武教授、时杜鹃讲师,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张宗师、何园园分别负责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的翻译,其他章节由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张丝路讲师负责翻译。
本书后期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田静和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刘丽辉共同校订第二章,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时杜鹃校订第四章,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户稳校订第五章,中航通飞华南飞机工业有限公司王永刚校订第七章,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张丝路校订第八章、第九章。知识产权出版社唱学静编辑、杨帆编辑对本书翻译稿的审阅、校对,亦是本书出版的重要助力。特就本书的翻译、出版,向以上人员一并表示感谢。虽各位译者和校订者进了最大努力,但翻译不完善之处仍在所难免,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