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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3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裁判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要点,为法律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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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行政纠纷。内容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确认,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协议,行政补偿,其他纠纷。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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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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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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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的裁量因素
——农副产品配送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2在对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除适用广告法确定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外,还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
——粮油脂营销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3“超限”与“超载”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吴某某诉某县交通运输局罚款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
——商贸中心诉某区应急管理局、某市应急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5不确定法律概念“重大交通事故”的判定
——刘某某诉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市人民政府吊销驾驶许可证及行政复议案
……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登记
五、行政确认
六、政府信息公开
七、行政协议
八、行政补偿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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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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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在编辑过程中坚持以下方法,努力让案例书籍“好读有用”: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字数基本在3000字左右;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释法说理,大多数案例由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力求引发读者思考,为司法审判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编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研究案例库案例为首要任务。自今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二是广泛选编案例。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国各地法院汇集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通过优中选优,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典型性、疑难性案例。三是方便读者检索。丛书坚持以读者为本,做到分卷细化,每卷案例主要根据案由(罪名)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裁判理念、裁判方法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的出版,给了编者们巨大的鼓励。2024年,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探索出一条充分挖掘好、宣传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价值的新路,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权威、鲜活、精准的办案参考、研究素材,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辅助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也为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案例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系列素材。当然,编者们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诚心听取各方建议,立足提质增效,不断拓宽司法案例研究领域,创新司法案例研究方法,助推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4年5月
7因自身疾病体内产生酒精达到醉酒标准,应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祖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吉71行终13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祖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某市交警支队)、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9日17时20分许,祖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其他小型轿车首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某市交警支队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呼气值为45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祖某带到医院抽取静脉血检测。在前往医院途中,祖某向民警表示其肝功能异常,体内自行产生酒精,医生建议其不得驾驶机动车。2021年11月4日,某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事项确认书》,检验结果为祖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3409mg/100ml。祖某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后,表示无异议。2021年11月25日,祖某前往医院就诊,医师诊断祖某为意识障碍、自酿酒综合征。2021年12月13日,某市交警支队告知祖某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祖某未进行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某市交警支队遂于当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祖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祖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市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祖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案件焦点】
1依据祖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是否能够认定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被诉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本案中,祖某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数值为458mg/100ml,经静脉血液酒精检测含量为33409mg/100ml,某市交警支队据此认为祖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祖某主张患有自酿酒综合征,其提供的最早诊断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并非在行政处罚前已诊断患病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故即使祖某未饮酒,在明知自身肝功能异常,存在醉酒驾驶风险,仍然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旨在通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安全,也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第一,不论是否饮酒,只要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就构成醉驾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认定醉酒的标准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比例,并未限制酒精的来源一定是饮酒。只要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即应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进行处理。
……
编写人: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李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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