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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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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收录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精选、提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解读,为读者理解和适用相关法条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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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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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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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不调整的对象]
[对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的内容]
[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
[销售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
[质量标志、认证标志]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九条【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公众检举权】
[我国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的规定]
[对公众检举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地区封锁行为的表现]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合格产品、处理品、劣质品]
[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十三条【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第十四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认证体系、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申请认证的条件]
[产品质量认证步骤]
[产品质量认证书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企业是否必须办理企业质量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五条【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随机抽取样品]
[不得抽样的情形]
[监督抽查的费用]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曝光]
[通报]
[培训]
[限期改正]
[予以公告]
[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必须与认证标准一致]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准许使用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第二十四条【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定期公告】
第二十五条【监管机构的禁止行为】
[推荐产品]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
[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质量瑕疵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产品标识]
[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
[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特殊产品的包装要求]
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和冒用的区别]
[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失效]
第三十六条【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第三十七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伪造厂名、厂址与冒用厂名、厂址]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包产品]
[签订合同质量条款有瑕疵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
[缺陷]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免除责任]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其他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过错]
[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警示、召回]
第四十三条【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第四十四条【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缺陷导致残疾的赔偿项目]
[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十六条【缺陷的含义】
第四十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解程序]
[产品质量纠纷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标志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第五十六条【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规定】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条【生产伪劣产品的材料、包装、工具的没收】
第六十一条【运输、保管、仓储部门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民事赔偿、罚款、罚金]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质检部门的检验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推荐产品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九条【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条【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第七十一条【没收产品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货值金额的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2024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22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3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2月23日)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0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22年9月29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1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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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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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 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理解与适用
[三包产品]
三包产品,指包修、包退、包换。经营者应依照国家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三包”责任和其他责任。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如果质量在一定的期限内发生问题,经营者有予以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如果不履行“三包”义务,则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签订合同质量条款有瑕疵的补救措施]
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发现合同质量条款瑕疵后,可直接与出卖人协商,修改合同质量条款。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采取下列有效的补救措施:
(1)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质量条款。以下合同质量条款是可以撤销的:
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质量条款。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质量条款。如合同的质量条款规定为达到三等品标准即可,而价款规定为按照优等品的标准付款,就是显失公平的。
③出卖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质量条款。如出卖人隐瞒汽车发动机因碰撞而经过大修的情况,将该车卖给买受人,就属于欺诈行为。
(2)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合同质量条款无效。下列合同质量条款是无效的:
①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约定商品可以不具备其基本性能,如钟表可能不具备提示时间的功能。
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约定商品或服务可能存在严重缺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③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约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条文参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典型案例指引
陈某琴诉重庆某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8期)
案件适用要点:产品标注方式虽然不符合规范性要求,但不会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的,属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持消费者的退货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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