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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数字经济的刑法规制

書城自編碼: 401821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者: 郭旨龙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180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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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从立法政策目标下的数字经济的核心特征这一角度出发,尝试进一步明确数字经济安全风险的形成、识别机制和类型化规律。通过探索刑法在维持和塑造数字经济体系制度性特征中的作用和角色,尝试为同类项目构建多部门法协同共治数字经济风险防范的体系提供一个清晰的刑法纽带和参照。
關於作者:
郭旨龙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教授,刑法学博士生导师。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校外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数字正义研究中心校外研究员。多次为我国参加联合国有关公约谈判会议建言献策,接受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人民日报海外版等媒体采访。
  研究数字刑法、比较刑法、法与社会、智慧法治。在《法学研究》《Legal Studies》《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等SSCI、CSSCI正刊发表论文28篇,获《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文摘全文转载10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检察日报》论点摘要3篇。独著、合著著作4部,主编、参编教材5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制日报》与光明网、人民网等媒体发文23篇。主持国社科青年项目、教 育部后期项目、司法部青年项目、京社科青年项目等课题11项。
目錄
第一章数字经济的文明秩序、制度特征与刑法规制
一、数字经济刑法的必要性与系统性
(一)数字经济刑法的必要性
(二)数字经济刑法的系统性
二、法律政策学层面的经济文明秩序
(一)经济刑法的社会功能
(二)数字经济刑法的社会功能
三、经济文明秩序限定的经济制度特征
(一)市场经济的制度特征
(二)数字经济的制度特征
四、经济制度特征形塑的经济刑法规制
(一)构成性保障
(二)脆弱性预防
(三)标准性信任
(四)外部性内化
五、结论
第二章信息秩序视角下的数字财产及其刑法保护
一、信息理论下的事物性
(一)信息体的物性
(二)信息体的更新
(三)信息体的中断
二、信息理论下的财物性
(一)财物的使用价值
(二)财物的交换价值
三、信息理论下的财产性
(一)占有的信息性
(二)占有的正当性
(三)占有的排他性
四、信息理论下的刑法定性评价
(一)占有侵害的认定
(二)使用盗窃的认定
(三)系统诈骗的认定
五、信息理论下的刑法定量分析
(一)数额标准的本质
(二)数额标准的转化
六、结论
第三章数字经济秩序下侵犯虚拟货币的刑法判别
一、侵犯虚拟货币的刑法判别争议
(一)数字经济秩序下虚拟货币的技术性
(二)数字经济秩序下危害性质的复杂性
二、侵犯虚拟货币刑法定性的司法秩序观
(一)实用主义司法秩序观的内部考量
(二)三段论司法秩序观的外在挑战
三、侵犯虚拟货币刑法定性的法秩序统一观
(一)法秩序统一观对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否认不成立
(二)法秩序统一观支持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刑法确认
四、侵犯虚拟货币刑法定性的数字经济秩序观
(一)数字经济秩序观排斥的虚拟货币刑法保护
(二)数字经济秩序观要求的虚拟货币刑法保护
五、数字经济秩序观下侵犯虚拟货币的区分定性
(一)侵犯虚拟货币平台秩序的计算机犯罪
(二)侵犯虚拟货币用户利益的财产犯罪
六、结语
第四章民刑协同秩序下网络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
一、问题与思路的提出
(一)财产属性的多重性障碍
(二)法域协同的层次化思路
二、加密货币的物权保护思路
(一)中国民法上物的范围
(二)中国民法上物的属性
三、加密货币的财产统一保护思路
(一)域外刑法上财产的区分保护
(二)中国刑法上财产的统一保护
(三)中国刑法上的财产属性与加密货币
四、结论
第五章数字经济秩序中的数据要素和刑法保护
一、数字经济中数据要素的价值链和危险源
(一)数字经济中的个人数据及其犯罪威胁
(二)数字经济中的企业数据及其犯罪威胁
(三)数字经济中的公共数据及其犯罪威胁
二、数字经济中数据要素的双重性质
(一)数据的公共秩序性
(二)数据的财产性
三、数字经济中数据要素的刑法保护
(一)从公共秩序犯罪到财产犯罪
(二)数据财产犯罪的类型化区分:盗窃、毁坏或破坏生产经营
(三)侵犯数据产品经营权:从知识产权犯罪到市场秩序犯罪
四、结论
第六章数字经济秩序中的脆弱性利用行为与刑法规制
一、破坏消费者选择的策略分析
(一)数字经济中的操纵
(二)数字经济中的欺骗
二、数字操纵的危害与数字市场的脆弱
(一)对于市场文明秩序的危害性
(二)数字市场文明秩序的脆弱性
三、传统市场的多重保障及其不足
(一)针对操纵的双重保障难以奏效
(二)针对欺骗的法律保障难以奏效
四、数字市场需要的刑法保障
(一)司法重构网络秩序犯罪要件
(二)立法完善数字经济秩序罪名
(三)立法完善数字操纵技术规制
五、结论
第七章数字经济秩序中的技术信任与刑法保护
一、数字信任的场景概念
(一)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
(二)普遍信任的技术场景
二、数字信任的多重功能
三、数字信任的犯罪威胁
四、数字信任的刑法保护
(一)安全开发的刑法保障
(二)可信任的数字审计、测评的刑法保障
(三)安全港条款和沙盒免责机制的引入
五、结论
第八章数字经济秩序中的负外部性与刑法应对
一、数字劳动没有社会保障的负外部性
(一)数字劳动没有社会保障的负外部性表现
(二)调整社会保障应对数字劳动的负外部性
二、平台算法控制数字劳动的负外部性
(一)平台算法控制数字劳动的负外部性表现
(二)平台算法控制数字劳动的负外部性应对
三、数字劳动负外部性的刑法应对
(一)拒不支付社会保障的刑法应对
(二)利用算法强迫劳动的刑法应对
四、结论
第九章数字经济秩序中的单位犯罪与企业合规
一、单位网络犯罪的双罚制
二、单位网络犯罪的同罚制
三、单位网络犯罪的刑罚度
四、单位责任人员的关系模式
五、结语
后记
內容試閱
序言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公平有效、安全有序的新经济文明形态。2021年10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统筹发展与安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要更加完善,数字经济安全体系需进一步增强。该规划有十四处提到“有序”发展,有十四处提到“风险”,并强调“牢牢守住安全底线”。所以,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必须确保数字经济的安全有序状态,实现发展数字经济的经济社会目标。
  刑法以多种形式助力数字经济秩序化,并维系其与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如数字治理的关系。刑法立法应当体系化,即通过刑法立法克服混乱性、不确定性、矛盾性,形成有价值、有效力的体系、科学、全面的法律,并通过一致的规则、概念和制度生产合理性和连贯性,拓宽法律的覆盖面、影响力,助力法律秩序的体系化建构。为此,根据国家数字经济政策发展和数字经济犯罪治理的需要,设计具体题目“数字经济的刑法规制”,研究阐述中国数字经济和中国刑法规范的系统间关系以及该刑法分支的有效性。
  一、研究综述
  数字经济在党和各级政府大力推进的当下,既有经济刑法规范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体系化不足并未从整体上得到重视。在改革开放数十年后,我国仅破坏经济秩序的罪名就增加了一百多个,以呼应经济关系的丰富性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在历史经验上,随着国家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刑法体系构建逐渐成为了学界研究的重点,经济刑法的功能和传统经济的罪刑标准得到了批判性反思。
  现行经济刑法条文在近几十年内仓促形成,体系混乱,在司法上的解释能力有其极限,难以体系性的涵盖数字经济时代新类型经济不法行为,此时需要对司法上通过法律解释不能解决数字经济犯罪问题、带来副作用问题的立法空白和立法冲突问题作一个体系研究。国内相关研究近年来主要聚焦于常见多发的热点和难点犯罪问题,例如网络黑灰产犯罪的治理、网络金融犯罪的打击、网络数据与个人信息犯罪的制裁等。这种抓住经济犯罪现象的实证角度和规范角度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刑法规范体系提供了有益的类型化基础和丰富性素材。但是它们的研究对象较为零散,尚未直接从数字经济犯罪的整体特征出发就刑法的对象进行体系化分类,探讨刑法的体系应对策略。
  应对进行数字经济视角下经济刑法规范的体系审视。这个体系审视将在本书第一章和后续各章进行总分式的归纳和演绎,以研究阐述国家数字经济和中国刑法规范工作的系统间关系以及该刑法分支的有效性。一是要进行数字经济行为入罪现状的实证考察。该部分描述阻碍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刑法手段加以解决。研究内容包括数字经济不法行为的衍生、蔓延规律与基本类型,以及在面向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形态而出台的现行刑法规定下数字经济不法行为入罪的实践样态、规范路径。这种梳理能够为数字经济刑法规范提供实证基础。二是要进行数字经济刑法规范不足的体系评估。该部分对司法上通过解释立法不能解决的数字经济犯罪问题、带来副作用问题的立法空白、立法矛盾之处作体系化的治理困局梳理,进行刑法规范体系治理数字经济不法行为的能力评估。体系化分析现行刑法可能覆盖数字经济不法行为的条文,包括传统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条款和计算机犯罪条款、新增的网络犯罪条款,找出它们应对数字经济核心要素的信息数据(如虚拟财产、数据、新型知识产权)不法行为、数字经济核心驱动力量的数字技术(如数字货币、区块链、算法等)不法行为、数字经济重要载体的信息网络平台(如数据垄断、安全义务等)不法行为的主要不足,为刑法规范体系应对提供全面的研究基础。
  国外近年来相关研究的特征类似,重点在于领域化犯罪的处理。例如确定了数十个规定了违反信息处理等领域规则的刑事责任规范结构。如果这份清单是一致且连贯的,那么长而有包容性的清单可能比短而无包容性的清单更可取。然而,不同国家对数字经济刑事安全风险相关犯罪的规制甚至名称都不尽相同,纲要也常常很模糊。例如德国的经济刑法立法曾经主要关注个别方面,通常是公众讨论的反应性规定,逐个进行的应对性立法导致了非体系性和象征性。简言之,具体问题的对策研究成果众多而体系研究相对匮乏。数字经济法经常被视为权宜之计或国家控制的问题,没有一个连贯或支撑的理由,这影响了经济刑法学理论知识体系的形成。
  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是,国内研究近年来开始重视从经济社会政策、体制出发,探讨经济刑法保护的法益内涵,以限制和明确犯罪化范围。但经济法益内容的体系化仍然欠缺,这导致经济刑法的体系化问题尚未得到基本的解决。事实上,法律政策对于整个刑法体系的影响也早已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域外的研究是,国家经济社会政策对于经济刑法立法的领域重点和刑罚强度具有导向性影响。社会科学和制度经济学对于经济制度的事实和法律特征、内部运转方式的分析可以揭示其对自由的关涉性,这种功能性分析帮助了解不同制度实体的差异和共性、相关危害行为的可罚性,能为刑事政策提供服务。
  学者从金融和市场犯罪在现代时期的罪名和起诉的发展情况出发,探讨潜在的模式和转型。其核心思路包括,刑法的规制是为了塑造某种国家想要的、认可的文明秩序,这一秩序体系影响了刑法所关注的市场和经济制度的核心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刑法助力市场和经济得以秩序化、与其他社会领域良性交互的方式和角度。此时,经济刑法的体系化问题开始被构建为立法政策指引下的法益基础的确立,以及法益基础限定下的罪刑体系。这启示我们可以从经济形态的制度特征(旨在使经济过程有效运作的特征)演变和刑法功能演变来探讨经济刑法的体系化调适思路,构建我国数字经济安全风险的刑法识别和防范应对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研究对象
  本项目的研究对象是,在国家发展和规范数字经济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下,刑法在政策上要构建和维持的数字经济文明秩序是什么,数字经济文明秩序又决定了刑法视野中的数字经济体系的制度性特征是什么,这些体系化特征又如何系统导致了数字经济的安全风险,反过来影响了刑法的罪名体系、处遇机制。国家政策需要刑法构建和维持公平有效、安全有序的数字经济文明秩序。这一秩序限定了数字经济体系的制度性特征——数据资源、参与者信息素养和数字平台公平竞争作为构成性要素,数据的及时、完整、准确性质和数据技术的安全发展和应用作为运行性条件,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通用技术的社会信任作为效率性依托。数字经济的体系化制度特征形塑了刑法的规范方式和内容体系——通过构成性保障、脆弱性预防、标准性信任、外部性内化,体系保障数字经济公平有效、安全有序,以帮助数字经济嵌入和影响更大范围的文明秩序。
  (二)框架思路
  根据数字经济趋势和规律下的制度特征,本课题研究依次确定了数字经济刑法规范体系化的理念根基、罪名体系、处遇模式(见图0-1)。
  图0-1数字经济的文明秩序政策与刑法规范系统
  1.数字经济视角下经济刑法规范的理念根基
  这个理念根基将主要在第一章进行系统阐释并在后续各章具体展开。要为数字经济刑法规范找到政策依托和法益基础,将数字经济刑法规范嵌入整个国家治理和国家安全的过程。(1)数字经济政策下的经济文明秩序。经济刑法是经济监管立法的一部分,是为了构建和维持国家想要的经济文明秩序而进行的立法。数字经济时代的经济社会政策是,发展数字经济,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而要实现这些经济社会政策目标,必须确保数字经济“安全有序”。此时需要将国家发展和规范数字经济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转化为刑法规范的政策目标。数字经济安全有序的立法政策目标可以初步确立为数字经济制度要素的公平有效的产生、流动与使用,即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知识和信息、作为核心驱动力量的数字技术、作为重要载体的现代信息网络这三个数字经济结构中的基础要素的安全有序保护和公平有效利用的状态,以及通过建立相关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而具备和提高的持续保障这些状态的能力。(2)文明秩序下的经济制度关联法益。经济刑法的目的是在制定或推行特定的经济政策时保护公共或社群利益。数字经济刑法规范的利益目标是保护与数字经济制度性特征相关的良好状态,使得刑法在这一领域的保护具有体系化的利益基础。此时刑法的任务在于保障数字经济制度运行的基本条件。公平有效、安全有序的数字经济文明秩序限定了数字经济制度特征所关联的体系化法益——数据资源、参与者信息素养和数字平台公平竞争作为数字经济制度的构成性要素,数据的及时、完整、准确性质和数据技术的安全发展和应用作为运行性条件,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通用技术的社会信任作为效率性依托。
  2.数字经济视角下经济刑法规范的罪名体系
  这个罪名体系将在正文中的各章予以具体展开。根据上述体系化法益,结合数字经济的外部性问题,可以相应地提出四小节的行为对象予以重点关注,分析经济制度特征形塑的刑法规范方式与内容体系。(1)数字经济构成性保障相关罪名。刑法对于数字经济具有构成性功能,即确定数字经济的相关要素(如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体系数据、虚拟财产)的合法利用,构成数字经济运行的基础。刑法的构成性保障主要在财产(如虚拟财产、知识产权、数据)与合同(如共享经济)、确定市场边界、保障市场完整性不受非法操纵(如不正当竞争和数字垄断)这三个层面进行。数字经济是一个更为复杂的经济形态,参与主体的准入问题,经济活动的对象问题、条件问题,都变得远为复杂、多样、动态。(2)数字经济脆弱性预防相关罪名。相较于传统市场,数字经济体系中的脆弱性更加多样化、动态化和规模化,刑法的预防和打击也更为重要和复杂。数字经济的信息机制高度依赖数据性质和数据技术。数据的准确性、可用性和完整性是数字经济信息机制得以有效运转的基础。数字经济体系的脆弱性不仅体现在基础数据的性质安全上的风险(如流量造假、数据污染)上,而且体现在以算法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应用安全上的风险(如算法霸权、歧视、沉迷)上,需要刑法的考量和适时介入。(3)数字经济标准性信任相关罪名。刑法需要将那些试图破坏参与数字经济的人们对于数字经济体系可靠性的信任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以保障数字经济要素和活动的共享、交换、协作与开放。刑法有效保护数字经济参与主体对嵌入数字经济体系的标准化操作(如数据标准、技术标准)的制度信任、技术信任、数据信任和机器信任等信任形式。(4)数字经济外部性内化相关罪名。刑法制止数字经济体系运行的负外部性,鼓励数字经济体系参与主体将那些在体系外产生的负面影响内化考虑在体系内。数字经济的负外部性秩序问题(如数字劳动压榨、大数据出境、云计算服务)主要体现为冲击传统社会、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的运转、目标和价值,各类风险叠加可能引发经济风险、技术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国家安全风险。
  3.数字经济秩序中合规等刑罚替代模式的建构
  这个替代模式将在最后一章予以具体构建。将经济制度之运作、交易制度之信赖等抽象而集体性的概念作为保护法益而成为立法正当化的依据,呈现积极刑法观的倾向,但刑罚要轻缓和多元,以适应数字经济竞争新优势的构建需求。在冒险意愿较高的数字经济领域,例如涉及数字经济标准化信任的效率性依托时,更严密的调查控制而非制裁是可取的。企业良好的合规计划以及合规义务的推行,能够减少经济犯罪的发生。应当关注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字立法勃兴的背景下,何种合规方法、措施对数字经济有效、高效。例如合规作为限缩处罚范围的出罪事由和刑罚减免的情节,保障数字经济活动“有效”目标的实现,同时,数字经济主体被追究刑责后,立法仍可对其科处限期整改义务,从而达到事后特殊预防效果。
  三、主要观点
  在国家发展和规范数字经济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下,数字经济制度特征和刑法规范内容之间要达到协同化和体系化。
  数字经济的制度特征是围绕公平有效、安全有序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下的系列经济条件——数据资源、参与者信息素养和数字平台公平竞争作为构成性要素,数据的及时、完整、准确性质和数据技术的安全发展和应用作为运行性条件,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通用技术的信任作为效率性依托——而被组织起来的。通过探讨这些特征在不同时期、不同样态的数字经济中制度化的方式,我们可以开始更为精妙地分析刑法在构成不同的数字经济中表现出来的作用。通过将数字经济(体系化制度特征)置于刑法规范的分析中心,可以看到数字经济犯罪的更具体的特性,即这些犯罪集合有什么共同之处,以及看到这一领域刑法的更普遍的形态与特征。由此,刑法治理数字经济的理念和方式也能更加契合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与其展开良性交互,嵌入整个数字治理的文明秩序。
  四、研究方法
  (一)法社会学借鉴
  其一,根据经济社会政策提出立法资源的投放方向,即从中国最新的数字经济社会政策入手,分析数字经济的制度性特征及其对刑法的规范方式和内容体系的影响,系统有效地满足数字经济社会的治理需求。
  其二,进行法教义学和法社会学交叉研究。找到数字经济社会的治理需求之后,必须充分地进行既有刑法规范的教义学研究,发现其治理限度之后,再根据数字经济文明秩序的要求进行规范的更新。
  (二)历史视角贡献
  历史地考察中国的经济犯罪在数字经济时代前后如何发展,国外的立法和案例、罪名与理论又如何发展,以呼应社会需求和满足刑事正义。
  (三)比较对象扩容
  不仅比较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背景和案例发展,而且比较同为《网络犯罪公约》缔约国的英国等法域的文献,充分思辨我国相关刑法规范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五、学术创新
  (一)学术观点有创新
  数字经济时代的刑法的规范方式和内容体系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数字经济的制度性特征的明确。制度性特征的明确保障了数字经济是一个独特的社会性新形式、新领域,面向数字经济的刑法规范也将有自己的形成方式和体系化方式。由此,刑法治理数字经济的理念和方式也能更加契合数字经济所处的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与其展开良性交互,嵌入整个数字治理的文明秩序。
  (二)学术思想有特色
  刑法可以从构建文明秩序的社会功能角度得到理解。刑法上的犯罪化是国家构造文明秩序的制度性工具。现代社会以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方式改变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方式,以全新的方式共同颠覆工业文明时代的制度安排、观念和思维方式,重塑信息文明的概念范畴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社会制度。数字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和文明制度。进步的经济政策、文明秩序及其相应的经济刑法才能更好地遏制经济犯罪,塑造数字经济生活。
  六、学术价值
  国家已经确立了发展安全有序、公平有效数字经济的政策目标,本项目将从这一政策目标下的数字经济制度性特征这一角度探索数字经济刑法规范的体系化方式。
  (一)经济刑法现代化的理论更新
  刑法的规范是为了构建和维护数字经济时代国家想要的、认可的文明秩序,这同时影响了刑法的现代化,因为刑法体系的内容和展开方式会有时代性的变化。
  相对于国家社科基金已立同类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构建研究”,本项目从立法政策目标下的数字经济的核心特征这一角度出发,尝试进一步明确数字经济安全风险的形成、识别机制和类型化规律。本项目将避免只是形式上全面覆盖数字经济的信息数据、信息网络、数字技术这三大要素领域,直面数字经济刑法规范的体系化不足,进一步寻求一以贯之且有机勾连的实质性逻辑脉络。
  (二)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当代探索
  方法论上的法政策学与法经济学等社科法学角度将为刑法方法论的现代化提供一个探索途径,丰富经济刑法的教义学研究。刑法应对现代化的各种风险的方式可以从特定社会性领域的制度性特征出发,与这种制度性风险进行交互,从而能够更为体系、全面地应对该领域的风险。关注数字经济让我们根据数字经济的制度特征确定数字经济犯罪的某些共同特征和问题,探讨风险的制度性来源和规律,以帮助识别刑法在规范这些经济方面发挥的作用。
  从数字经济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出发,找寻数字经济的制度性特征与相关安全风险,再以刑法的视野探讨合适的介入时机和方式,为数字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一个有意义的样本。相对于国家社科基金已立同类项目,本项目通过探索刑法在维持和塑造数字经济体系制度性特征中的作用和角色,尝试为同类项目构建多部门法协同共治数字经济风险防范的体系提供一个清晰的刑法纽带和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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