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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分为4篇,基本原理篇、立法评论篇、特殊制度篇和司法改革篇。编排按照从抽象一般命题(抽象理论)到具体特殊命题(具体实践)的逻辑次第展开,即由早期关注具体的司法实践改革,到特殊制度建构,到立法革新,再到对基本原理问题的注重及系统反思,旨在推动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系统严谨的、独立自主的理论体系,并以此指导少年立法、司法制度及行政执法制度的系统完善,从而促进少年法学相关的专业学科建设及专门人才培养,并最终形成系统完善的少年法治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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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高维俭
1972年生,安徽凤阳人,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少年司法研究院院长,主要从事少年法学、刑事法学领域的研究与教学工作。
学术兼职:国务院儿童工作智库专家;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主要著作:《刑事三元结构论》《罪刑辩证及其知识拓展》《少年法学》等专著;《美国死刑悖论》《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美国少年司法》《少年司法制度》等译著。
主要论文:《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少年司法之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论要》《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比较论略》《未成年人刑事监护制度研究》《少年法治系统论纲》等。
主要课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刑法解释基本原理之系统归正》(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少年法学理论及少年法律制度的系统建构》(2018年共青团中央重大课题)和《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研究》(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等,均已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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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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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篇 基本原理篇
少年法治系统论纲
论少年法律关系
论少年法的基本原理
论少年法学的学科性质与学科价值
第二篇 立法评论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案)》评论
论专门教育制度之立法谱系、基本原理及后续完善
论少年法的立法体系
拟降刑事责任年龄底线立法意图之理性考问
《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立法解读、问题评论及应对策略
第三篇 特殊制度篇
论“无缝”监护
——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谈起
论未成年人刑事监护制度
论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理论属性、规范诠释及实践运行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审理时”抑或“行为时”
——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一个持续谬误的纠偏探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比较研究
——基于未成年人特别隐私权的理论视角
论少年特别隐私权
——一项源于刑事法领域的拓展研究
少年司法之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论要
再论少年司法之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
第四篇 司法改革篇
论我国少年警务专门机构的系统建构
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两卷三书”制
少年刑事审判“三段两议”制与少年被告人诉权保护
论我国少年法院的理想模式
我国少年法院创设问题之再研究:系统梳理、辩证分析及决策方案
论少年审判工作专业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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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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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序
我国少年法治研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末及民国初年。彼时,美国伊利诺伊州于1899年颁行的《少年法院法》以及芝加哥市库克郡的少年法院首开现代少年法治的先河。我国清末及民国初年的相关学者也逐步关注到其重要意义。然而,我国当时的社会动荡及战争局势令当局无暇顾及,从而一直未能造就专门的少年立法及司法制度,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少年法治研究大致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创设少年法庭;1987年,《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颁行;1991年,全国性的少年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行。其后,我国少年法治经历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包括专门少年法庭及专门未检机构的普遍设立、少年司法制度的体系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行、诸多部门法律中的少年特殊法律规范的不断增加及修订等。时至21世纪,我国少年法治的发展逐步放缓。其间,少年法院的创设未获成功,专门的少年法庭大量撤并,专门的未检机构也有不少撤并。
究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在于少年法学理论不够系统严整、不够独立自主。其不够系统严整,即尚未形成一套如同其他部门法学理论那样具有广泛共识、较为系统成熟的理论话语体系;其不够独立自主,即基本附属于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部门法学理论,虽然自身有着一些特殊的制度理论,但尚未形成一整套符合其自主的价值诉求、策略逻辑及发展规律的理论系统。这些问题,势必导致我国少年法学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及专业人才培养的缺乏,并进而导致相关立法的不足和依附于其他部门法,以及相关司法制度的依附性及不够健全,等等。
在笔者看来,我国少年法治发展瓶颈系统突破的根本策略在于:加强对少年法学理论的系统深入研究,以逐步形成具有广泛基本共识、系统严整、独立自主的理论体系,并以此指导少年立法体系的系统完善,以及少年司法制度及少年行政执法制度的系统完善,从而促进少年法学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及专门人才培养,并最终形成系统完善的少年法治运行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少年法治研究文库”即试图着眼于这一根本策略。
高维俭
2024年8月16日于松江
自序:我与少年法学的不解之缘
就世界范围而言,少年法的发展历史已逾120年。我国少年法的发展历史非常坎坷,几乎与我国近现代的曲折历史同步。100多年前的清末及民国初年,我国少年法虽有萌芽,但动荡的社会时局抑制了它的破土成长。直到1987年,《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颁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行。其后,我国少年法不断发展壮大,少年司法实践不断改革推进,少年法学理论不断发展进步。
在此背景下,我于1994年开始从事少年法学研究,迄今已达30年。记得当年,在民主法治理想的感召下,我决心报考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并选定了位居上海、有藏纳海风之气度、享“五院四系”之盛名的华东政法学院。为专心备考,我从工作单位停薪留职,来到华政借读,并最终选择了刑法学专业的青少年犯罪学研究方向。次年顺利考入华政,师从徐建先生。从此,我与少年法学结下不解之缘。1998年,我以《中美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一文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获刑法学硕士学位。
硕士毕业后的3年时间里,我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兼任审委会秘书。这段工作经历于我有两大助益:其一,审委会秘书的工作让我有机会接触到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例,丰富了我对司法实践问题的认知;其二,研究室的调研及文字工作令我有机会对面临的司法实践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思考,锻炼了我的实务调研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上海市是我国少年法的策源地。上海市的少年司法机关一直是我国少年司法系统的“排头兵”。普陀区法院的少年法庭也是全市少年法庭中的佼佼者。我在普陀区法院的不少工作都与少年法庭密切相关。1999年至2000年,我被借调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1年,拓宽了视野。我在上海市法院系统工作的3年中,有幸参与了一些有着重大影响的少年司法改革探索及研究工作,如集中指定管辖、少年法院建构的研究和倡议、少年司法程序的特别化等,尤其是为适应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系列研究探索。可以说,法院3年的工作加深了我与少年法学的缘分。
2001年,我考取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师从储槐植先生。读博期间,我深受储槐植先生的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影响,较多关注刑事被害人问题、刑事政策基础理论以及死刑问题。2004年,我以《刑事三元结构论》一文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获刑法学博士学位。该文试图对刑事一体化思想予以进一步的系统结构化和哲学思维化研究,注重刑事政策学和系统论哲学方法的理念基础。回想起来,该文对我之后的学术生涯产生了深刻而久远的影响,可以说是奠定了我思考及研究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及少年法学等领域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的基本方法论,即整体结构性、系统机制性的思维方法。我于2006年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刑事学科系统论》一文和于2022年在《政治与法律》上发表的《少年法治系统论纲》一文都深受这种思维方法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储槐植先生在犯罪学和青少年犯罪学领域也有颇为深厚的研究。可以说,我在北大读博、师从储先生的经历对我之后的学术生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我后来进一步从事少年法学理论研究增添了相应的学术功底。
读博期间,我与少年法学的另一份特别的缘分不期而遇。大约是2003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一场题为“美国死刑悖论”的学术讲座中,担任现场翻译的师弟江溯(当时在读法硕)介绍我认识了主讲人,来自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学院的戴维·约翰逊(David Johnson)博士。之后,我又通过约翰逊博士结缘了他的博士导师富兰克林·E.齐姆林(Franklin E.Zimring),他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教授,一个在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和少年法学领域久负盛名的学者。接下来的数年中,我陆续翻译了齐姆林教授的《美国死刑悖论》《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美国少年司法》3本书,以及另一位美国教授巴里·C.菲尔德的《少年司法制度》一书。2009年至2010年,我通过中美福布莱特高访学者项目在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学,并参与齐姆林教授主持的一个少年司法研究项目,成果为《少年司法的全球视野》(A Global Perspective of Juvenile Justice),后在纽约大学出版社出版。我撰写了其中关于中国少年司法的产生、发展及未来的一章,首次将中国少年司法的发展状况较为系统地介绍给国外。
2004年,我从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到西南政法大学任教近18年。其间,除了刑法学的研究和教学之外,我将不少精力用于少年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并通过到检察机关挂职深度参与相关司法实践,并于2012年发起成立了重庆市法学会少年法学研究会,担任会长近10年,同时广泛地参与少年法治相关部门的培训主讲、学术交流、学术兼职等工作,包括任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兼职),以及兼任国务院儿童工作智库专家、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回想起来,我在西政的十几年时间里,能够如此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少年法学研究和少年司法实务的相关工作,离不开诸多师友同仁的支持和鼓励。在此略表几人:其一,姚建龙教授,我的同门师弟,也是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师从徐建先生。建龙天资聪颖,兼而勤奋,出道不久很快成长为我国少年法学界最具学术影响力的学者,堪称少年英才。但凡有相关的学术活动,建龙教授都会邀请我参与,让我获得了很多的学习交流机会。其二,宋英辉教授,我的前辈老师,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之一,曾在司法体制改革猛烈冲击少年司法机构建制的背景下,主导上书最高司法机关,力挽狂澜,并力主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设立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对我国少年法学理论研究、少年司法实务改革和少年立法革新在困境中的砥砺前行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中流砥柱式的作用。宋老师对我多有支持和鼓励。宋老师为人谦和,风度儒雅,处事温和而坚定,令人敬爱。其三,王锋,我的北大校友,时任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对我多有支持和鼓励。我于2021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少年法学》一书即为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的结项成果。其四,史卫忠,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对我也多有支持和鼓励。史厅长主持工作期间,全国的未检工作可谓柳暗花明,建树颇丰。还有很多师友同仁的关心、信任、支持和鼓励,在此难以一一言表。
至此,我与少年法学结下不解之缘,注定一生相伴了。时至2022年,应母校华政召唤,冀望少年法学学科的发展再兴,我回归母校任教。回首间,我忽然发现,经过了近30年,我又回到了当初结缘少年法学的起点处。重回的起点,并非旧时的起点,而是新的起点。昔日少年,今已到知命之年。未来的征程,往往是在实践过去的理想,因为过去的理想往往无法当时实现,而须冀望未来。回首30年的过去,我在少年法学研究领域中积累下来的些许文字和片段思想,似乎可以“积流成河”,是我个人伴随我国少年法治这30年发展节奏的一系列思考。或许就此编辑成册,可以对相关的理论研究者、实务工作者和后来的学习者提供参考价值。其中一些论篇虽历经多年,仍然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故而在适当调整内容的情况下予以纳入。
本书分为4篇,即基本原理篇、立法评论篇、特殊制度篇和司法改革篇。编排按照从抽象的一般命题(抽象理论)到具体的特殊命题(具体实践)的逻辑次第展开,其编排大体契合了相关论文发表的由近及远的时间顺序。或许,作为我国少年法学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长期参与者和深入研究者,我在不同阶段积累下来的研究论文,不经意间,反映出我国少年法学发展的演化进程,即由早期关注具体的司法实践改革,到特殊制度建构,再到立法革新,乃至后期对基本原理问题的注重及系统研究。
本书算是对我入行少年法学30年的纪念,也权当对恩师徐建先生九十大寿的祝贺。30年前,恩师风度儒雅,娓娓道来,导我入行;30年中,恩师时常关心,殷殷期盼,励我成长;30年后,恩师依然健朗,孜孜不倦,为我楷模!
是为序。
高维俭
2024年3月29日于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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