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无处不在。我们对这个观念早已司空见惯,也很容易不以为奇,但“知识财产”这一概念的确很奇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印发的精美宣传册可能告诉我们,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和其他财产权并无差异;博学的法学教授可能耐心地解释说,财产权没有理由不适用于无形的财富(intangible resources)。但这些解释无济于事。只要你认真思考知识财产的观念,就一定会觉得(某项)无形智力产品归我所有(owning an intangible product of the mind)的概念其实是非常奇怪而另类的。思想(idea)归我所有到底是什么意思?当创意、思想日益成为我们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我们为什么开始以某种财产的方式来理解和描述它们?本书要探讨的就是这些问题。
扩展概念内涵是回答这些问题的一个出发点。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法官在1918年时写道:“对于人类最尊贵的产物?D?D知识、被探明的真理、概念以及思想,法律的一般原则是,它们在被自愿传达给他人之后,就成了和空气一样自由共用的东西。”在布兰代斯写下这些话时,知识产权在范围和强度两个维度上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前一个世纪所有人的想象。现在知识产权仍在不断扩张,也极有可能远远超出布兰代斯当时的想象。被主张应当享有独占性法律权利(成功程度各不相同)保护的无形物(intangibles)的范围大得惊人,由近期的几个例子就可见一斑,比如瑜伽的动作(yoga sequences)、打高尔夫球的方法、规避投资风险的算法系统、基因序列以及街头艺人近乎裸体的牛仔造型。这不禁让人疑惑:我们是否已经突破了布兰代斯规则所能适用的界限,利用思想的自由是否变成了特例?詹姆斯?博伊尔(James Boyle)曾将这一进程戏称为“第二次圈地运动”(the second enclosure movement),将对知识资源(intellectual resources)的私有化与18世纪在英国发生的将公共土地变成私人财产的社会运动相提并论。
如果我们确实正处于第二次圈地运动之中?D?D且不管它是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是从最近几十年开始的,还是已经持续了几个世纪,那么应该怎么解释这种现象?最直觉的反应肯定是技术和经济因素。在我们的社会中,很大一部分财富的呈现形式不再是土地或其他实体物(tangibles),而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性资源,这就大幅增加了私人通过知识产权控制这些无形财富资源的必要性。从历史来看,技术发展的确进一步加快了这一进程。新技术不但孕育出新的、有价值的知识资源?D?D它们无所不包,从创造性的生产工艺到电影作品?D?D还促进了商业化,创建了利用这些知识资源的市场机制。不管怎样,这都导致了私人和公共利益对控制和分配这些资源价值的法律机制的需求。这种说法有相当的解释力。但是它忽略了另一个强大的因素,那就是思想本身(ideas)。知识产权的扩张不只是科技发展和经济需求的结果,也是一系列特定思想的产物。自过去三个世纪以来,我们的文化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思想观念(ideology),为“思想归我所有”这一概念赋予了意义。这种思想观念虽然深受技术和经济因素的影响,但并不仅仅是它们在智识观念上的直接映射。无形物所有权的观念正是在这种思想方法与其他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半自发”(semi-autonomous)地形成的。至此,技术、经济和思想因素共同构成了第二次圈地运动的智识渊源(intellectual origins)。
在英国和欧洲大陆,学界对“无形物权利归属”这种现代思想观念的产生与发展已经有相当透彻的研究,特别是在版权领域。总的来说,至少从15世纪开始,就已经存在着关于知识财产的实践惯例和规则制度。但是,它们并没有被看成“智力”(intellectual)或“财产”。虽然在与技术有关的经济活动以及后来的图书出版活动中确实存在某些“权利”(entitlements),但它们都没有被视为“无形对象的所有权”(ownership of an intangible object)。一个人对其头脑中产生的智力产品享有所有权,这种新思想大约是在18世纪早期才开始出现的。到18世纪末,专利和版权的思想观念基础都已经被彻底改变。这两个领域都开始被一种针对智力创造物(intellectual creation)的“占有性个人主义”(possessive individualism)思想所统治。个人是“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核心,不管是作者还是发明人,他们都是通过脑力劳动(mental labor)创造新思想的人。此时,这些个体的自然人就被视为智力创造物的所有者。
当美国的版权和专利制度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