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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其与定罪量刑工作同等重要,甚至在有些案件中其受关注程度超过定罪量刑工作。这是因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与涉案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相关第三人(如善意取得人)等关联主体的利益息息相关。故而,强调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不仅是刑事司法公正诉求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同时,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也是当前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产权保护与民营企业家权利保护以及“受贿行贿一起查”等交叉政策背景下必然面临的实践难题。
当前,学界对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程序法”视角,尤其集中在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查控程序与处分程序、违法所得特别没收案件审理等方面的研究,而鲜见“实体法”研究成果。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逻辑上,刑事涉案财物的科学处置,实体问题是思考的起点。本书的主要研究目的,是在学界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研究作系统、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强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体面向。在具体内容方面,本书以司法实务需求为导向,对《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边界、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的“法益保护冲突”、追赃挽损与“法益恢复”的应然关系以及共同犯罪退赃退赔、近亲属承诺代为退赃退赔反悔等一系列实体性问题展开了详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贴近实践且具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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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庄绪龙,1985年11月生,山东莒南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现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苏州大学“仲英青年学者”。曾在司法机关任职多年,参与审理和研究“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案”等系列新类型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要从事经济刑法、刑事应用法学和司法制度研究,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法律适用》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站中)项目等多项;研究成果多次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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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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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一、涉案财物处置实体问题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二、涉案财物处置实体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实体问题在当前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四、将立体刑法学理论作为涉案财物处置实体问题研究的方向指引
第一章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司法现状与应然转向
第一节 当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主要问题
一、刑事裁判文书关于涉案财物判决“形式化”的司法现象
二、直接以财产刑方式替代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应然处置
三、刑事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化不足
四、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困境的实践归因
第二节 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既有研究及学理评述
一、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基本原则的研究
二、关于刑事涉案财物“事实查明”的研究
三、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裁判与权利救济的研究
四、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构建单独审判制度的研究
第三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研究的实体法前提
一、刑事涉案财物的边界问题
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法益保护冲突”问题
三、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追赃挽损问题
四、共犯退赃退赔问题
五、近亲属承诺代为退赔反悔问题
第二章 “一切违法所得财物”边界的厘清
第一节 犯罪所得的基本内涵
一、关于“犯罪分子”的理解
二、关于“违法所得”的理解
三、犯罪所得的类型和边界
第二节 犯罪所得孳息与转化物的追缴
一、犯罪所得孳息的追缴问题
二、犯罪所得转化物的追缴问题
第三节 “犯罪所得投资收益”的追缴问题
一、“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的学说争议与评析
二、“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的影响因素
三、“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的层次性判断规则
四、小结
第四节 违禁品与犯罪工具的没收
一、违禁品没收问题
二、犯罪工具的没收问题
第五节 犯罪成本的扣除
一、实践样态及理论争鸣
二、犯罪直接所得一般不应扣除成本
三、犯罪后因添附行为产生的收益应扣除添附资金和劳务成本
第三章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的“法益保护冲突”问题
第一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法益保护冲突”的现象揭示
一、行为人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主导的涉案财物“法益保护冲突”
二、善意第三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主导的涉案财物“法益保护冲突”
三、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法益保护冲突”问题
第二节 “法益保护冲突”情形下“本权对抗非法占有”的疑问
一、“本权对抗非法占有”的理论立场
二、“法益保护冲突”情形下“本权对抗非法占有”立场的疑问
第三节 “法益保护冲突”与“本权对抗非法占有”理论
一、法益衡量理论的解释
二、比例原则的内在要求
三、法律家长主义立场的理论论证
第四节 “法益保护冲突”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物权债权化”
一、民法理论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立场归纳
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模式
三、“法益保护冲突”情形下“物权债权化”的应然处理路径
四、小结
第四章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益恢复”方案
——以集资犯罪为例
第一节 涉案财物处置与法益恢复的内在关系
一、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应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二、行为人主导的退赃退赔的刑法评价——“法益可恢复性犯罪”概念之提倡
第二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追赃挽损诉求
一、追赃挽损诉求的性质
二、集资犯罪追赃挽损“抓小放大”的现象透视
第三节 集资犯罪追赃挽损的行政强制模式及疑问
一、“清退义务”与“损失自负”并立的行政强制模式
二、“清退义务”与“损失自负”并立行政强制模式的疑问
第四节 集资犯罪追赃挽损的“犯罪化治理”模式及疑问
一、集资犯罪中追赃挽损的范围并不清晰
二、集资犯罪中的民刑交叉争议与权属纠纷
三、集资犯罪涉案财物查封、冻结、扣押工作举步维艰
第五节 集资犯罪追赃挽损的“法益恢复”模式之证立
一、集资犯罪追赃挽损既有方案的共性问题
二、“法益恢复”立场的学术归纳
三、非法集资追赃挽损“法益恢复”方案及其实践效果
第五章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共犯退赃退赔问题
第一节 共同犯罪退赃退赔的实践困惑
一、司法判例实况及裁判路径
二、问题意识:共同犯罪退赃退赔的边界如何确定?
第二节 共犯退赃退赔的立场争议及反思
一、连带责任说
二、按份责任说
三、实际获利说
四、小结:共犯退赃——复杂问题的类型化考量
第三节 共犯退赃退赔的应然考量因素
一、考量因素之一:退赃的性质与功能
二、考量因素之二:有无具体被害人的整体把握
三、考量因素之三:谋利与致损的类型细分
四、考量因素之四:主、从犯地位及其责任的区分
五、小结:综合因素考量基础上的“场景化”提倡
第四节 共犯退赃退赔规则的体系构建
一、场景一:无直接被害人的谋利型共同犯罪
二、场景二:有直接被害人的谋利型共同犯罪
三、场景三:有直接被害人的致损型共同犯罪
第六章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近亲属承诺代为退赔反悔问题
第一节 承诺代为退赔反悔的裁判困境
第二节 承诺代为退赔后反悔的既有处置立场及评析
一、承诺代为退赔反悔的既有处置立场及理由
二、对上述三种不同司法裁判立场的评析
第三节 承诺代为退赔的本质与反悔的类型区分
一、代为退赔性质的厘清
二、承诺代为退赔后反悔的类型分析
第四节 承诺代为退赔后反悔的司法处置体系构建
一、单纯性反悔:应判决继续履行代为退赔的承诺
二、未达预期目的的反悔:区分对待
三、因信息不对称或遭受“胁迫”的反悔:综合分析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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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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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强化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体法研究
财产,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物质前提。对于财产的确认和处置,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体现在私法中,也同样受到公法的重视。刑事法律作为带有公法性质的法,不管是刑事实体法还是刑事程序法,均与财产的确认和处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虽然我国法律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作了不少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受“重人身,轻财产”理念的影响,不少办案机关对于涉案财物的查处力度还不够,裁判文书中鲜见对涉案财物明确的处置表述,“不处理”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另一方面,有些办案机关虽然已经意识到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重要性,但在具体处置工作中却无从下手,“不知如何处理”。这导致有的裁判文书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要么不提,要么仅简单表述为“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赃款赃物由某某机关依法处理”等。显然,司法实务中这种“不作为”或者“不知如何作为”现象,无法回应社会公众对于涉案财物处置的关注和期待。
近年来,完善和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不仅成为刑事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甚至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公共话题。例如,2019年1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这里,把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上升到了营商环境建设以及企业产权保护和企业家权益保障这样的高度。又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的工作中,中央强调要“紧盯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不放”“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直指黑恶势力在犯罪活动中的违法所得。中央层面的这些政策,对具体的执法和司法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实践中有些案件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比如,有些涉黑恶组织犯罪的行为人,其本身可能就是民营企业家,黑恶犯罪行为本身与民营企业设立、发展之间可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类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中,司法机关不能仅仅停留和满足于纯粹的法律思维判断,还要站在政策的高度,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可见,强化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研究,既事关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对我国刑事法治研究的视野和格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研究,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定罪与量刑,甚至可以说,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与定罪、量刑同样重要,与定罪、量刑一起构成刑事法治的三大核心领域。
纵观近年来刑事法学界对刑事涉案财物的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界的成果要远远多于刑法学界。但这个问题不只是一个程序问题,更是一个实体问题,二者需要统筹推进,相互协作,相互成就。可喜的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庄绪龙副教授即将推出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实体问题研究》一书,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我国刑法学界在这方面的不足,是一项值得重视的研究成果。粗读书稿,我认为该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注重刑事实体法研究,为刑事程序法的规范运行奠定了基础。近年来,我国程序法学界对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特别是在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程序、涉案财物处置审理程序与执行程序、跨国追赃以及外逃人员涉案财物追回程序等方面取得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实体法视角的研究却没有及时跟上。不可否认,程序法视角的研究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非常重要,但实体问题是程序问题的逻辑起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实体问题没解决好,程序法的运行就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例如,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何在程序法上落实,如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显然,这里的前提是,在实体法视角科学确定“一切财物”的范围。否则,刑事程序法中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就没有根据。如果实体法的规定比较模糊,相关研究也不能提供理论供给,程序法的启动和运行就可能混乱。该书围绕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诸多实体问题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展示了实践中的真问题。如,“一切违法所得的财物”的类型与边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法益保护冲突”、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追赃挽损、共犯退赃退赔的规则设计、近亲属代为承诺代为退赔反悔的处置等,凸显了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体法视角,在不少方面给人耳目一新之感。
二是坚持实践导向,突出问题性思考。该书的最大特色就是紧贴司法实践,将许多长期困扰司法实务人员的“老大难”问题归纳总结出来,在类型化的基础上,提炼出命题,再从理论的高度加以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思路。这或许与作者的工作经历有关。绪龙曾在法院系统工作多年,处理过不少案件,多年的一线工作积累了不少“真问题”,其对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领域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比较清楚。该书发挥了作者在这方面的优势,几乎每个问题都能让读者一看到标题就想立即读下去,一读下去就能受到启发。如,行为人将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购买房产、投入股市,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刑法》第64条规定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又如,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后挥霍,无力退赃退赔,其近亲属为了获得被害人谅解和法院的从宽处理,向被害人承诺代为退赔并签订书面协议,但在行为人被法院判决后,其近亲属对判决结果不满进而反悔,被害人能否持先前签订的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如,在集资犯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集资参与人“追赃挽损”的诉求?等等。
三是勇于开拓进取,富有探索精神。该书研究的内容和范畴,相对于程序法研究取得的较为丰硕的成果而言,似乎属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领域中相对陌生的“小众问题”。但陌生也可能就是新颖,“小众”也可能就能填补空白。如,在“犯罪所得投资收益是否应当追缴”问题上,该书针对“违法所得应全部追缴”与“合法财产全部不应追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二者均属“片面的深刻”,进而创造性地提出了追缴的三个影响因素,即投资收益的来源途径、先前犯罪的行为性质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层次性判断规则”;又如,对于共犯退赃退赔的司法难题,该书在全面梳理连带责任说、按份责任说与实际获取说的优缺点后指出,上述每一种学说在共犯退赃退赔这一复杂问题视域下,均存在局限性而不能单独适用。在规则构建方面,作者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综合说”,在科学考察退赃退赔的法律属性基础上,结合共同犯罪中有无直接被害人、共同犯罪系谋利与致损等因素,将共犯退赃退赔问题具体类型化为六种场景,进而再分别配置上述三种不同学说。应该说,这些思考都体现了作者难能可贵的创新精神和能力。
当然,该书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地方。如,在研究视角上,虽然该书致力于实体法研究,但不可否认,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是实体法与程序法深度交叉的综合性问题,因此,在研究的周延性方面,如何结合程序法来推进实体法的研究,实现二者的双向奔赴,似乎还有可发掘的空间;又如,该书虽然梳理了实践中若干重要且典型的问题,在问题性思考方面比较成功,但如何与体系性思考结合起来,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整体视角下,形成更系统的研究成果,也可以作进一步的努力。此外,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有些问题,在根本上可能还是源自立法上的不完善,该书主要立足于司法论方面的探索,也许作者未来可以结合立法论的思考,继续拓宽和深化对此课题的研究。
庄绪龙副教授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在职博士后研究工作。我作为其合作导师,目睹了他在科研上的进步和收获。博士后期间,他以“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实体问题研究”作为自己的研究课题,并围绕这一课题相继成功申获博士后面上资助、特别资助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他的博士后出站报告不但在评审会上获得一致好评,也最终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优秀博士后报告。近几年来,庄绪龙的名字频繁出现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制与社会发展》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其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和“法益恢复”课题的持续性思考和研究,已经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学术标签,成为受到学界瞩目的青年刑法学者。对此,我由衷感到高兴,期盼并相信他未来一定会有更精彩的表现。
是为序。
刘仁文
2024年4月16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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